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一)
规制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
规制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日期:2006-08-19]规制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张嫚马丽波内容提要:规制经济学以政府规制活动为研究对象,是产业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依据对规制动机的不同理解,规制经济学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学派,即19世纪产生的规范分析学派和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实证分析学派。
本文以此为线索,对规制经济学的产生及各发展阶段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回顾与分析,阐述了规制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脉络。
关键词:规制经济学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一、规制与规制经济学(一)规制"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实践中,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特定产业的规制已成为普遍的政府行为。
对政府规制的研究自然成为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依据规制性质的不同,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经济性规制主要关注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特征的行业。
经济性规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施:一是对企业进入及退出某一产业或对产业内竞争者的数量进行规制,这一规制可以通过发放许可证,实行审批制,或是制定较高的进入标准来实现;二是对所规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定价进行规制,也称为费率规制,包括费率水平规制或费率结构规制;三是对企业产量进行规制,产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产品价格,进而关系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通过规制可限制或鼓励企业生产;四是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相对于前几种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的成本较高,主要包括监督成本、检查成本,由于规制者难以亲自监督产品生产,企业和规制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规制者对产品质量很难把握,因此实践中这类规制方式较少采用。
而社会性规制是以确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规制,主要针对与对付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有关的政策(植草益,1992)。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札记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书籍背景与作者介绍 (2)1.2 研究动机与目的 (3)二、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关联 (4)2.1 法律形式的经济学分析 (6)2.1.1 规则与产权 (7)2.1.2 市场与政府干预 (8)2.2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规制 (10)2.2.1 制度设计与执行 (12)2.2.2 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 (13)三、法律形式与经济行为的关系 (14)3.1 法律形式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16)3.1.1 信息传递与透明度 (17)3.1.2 风险分配与激励相容机制 (18)3.2 经济行为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20)3.2.1 市场竞争与合作 (21)3.2.2 政府政策与法律变革 (23)四、法律形式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24)4.1 法律形式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5)4.1.1 保护产权与激励创新 (27)4.1.2 规则制定与市场秩序维护 (28)4.2 经济发展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29)4.2.1 市场需求与法律改革 (31)4.2.2 政府角色与法律制定 (32)五、结论 (34)5.1 研究总结 (35)5.2 研究展望与建议 (36)一、内容概述《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是一本深入探讨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著作。
本书以独特的视角,将法律的形式主义与经济学理论相结合,为读者揭示了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书中内容丰富,涵盖了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的多个方面,包括法律的市场化改革、产权制度、合同理论等。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作者阐述了法律形式主义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强调了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本章探讨了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现状,指出了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争议。
作者提出了本书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旨在为法律与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与经济学相互影响的关系。
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与中国式愿景
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与中国式愿景作者:蔡宁伟来源:《当代经济管理》2024年第09期[摘要]文章梳理了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整体历程,初步划分了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三个阶段。
在此基础上,归纳了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提出人民性、发展性、普惠性、先进性和安全性五大特征及其内在逻辑。
结合近期国家金融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梳理了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核心内涵,阐释了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和兜底监管的关系与主要作用。
尝试从逻辑思维和哲学联系上分析金融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对中国特色金融监管的要求,客观剖析可以持续提升的空间,并分别探讨愿景与金融监管、金融从业者的关系。
[关键词]中国特色;金融监管;金融强国;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24)09-0077-10一、引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从影响上界定,金融是“国之大者”,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金融是“国民经济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1]。
从概念上溯源,金融(Finance)源自拉丁语,本意是“目标”[2]。
金融所要服务的目标源自民众,本身并不包含或聚焦为一个特定的目标。
因此,金融并非狭义上的赚钱或生财,其存在是为了帮助实现其他目標,即社会目标。
这些目标广义上反映了每个个体职业者的抱负、家庭生活中的希望、生意当中的雄心、文化发展中的诉求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理想。
借助上述目标的设立与追求,金融机构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是维系社会运转最基础的关系[2]。
这种关系导致金融具有一定“双面性”,既可为善,也能为恶,尽管其本质是经济体系的中介者[3]。
典型的如金融杠杆,关键在合适的度[4],需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否则欲速不达、过犹不及。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制的完善
20 0 6年 5月. 第三卷 .第 5期 ( 德 德第 1 8期 )
美中法律枰
U — hn a e i S C i L w R v w.IS 5 86 0 ,S a e S N 1 4 —6 5U A
输我圜金融控股公司盛管法制的完善
4 9
维普资讯
输我 圜金融控股公 司盛 管法制的完善
行柴橙横。金融控股公司推行的是子公司涉及不同金融行柴的多元化载略。控股公司攘有银行 、镫券 、保 险等金融柴耢子公司 , 各侗子公司相封揭立适作 。由不同的子公司徒事不同檀颊的金融柴耢 ,每一佃子公
祗 ,事 股榷 投 资的金 融集 圈” 芷
簟者 鹧 , 事物的慨念是封事物的一侗辈碓的描述 ,各国的金融背景 、 政府的盛管水平以及封所 立
的金 融控股 公 司的要求 各异 ,各 固的金 融控 股公 司并不 完 全相 同 ,因此 封金融 控股公 司的界定 自然 台有 差
异,但至少鹰包含以下残侗要素 , 1 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是 …侗企柴法人 , . + 是猾立的法律主髓 , 同睛, 但 它必须控制雨侗以上的不同金融
股公司,封金融监管榷力适行合理的法律配置 , 耩建一佃科擎有效的金融控股公 司监管髓 系. . 明键匍 :金融控股公 司 监管榷 力 监管内容 金融法制
一
、
金融控股公司的骚展 及其封盛管 法制的挑载
金融控股公司在园隙舆园内已具有 了诸多表现形式 ,它是 2 0世纪末美网和U本金融柴微分柴经营向 t 柴缝管蒋换的主要形式。在我固,也存在光大集网 、 昆 平安保险公司等寅雷意羞_的金融控股公司,且中 } 二 固网隙信托投资公百 成 中信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则方案已獾嘲耪院批译。但金融控玎公 司究竟属何物 , J 5 } 值
日本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竞争政策
日本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竞争政策栗田诚2013-4-9 9:16:30 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郑州)2007年2期内容提要:日本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在运输、金融、电气通信、能源等规制产业领域里开始了推进规制改革。
以前,按产业、行业而形成的纵向式规制体系早已根深蒂固,而且形成了被细分化的分管结构。
与打破这种分管结构一起,在构筑市场准入以及横向性规制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种规制改革,就是以引进竞争、促进竞争来形成效率的最大化为目的,与反垄断法、竞争政策的目的同出一辙。
由于规制体系的革新,就连以前反垄断法的规定所不能及的规制产业,也可适用竞争法(反垄断法),现已形成新的规制政策和竞争政策并存的过渡时期。
在这一过渡期中,规制法、政策与竞争法、政策的关系已从对立发展到协动的时代,在具体的协动上正按行业进行着探索。
关键词:反垄断法竞争法规制改革竞争政策作者简介:栗田诚,日栗田诚,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法学科,日本千叶263-8522栗田诚(1953— ),日本东京人,日本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法学科教授。
译者:张军建张军建(1956— ),男,河南开封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绪论围绕日本的规制改革,我想就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围绕电气、通信、电力、城市燃气和航空等公益事业问题,依据各产业规制法的规定,阐述一下分管各个产业领域的规制当局(即分管各行业的政府部门)同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执行机构——竞争当局(公正交易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日本的反垄断法虽然已经走过了50年多年的历程,但是真正得到运用还是在1990年以后,我觉得这并非言过其实。
在金融、信息通信、运输、能源这些规制产业中,90年代确实是一个推进规制改革的时代,但也不能因此就说是迄今为止在政府规制下形成的垄断产业就一举变成了完全没有规制的产业。
因为一方面是各个产业还存在着规制,也就是说随着引入竞争,同时也引入了对曾经是垄断事业人的新的规制;另一方面就是出现了反垄断法的一般性适用问题。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其对传统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新发展
我 们 不 难 看 出 ,金 融 法 的 调 整范 围无 论 在 实 质 上 还 是 形 式 上 都 进 行 着 扩 张 ,即 金 融法 的调 整 对 象 呈现 扩 大 的 趋 势 ,这种 趋 势 的 结 果 即金 融 服 务 法 的 兴起 以及 其 对 金 融 法 调整 对 象 的 进
一
关 规定 ,但 仍 未 涉 及 保 险产 品销 售 过 划 份 额 、 期 权 、期 货 以 及 预 付 款 合
程 中 的保 险 人 行 为 规 制 。 由此 可 见 , 同等 。 日本 2 0 年 制 定 的 《 融 商 品 06 金
于 金 融 关 系 中 并且 与金 融 机 构 活 动 密
些 改革 中 ,有 着 明显 一 致 的趋 势 :调
整 金 融法 的监 管 重心 ,将 其 由主 要 对
的行 为 及 其 权 利义 务 关 系 。如 金融 市
场 中 ,银 行 业者 将 重 心 放 在 如 何吸 收 更 多 的 资 金 ,放 出更 多 的 贷款 ;保 险
行 为 的监 管 转变 到对 消 费 者 利益 保 护
是 各国 在 应对 金 融危 机 的 改 革 措施 ,
业 者 将 重 心放 在 如 何 收 取更 多 的保 费
以 及 如 何 让其 充 分 运 用 并增 值 ;证 券 业 者 更加 关 注 上 市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的 速 度 、渠道和 数量 。 与 此 相 应 的是 ,相 关 的 金 融立 法 将 规制 的 重 点 集 中在 交 易的 结 果 上 , 而 忽略 了对 交 易 过程 中金 融 商 品流 转 的交 易 当事 人 尤 其是 金 融 服 务提 供 者
黑 龙江 金融 HE L IONG I JANG 2 第 0 期 FNA E 01 1 6 I NC
金融商品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
内 市场 相 对 封 闭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 美 国 1 3 3年 9 《 拉斯一斯 蒂 格尔 法 》 立 了“ 业 经营 、 业监 管 ” 格 确 分 分 的
纵 向金 融 监 管 模 式 , 旨在 应 对 2 0世 纪 3 O年 代 的 经 济 危
机 , 定 金 融 秩 序 , 保 金 融 安 全 。 现 在 看 来 , 当 时 的 稳 确 在・源自法 律与 经济研 究 ・
金 融 品 向规 制 与 统 合 立法 商 横
闵群锋
( 东 商 学 院 。 东 广 州 5 0 2 ) 广 广 1 30
摘 要 : 合 化 经 营 和 金 融 商 品 的 横 向 发 展 逐 渐 冲 破 了商 品 类 、 构 类纵 向规 制 预 设 的 藩 篱 , 危 机 时 代 世 界 主要 金 综 机 后 融 大 国的 统 合 立 法 实 践 方 兴 未 艾 , 我 国“ 业 经 营 、 业 监 管 ” 而 分 分 的纵 向规 制 的弊 端 日渐 显 现 , 客 观 认 识 金 融 商 品 在
我 们 不 可 否 认 分 业 经 营 、 业 监 管 的 纵 向 规 制 模 式 分 在 维 护 金 融 安 全 方 面 所 起 的 作 用 , 是 这 种 作 用 只 有 在 但
金 融 市 场 发 展 不 充 分 、 融 商 品 简 单 、 融 创 新 不 足 和 国 金 金
统 一 规 制 的 功 能 性 规 制 ”l _ _ 金 融 监 管 模 式 沿 革 的 基 本 是 趋 势 。“ 其 是 2 世 纪 前 后 , 些 主 要 的 金 融 大 国不 断 完 尤 1 一 善 立 法 , 求 构 筑 以 金 融 商 品 为 对 象 的横 向金 融 法 制 , 力 其 中尤 其 是 以 英 国 、 国 、 德 日本 、 国 为 代 表 。金 融 资 本 市 场 韩
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困境及其突破
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困境及其突破
江竞轩
【期刊名称】《北方金融》
【年(卷),期】2024()1
【摘要】法定数字货币是央行发行的受国家法律承认的数字货币,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具有有限法偿、可控匿名等典型特征,有着第三方虚拟货币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
目前,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投放机制基本确定,但相关法律及监管手段未能及时跟进,呈现“技术先行,制度后行”的发展趋势。
为解决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必须加快推进立法建设,同时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机制,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保驾护航。
【总页数】6页(P64-69)
【作者】江竞轩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22
【相关文献】
1.突破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困境的政策选择——兼论我国地方债的宏观审慎监管
2.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3.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监管分析与制度构建
4.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5.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监管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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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论的文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对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影响
金融服务法论文: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对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影响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在英国发端以来,金融服务法在日、韩、澳、美等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当今世界金融法制已成为金融服务法的时代。
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对金融服务法进行了研究。
本文从调整对象角度出发,分析金融服务法与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关系及其对后者的发展,以求引起学界的进一步探讨和争鸣。
关键词:金融服务法;传统金融法;影响一、金融服务法的兴起的背景世界范围内,金融服务法正式进入人们视野可以追溯到英国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大爆炸”式改革。
1986年之前,英国金融业具有典型的分业立法、自律监管特征。
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加强,金融业竞争加剧,混业经营盛行,分业立法且自律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了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很大程度上压抑了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1]。
于是,一部适应且能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改变传统管理模式的新法律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的客观需求,这种需求催生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
20世纪90年代,英国爆发了一连串影响国际金融秩序的重大金融事件,最终国会在2000年6月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该法统合了英国相关金融立法,系统地规定了混业经营的相关规则,并创立了与此相对应的统一监管模式,成为举世公认的金融服务法的典范[2]。
此后,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不同程度地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促进了金融服务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与流行。
美国2008年金融海啸过后的金融改革,更是对金融服务法理念的鲜明继受和发展。
金融服务法正在不断的实践中,表现出其符合当代金融发展规律的真谛与魅力。
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学者对金融服务法的研究达到了一个高潮。
诸多学术团体相继召开论坛对其进行研讨,相关著作也不断涌现,全国第一个金融服务法研究会也于2011年4月在北京成立,金融服务法已成为当前金融法制研究的亮点。
金融服务法的兴起及对我国传统金融法的影响
服务 法与我 国传统金融 法的关系及其对后者 的发展 , 以求引起 学界 的进一步探 讨和争鸣。
关 键 词 : 融 服 务 法 ; 统 金 融 法 ; 响 金 传 影 中图分类号 :2 3 F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3 9 3 (0 10 — 0 7 0 Ohl . 60i n1 0— 0 12 1 . . 10 — o 12 1)8 0 3 - 3 D 03 9 .s . 3 93 . 10 1 9 s 0 0 80
2 1 年 第 8期 01
总第 2 3期 7
南能
N0. . 01 82 1
S ra e ilNO.7 23
HAI NAN I F NANCE
金融服 务法 的兴起及对我 国传统金融法 的影 响
马 俊
( 中央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8 ) 北 0 0 1
摘 要 : 2 世 纪 8 代 在 英 国发 端 以 来 , 融服 务 法在 日、 、 、 自 0 0年 金 韩 澳 美等 国得 到 了飞 速 的 发 展 , 当今 世 界金 融 法 制 已成 为金 融服 务 法 的 时代 。近 年 来 , 国学 者 开 始 对 金 融 服 务 法 进 行 了研 究 。本 文 从 调 整 对 象 角度 出发 , 析 金 融 我 分
的同时 , 更倾 向 于 横 向 划 分 金 融 关 系 , 即将 现 代 金 融 关 系
主要规范为监管机构 、 金融服务者 、 金融消费者等主体 间
的 市 场 活 动关 系 。因 此 金 融 服 务 法更 加 注 重 对 贯 穿 各 主
本 国金融体制进行 改革 , 进 了金融 服务法在 世界范 围 促
近年来 ,尤其是 2 0 0 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 以来 , 我 服 务 和金 融 商 品 的横 向 统 一规 制 .更 加关 注 整个 金 融 市 团体相继召开论坛对其进行研讨 , 相关著作也不 断涌 现 , 因而多为统一或 统合立 法模式 。传统 金融法 困囿于法律
商业模式选题的背景
商业模式选题的背景篇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选题背景及意义1.1.1选题背景3-6-3”规则来形容西方银行家的生活,即付出3%的存款利率,收取6%的贷款利率,那么下午3点就可以回来打高尔夫球了。
这个笑话个人风格地向我们揭示了一个普遍事实,大多数银行主要依靠利率差获取收益。
事实上,除了利息收入外,银行还会以较大收取一定费用为前提,向客户直接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如结算业务、账户管理费用等,我们称之为非利息收入。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体系所受管制大幅度放开,各项业务也立刻取消限制,与此同时,得益于金融技术的不断开发与应用,西方银行开始将商业银行服务与证券业证券、信托、保险和基金等投资业务相结合,逐步在更多的非传统领域提供金融产品和,在银行业掀起了业务转型的浪潮。
例如2021年末,美国摩根大通公司非利息收入占比花旗比达到50%左右;而英国的汇丰银行而非利息收入达至占比也达到了 42.8%;日本、韩国等其他亚太地区国家的非利息收入发展速度也较快。
非利息收入对利息收入的替代性和对银行盈利波动的更为平抑作用越来越明显。
2021年7月农业银行上市,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己全部全部实现上市,开始接受全球资本市场的挑战和考验。
中国长期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拓宽了公司和个人的投资需求和融资募资需求,银行也逐步受到“金融脱媒”现象的困扰。
2021年,《巴塞尔协议III》出台,进一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资本金的投放受到强烈的约束。
传统存贷业务的盈利空间不断被压缩,单纯依靠利息收入已经不能原有的盈利水平。
这些现实生活因素迫切需要商业银行风险因素进行盈利模式的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事实上,从我国银行业的收入结构来看,非利息收入稳定增长的比重也在逐渐的增长。
从2021年的不足6%提升至2021年的21.5%。
特别是近几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各种法律法规,使得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金融机构的前提下,将非利息业务延伸到证券经纪、保险、基金等行业,非利息收入的来源进一步银行存款扩大。
系统治理新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法治实践理性思考—— 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综述
【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2021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21No.1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收稿日期:2020-11-16作者简介:李汝川(1958—),男,北京警察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警察刑事执法专业 委员会主任。
系统治理新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法治实践理性思考—— 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综述李汝川(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1)01-0037-06DOI:10.16478/ki.jbjpc.20210115.0012020年11月14日,第五届警察刑事执法论坛暨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本届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警察刑事执法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警察学院和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共同承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旨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发挥专家学者智库作用、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和研究会交流平台作用,为依法科学精准治理新型金融犯罪、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服务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警察学院等单位领导出席并致辞。
来自14个省、直辖市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16所高校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网络等9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征文获奖作者代表11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大会收到征文54篇,其中执法实务部门的征文32篇,占59.3%。
在主旨演讲中,7位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作了大会发言;专题研讨中10位不同领域的征文作者分别作了大会发言、4位专家学者作了与谈点评。
21世纪中国立法的发展趋势
21世纪中国立法的开展趋势立法是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反映,因此,立法的开展既取决于也受制于这些因素的开展变化。
判断或者分析21世纪中国的立法开展趋势,必须设定前提条件,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并运行良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并高效廉洁运作,公民文化道德不断提高并趋于理性化,国际和平、国内稳定。
在这个前提下,根据中国国情并参照法治兴旺国家的立法开展规律,21世纪中国的立法开展将呈现立法民主化、立法公开化、立法多元化、立法专业化、立法国际化的趋势。
与这个开展趋势相伴随的是,中国将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显现出立法高质化的态势。
一、立法民主化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所以中国共产党把实现人民民主确认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中国建立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亿万人民把当家作主认同为自己的权力和责任。
21世纪中国的政治开展必然是一个民主化、法治化的开展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立法也将实现民主化。
立法的民主化意味着,立法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民主状况不断改善,例如选举更加普遍、平等、真实;立法机关的构成不仅具有代表性特征,而且更具有功能性内涵;立法机关的活动更加开放、透明,民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方式和程序更方便、更快捷;所制定的法律能够更多地反映和表达民意,能够更好地调和不同利益等等。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开展,中国立法民主化的开展趋势,主要表现为立法决策和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决策的民主化要符合民主政治系统运作过程不同阶段的要求:利益表达,即社会的集团和个人提出创制、改变或者继续某一项政策或者法律的要求;利益综合,即表达出来的各种利益被综合起来,集中表现为少数几个主要的选择方案;政策、法律的制定,即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把汇总起来的利益变为国家的政策或者法律;政策、法律的实施。
立法决策是一个过程,民主化将贯彻于这个过程的始终,但是从立法程序的阶段性特点来看,立法决策的民主化主要是指对法案进展审议前的阶段。
15-3 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金融学第十五讲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与发展趋势本讲导读一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与面临的挑战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五四金融监管的基本原理与主要内容三、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与发展趋势01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02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03主要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04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体制是由一系列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与对象组成的体系⚫完备的法律是监管体制的基础和依据⚫监管当局是监管体制的核心⚫所有从事金融业经营和投资交易活动的企业、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是监管对象,其中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是主要对象金融监管体制的各种类型都是基于上述要素而言:⚫监管模式的种类主要是针对监管对象而言⚫监管体制的类型主要是针对监管当局而言掌握金融监管模式:对于监管对象是功能监管或机构监管⚫机构监管➢定义:机构监管是按照不同机构的类别来划分监管对象,如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优势:监管门槛相对较低,易于实施➢不足: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问题监管模式的演进趋势:由机构监管逐渐发展成为功能监管从功能和机构的组合中,可派生出以下三种监管当局与职权界定的模式:⚫牵头监管模式:设置不同的监管当局,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不同监管主体,共同开展监管,如法国等国家⚫“双峰”监管模式:设置两类监管当局,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开展监管,从而达到双重保险的作用,如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家⚫“伞式”监管模式:对特定金融机构,由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综合监管,其他监管机构按企业经营业务的种类开展具体监管熟悉金融监管体制:监管当局的设置与职权界定⚫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单一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根据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线多头模式: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几家机构共同负责,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双线多头模式:中央和地方都有监管权,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集中单一模式:由一家机构集中进行监管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英国等02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背景是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变化⚫历史上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混业经营与集中监管: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证券业、保险业不发达,金融监管职能基本上归中央银行履行,中央银行是唯一的监管机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体制➢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在经济大危机对银行和证券业的毁灭性打击后,以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确立了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格局➢20世纪70年代末在金融创新的高潮推动下,金融再度形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格局,的监管体制变革。
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
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金融法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分支,它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法往往与经济学、会计学等学科紧密结合,但与法学的交叉研究也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与应用,以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法学的角度看金融法金融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金融合同、证券法、银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从法学的角度看,金融法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制:金融法关注金融市场中各种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
比如,股票交易、债券发行等活动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而法学家通过研究这些法律规制,可以为金融市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法:金融市场的运作离不开诸多金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法学家通过研究不同类型的金融合同,探讨其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3. 监管机制: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保障金融秩序的关键。
法学家研究监管机制,包括金融机构监管、证券交易监管等,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并防范金融风险。
二、金融法对法学的影响金融法的发展也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金融法的兴起促使法学家更加关注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便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
其次,金融法的发展也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创新。
金融业务的不断变革和创新,使得法学家需要不断思考如何制定适应金融市场需求的法律规定,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三、金融法的应用金融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几个金融法的应用案例:1. 金融合同:金融合同是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根据金融法的规定,法律对金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贷款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金融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金融监管,国家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测金融市场的风险,遏制不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经济法前沿问题(202x)》读书笔记模板
一、问题的产生:知识产权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 二、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为何成为冲突焦点 三、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四、知识产权政策与竞争政策的调和
一、公用企业领域的交叉补贴:含义及危害 二、公用企业交叉补贴法律规制失范的缘由 三、公用企业交叉补贴的法律解决之道
一、能源矿产资源产权的公平配置是能源发展转型的制度基石 二、能源矿产资源产权配置不公的制度根源 三、能源矿产资源产权公平配置的法律制度设计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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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
一、引言 二、国企分类改革的简要回顾 三、对现行国有企业类型划分的认识和反思 四、国企分类改革的理论基础 五、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国有企业类型国零售业 海外投资的 法律保障研 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问题分析:外资信息报告制度有违改革发展方向 三、原因探究:外资信息报告制度设计理念出现偏差 四、完善建议:以信息分层管理共享为导向推进改革
一、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及与利率宏观调控关系的基本描述 二、走出与人民币利率宏观调控法治化有关的认识误区 三、人民币利率宏观调控法治化的价值分析 四、余论
公用企业交叉补贴 的法律破解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法律 问题研究——以知 识产权政策与竞争 政策的关系为视角
能源矿产资源产权 公平配置的法律路
商法论文选题
* 中世纪商法的启示意义* 虚拟商人的工商登记问题研究* 网络团购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思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之争;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裁判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 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公司高管人员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思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评析* 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之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与公司治理问题解读* 我国公司董事会治理中的问题及纠正*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法》第16条司法适用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规则问题研究(前置程序、联合行使诉权)*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 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债权人保护研究* 公司股东名册研究*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管制度研究* 表见普通合伙人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的行使* 有限合伙企业权力配置机制研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 论董事民事责任的免除*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风险控制研究*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构建* 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应用* 董事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基于与公司比较的视角*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论关联企业的公司法调整*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研究* 论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少数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 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研究* 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转投资研究*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特殊保护问题* 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研究* 股东债权出资研究* 因特网技术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网络股东大会法律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票据质押的司法适用问题;* 证券交易中的协议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
刘辉;敬若男
【期刊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12)6
【摘要】我国现有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未成体系且偏重限制数据流动,难以满足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中普遍面临的数据主权风险、金融数据安全风险以及个人金融数据滥用风险的规制需求。
主要有法律规制理念具有时代局限性、国内数据法域外适用困难、个人金融数据跨境保护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数据合规体系无法与国际接轨等问题,应当重塑数据安全动态平衡的法律规制理念,加强我国金融数据主权的立法表达,加强个人金融数据跨境安全的系统保护,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数据治理。
【总页数】13页(P73-85)
【作者】刘辉;敬若男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28
【相关文献】
1.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研究
2.我国银行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
3.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应对
——以国际规则和我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为视角4.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协调性之检视与重塑5.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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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一)关键词:金融法制、横向规制、金融商品、统一监管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以来,以英德日韩等国的金融法制出现了从以往的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
2006年日本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统合性的规范,构建了一部横向化、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也深刻认识到其纵向割据的监管机构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横向统一规制的问题。
本文考察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对适用对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投资者种类、自律规制机构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应对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的对策。
21世纪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格局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混业经营。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无论是破产重组或被收购,还是主动申请转型,各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回归传统商业银行的怀抱,开始全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1]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但这绝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
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主旨就是将多头分业监管格局收缩为混业综合监管格局,将授予美联储综合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
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就是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而缺乏一有效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管机构的纵向割据造成的。
美国的金融混业综合监管和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已经落后于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
2]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
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
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并且逐渐在充当美国金融危机救世主的角色。
日本继受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参考。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
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近年来,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而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
英国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1986年),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该法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份额、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
通过金融变革,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
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导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导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隐名合伙份额等纳入信息披露的对象。
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盖了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衍生品交易。
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横向化和统一化趋势。
战后一直学习美国金融证券法制经验的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英国和欧盟的经验,早在1998年就成立统一横贯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
在完善统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构筑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整合的金融法制。
其对金融商品进行横向规制的金融体系改革始于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
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个三级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存款、保险商品将真正纳入一部法律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由四个支柱组成。
第一个支柱是投资服务法制部分。
具体而言,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横向扩大了适用对象(证券种类、金融衍生品)的范围,与之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等。
第二个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具体包括季报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财务报告等相关内部治理措施的强化、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大量持有报告制度的修改等。
第三个支柱是确保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个支柱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等加大了征收课征金(罚款)的处罚力度。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虽具有复杂的体系,但其特点又可用“四个化”来简单概况: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等的“横向规制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
3]其中,“横向规制化”是该法的最大特点。
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1998年4月韩国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
2003年,韩国政府也开始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韩国政府发表了将《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及间接投资资产运用法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统一为《关于金融投资业及资本市场的法律》(简称“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计划。
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能够引起韩国金融业“大爆炸”的《资本市场统合法》,该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该法整合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将一并修改。
该法将分为证券、资产运营、期货、信托等多头板块的资本市场整合为一,旨在激励各金融机构自我改革和创新,增强韩国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将给韩国资本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并预示韩国金融业整合期的到来。
4]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质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资服务法,不是真正大一统的金融统合法,尚未达到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阶段。
但日本、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统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进入与国际接轨的正常发展时期。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
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从分头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是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
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阶段加以推进。
韩日两国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经验尤为突出,韩国的《资本市场统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响。
而受到日本韩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机关,并预计2010年4月通过,2011年11月开始实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韩国和台湾地区紧随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法制、整合投资服务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各国或地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或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一个最重要的立法原则即是由现行的商品类、金融业者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
现行资本市场相关金融规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对象商品”或“金融业者”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
这种规制在如今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日趋不能适应。
因此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应从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
为了贯彻这种功能规制原则,各国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先将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投资业、客户等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资业(买卖、中介、资产管理业等)、客户(专业投资者、业余投资者)为标准进行分类。
5]以下分别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投资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论证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横向规制特点。
二、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统一规范投资商品或者具有投资性质的各类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质实际上是投资服务法。
6]与许多成文法国家相同,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较为狭窄,不包括很多投资产品。
此次修法,日本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适应近几年来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
为了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证券交易法》的对象范围即“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商品”为基础,最大幅度地横向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
1.有价证券的范围的横向扩大日本此次修法,虽然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对“金融商品”做出严格定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仍是“有价证券”的定义。
《证券交易法》第2条规定了证券法相关的各种概念的定义,特别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价证券的定义。
1991年的证券交易审议会报告书参考美国的证券概念,提倡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概念。
即作为有价证券的定义,在个别列举之外,设置概括性条款。
日本金融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证券交易法》的有价证券的概念重新定义。
但1992年的修改并没有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仅完善了个别规定以对应证券化相关商品。
1998年的修改对定义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扩大向投资者提供的商品类型适用公正的交易规则,构建了方便投资者购买的投资环境。
此次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未对“金融商品”做出定义,只是对有价证券的范围进行了横向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