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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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引言: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而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最高管理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法中的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一、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最基本的规则之一,意味着任何成员国对一国的任何优惠都必须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国。
这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对外贸易时,必须给予本国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与其他成员国平等的待遇,不得以本国的国内法规对外国产品进行歧视性限制。
3.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世贸组织规定了成员国之间关于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则。
成员国需要尽量减少关税,同时也需要通过贸易协议来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以便促进更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二、争端解决机制1. 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和作用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的核心特点之一,旨在为各成员国解决贸易争端提供有效的途径,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执行和维护。
争端解决机制确保了公正的贸易规则适用和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
2.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咨询、争端解决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成立、专门小组报告、上诉、执行等几个环节。
该程序确保了各方的申诉和辩护权益,并保证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通过详细分析一些争端解决案例,我们可以了解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其对贸易争端解决的作用。
例如,中美贸易战、欧盟钢铝关税等案例都曾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解决。
三、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和前景1. 挑战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包括成员国之间贸易纠纷的增多、对规则和机构的争议等。
此外,还需要解决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问题。
2. 前景尽管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困难和挑战,但其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就需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发挥作用。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它确保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在全球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可能会演变成经济战争,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有效和可执行性。
首先,公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确保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公正无私。
其次,透明是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关键,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知晓争端解决的进展和结果。
再次,有效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通过及时解决争端,确保贸易纠纷不会拖延和升级。
最后,可执行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确保争端解决结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和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协商、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争端当事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来审理争端。
专家组由成员国共同任命,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专家组审理后,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法院,负责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保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避免经济战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各成员同意如下:第一条范围和实施1.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按照本谅解附件1所列的各协议(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而提出的争端。
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各成员之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在本谅解中称为“建立WTO的协议”)以及本谅解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附件2中所列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
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件2中列出的特别的另外的统则和程序之间遇有抵触,则附件2中的特别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等具有优先效力。
在争端中涉及一个以上有关协议的规则和程序等,如果在审议有关协议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议各方不能在专家组成立的20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一致,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为“DSB”)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磋商后,在任何一成员提出请求后的10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所提出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二条管理1.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负责执行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但有关协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此,DSB应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遇有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争端时,所用的“成员”一词应仅指那些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
在DSB执行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只有该协议成员才可参与DSB对于该争端来取的决定或行动。
2.DSB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个有关协议之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3.DSB可视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本谅解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其任务。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
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
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
《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
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
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
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三)、仲裁程序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条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2019-09-09摘要:WTO法律体系以概括性的规则为世界贸易的⾼效运转提供了制度框架,也正因为其概括性,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对条⽂的不同理解产⽣了分歧⽽导致了贸易争端的产⽣,因此有必要澄清WTO规则的含义,由争端解决机构运⽤国际法上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对WTO总协定及其涵盖协定进⾏解释。关键词: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条约解释中图分类号:DF415 ⽂献标志码:A ⽂章编号:1673-291X(2007)07-0143-02WTO法律体系要实际发挥作⽤,还有赖于WTO所确⽴的解释机制。国际公法上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部分在20世纪60年代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成⽂,最终被规定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中。《公约》第31条:解释的⼀般规则1.条约应依其⽤语按其上下⽂并参考条约之⽬的和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2.就解释条约⽽⾔,上下⽂除连同序⾔及附件在内之约⽂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书之任何⽂书。3.应与上下⽂⼀并考虑的还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的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的协定的任何惯例;(c)适⽤于当事国之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般认为,第31条包含了善意原则、通常含义、上下⽂、嗣后协议和实践、⽬的和宗旨原则,下⾯笔者将要就《公约》第31条在WTO争端解决中所出现的问题作⼀探讨。⼀、善意原则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公约》草案时,将善意解释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把它规定在《公约》中条约解释规则的第⼀项,表明了善意解释原则在条约解释规则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为按照善意和法律(⼀般规则)来解释条约是直接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1],《公约》第26条关于有效条约之各当事国必须善意履⾏的规定,就是有约必守这⼀原则的体现。善意遵守条约不仅包括善意履⾏条约,还要求善意解释条约;善意解释条约是善意履⾏的前提。在实践中,DSB对善意原则的适⽤也形成了⾃⼰特有的要求。⾸先,善意解释规则要求严格按照《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即依WTO条约⽤语按其上下⽂并参照条约⽬的、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解释,并在⼀定条件下求助于补充资料的应⽤,就成为善意解释的起码要求。其次,构成善意解释的基础是条约有效解释原则,对条约的解释不应导致条约明显的荒谬或不合理。另⼀⽅⾯,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案(US―Gasoline)中也强调:“对《公约》中解释的⼀般规则所做的推论之⼀就是必须使条约的所有条款有意义和效⼒。解释者不能随意地采⽤⼀种含义使条约的某个⽤语或段落归于⽆效。”⼆、通常的含义《公约》第31条第1款明确了使⽤词语的通常意义的原则是条约解释的⾸要原则,因为条约的当事国应当被推定为其所使⽤的词语具有通常意义的意思,“除⾮有充分理由做出其他不同解释,否则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做出解释……”[2]。这也被国际法委员会所肯定,其认为“当事⽅的意图能从他们所使⽤的约⽂的通常含义看出来”[3],并且也得到了国际法院的⽀持,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出,被要求对条约规定加以解释和适⽤的法庭的⾸要职责,是设法按照这些规定在上下⽂中的⾃然和通常意义给他们以效⼒。确定通常含义的第⼀步是去探究有关措辞在字典上所载的含义。由于⼤多数WTO报告都是英⽂起草的,因此,当争端当事⽅对WTO协定某⽤语的意义发⽣争议时,通过审查权威的英⽂字典对该⽤语的定义来确定⽤语的通常意义,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经常采⽤的⽅法。虽然可通过字典来确定条约措辞的通常含义,但是如果这样做产⽣了与包含这些字句的条款或⽂件的精神、⽬的和上下⽂不相符的含义的结果,就不能依靠这个解释规则,《公约》第31条第4款也规定:“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可见,将⼀⽤语解释为具有特殊意义,是经特别确定的,⽽不是可以随意赋予的。并且在争端当事⽅就某⽤语是否拥有特殊含义发⽣争议时,主张有特殊含义的⼀⽅负有举证责任。当然,通常意义的确定不可能抽象地进⾏,只能根据条约的上下⽂及其⽬的与宗旨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解释条约并不是纯粹的对条约术语含义的语法分析,⽂本的真正含义必须根据特定争议的事实和法律环境进⾏仔细的审查来明确。三、上下⽂正如公约第31.1条所规定的,条约约⽂的通常意义不是抽象地确定的,⽽是按照上下⽂确定,这也是善意解释的要求。为了达到善意解释的⽬的,公约第31.2条明确了上下⽂的范围,其不仅包括条约约⽂、序⾔和附件,还包括全体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和⼀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书之任何⽂书。对于上下⽂包括约⽂、序⾔和附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于第31条第2款(a)、(b)项中所述的上下⽂的其他因素,却显得有些模糊不清。但应当明确的是:“因缔结条约”⼀语是与“缔结条约时”不同的,条约与附加协定之间相隔时间过长,就不能被视为就“缔结”条约⽽订⽴的,这种协定和⽂书通常是在缔结条约之时或缔结后不久很快做出的。全体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并不必须是该条约的⼀部分,或本⾝为⼀项条约,但它必须是当事⽅意图的⼀种清楚表达。就WTO法律体系⽽⾔,其上下⽂不仅包括WTO总协定,还包括所有多边贸易协定和附件1、2、3,对于那些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的缔约⽅来说,上下⽂还包括附件4的协议,另外上下⽂还包括任何构成附件整体的协议。由此可见,这⼀法律体系是以WTO总协定作为正⽂,⽽将其他⼀系列协定、谅解等作为它的“附件”合成的“条约群”,堪称“⼀部宏⼤的法典”[4]。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某个WTO条⽂时,必须考察整个协定及其附件等所有有关的⽂件,⽽不能孤⽴地看待某个⽤语,其他条款可能或多或少地成为被解释条⽂在适⽤上的⼀种例外,或者对这个条⽂规定了适⽤条件[5]。明确WTO上下⽂的范围是适⽤上下⽂解释⽅法的前提,在US――Cotton Yarn案中,专家组确认了WTO协议作为⼀个整体成为其解释的上下⽂,但是关于《公约》第31.2条(a)、(b)所述的应考虑的上下⽂的其他因素,WTO争端解决⽬前在这⽅⾯的实践还处于发展阶段。上诉机构在某个案件中规定:在解释⼀个成员的关税安排时应考虑其⼀体化体系和解释性注释。另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可参考国际法委员会在这⽅⾯的评述和有关的学术⽂章。当我们将整个WTO体系看做解释的上下⽂时,这就会涉及到WTO总协定与其附件之间、附件各协定相互之间、附件1A中GATT1994与其他专门协定之间在适⽤上的关系问题,对此《建⽴WTO协定》第2.2条规定,附件1、2、3所含协定及相关法律⽂件是该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因此WTO各协议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是互相累加、互相补充的。正因为构成上下⽂的各部分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制订者也各不相同,WTO各协议之间产⽣了冲突,针对这种冲突,《建⽴WTO 协定》第16.3条规定:“在本协定的条款与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产⽣抵触时,应以本协定的条款为准。”另外,还有附件1A《对附件1A的总体解释性说明》规定:“如GATT1994的条款与《建⽴WTO协定》附件1A中另⼀协定的条款产⽣抵触,则在冲突范围内以该另⼀协定的规定为准”。但是这两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它们未规定GATT1994与GATS、TRIPS之间的等级关系,⽽这些协定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属关系,并且WTO争端实践中存在着⼤量这样的冲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条约是否存在冲突是谨慎的,他们并不轻易认定存在这种冲突。四、结论关于《公约》第31条的解释规则之间的等级次序问题,国际法委员会强调:“⼀项明确的解释⽅法⾸先是将条约⽂本看做是当事国意图的正式表达,其次是将当事国的意图作为主观因素与⽂本区别开来,最后探究条约宣告的或明显的⽬的和宗旨。”委员会还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意图规定这种等级关系,表⾯上规则呈现的等级关系只是在逻辑上考虑的结果,⽽不是法律上义务的结果。”[6]在解释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常都分别表述第31条中的各项解释规则,但是,要强调的是,维也纳公约的条款必须整体适⽤。在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指出,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中所包含的要素“应被视为⼀个整体的解释规则,⽽不是⼀系列按⼀定次序来适⽤的单个标准。”[7]在欧盟――⽯棉案中,专家组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由于维也纳公约第31条仅包含了⼀个解释规则,⽽不是许多可选择适⽤的解释规则,因此条约中的各项标准应视为整体的组成部分。虽然专家组为了更明确地阐述⽽将其分割,但不意味着在解释规则的各要素之间存在严格的适⽤顺序。”参考⽂献:[1] 万鄂湘,⽯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M]北京:武汉⼤学出版社,1998:248.[2]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108.[3]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R].1966,Vol2:221.[4] 赵维⽥.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民出版社,2000:26.[5] Yasseen, op. cit., p.34 Original in French. Translation by this Author[6] 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报告[R].WT/DS135/R,adopted on 27 January 2000 ,paragraph 7.22.[7] 欧共体――⽯棉案专家组报告[R].WT/DS135/R,adopted on 5 April 2001,paragraph 8.46.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负责调解国际贸易纠纷的国际组织。
它负责调解和处理来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维护其中双方的基本利益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
WTO争端解决程序是其核心部分,每个成员国都在接受WTO规则的同时承诺遵守这些规则。
WTO争端解决程序涉及两方成员国之间,第三方成员国也可以参与其中,也可以利用整个组织的资源和人员来监督这些争端的解决程序。
一般而言,WTO争端解决程序由多轮谈判组成,以确保双方是平等交涉,以找到可接受的共同落脚点,最终形成一份协议或决议,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稳定。
如果某一方不能或者拒绝服从,可以请求外部仲裁或双边征收非反制措施。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成功取决于双方就产品、服务和其他贸易纠纷所采取的行动,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平等对待,消除贸易壁垒,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通过这一规范程序和此类争端解决机制,WTO已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会员国提供了一个可靠和可行的有效机制,旨在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和贸易权利,支持其发展和繁荣。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其适用范围是该谅解第1条的规定。
[1]一、本谅解的适用范围本谅解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照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2]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
每个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本协定项下权利义务的争端。
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要求进行磋商。
第7条和第30条还对双方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提起的争端,应当适用本谅解。
[3]第二种情况是成员之间就《WTO协定》和本谅解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了《WTO协定》和本谅解本身,但《WTO协定》中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本谅解也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关于这两个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也适用本谅解规定。
与其它具体协定相比,《WTO协定》和本谅解属于成员总的权利和义务,常常体现在其它具体协定中,因此这种磋商和争端解决可以单独进行,但也可以与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
[4]《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包括了《WTO协定》及其附件、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服务承诺的谅解》。
对于《WTO协定》及其附件,本谅解附录1没有提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应当理解为本谅解不适用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一协定提起争端解决。
本谅解也没有提及众多部长宣言和决定中,而这些宣言和决定显然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
合理的理解是,由于这些宣言和决定大多与单个适用协定有关,当就这些适用协定援用本谅解时,也就捎带上了宣言和决定。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由于已经被有关成员列入其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应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二、抵触1、适用协定与本谅解抵触[5]如上所述,各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
国际贸易法WTO与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法WTO与贸易争端解决国际贸易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发展,使得相关争端和纠纷愈发多样化和复杂化。
为了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贸易自由化,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贸易法规和机制。
其中,世界贸易组织(WTO)被广泛认可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之一。
本文将探讨WTO在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机制和一些相关案例。
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并通过提供贸易规则和解决争端的机制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WTO的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透明和可预测性,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WTO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维持争端解决的中立性、透明性和有效性来确保成员国贸易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
它的主要特点包括快速性、可执行性和专业性。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流程包括咨询、专家组成立、审议、上诉机构等关键步骤,确保各成员国在争端解决中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案例以体现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声称欧盟对美国香蕉进口实施的禁止、卫生检验措施不符合相关WTO规定。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议,最终裁定欧盟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
这个案例表明了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国提供了解决贸易纠纷的有效途径。
另一个重要的案例是中国加入WTO后与美国发生的“薄膜太阳能电池板争端”。
美国起诉中国对薄膜太阳能电池板的补贴行为违反了WTO规则,并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请求裁决。
经过多轮审议和调解,WTO最终裁定中国的补贴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规定,并要求中国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这个案例说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效力,能够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秩序。
国际贸易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作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家间的各种交流、合作和竞争。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制度不同,常常会出现争端和纷争。
为了避免这些争端对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国在国际贸易法中建立了一系列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争端解决机制最早出现在1947年签署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
该协定成立了一个包罗各国参加的国际贸易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并规定了涉及国际贸易的争端必须在该组织内进行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由一个涵盖各国专家的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和出现争端的各国代表组成。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贸易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有效、可实施。
争端解决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各国之间在落实WTO协定时发生的争端。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流程WTO争端解决机制分为如下步骤:1.向WTO秘书处提出申诉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是由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向WTO秘书处提出一个书面请求,向被申诉方发出一份拟议议定书(让两个成员国还是更多国家商洽或者谈判达成解决争端的条款)。
2.成立争端解决小组被申诉方必须在10天之内答复,并指定一名代表与申诉方进行协商。
如果在60天内没有达成解决争端的条款,申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并向其他成员提出备案请求。
3.争端解决小组的职责争端解决小组的任务是调查相关证据并发布最终报告。
在发布报告前,小组会向成员国提供机会发表反驳意见。
报告会成为正式的WTO文件,但必须获得WTO理事会的批准,并在一个规定的时期内每个成员国可以自己做一个决定是否接受争端解决小组最终报告。
4.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如有成员国对争端解决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则由上诉机构进行处理。
这是WTO争端解决中最终的阶段。
如果上诉机构确认争端解决小组的报告,则该报告必须得到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缺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目前国际贸易较为完善的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有以下优点:1. 安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程序上依据WTO协定进行裁决,处理效果和结果可以令人信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摘要: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作为贸易大国要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克服当下的不足之处,真正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向作用,真正实现利用这一机制维护我国贸易利益,为我国对外贸易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深入分析研究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所在,克服其缺点,利用其优点。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程序、我国对外贸易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根据DSU,WTO设置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解决争端。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内容1.争端解决机制原则(1)多边原则。
在发生贸易争端时,WTO 各成员国不得采取单边行动,应上诉以法律形式授权的多变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并严格执行该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2)“倒协商一致”原则。
决议应自动予以通过,除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协商一致反对。
保障了建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等进程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恶意阻挠,节省办事成本。
(3)法定限时原则。
即在法定时间内,如当事一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权力,则另一方有权将进程自动推进到下一阶段。
同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也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这一原则大幅度缩短了争端解决的时间,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障了办事效率。
(4)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对各成员国之间的发展中国家,做出了特殊规定。
即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诉发达国家成员的案件可以优先适用于196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的《关于第23条程序的决议》。
2.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程序DSU为争端解决机制条理顺利的进行,建立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则进行强制性管理,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即协商或磋商、斡旋和解或调解、成立专家组、上诉审议、裁决或建议的执法。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全文)范本1: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一、引言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组织,负责监督和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争端的不可避免性,WTO争端解决程序成为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WTO争端解决程序进行深入解析,并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概述1. 争端解决程序的目的和原则2. 争端解决程序的基本流程2.1 提交投诉2.2 建立专门争端解决机构2.3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2.4 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和执行三、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关键环节1. 投诉的准备和提交1.1 寻求和收集证据1.2 协商和谈判的过程1.3 编写投诉文件并提交2.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2.1 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规则2.2 申请成为争端解决小组成员的程序2.3 争端解决机构的审理程序2.4 各方的参与权利和义务3. 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和执行3.1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报告3.2 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权利和义务3.3 争端解决裁决的执行和监督四、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实际应用1.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成功案例分析2.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挑战和改进建议2.1 超期审理和裁决的问题2.2 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改进2.3 加强对裁决执行的监督五、结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程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争端和国际环境。
附件:WTO争端解决程序相关文件和案例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贸易领域的核心组织,负责监督和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2.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负责处理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的机构。
3. 裁决(Ruling)- 争端解决机构就争端案件作出的决定和结论。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引言第一部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流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阶段一:协商和磋商当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和磋商的方式解决。
当事国可以通过直接对话、磋商会议等方式尝试解决争端。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争端将进入下一个阶段。
阶段二:调解和斡旋在无法通过协商和磋商解决争端时,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和斡旋。
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贸易法庭(ITC)等,可以提供中立的调解和斡旋服务,帮助各方找到解决争端的途径。
阶段三:争端解决机构的介入如果经过调解和斡旋仍然无法解决争端,争端双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其中最重要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国际贸易争端。
阶段四:裁决和执行在争端解决机构审理后,将发表裁决意见。
裁决意见有约束力,当事国应遵守并执行。
如果一方拒绝执行裁决意见,另一方可以寻求追加措施,以确保执行。
第二部分:相关的国际组织、机构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有几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发挥着关键作用: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贸易和争端解决机构。
它的争端解决机构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最常用的机构之一。
争端解决机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争端。
国际贸易法庭(ITC)国际贸易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处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争端。
它为当事国提供独立的调解和斡旋服务,帮助解决争端。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的机构之一。
它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并为当事国提供有关国际贸易法的咨询和指导。
结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是保障公平贸易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
通过协商、调解和争端解决机构的介入,可以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等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第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一、GATT争端解决模式之争 二、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及其逐步革新 (一)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 主要表现是:机制内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乏协调性;机制缺乏明确的 程序期限;机制无力解决拖延与阻挠问题;总协定的 管辖权有限;总协定的实体法规混乱等。 (二)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逐步革新 第一次改革: 第二次改革: 的三次改革: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DSU规则、程序适用的范围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1、保护权利义务原则 2、一体化争议解决原则 3、协商原则 4、公平合法性原则 (二)目标 1、首要目标是保证撤销被认为与任何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 施 2、违反协议的一方给受损方提供补偿 3、最后手段是允许一成员在歧视性的基础上针对另一成员中止实施适 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但是需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
三、争端解决程序 (一)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 (二)专家小组审理 1、专家小组成立 2、组成及职权 3、工作程序 (三)上诉机构审理 (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1、实际履行 2、补偿 3、授权报复
第三节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
WTO争端解决机制继承了GATT第22条, 第23条体现的以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原则, 同时对GATT争端解决规则作了带有明显法 制主义倾向的革新。新规则的法制主义倾 向表现如下: 1、强化争议解决机构 2、实现争端解决的一体化 3、增强实效性和判决性 4、实施监督措施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5·附件
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
附件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组成规定
附件2: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实施指南
6·法律名词及注释
6·1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监督国际贸易规则。
6·2 争端解决机构:是负责调查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立机构。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1·引言
本文档旨在解释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程序,包括企业与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国际组织协助解决争端的程序。该程序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一致。
2·争端解决的主体
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参与方包括涉及争端的企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涉及争端的国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
2·1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有权向相关国家提出投诉,要求解决争端。企业在提出投诉时,应具备充分的证据和合法性,并确保其投诉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2·2 国家的义务
国家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企业的权益得到保护。国家在面对争端时应积极回应,认真调查,并通过适当的程序解决争端。
2·3 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调查争端和发布解决方案。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构由多位专家组成,其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知识。
6·3 专家组:由多位专家组成,负责调查争端案件并发布最终报告。
3·3 争端解决方案的制定
根据专家组的调查结果,争端解决机构将发布争端解决方案。争端解决方案应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进行制定,并确保公正和合理。
4·执行争端解决方案
4·1 合规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它在维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贸易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其主要特点。
详述程序包括争端的启动及处理,特点包括争端解决的透明性、法律性、效力执行等。
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对话和协商阶段:在争端发生之初,WTO成员国之间鼓励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
如对话和协商未能解决争端,任何成员国都有权利请求争端解决方案的启动。
2.申诉和请求成立专家组:争端一方向争端解决机制提交书面申诉,说明争端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解决的措施。
接下来,争端双方协商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WTO总干事将根据规定程序任命专家组成员。
3.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是由各方共同承认的专家组成的,他们就争端的基本事实异同、适用法律及其解释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审议。
专家组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解,并根据WTO协议和相关国际法作出决定。
4.上诉机构程序:如果争端一方不接受专家组调查报告或决定,他们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他们是经过任命,而非由争端一方和上诉机构协商选举产生的。
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报告并就应用法律的正确解释进行复审。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终审决定,必须得到争端各方同意才能推翻。
5.实施和遵守:一旦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裁决,争端一方应该采取措施来遵守裁决。
WTO协议赋予成员国采取“必要的补偿”或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如果争端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受到侵权方的制裁。
1.透明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全程公开透明。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听证会和审议均对公众开放。
争端双方的争端报告、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也向所有WTO成员公开。
2.法律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必须根据裁决来调整其贸易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于WTO成立文件,以及WTO规则和协议,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探讨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探讨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而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国际贸易的规则制定者和监督者,在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公平和公正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端,这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发挥着作用。
在进行WTO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涉及到了若干国际法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可以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他成员国的措施提出投诉,并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维护WTO规则和体系的完整性。
在进行争端解决时,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到了一系列国际法问题,包括贸易规则的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裁决执行等方面。
其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国际法问题中的贸易规则适用。
在WTO争端解决中,贸易规则的适用是首要问题之一。
WTO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多边贸易规则,而当争端发生时,需要确定具体的贸易规则是否适用于该争端。
这涉及到国际法中的解释和适用规则的问题,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等。
其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问题也是涉及国际法的重要议题。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程序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是十分重要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投诉、协商、专家组成立、上诉等程序,这些程序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这些程序涉及到国际法中的程序规则、公平审理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合法性等问题。
其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裁决执行问题也是国际法的重要课题。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一旦专家组作出裁决,成员国有义务执行裁决,否则可能面临制裁等后果。
裁决执行问题成为WTO争端解决中的重要问题。
这涉及到国际法中的裁决执行原则、义务履行及其强制性等问题。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到了一系列国际法问题,包括贸易规则适用、争端解决程序和裁决执行等方面。
wto 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什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在国际贸易方面的争端。
这个机制的设立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并确保国际贸易规则的公平和透明。
为什么需要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成员国之间常常出现贸易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贸易壁垒、进口关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机构来解决这些争端,那么贸易纠纷将会变得难以解决,导致成员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剧,最终可能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严重的破坏性影响。
组成和机构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方主要是WTO的成员国,目前共有164个成员国。
每个成员国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成员国可以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下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方来应对诉讼。
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争端解决机制由多个机构组成,其中包括:1.争端解决理事会(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争端解决理事会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接受投诉、组建争端解决小组、审核报告等重要职能。
2.争端解决小组(Dispute Settlement Panel):争端解决小组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负责调查和裁决争端案件。
争端解决小组的成员由争端双方共同选择,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WTO秘书处将根据规定程序选择成员。
3.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上级机构,负责对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进行上诉审查。
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每个案件由3名成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查。
争端解决的程序递交投诉和建立争端解决小组WTO成员国可以递交投诉,表明另一成员国的某项贸易措施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在接到投诉后,DSB将召开会议,并与当事国磋商是否合并或委托争端解决小组来解决纠纷。
了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
了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贸易争端也随之而来。
为了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WTO的法律程序,从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到争端解决的程序流程。
一、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旨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小组组成。
争端解决理事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争端解决程序,而争端解决小组则是具体负责处理争端案件的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包括:1. 确定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2. 评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3. 解释WTO协定和相关协议的内容;4. 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二、争端解决的程序流程争端解决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协商阶段:争端解决的第一步是进行协商。
成员国必须在争端出现之日起60天内向贸易伙伴提出正式协商请求。
在协商阶段,双方争端当事国可通过谈判达成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争端程序。
2. 专家组成立:如果协商阶段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申请方可要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
争端解决小组由至少三个具有争端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他们将就争端进行调查,并最终提出解决方案。
3. 争端解决小组汇报:争端解决小组通常会在6个月内向争端解决理事会提交汇报。
该汇报将包括成员国争端双方的意见和专家组的调查结果。
4. 争端解决理事会审议:争端解决理事会将对争端解决小组的汇报进行审议,并讨论解决方案。
在此阶段,成员国可争议专家组的报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5. 授权报复措施:如果争端解决理事会确认成员国违反了WTO规则,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受损方国家有权采取报复性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是经过WTO批准的,以确保措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6. 最终执行:争端解决程序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执行解决方案来恢复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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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其适用范围是该谅解第1条的规定。
[1] 一、本谅解的适用范围本谅解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照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2]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
每个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本协定项下权利义务的争端。
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要求进行磋商。
第7条和第30条还对双方的争端解决问题作出了规定。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提起的争端,应当适用本谅解。
[3]第二种情况是成员之间就《WTO协定》和本谅解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了《WTO 协定》和本谅解本身,但《WTO协定》中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本谅解也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关于这两个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也适用本谅解规定。
与其它具体协定相比,《WTO协定》和本谅解属于成员总的权利和义务,常常体现在其它具体协定中,因此这种磋商和争端解决可以单独进行,但也可以与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
[4]《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包括了《WTO协定》及其附件、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对于《WTO协定》及其附件,本谅解附录1没有提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应当理解为本谅解不适用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一协定提起争端解决。
本谅解也没有提及众多部长宣言和决定中,而这些宣言和决定显然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
合理的理解是,由于这些宣言和决定大多与单个适用协定有关,当就这些适用协定援用本谅解时,也就捎带上了宣言和决定。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由于已经被有关成员列入其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自然应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二、抵触1、适用协定与本谅解抵触[5]如上所述,各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
有些协定只是简单地援引本谅解。
例如,《原产地规则协定》第7、8条规定,有关原产地问题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但有些协定不仅援引了本谅解,而且作出了自己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
[6]例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4-7款就对争端提交DSB,专家组的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这些是结合具体协议特点作出的特殊规定。
在本谅解与这些特殊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特殊规定优先。
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本谅解规则和程序与适用协定的特殊或附加规定应同时适用。
只有在两者不兼容,即遵守一个规定就会违反另一个规定的情况下,才应优先适用特殊或附加规定。
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两者共同构成争端解决程序整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不能认为特殊或附加程序取代了本谅解的规定。
[7]当然,有些特殊规则,特别是关于时限的规定,是明显与本谅解不一致的。
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4条第4款规定磋商时间为30日,而本谅解第4条第7款则规定60日。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补贴方面的争端,就应适用30日的规定。
但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适用协定,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定》,而《农业协定》并没有磋商时限较短的规定,则起诉方似乎应放弃援用较短期限的权利,转而使用较长期限,即进行普通的60日磋商。
2、适用协定之间抵触在WTO争端解决案件中,一项争议涉及两个以上协定是很常见的。
例如,在上述印度尼西亚汽车印度尼西亚汽车产业案中,就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8]如果两个协定都有特殊规定并且相抵触,则当事双方应进行协商,确定适用于本案的规则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自专家组设立后20日内达不成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DSB主席确定规则和程序,而DSB主席经与当事方磋商,必须在接到请求后10日内完成这项任务。
DSB主席遵循的原则是,尽可能使用特殊或补充规则,而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只应在没有抵触的情况下使用。
因此,DSB主席应尽量使用现有规则,而不是另创一套新规则。
[注释] [1]第1条“范围和适用”:1. 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应适用于按照本谅解附录1所列各项协定(本谅解中称“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所提出的争端。
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还应适用于各成员间有关它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谅解中称“《WTO协定》”)规定和本谅解规定下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此类磋商和争端解决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任何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
2. 本谅解规则和程序的适用应遵守本谅解附录2所确定的适用协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
在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录2所列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时,应以附录2中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为准。
在涉及一个以上适用协定项下的规则和程序的争端中,如审议中的此类协定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之间产生抵触,且如果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20天内不能就规则和程序达成协议,则第2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DSB”)主席,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应在两成员中任一成员提出请求后10天内,确定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主席应按照以下原则,即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并应在避免抵触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本谅解所列规则和程序。
[2]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B)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C)诸边贸易协定:附件4:《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
[3] 但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还审查了“洛美公约”的内容,因为GATT缔约方全体提到了这个公约,并且这个公约与本案有关。
欧共体香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WT/DS27/R/ECU,WT/DS27/R/GTM,WT/DS27/R/HND,WT/DS27/R/MEX,22 May 1997,第7.98段。
[4]例如,在美国301条款案中,欧共体等指责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违反了本谅解第3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关于争端应当多边解决的规定,以及《WTO协定》第16条第4款关于成员应使其法律与WTO一致的规定。
同时,欧共体还认为美国的这一法律违反了GATT1994的有关规定。
美国301条款案:UNITED STATES –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WT/DS152/R,22 December 1999,第1.4段。
[5] 第1条第2款使用了“差异”(difference)一词。
从下文所引WTO 实践看,应与“抵触”(conflict)同义。
但在同一款中,对本谅解与适用协定使用了“差异”,而对于适用协定之间却使用了“抵触”,是有些误导的。
[6]谅解附录2列出了适用协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11.2;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2.14、2.21、4.4、5.2、5.4、5.6、6.9、6.10、6.11、8.1至8.12;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14.2至14.4、附件2;四、《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7.4至17.7;五、《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19.3至19.5、附件2.2(f)、3、9、21;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4.2至4.12、6.6、7.2至7.10、8.5、脚注35、24.4、27.7、附件5;七、《服务贸易总协定》;22.3、23.3;八、《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4;九、《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4;十、《关于GATS部分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1至5.本附录中的规则和程序清单包括仅有部分内部与此有关的条款。
诸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由各协定的主管机构确定,并通知DSB.[7] 危地马拉水泥案:GUATEMALA –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REGARDING PORTLAND CEMENT FROM MEXICO ,WT/DS60/AB/R,2 November 1998,第65-67段。
在本案中,墨西哥没有指控危地马拉的最终反倾销税(因为磋商在最终措施之前进行),没有接受价格承诺,也没有证明临时保障措施有重要影响,而只是指控调查发起的条件和通报出口成员政府等程序性问题(《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2、3款和第5款),危地马拉因此认为墨西哥没有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明确提及本案涉及的措施,专家组无权审理此案。
但墨西哥认为,双方已经就调查发起、临时措施实施和最后调查阶段的行为举行了磋商,因此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就是适当的。
专家组认为,虽然本谅解第6条第2款要求确定措施和法律依据,但《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5款所说的“事项”(matter)没有要求确定具体案件涉及的措施(即第17条第4款所说的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或有重要影响的临时措施),并且应当优先适用。
上诉机构指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抵触,应同时适用;专家组认为墨西哥不必指明具体措施是错误的。
第72-80段。
从此案可以看出,仅指控程序性问题,而不指明具体措施,是不符合本谅解第6条第2款所规定的设立专家组请求的要件之一“确定具体措施”(identify the specific measures at issue)的。
[8] 印度尼西亚汽车产业案:INDONESI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第1.1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