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雹^H EBEINONGJI摘要:随着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对外贸易的频繁也在不断地“更新”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和冲突,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一个方便、有效的办法。
国际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协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
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河北经贸大学亢涛1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1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使经济规模不断地扩大,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合同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了国际合同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双当事人具有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
在《“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提出,意思自治是普通自由的一个因素,可以说是法律自由,是人们行使主观意志的行为。
著名法学家拉伯尔提出,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支配,可以防止出现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料的审判结果,并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该合同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可以避免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测的判决的出现。
有些学者指出,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法律,当事人的自治属于自己授权。
而笔者认为,协议当中的条目与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制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谈判o但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予以限制。
例如,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在国际合同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应该有较大的自由,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么与合同中存在着具体联系的国家法律就会存在规避的嫌疑,也就是说,他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应被合理引用,并且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建辉信梦蝶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7期【摘; 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最常用于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方法。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天才”的杜摩兰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出发,创新性的将其区分为有利于法律归属的人法和物法,在他的著作《巴黎普通法评论》中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缩小“物法”,由此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预见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后果、在发生纠纷时将迅速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解决纠纷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
现如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还有持续扩展的趋势。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上的具体情况进行浅析,结合中国的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情况,对该原则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情况;限制;完善1.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在中世纪欧洲国家的传统城邦衰亡、国际贸易以及文化交流日益火热的情形下,地理上连接着地中海与大西洋的法国,它的海外贸易随着全球化逐渐繁荣起来。
这时的法国虽然有着国王,但是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法律难以做到统一。
正是这种格局,让新兴的商人阶级对其想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的愿望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同时期正处于复兴的意大利人文主义,还有其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传入了法国,法国学者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结合实际的发展,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杜摩兰。
16世纪,法国律师杜摩兰(Charles Dumoulan)在其著作《巴黎习惯法评述》(A Review of Common Law In Paris)中强烈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杜摩兰的主张不仅符合当时新兴商人阶层的利益诉求,更为近代以及现代的贸易全球化所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一个极为适宜的思想方法。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国际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从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立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在国际合同纠纷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1.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合同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合同纠纷时,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
(3)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必须适用特定的法律。
2. 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规则1. 意思自治原则(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未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1)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判断合同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3)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可以影响合同的法律适用。
3. 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通常应当适用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
(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应当适用劳动者所在地的法律。
(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适用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三、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立法1. 实践方面我国在处理国际合同纠纷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立法方面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定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一)“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两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②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二)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分歧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它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人们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①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②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③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必然要求法律适用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这就使意思自治原则应运而生。
(2)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当事人是否作出了有效的法律选择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对其本身的准据法,国际上有多种主张: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将会适用的法律;有的主张由法院自由裁量。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基础论
3、风险自负: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 果。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实践案例来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假设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但未明确约定付款 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付款方式。
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首先,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必须符合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和强行法规。其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 能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此外,一些国家可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进行 限制,例如,只允许在特定范围内选择法律。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是必要的。首先,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选择的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人的 利益。其次,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 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个人自由的保障: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权利,使个体能够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践指南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原则时需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 为都将无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实际应用,我们以一则案例为例。假设中国 公民甲与法国公民乙签订了一份购买葡萄酒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后甲发现乙提供的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在解决该纠纷时,意思自治 原则为甲提供了选择适用法国法律或中国法律的自由。甲最终选择了适用中国法 律追究乙的责任。这一案例说明,意思自治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选择 空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国际私法信托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信托案件日益增多,如何确定信托法律适用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信托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其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信托法律适用概述1. 信托法律适用原则信托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信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信托关系的性质、标的物所在地、信托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确定与信托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当外国法律适用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予适用。
2. 信托法律适用范围信托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信托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适用;(2)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法律适用;(3)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4)信托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
三、信托法律适用中的难点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信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但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存在争议。
(2)意思表示的认定:在跨国信托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存在困难,可能涉及语言、文化等因素。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1)最密切联系因素的确定: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因素时,各国法律对相关因素的认定存在差异。
(2)法律适用冲突:在跨国信托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国家法律对同一信托关系具有适用性,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1)公共秩序的认定:在跨国信托案件中,公共秩序的认定存在困难,可能涉及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
(2)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可能涉及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权益等方面。
四、信托法律适用的解决方案1. 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包括信托设立、变更、终止、管理和处分等方面。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其呈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也就越为复杂,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显现出来。
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可以自主表述意思,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此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饱受争论,由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断发展,早已成为解决法律适用这一复杂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之间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也就相对便捷了。
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引言、论文正文和结语。
其中正文部分叙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其价值、作用以及所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作用;利益;一、引言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诸如侵权、婚姻继承、知识产权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这非常有利于我们加快解决非合同领域纠纷的速度,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还可以有效确保当事人的权利。
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更多的国家接受和使用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国际法律的趋同化发展进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促进我国法律与世界法律趋同化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理论杜摩兰是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但他的观点并未完全继承巴托鲁斯,而是对法则区别说进行了创造性地发展,相对于巴托鲁斯的观点,杜摩兰更加强调“人法”,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杜摩兰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连接点,符合当下的利益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更为便捷,利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解决一些民事纠纷,也越来越被更多国家所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推进了国际私法发展的进程,使国际私法更加独立自成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也就愈发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所适用的法律理论和立法都需要与时俱进,而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自由”精神都具有相同之处,都要求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更加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因此各个国家也就能够更好的在国际民事关系的处理上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趋同化发展,促进各国经济的开放与发展。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制定适合自身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国际法律关系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重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来参与法律关系的,他们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国际私法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意识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当事人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制度,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了解和判断,制定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增强国际私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制度能提供平等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适用于私人国际法关系,也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自主意愿的体现有助于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当然,在保障当事人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基于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制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此外,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入居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双方有权利可以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个他们学习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
意志自治原则是16世纪杜拉莫首次提出的。
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多种因素的驱动下,意志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通过意思自治的历史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指出了国际私法的局限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适用领域限制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及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有自主选择权的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习惯法来确定应当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适用。
这样一个交易市场行为有固定且必须经历的仪式。
作为“当事人亲自到场,这需要五个证人作证,当场和规模的一个部门。
”经历所有固定仪式,才能进行有效。
这时的契约重中的形式发展要求被人们开始重视,而合意往往被人们可以忽视。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使用同一种语言讲话,但更多的是固定的一组词,不是在内心的真实感受,合意更多的是存在于各种形式发展之中。
此时,意思自治的观念还并未得到完全可以表现出来。
后来,罗马不断壮大,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帝国的庞大运转不断的发展完善,继续契约自由的快速发展也遵循国家变化规律的脚步法律。
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经历进行三次不同形式后,最后形成了诺成契约。
该承诺,以促进合同的形成有很多其他因素。
政治教育方面,当时罗马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国力实力强大,罗马统治者不断提高对外扩张,这导致罗马在亚、欧、非三国都有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地。
这意味着,不仅对罗马帝国罗马公民的规则,但也有许多外国人的规则。
在经济方面,罗马帝国,它代表与国外的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日益密切,但繁琐的交易限制开发和罗马帝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市民契约法来促进罗马帝国的发展已经捉襟见肘了,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帝国健康运转,必要要尽快的找到合适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罗马统治者开始摸索出来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这一方法来解决市民法不足的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万雅芳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1期摘要: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自由精神的黄金条款,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文从基础角度,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实适用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从意思自治理论基础出发,探索其来源至正式发展成为一项普遍原则的过程,并通过分析冲突规范制度与其之间的相互联系,了解了意思自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本文重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适用,发现无论是从适用领域还是适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越来越得到普遍尊重。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选择;冲突规范;准据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石和灵魂,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权利。
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层面上理解,有学者认为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在调整公民个人关系的私法领域,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真实意志实施私法行为,国家和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而意思自治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上,并同时会受到冲突规范制度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制度1.意思自治原则与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也被称为定性,韩德培教授认为:“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同一个争议事实依照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定性成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以我国《法律适用法》为例,一个案件若最终被识别为合同性质,将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寻找解决准据法,但若被识别为侵权性质,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一)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一)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
一、根源论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
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就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滥觞于“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
①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私法十分发达,后世所谓“罗马法”便是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不过,最初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的。
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
适应这种需要,帝政前期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披亚努斯(Domitius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按照他的意见,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
②简而言之,根据乌氏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变通法律,而这正是“私法自治”的实质所在。
从实践来说,在共和国末叶和帝政之初,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快速迅捷的需要,受万民法的影响,出现了诺成契约(ContractsConsensus)。
这种契约形式相对于当时的要式契约、要物契约来说,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onsent)作为契约成立和拘束力的根据,而不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或者接受一定的物品。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根据国际私法的通则,当事人在民商事关系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表达自由,包括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选择仲裁机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种意思表达自由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予以充分保护。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选择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制度应当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适用法律。
这是因为当事人选择特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同约定得以实施。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进行选择,或者选择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法律制度时,才需要考虑适用其他法律制度。
再次,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需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当事人的选择虽然应当受到尊重,但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要求。
例如,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不能违反国际公序良俗或违背国际公法原则。
此外,当事人的选择也不应当违反合同基本原则,如契约精神、公平交易原则等。
最后,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时也要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是有限制的,必须限于与纠纷事实相关的领域。
当事人的选择不应当超出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否则应当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虽然重要,但并非绝对适用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之前的法院判例等其他因素,在适用法律制度时作出调整。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可能受到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合同法规范等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并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绝对适用的,其适用也可能受到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时代在改变,社会在进步,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出新的趋势。
“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适用于合同法的最广泛标准之一,但随着合同法的改进和发展,出现了一些空白和缺陷,从而限制了自主原则。
本文件就是根据这些缺陷分析和提出改进方法的。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不足;完善一、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中世纪就出现了属人法和属地法;到了十一世纪,由于意大利半岛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优势,商业发展迅速,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思想繁荣,影像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法学家,进入了法则区别说时代。
杜摩兰,被誉为“”国际私法的小天才,在十六世纪降生,此时正值文艺复兴时期,思想解放,杜摩兰承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是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来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院则依据案件全部情况来确定适用的习惯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二十世纪中期,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和交流有所增加,国家间的结婚数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许多国际争端和冲突,还有因离婚问题而产生的财产及其他矛盾的冲突。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自治原则已开始扩展到其他领域,如侵权、婚姻和家庭、遗产和财产权等领域。
国际私法上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针对新时代出现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对其法律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一些法律也反映了某些意义上的自治原则,例如我国《关于执行外国民事关系法的法律》第41条,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适用法律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法律确定其解决纠纷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直接影响法律的选择,而是赋予当事人为保护其利益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
二、自治原则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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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
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
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
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
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
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
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
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
(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
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
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发展,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原因,曾经的辉煌与曾经的冷落都是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
4、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的理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的争议也最大。
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中有一种就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的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相比之下,客观论的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
但是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论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
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的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
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戴赛和莫里斯的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
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基本上持这种主张。
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
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该种方法。
2、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的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
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
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系。
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的适用。
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
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
如,波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出:允许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依据,这种合理的依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里缔结,或合同谈判在那里进行,或合同在那里履行,或合同的标的位于该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
否则,选择被法院认为无效。
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
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