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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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一、《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合同(模板)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法律

《合同(模板)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法律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可和保护合同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内容:1.执行合同行政监督事项的调查、检查和评估;2.对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管和处罚;3.推动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第四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健全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2.组织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3.核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4.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案件进行纠纷调解;5.其他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接受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2.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调查、检查和评估工作;3.制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标准和规范;4.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5.提供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咨询和服务;6.其他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的程序和方法第七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采取措施:1.调查取证,获取相关材料和信息;2.邀请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3.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4.进行听证活动,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5.进行行政处罚及其他相关处理;6.其他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措施。

第八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执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原则:1.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2.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重视事实查证和证据确凿的原则;4.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5.提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化。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25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导读:范文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篇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有关缔约人在合同等法律行为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促进合同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有关缔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本办法适用于有关缔约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纠纷案件。

二、违规行为(一)缔约人未经彼此同意,擅自更改或变更合同内容或超越合同范围履行合同。

(二)缔约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执行义务。

(三)缔约人未经彼此同意,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变相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

(四)缔约人未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正确履行审判费用义务。

(五)缔约人向另一方支付不正确或不够全额的合同价款。

三、处理机制(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补救措施办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向负责处理违规行为的有关机关申请,并出示有关书面证明。

(三)有关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有关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缔约人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以便责令其吸收教育,并对其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缔约人拒不支付赔偿金,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归为索赔劝告义务人,采取公正单独行为处理。

(五)有关机关可以接受当事人双方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行为的违规行为实施监督处理。

(六)有关机关可以将拒不支付赔偿金的当事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对其责令支付罚金。

四、最终的处理(一)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处理意见不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约定重整补救,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当事人亦可根据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依据有关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金额等。

五、法律责任缔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有关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扣留所收取的价款,责令改正,如有必要,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5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5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5日农银发[20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

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

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

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0.01.06•【文号】交银发[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6日交银发[2000]1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随着国家一系列加强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颁XXX全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实施,我行各项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继制定和完善。

在逐步做到统一制度,有法可依的同时,也提出了统一遵守,违法必究的更高要求。

制定全行统一的《处理办法》,目的在于严肃金融法纪,严惩无视法规要求、无视制度约束的行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为规范全行经营活动,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处理办法》是交通银行的一项基本规章制度,涉及到全行各项业务和管理,也涉及到全行的每一个营业机构和员工。

各行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宣传《处理办法》,充分认识实施《处理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理解有关条文的基本内容和处理规定,明确哪些是合规行为,哪些是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处理办法》在全行人人皆知,人人遵守,从而确保各项金融规章制度的真正落实,促进全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三、各行要加强对《处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总行也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执行《处理办法》情况的检查。

对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处理办法》及时查处并予以处理。

各行在实施《处理办法》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壹○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壹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和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壹)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2023年全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含答案)精选全文

2023年全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含答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2023年全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含答案)目录简介一、单选题:共246题二、多选题:共30题一、单选题1.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一些重要内容,以下选项中不需要披露的是()。

A、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B、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C、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D、金融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正确答案:D2.()名以上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群体性投诉算作重大投诉。

A、10B、15C、20D、30正确答案:C3.人民银行()对接入机构全员征信合规教育轮训情况、征信内控问责情况以及征信法规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A、随机B、定期C、每季度D、每半年正确答案:A4.应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和()体系,线上线下并重,风控关口前移。

A、风险管理和业务审查B、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C、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D、风险管理和业务管控正确答案:B5.商业银行有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B、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C、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正确答案:C6.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以下罚款。

A、1倍以上5倍以下;20万B、1倍以上5倍以下;50万C、1倍以上10倍以下;20万D、1倍以上10倍以下;50万正确答案:D7.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违法行为的定义。

1. 任何违反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视为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欺诈、侵权等行为。

第二条违法行为的监督。

1.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监督和处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监督制度,加强对各类合同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检查。

第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1.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处理程序,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赔偿等,具
体措施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申诉。

1. 对于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监督
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复核。

2. 对于申诉结果,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依法执行。

第五条其他规定。

1.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督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请追
究法律责任。

2.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合同违法行为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督部门所有。

以上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络交易管理办法(全⽂)⽹络交易管理办法(全⽂) 第三⽅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消费者权益保证⾦的,双⽅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提取数额、管理、使⽤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四条第三⽅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商⾏政管理部门查处⽹上违法经营⾏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五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络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站⽹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真实⾝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信息。

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真实⾝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服务合同终⽌或者履⾏完毕之⽇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六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信⽤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信息,坚持中⽴、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户的信⽤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信息⽤于任何⾮法⽤途。

第三⼗七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误解。

第三⼗⼋条为⽹络商品交易提供⽹络接⼊、⽀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商⾏政管理部门查处⽹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 ⽹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九条⽹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档案,记录⽇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信⽤档案的记录,对⽹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分类监管。

第四⼗⼀条⽹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为由发⽣违法⾏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管辖。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完整版)合同管理办法

(完整版)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 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 确保经济活动交易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 是指本单位与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廉政协议、安全协议,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1.依法订立合同, 保证合同的合法性;2.切实履行合同, 提高合同的履约率;3.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维护单位单位的合法权益;4、保存合同档案, 科学管理合同。

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合同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按照授权范围对合同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机构、职能第五条单位实行逐级负责的二级合同管理模式, 即单位合同管理委员会, 合同管理委员会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合同管理委员会由班子成员及相关各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 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考核奖惩办法等, 并监督执行。

2、研究、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约、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审核需要上报审批的各类合同签约、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

3、研究、决定和上报所属单位发生纠纷的合同的调解、仲裁、诉讼的方案。

4.调查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合同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各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主要经办人应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和结果全过程负责。

合同经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提出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建议;2、报请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审查其起草、经办的合同;3、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 并提出建议;4、妥善保管合同资料, 及时交合同专管员归档;5、工作岗位变动时, 必须对经办的未完全履行合同与继任者办理交接。

第三章合同经济事项的确立第八条经济事项的确立, 要做到公开透明, 杜绝暗箱操作。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讲义.pptx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讲义.pptx

这是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 具体规定,在该办法中被具体细化,对利 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 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等合同欺诈 行为具体列举,对利用合同,采用贿赂、 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行为 具体列举,分别对当事人主体、合同标的、 合同履行、信息真实、合同担保等十种行 为进行了列举,为当事人辨别与工商部门 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共利益的行为 三、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以上三种行为主要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
四、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 责任、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排除消费者的 权利的行为
第一类:合同欺诈行为
《办法》第六条列举了10种表现形式: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
三、处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 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 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 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指 导的法律依据)
四、合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主要有四大பைடு நூலகம்)
一、合同欺诈行为 二、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 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的规定: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 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杨登峰:下位法尾大不掉问题的解决机制——“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规则之论,《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9期

杨登峰:下位法尾大不掉问题的解决机制——“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规则之论,《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9期

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9期作者简介: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受到“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PA PD )的资助。

①该案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7期,第44页以下。

下位法尾大不掉问题的解决机制*———“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规则之论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32)摘要:在我国多级多元的立法体制下,上下位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在时间上始终具有一定的间隔,从而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

由此,上下位法律冲突其实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旧上位法与新下位法之间的冲突,第二类为新上位法与旧下位法之间的冲突。

前者是下级立法主体违法立法的结果;后者则是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因我国立法体系尾大不掉而自然引发的结果。

两类冲突应区别对待,对第一类法律冲突,除规章与上位法的冲突,其他的应按《立法法》规定的裁决或审查制度予以处理;对第二类法律冲突,则应确立“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的适用规则,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选择适用新上位法。

关键词:下位法的尾大不掉;新旧上下位法律冲突;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4)09-0060-10一、下位法尾大不掉引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7期刊载的“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质监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美通公司案),①就法律依据而言,法院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优先适用了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拒绝适用作为下位法的行政法规,此举引人深思。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检查发现,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公司)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未经行政许可生产货值近20万元的某类肉制品。

2011年5月19日,质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做出处罚决定。

2019全国市场监督管理法律知识竞赛题库答案(网络与合同监管)

2019全国市场监督管理法律知识竞赛题库答案(网络与合同监管)

一、判断题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自始当然无效。

( ×)3、格式合同即合同示范文本。

( ×)4、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

( ×)5、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6、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

( ×)7、合同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三万罚款。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9、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10、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二、单选题1、某酒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声明:“在本酒店就餐的顾客发生人身伤害等意外,本店概不负责”。

这属于下列哪一类违法行为:( A )A、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B、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C、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2、根据《行政处罚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

”( C )A、一万元B、两万元C、三万元D、四万元3、合同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 B )行政处罚。

A、不予B、从轻或者减轻C、加重D、从轻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所作的三方面规定不包括:( D )A、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B、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C、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D、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实施不正当竞争5、某旅行社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又制定了补充条款,规定:“60岁以上老人参加旅游团,需多交团费300元”。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2)第四章知识产权归属 (3)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4)第一节软件著作权管理 (4)第二节商业秘密管理 (4)第三节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 (5)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6)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7)第八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快速打击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南汉地阳光石油化工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

公司应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公司的研发、运营、市场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配备专责人员。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有:研发部负责人、研发部测试经理、总工程师、集成部负责人、知识产权专责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管理职责(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公司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1、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

2、制订和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3、办理公司的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等手续,管理和维护本公司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5、管理商标、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和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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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没违法未越权“合同自由”边界是不可损害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11-08-01 08:06:41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国家工商总局:无论从制定依据、制定程序还是条款内容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都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近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劳动关系、不正当竞争控制、反垄断、制止环境公害等方面,国家的干预力度不断加大,这不是破坏合同“意思自治”,而是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本报记者姚芃
针对河北省两律师质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主要负责人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处理办法》?
答: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

合同关系的健康状况,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通过市场也即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等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

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

强化合同监管是工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问:制定《处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处理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立法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过两年时间全面调研、周密论证和广泛征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颁布的部门规章。

无论从制定依据、制定程序还是条款内容看,《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都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处理办法》第6条和第12条是否在法律规定以外自行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合同欺诈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职责?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因此,《处理办法》关于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未超出国务院授权的范围。

问:两位律师认为,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应由行业自律和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维权,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和处罚的范围。

请问《处理办法》是否违背了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监管和处罚范围?
答: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合同针对广大消费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维权职责,工商机关对格式条款有监管职责。

因此,《处理办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未超出法律和国务院授权范围。

同时,近年来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福建、山西、江西、吉林、内蒙古、黑龙江、贵州、新疆、四川、上海、深圳、青岛等地,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工商机关对违法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处理的职能。

浙江、黑龙江、安徽、辽宁、四川、新疆、山西、北京、上海、重庆、青岛等省市工商
局,先后开展了针对房地产、电信、保险、汽车经销、旅游、留学中介等十多个行业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行动。

许多工商局与媒体联合开展“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维权活动,公开向社会收集不平等格式条款,邀请专家逐条进行分析评述并向社会公布。

在各地工商机关的不懈努力下,治理“霸王条款”活动极大地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问:《处理办法》设定的监管处罚范围,是否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合同自由暨意思自治原则,属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
答:任何自由的边界都是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合同自由的边界也不例外。

即使是对“契约自由”推崇备至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利用被神圣化的契约自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因而契约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较多限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劳动关系、不正当竞争控制、反垄断、制止环境公害、自然资源保护、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等方面,国家干预的力度通过法律政策不断加大。

在我国现实的合同活动中,私权的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状况干扰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坏合同公平,不仅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各地工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合同法律关系的适度干预,不是破坏“意思自治”,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意思自治”。

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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