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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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意识,保证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单位。
第三条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人、协作队伍人员。
第四条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类别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年度安全教育、采用“四新”专门教育等。
第二章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要求
第五条三级(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负责做好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六条全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
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人员参加交通运输部、陕西省住建厅三类人员取证、延期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同时,做好机关本部各级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组织转变换工种(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七条采用“四新”专门教育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章培训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各单位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办班单位及负责人、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及人数、培训地点及时间和教学计划等内容。
第四章培训的组织及资料归档
第九条各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类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做好培训签到和影像资料;各相关部门给予协助。办公室负责对各类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进行考试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
上岗作业。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安质部门负责将有关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考试考核情况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并按《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记录》(附件1)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至工程竣工之日。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质部部门定期填写《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汇总表》(附件2)。
第五章奖罚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本制度要求,新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覆盖率达到100%,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资料完整、规范,给予奖励2000~5000元(其中项目经理25%,生产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各20%,办公室、安质部门负责人各15%)。
第十三条未执行本制度要求,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达不到100%,且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给予处罚5000~10000元(其中项目经理处罚1000元,安全总监处罚500元,办公室、安质部门负责人各处罚2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附件:1、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记录
2、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