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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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章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章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第六章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七章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第八章第九章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章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第十二章(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三章(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第十四章(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章(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第十六章(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第十七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合第二十一章称“质监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章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三章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7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7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7号)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工程监理单位: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期上报制度(一)质量情况报告。

在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每月10日前向监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格式见附件1);纳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监管的工程由项目监理机构通过该系统录入,其他工程由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报送。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应反映上月的工程质量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进度(附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数码照片)、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验、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情况;2、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3、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4、属于该工程首次《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还应当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质量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尽快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中反映。

(二)安全情况报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粤建办市函[2010]4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1.25【实施日期】2010.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市函〔2010〕4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有关协会及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981号)要求,2009年继续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通过网上在线直报的方式报送报表。

为做好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有具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均应按要求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

对未按时报送或不报送的监理企业,我厅将全省通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办理人,并于2010年1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省建设信息中心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

如负责人和办理人发生变动时,请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三、2009年报表报送要求:1、工程监理企业须于2010年2月28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的“办事大厅”,登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09年度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负责。

数据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与网页内容一致的书面报表(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0年3月5日前登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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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又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重点所在。

下文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精 品[精品]0003-2010年新版《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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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目录第一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企业安全管理策划1.在建项目一览表GDAQ1101 (3)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一览表GDAQ1102 (4)3.企业安全目标GDAQ1103 (5)4。

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方案(无表式)GDAQ1104 (6)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无表式)GDAQ1105 (7)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评审记录表GDAQ1106 (8)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变更审评记录表GDAQ1107 (9)8。

在建项目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汇总表GDAQ1108 (10)9。

在建项目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GDAQ1109 (11)10。

在建项目危险源或不利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方案要素表GDAQ1110 (12)第二节企业安全管理实施1.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GDAQ1201 (15)2.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汇总表GDAQ1202 (16)3。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GDAQ1203 (17)4.安全物资供应商选择、评价记录表GDAQ1204 (18)5。

采购和租赁安全物资验证记录表GDAQ1205 (19)6.分包方评价记录表GDAQ1206 (20)7。

分包方控制记录表GDAQ1207 (21)8.分包方采购、租赁或自备安全物资验证记录表GDAQ1208 (22)9。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GDAQ1209 (23)第三节企业安全检查1。

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GDAQ1301 (27)2。

安全会议记录表GDAQ1302 (28)3.安全监测仪器校准和维护记录表GDAQ1303 (29)第四节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一、安全生产条件评价1。

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含续表)GDAQ1401 (33)2.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GDAQ1402 (35)3。

设备与设施管理分项评分表GDAQ1403 (36)4.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GDAQ1404 (37)二、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GDAQ1405 (38)三、安全生产评价汇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GDAQ1406 (39)第二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工程项目基本情况1。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粤建管字[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2006年4月4日粤建管字[2006]42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我省自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对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工程监理行业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部分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取费偏低,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监理行业,促使工程监理企业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当前,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是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抓好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工程施工阶段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保证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到位配套、工作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责任行为的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针对当前建设监理市场存在的越级承担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恶性压价竞争、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投标和合同所承诺的监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工程项目监理月度报告制度。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若干意见》要求,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和落实责任的主要工作等四个方面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认真落实以上四项监理工作,并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检查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

二、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制定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人员到位,安全监理工作清晰、规范,项目监理部必须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外脚手架、地下暗挖等)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等,要制定明确的审查、审批工作程序以及监理检查、巡查的要求。

对不落实建设部《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工程监理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目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法规依据目录 0第一部分招标投标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4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2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3 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6 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5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B101.6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64.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64.2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64.3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64.4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66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3.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3.2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3.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3.4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3.5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B102.76 (1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B103.33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B103.34 (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68 (2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69 (2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0 (2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1 (2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3.1 (2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3.2 (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3.3 (2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3.4 (2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3.5 (3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3.6 (3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4 (3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5 (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7 (3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79 (3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0.1 (3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0.2 (3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0.3 (3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0.4 (3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0.5 (4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1 (4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2 (4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3 (4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B104.84 (4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B105.51.1 (4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B105.51.2 (4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B105.51.3 (4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B105.51.4 (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B105.52 (4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B105.53.1 (5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B105.53.2 (5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B105.55 (5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B106.50.1 (5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B106.50.2 (5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B106.50.3 (55)第二部分建筑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节能 (56)建筑节能 (5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37.1 (5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37.2 (5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37.3 (59)《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37.4 (60)《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38 (6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39 (6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40 (6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41 (6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42.1 (6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42.2 (6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42.3 (6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1.43 (68)《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0.1 (69)《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0.2 (70)《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1.1 (71)《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1.2 (72)《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2 (7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3.1 (7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3.1 (7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3.2 (75)《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3.2 (75)《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B202.43.3 (7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35.1 (7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35.2 (7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35.3 (8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36 (8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37 (8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38 (8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39 (8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40.1 (8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40.2 (8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40.3 (9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3.40.4 (9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0.1 (9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0.3 (9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1.1 (95)《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1.2 (97)《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1.3 (99)《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1.4 (100)《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3.1 (10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3.2 (10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B204.33.3 (10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B205.32 (10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B205.32 (10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B205.33 (10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B206.17 (10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B206.18 (107)《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B207.25 (108)《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B207.26 (109)《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B207.27 (110)《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B207.28 (1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B208.27 (112)第三部分工程质量类 (1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4 (1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5 (1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6.1 (1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6.2 (1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6.3 (1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6.4 (1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6.5 (1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6.6 (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6.7 (1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6.8 (1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7 (1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8.1 (1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8.2 (12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8.3 (12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9 (12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0.2 (1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0.3 (1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1 (13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2.1 (13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2.2 (13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3.1 (1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3.2 (14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3.3 (14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3.4 (14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4 (14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5 (14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6 (15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7.1 (15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7.2 (15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8 (15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9 (15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72 (155)《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2.1 (156)《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2.2 (157)《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3.1 (158)《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3.2 (160)《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3.3 (162)《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3.4 (16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4 (16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5 (165)《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B302.36 (16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 (167)《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 (168)《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3 (169)《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4 (170)《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5 (17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6 (17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7 (17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8 (17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0 (17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1 (178)《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2 (179)《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3 (180)《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4 (18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5 (18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6 (18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7 (185)《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8 (187)《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19 (189)《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0 (19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1 (19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2 (195)《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3 (197)《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4 (199)《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5 (20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6 (20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6.27 (205)《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7.1 (20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7.2 (207)《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7.3 (209)《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7.4 (210)《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7.5 (21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8 (21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9.1 (215)《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9.2 (21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9.3 (218)《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9.4 (219)《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49.5 (220)《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51 (22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B304.16.1 (22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B304.16.2 (22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B304.17 (22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B304.18 (2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B305.9 (2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B305.10 (22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B305.11 (22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B306.18.1 (23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B306.18.2 (23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B306.19 (23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6 (23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8 (23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9.1 (23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9.2 (23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9.3 (23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9.4 (23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9.5 (23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9.6 (24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9.7 (24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307.29.8 (24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B308.18 (24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9.12 (24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9.13 (24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9.14.1 (24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9.14.2 (247)第四部分工程安全类 (24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5.1 (24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5.2 (25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5.3 (25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6.1 (2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6.2 (2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7.1 (2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7.2 (2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7.3 (25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7.4 (25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8 (25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9 (25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0 (26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1.2 (26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1.3 (26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1.4 (26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2.1 (26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2.2 (26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2.3 (26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2.4 (26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2.5 (26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2.6 (2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3 (2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4.1 (2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4.2 (2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4.3 (2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4.4 (27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4.5 (27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5.1 (27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5.2 (27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5.3 (27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5.4 (28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6 (28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7 (28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B402.19 (28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B402.20 (28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B402.21.1 (28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B402.21.2 (28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B403.24 (28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B403.25 (28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B403.26.1 (28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B403.26.2 (29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8.1 (29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8.2 (29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8.3 (29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9.1 (29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9.2 (29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9.4 (29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9.5 (29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0.1 (29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0.2 (30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0.3 (30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0.4 (30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0.5 (30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0.6 (30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1.1 (30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1.2 (30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1.3 (30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1.4 (30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1.5 (3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2.1 (3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2.2 (3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2.3 (3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2.4 (31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3.1 (31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3.2 (315)第五部分工程造价 (316)《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1 (317)《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2 (31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3 (319)《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4 (320)《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5 (32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6 (322)《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7 (32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8 (32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9 (325)《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1.10 (326)《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2.1 (327)《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2.2 (32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2.3 (330)《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3.1 (332)《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3.3 (33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B501.43.4 (33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B502.23 (337)第六部分散装水泥、墙体材料 (338)《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B601.27 (339)《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B601.29 (340)《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B602.15 (34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B602.15 (34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B602.16 (342)《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B602.17 (343)《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B602.18 (344)《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B602.18 (344)第七部分行政许可类 (34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B701.41 (34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B701.42 (34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B701.43 (34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B701.44 (35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B701.45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B701.46 (35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37 (35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38 (35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39 (35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40.1 (35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40.2 (35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41.1 (35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41.2 (35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41.3 (36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41.4 (36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41.5 (36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B702.41.6 (36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2 (36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3 (36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4 (36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5 (367)《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6.2 (36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6.3 (370)《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6.4 (37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6.5 (37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6.6 (37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6.7 (37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6.8 (37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6.9 (37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B703.37 (37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4 (37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5 (37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6 (380)《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1 (38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2 (38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3 (38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4 (38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5 (38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6 (38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7 (38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8 (38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7.9 (38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8 (390)《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B704.39 (39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B705.34.2 (39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B705.35 (39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B705.36 (39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B706.28 (39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B706.29.1 (39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B706.29.2 (39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B706.30 (39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B706.31 (39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28 (400)《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29 (40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30 (40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31.2 (40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31.3 (405)《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31.4 (40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31.5 (407)《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31.6 (408)《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B707.31.7 (40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B708.32 (4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B708.33 (4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B708.34 (41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B709.29 (4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B709.30.1 (41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B709.30.2 (4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B709.30.3 (41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B709.30.4 (417)《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B709.30.5 (41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B709.30.6 (419)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法规依据目录(截止2014年08月有效文本。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粤建管函[2008]4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函[2008]498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监督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监督机构按照受监工程每8-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8千万元工程造价不少于1人配备,地级以上市的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区)级监督机构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2、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合理,其中地基基础和工程结构类监督人员占监督人员总数不少于50%,水、电等安装工程类不少于25%。

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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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3号令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 商务部 令第155号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二)工程概况;(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五)评标定标办法;(六)标底的审核方案;(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东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东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东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 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2)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4)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5)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6)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及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8)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9) 施工单位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10)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 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收益,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甚至有些工程的质量是与民众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十分重视企业的质量问题。

各省市的质量管理是由差别的,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收益,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甚至有些工程的质量是与民众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所以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十分重视企业的质量问题。

各省市的质量管理是由差别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18•【字号】粤府[1994]51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四条下列工程实行社会监理:(一)国家、省、市政府拨款、贷款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工程;(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四)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社会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五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按国家规定执行。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监理组织的资质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会监理组织按其拥有的自有流动资金,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监理的实绩等条件,划分资质等级。

社会监理组织可承担与其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相应的监理业务。

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的具体条件和监理的业务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监理从业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题库之欧阳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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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0道题】1.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A.审图单位;B.建设单位;C.设计单位;D.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 得分:0.002.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由()主持召开。

A.设计单位;B.专业监理工程师;C.总监理工程师;D.建设单位。

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 得分:0.003.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A.设计阶段;B.施工阶段;C.可研阶段;D.材料供应单位。

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 得分:0.00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内容不包括()。

A.编制依据;B.工程概况;C.施工企业资质;D.施工总进度计划。

欧阳与创编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 得分:0.005.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负责制。

A.总监理工程师;B.总经理;C.监理工程师;D.监理单位。

正确答案:[A]用户答案:[] 得分:0.00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A.1次;B.2次;C.3次;D.4次。

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 得分:0.007.设计文件是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实施过程中设计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报审。

A.监理单位;B.主管部门;C.业主;D.审图机构。

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 得分:0.008.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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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3施行日期:2010-07-23(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4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五)有单位章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第十一条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建设工程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理的实施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

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

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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