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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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与评定流程汇总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与评定流程汇总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与评定流程汇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与评定流程汇总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成为了重要的话题。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还能鼓励同学们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异的成绩。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定流程,帮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申请过程。

一、奖学金申请的准备工作1.1 研究奖学金要求在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之前,首先要了解奖学金的申请要求。

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等。

了解这些要求可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准备申请材料。

1.2 学术成绩学术成绩是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学们需要在申请之前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成绩,包括课堂表现、考试成绩以及科研项目等。

1.3 科研成果除了学术成绩,科研成果也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考量。

同学们可以尝试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以展示自己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优异能力。

1.4 推荐信推荐信是奖学金申请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同学们可以向自己的导师或学术辅导员寻求帮助,获得一封有力的推荐信。

推荐信可以证明同学们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和潜力。

1.5 个人陈述个人陈述是奖学金申请的重要部分之一。

在个人陈述中,同学们可以描述自己的学术兴趣、科研经历以及未来的学术目标。

同学们需要展现自己在学术研究中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奖学金申请的流程2.1 填写申请表格奖学金申请表格是申请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同学们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等。

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同时要注意所填写的内容与所提交的其他材料相互印证。

2.2 提供申请材料除了申请表格,同学们还需要准备一些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的学校和专业要求,可能需要提供成绩单、证书、推荐信、个人陈述等。

同学们应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计分办法

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计分办法

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量化计分办法
(自然科学部分)
依据河北大学教学系列职称评审量化计分办法,为了体现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平性,特制定此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科研成果量化计分办法,如下所示。

一、具体要求:
1、科研成果归属单位为河北大学;
2、导师为第一作者的,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科研成果按第一作者核算;
非导师为第一作者的,学生按次序依次核算;
3、所有计分的项目、论题、成果奖必须与申请人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
4、科研成果刊发(下达)或校样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
5、科研成果只允许用于单次此奖项的评审,当年获奖后,以后不得重复使用;
6、科研成果最终得分为各分项得分累计相加得到;
7、积分相同的,应侧重考核影响因子。

二、科研成果具体量化评分标准:
1、科研项目:评分标准见表1。

表1
表2
3、科研成果奖C3:对于河北省(含省内厅局级)获奖成果,河北大学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对于国家级获奖成果,河北大学必须是额定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为额定授奖人员。

依据奖励级别及排名计分,评分标准见表3。

表3。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一、概述本文旨在详细阐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学术研究、创新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而设立的。

通过制定明确的评定细则,旨在确保评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关键词1、研究生2、学业奖学金3、评定4、标准5、流程三、详细阐述1、评定时间:每年春季学期结束时进行评定。

2、申请条件:申请者需为全日制研究生,至少完成一个学期的课程学习,且学业成绩优秀。

3、申请材料:申请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导师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4、评定标准:主要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实践成果。

此外,还重视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如领导力、团队协作精神等。

5、评定流程:首先,根据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筛,确定入围名单。

然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围者进行面试,综合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者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特别说明1、如有特殊情况,如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或创新实践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可酌情放宽申请条件。

2、在评定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获奖者将获得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同时还将享受其他的激励措施,如推荐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五、总结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旨在确保奖学金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制定详细的评定标准和流程,确保申请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全面评价。

通过特别说明,为有特殊贡献的研究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激励措施。

最终,希望通过这些措施,鼓励更多的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化学化工学院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当年度学业奖学金(不影响后续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定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

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

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

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科研成果评分标准

科研成果评分标准

附件四:科研成果评分标准:一、科研成果分类:课题、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须为河北大学成果。

二、评分细则:1、科研成果占比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45%,按照如下标准分项加分,总得分×45%得到科研成果得分。

2、分为承担课题,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三个小项,具体评分标准如下(由校科技处、社科处提供,硕士研究生评审供参考):(1)科研课题:依据承担课题级别及排名得分。

评分标准见表1。

(2)、论文著作:依据论著发表的级别及作者排名得分。

评分标准见表2。

(3)、科研成果奖:依据奖励级别及排名得分,评分标准见表3。

1、在所有计分项中(含小项),均需提供有效地证明材料,材料需由培养单位注明等级并加盖院公章;博士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校内认定的一类期刊(发明专利)按照《河北大学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认定意见(2004)》(校科字[2005]1号)文件认定范围执行。

3、核心期刊认定范围按照冀教人【2009】31号文件规定执行:(1)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00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200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及2008年12月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五版)》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2011年12月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六版)》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均以各版本公布日期为准);(2)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索引证明);(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

4、学术专著须与从事专业相关;编著、译著按一般刊物认定;发表在论文集、增刊、报纸(3、(3)中认定的报纸除外)上的论文均不计分。

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doc

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doc

河北大学文件校研字〔2018〕11号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该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河北大学2018年11月15日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2013〕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3号),以及《河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校研字〔2013〕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基本条件及获奖具体要求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及具体要求:(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参评。

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

如有违法违纪的,撤消记录后方可参评该奖项;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考勤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异;6.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7.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足额缴纳学费;8.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可正常参评;特殊情况需经过审批方得参评。

科研成果评分标准-河北大学研究生院

科研成果评分标准-河北大学研究生院

附件四:科研成果评分标准:一、科研成果分类:课题、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

二、评分细则:1、科研成果占比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45%,按照如下标准分项加分,总得分×45%得到科研成果得分。

2、分为承担课题,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三个小项,具体评分标准如下(由校科技处、社科处提供,硕士研究生评审供参考):(1)科研课题:依据承担课题级别及排名得分。

评分标准见表1。

(3)、科研成果奖:依据奖励级别及排名得分,评分标准见表3。

1、在所有计分项中(含小项),均需提供有效地证明材料,材料需由培养单位注明等级并加盖院公章,博士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校内认定的一类期刊(发明专利)按照《河北大学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认定意见(2004)》(校科字[2005]1号)文件认定范围执行。

3、核心期刊认定范围按照冀教人【2009】31号文件规定执行:(1)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00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200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及2008年12月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五版)》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2011年12月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六版)》中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均以各版本公布日期为准);(2)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索引证明);(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

4、学术专著须与从事专业相关;编著、译著按一般刊物认定;发表在论文集、增刊、报纸(3、(3)中认定的报纸除外)上的论文均不计分。

5、我校教师主持的横向科研课题,只进行量化计分,不作为资格审核条件。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激励研究生学习科研,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目的在于奖励学术成绩优秀和科研能力突出的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教育部设立,面向全国性选拔,奖励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推荐的优秀研究生。

院系奖学金: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学风品德及科研能力等条件评定,并根据学院奖学金资金情况进行发放。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面向校级科研项目参与和学术竞赛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作为奖学金的评审单位,协助研究生院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分为年度评定和学期评定两种形式。

年度评定是针对全年研究生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学期评定是根据上学期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科研情况进行的评价和奖励。

第六条研究生申报奖学金的条件如下:1.遵守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无不良学术记录和道德行为问题;3.学术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的排名;4.具有独立科研能力,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5.积极参与学术竞赛、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等活动;6.无相关学业、奖学金受罚等问题;7.其他评审要求。

第七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是由各学院研究生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根据研究生的入学成绩、学术成果、科研能力和学风品德等进行初步筛选。

终评是由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评委会负责评定,根据学院初评结果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第三章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第八条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

国家奖学金以学校为中介,由国家教育部发放。

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奖学金。

奖学金可以用于学业支持、科研项目支持、学术交流、学术出版等方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冀财教[2013]17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5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本科高等学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3年10月12日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河北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级财政对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补助,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教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教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3年教育学院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根据《有关开展河北大学2023-2023学年硕士学业奖学金旳告知》及《河北大学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措施》结合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评审措施。

一、成立学院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耀武张立红副主任委员:高洁朱文富田宝军行政管理人员:田宏海赵雨馨硕士导师代表:吴洪成钱玲齐冰傅松涛范宁杨凤英薛国凤张莅颖胡保利赵彦彬学生代表:陈旭、张泽晖二、硕士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及详细规定:(一)基本条件:1.学业奖学金由学生自愿参评,并向学院提交申请;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旳领导;3.纳入全国硕士招生计划旳且符合基本条件旳全日制硕士均可参评。

硕士档案及工资关系未转入学校旳,不享有学业奖学金。

获得奖励旳硕士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4.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

如有违法违纪旳,撤销记录后方可参评该奖项;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各类社会实践及集体活动,科研能力明显,发展潜力突出;6. 学习成绩优秀;7. 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8. 按学校规定期间进行学籍注册、足额缴纳学费;9.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旳硕士,其中硕士硕士为2~3年,博士硕士为3年,可正常参评;特殊状况需通过审批方得参评。

(二)评奖对象:1. 一年级硕士硕士(2023级):(1)推荐免试旳硕士硕士(包括硕士支教团)所有享有一等学业奖学金;(2)参与统一入学考试旳学生,以最终成绩(成绩加成方式: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30%)排序,在比例范围内依次确定获奖者;(3)按照硕士院下发旳指标,平均分派各班级、各奖级名额。

计算公式如下:各班级、各奖级名额=班级可参评人数/年级可参评人数×学校分派年级名额。

【当某奖级指标局限性每班平均分派时,先计算出专业类别应得旳名额,各班级名额再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开会讨论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奖励优秀研究生的一项荣誉,也是对其绩优表现的肯定和鼓励。

评选标准的设定对于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学术道德四个方面探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

学业成绩是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优秀的学习成绩反映了研究生的学习能力和学术水平,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会要求申请者在学业成绩方面表现出色,包括但不限于平均绩点、课程成绩、论文质量等。

学业成绩良好的研究生不仅代表了个人认真努力和勤奋学习的态度,也是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的基础。

科研能力也是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考量因素。

科研能力是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的重要能力之一,也是评价研究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中能够独立思考、独立设计实验、独立开展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是评定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依据。

综合素质也是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综合素质包括学术素养、创新意识、团队合作能力、社会责任感等方面,是评价研究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

综合素质优秀的研究生不仅在学术上有一定积累和成就,还具备良好的人格品质和道德修养,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研究生。

学术道德也是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重要考量因素。

学术道德是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中应该具备的必备品质,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严谨治学、尊重知识产权等。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中应该遵循学术规范,尊重学术道德,不做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篇示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对在学业上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研究生进行奖励的一种方式。

评选标准的制定对于保证奖学金的公正性和激励作用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评选标准应包括学术成绩方面。

学术成绩是评判一个研究生学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通常包括课程成绩、论文成绩、考试成绩等。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含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含博士研究生)

学院研究生会
校园服务
主席团成员、 校/院研究生会
合格
15
部门负责人
申报证明
1、需提供明确写着学生 姓名的正规邀请信或会 议通知,并提供与会照 片和通讯(打印); 2、自行参会者,不作认 定
以组织部门确 认为准,每学 年最多1项;鉴 1、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定为不合格, 不计分
只含具有实质 性内容的实践 项目;优秀与 合格的区分以 是否获奖或相 关的鉴定为标 准(不含跟随 导师等调研)
3
出版专著 学术专著
60
1、提交复印件,封面页 +目录页+文章页,用稿 通知不算 2、可累加,一般期刊累 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注:报纸、论文集算一 般期刊类 3、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 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 为申请者本人
教材
30
编写教材
学术发表
译著、工具书
20
研究报告
是指该项目已在研究生部
备案, 经专家鉴定通过已结项的
2
项目研究报告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纵向项目 横向项目
校级三级项目:学术新人
计划、 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项
9
目(6个月及以上)
校级二级项目:科技创新
重点项目、产学研联合培
养研究生
项目、国内外联合培养硕 6
士生项目(6个月及以
上)、
学校其他部门合作项目
校级一级项目: 科技创新一般项目
3
校级三级项目:1年内:
1、科技创新项目由学院 统一出具名单,无需学 生提供证明,但应列明 2、产学研项目请学生向 负责导师获取名单,请 导师签字确认 3、学校其他部门合作项 目,仅限科研处,特大 城市的合作招标项目, 学生为负责人,由学生 提供相关申报证明 4、不累加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激励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深入研究,树立研究生的学术榜样,我校特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

该办法是对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旨在保证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完善奖学金的评定机制,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二、评定标准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学术成就、发表论文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1. 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加的学术会议和获得的学术成就等。

该项评价要考虑到学术水平、影响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等因素。

发表论文的重要性、论文的引用次数、会议报告的影响等都是评定的重要指标。

2. 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评价时主要考察学术交流的频率、参与程度以及主动申请参加学术报告的情况等。

3. 综合素质:包括综合能力、科研能力、学术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该项评价要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学术操守等因素。

研究生在科研能力上的突出表现以及在学术操守上的表现将被高度重视。

三、评定程序1. 申请:研究生需在规定的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相关材料。

申请表格需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情况介绍。

2. 审查:评定工作组根据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其中包括对学术成果的审查、论文的质量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审查过程中,评定工作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研究生进行面试。

3. 投票:评定工作组成员针对每位申请研究生进行投票。

投票环节主要考虑申请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影响力、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

投票机制要求评定工作组成员对每位申请研究生进行公正评价,并保持评定结果的公平性。

4. 公示:评定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研究生可以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评定工作组将对提出异议的研究生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投票。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规范》等文件,认真做好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奖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总量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和校内奖励资金组成。

其中国家奖学金比例不低于总额的50%。

地方自筹奖学金不超过研究生奖学金总额的20%。

校内奖励资金不超过研究生奖学金总额的30%。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是对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进行奖励的资助。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采取票决制度,并经学院与研究生部备案后公示。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应当按照“学业成绩优秀、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研究突出、学科竞赛获奖、社会实践服从社会服务突出”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设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科专家、学术权威和相关领域资深从业者组成。

评审小组应当具有综合性、代表性、公正性、专业性。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当在下学期结束后进行,评选出的获奖者在次年上学期开始资助。

第三章学院奖学金评审管理第十一条学院奖学金是对在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并经学院与研究生部备案后公示。

第十三条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应当按照“学业成绩优秀、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研究突出、学科竞赛获奖、社会实践服从社会服务突出”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学院奖学金评审应当设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科专家、学术权威和相关领域资深从业者组成。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成绩:学业奖学金的首要评选标准是学术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

课程成绩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分数标准,而科研成果则根据发表的论文、专利、参与的科研项目等进行评价。

2. 科研能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注重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包括科研经验、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等。

这些能力可以通过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体现。

3. 综合素质:除了学术成绩和科研能力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会考虑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如团队协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

这些能力可以帮助研究生更好地适应学术环境,并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4. 学术道德:在评选学业奖学金时,学术道德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研究生应该遵守学术规范,保持学术诚信,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5. 其他表现:除了上述标准外,学业奖学金评选还会考虑申请者在学校和社会中的其他表现,如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化活动等。

每个学校和专业的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在学校或学院官网查询。

同时,在评选过程中,学校和学院通常会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获奖者。

学校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

学校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

学校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校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XX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MPA、MEM等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奖励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以下个人奖励奖项:1、校优秀研究生。

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荣誉证书。

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荣誉证书。

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

3、校优秀学生干部。

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荣誉证书。

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5%。

4、研究生单项奖励。

奖励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

获奖人数视申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学部(学院)研究生总数的1%。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第五条优秀研究生标兵。

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优秀研究生标兵”,授予证书,同时授予“屈伯川奖学金”,奖金额度10000元/人。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授予证书。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奖励名额及额度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八条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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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
开放。

第七条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
第八条《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本地、军队、本部门和行业的需求向全国考委提出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的建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专业规范建议等材料。

(二)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内的,全国考委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三)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外且经全国考委组织专家评议通过的,全国考委将向教育部提出增补专业建议,根据专业目录修订情况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体现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规格与要求,设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

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课程教材及参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第十六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依据《基本规范》制定适合当地和军队的专业考试计划,作为专业开考、课程建设、试题命制、考试组织、毕业审核、证书注册的依据。

第三章专业开考
第十七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且已开设全日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设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有保证实践性课程考核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八条开考《专业清单》内的国家控制专业,应遴选具备开设该专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主考学校,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明确该专业的报考资格要求。

第十九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遴选主考学校;
(二)组织专家对拟开考专业进行论证,制定专业考试计划;
(三)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提交专业考试计划和其他必要的说明;
(四)全国考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登记。

第二十条全国考委对已登记专业的毕业证书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四章专业停考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全国考委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已开考专业的社会需求变化及实施情况决定停考专业,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应据此停考有关专业。

第二十二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可根据当地或军队需
求的实际情况决定专业停考。

第二十三条专业停考后不再接受新生报考,可设立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继续安排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并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籍考生办理毕业证书;停考过渡期满不再颁发该专业毕业证书,特殊情况可顺延不超过2年颁发毕业证书。

已停考专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籍考生,其停考专业的已合格课程可用于其他正在开考的专业,具体使用条件应符合其他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停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停考方案;
(二)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登记停考专业;
(三)全国考委在收到停考专业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停考登记。

第二十五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适时调整已开考专业的课程设置,但须参照开考专业的程序向全国考委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全国考委负责对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设置的专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应建立自学考试专业监测机制,定期对开考的专业进行需求和质量评价。

第二十八条违规开考或调整课程设置的专业不予登记。

第二十九条管理混乱的专业,全国考委将视情况对相关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专业登记。

第三十条未登记和被取消登记的专业不得颁发毕业证书,不予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所开考专业的课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机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全国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发布前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规定的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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