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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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标准

一、团员交纳团费标准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4、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5、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

(二)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三)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

(一)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

能亲自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团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收缴团费时团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方式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四、各级团组织上缴、留用团费比例

基层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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