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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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购销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用。
第一条、产品数量、价格(下表未能列尽的,可以另行附表,但须经双方签字盖
注:实际数量以双方验收为准,甲方验收签证代表人签收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服务承诺
2.1质量要求:
2.1.1材料(详见合同附件):报价单
2.1.2规格、型号等(详见合同附件):图纸
2.2 技术标准:按甲方验收标准执行。
第三条、交货、付款
3.1交货地点:甲方住所(桥西区新市北路4号)
3.2交货时间方式: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3.3全部货到并安装完毕付60%货款,经验收通过后付至95%,质保期一年后全部付清。
3.4分期制作则需制订分期交货、安装、付款时间表。该表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3.5付款方式为甲方给乙方指定卡号转账,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国内有效的普通销售发票。
3.6甲方款项未结清前,全部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乙方享有。若甲方每批付款逾期一个月以上,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所有货物和赔偿损失。
第四条、运输、安装
4.1 运输方式:汽运,运输及运费有乙方负担。
4.2 安装由乙方负责,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3 安装时间:乙方按合同或甲方要求五日内,因甲方原因不能安装则工期顺延。
第五条、验收标准
5.1 验收标准:按合同及附件执行。
5.2 验收时间:安装完毕,有甲方组织乙方配合,申请验收。
第六条、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6.1 甲方如果发现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收到货物后应代为保管,并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货到安装后未提出的,是同甲方已认可。
6.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处理意见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甲方责任
7.1 负责组织对货物的及时验收,指定安放地点。
7.2 因甲方原因货到现场不能及时安装,甲方应付货物的保管责任,超过安全期限七天还不能安装则应按合同支付货款。
7.3 负责对乙方提供图纸审核及签字确认。
7.4 负责按照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第八条、乙方责任
8.1 负责材料的采购和保管,保证采购的材料规格、品质达到合同上的质量要求;
8.2 按照甲方签字认可图纸精心加工,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和交付使用。
8.3 免费保修一年。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9.2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货款总额的3‰向乙方偿
付违约金。
9.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货款总值的3‰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9.4 货物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如甲方超过付款期限一个月未付款,乙方解约权利。
第十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其他
11.1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行终止。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调,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按以下方式解决:
11.4.1提交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1.5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均须双方盖章认可,与合同正本具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