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该不该告诉对方病史-网友吵翻了!法律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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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民法典婚姻编——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将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具有该条件将导致婚姻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其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结婚,有结婚的权利,但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履行告知义务。

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以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的,对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

法条解析: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以案说法:去年3月,28岁的成都姑娘小何,和相恋8个月的丈夫走进了婚姻殿堂。

恋爱时期,小何对这个另一半很满意,但小何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重度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

“我以前只觉得老公沉默易悲观,后来结婚了才知道他有抑郁症。

”发觉丈夫的抑郁症,源于小何偶然在丈夫工作单位的抽屉里发现了氟西汀药片(一种抗抑郁药物)。

后来几经询问,丈夫才承认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重度抑郁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小何变得紧张起来。

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属于家族遗传,未来这个病会不会变得更加严重?在小何心里,丈夫的刻意隐瞒更像是对这段关系的不忠。

很长一段时间,小何回到家就会变得小心翼翼,家里催着生孩子的压力,也只能她独自承担,因为她并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遗传。

“难道结婚前,我没有权利知道自己另一半的病史吗?”小何为自己感到不公平。

根据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解读,我们认为:“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的确享有知情权。

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 条和第1054 条为中心

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 条和第1054 条为中心

2020年第4期法治研究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为中心蒋 月**作者简介:蒋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 要:《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确立的准配偶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是基于健康是人的基本利益,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人类繁衍的基本前提。

重疾患者不如实告知,是不尊重另一方人格,将损害对方结婚自由权,使其健康面临风险。

但是,立法未明确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从结婚目的、婚姻功能并参考现行禁止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者结婚制度实践经验,重大疾病应包括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显著影响生育的疾病、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并应适时公布相关疾病种类指南。

准配偶的知情权和无过错配偶的撤销婚姻请求权,是源于健康与人格紧密相连,关乎自然人享有的健康权、结婚自由权,故允许无过错配偶就可能错误的结婚决定重新做一次选择。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然而,该请求权制度将配偶的健康权保障寄托于重疾患者的“道德自觉”,是否正当合理?请求权人范围偏小,内容过于简略;有必要增设消灭时效等予以完善。

从法律适用看,重大疾病的范围确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能否结婚、重大疾病的举证难等问题值得关注。

结婚诚信,诚信结婚,才是避免争议的最好选择。

关键词:准配偶 重大疾病 告知义务 撤销婚姻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确立了一项新制度,即准配偶负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假若准配偶未及时履行该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不知情而结婚的,无过错配偶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并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该权利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准配偶的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将取代2001年修正后施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第2项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制度。

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

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

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很多人生活作风不检点容易染上性病,不过性病在现代医学中并不是什么致命的疾病,通过治疗可以痊愈。

但是对于跟患有性病的人结婚,可能是大多数不能接受的事情,而且性病患者可能会为了结婚隐瞒病情。

那么,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领证之前对方患有性病,婚姻有效吗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前是性病患者,那么作为未患病一方,不仅会担忧自己被传染,而且也不可能产生离婚的念头。

此时可以通过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患有性病,婚后彻底治愈的话,作为其配偶是通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哪怕你的情况不能被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如若你确实是想离婚的话,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如果婚前隐瞒性病史,离婚可以请求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八条列出了三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其中性病包括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如果属于婚前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你可以直接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若不属于这种情况,则再起诉要求离婚,但其主给自己赔偿的要求一般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该不该跟老公坦白过往性经历

该不该跟老公坦白过往性经历

该不该跟老公坦白过往性经历?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因为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作为夫妻之间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这种信任需要建立在彼此坦诚的基础上。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坦白可能会对婚姻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尤其是如果这些性经历已经过去很久了,并且不再对当前的婚姻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需要考虑对婚姻和家庭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

此外,人们对过去的经历有不同的态度。

有些人可能觉得,过去的经历不应该成为一个人的标签,而是应该被看作是个人成长过程中的一部分。

他们可能会觉得,过去的经历并不代表一个人的人品或价值观,而应该关注当前的行为和态度。

另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过去的经历是一个人人品和品德的体现,因此应该在婚姻关系中坦诚相待。

最后,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你的个人感受。

如果你觉得告诉你的丈夫会让你感到更自由和放松,那么你可能应该考虑告诉他。

但是如果你觉得这样做会让你感到非常不舒服,那么你可能需要考虑另一种方法来维持你们之间的信任和关系。

总的来说,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决定是否告诉你的丈夫关于你的婚前性经历。

无论你选择怎样做,都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在婚姻中建立信任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通过坦诚和互相尊重来实现。

隐瞒病情结婚有效吗

隐瞒病情结婚有效吗

导读:隐瞒病情结婚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但可请求撤销;虚报年龄结婚需看具体情况,未到法定婚龄则无效;结婚财产协议需双方自愿、合法,签订后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一、隐瞒病情结婚有效吗关于隐瞒病情结婚的有效性,首先要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

2.当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时,并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

相反,另一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是因为,隐瞒重大疾病虽不直接违反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但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影响,从而给予另一方撤销婚姻的权利。

二、虚报年龄结婚证效力虚报年龄领取的结婚证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如果虚报年龄是为了达到法定婚龄而进行的,那么该结婚证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2.如果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仅是因为某些原因虚报了年龄,那么该结婚证是有效的。

3.如果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认定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三、结婚财产协议效力结婚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同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婚内或婚前财产协议签订,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能证明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签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样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签订结婚财产协议时,双方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史,《民法典》判了:婚姻无效!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史,《民法典》判了:婚姻无效!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关系到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对可撤销婚姻也有了新的规定。

如果在结婚登记前,一方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却故意隐瞒对方,结婚后另一方知情的,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史,罪大恶极近日,#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男方婚前患艾滋病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上微博热搜。

1月4日,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

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的意思是:艾滋病可以结婚,不是法律上不能结婚的病种。

但是隐瞒艾滋病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无效。

那么,艾滋病到底是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呢?答案:不是!《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艾滋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中规定: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换言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结婚,而是暂缓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艾滋病患者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史与他人结婚的,在法律上应当视为无效婚姻。

但在这个案件中需要明白的是,真正的爱情并不是铤而走险而是坦诚相待,每个人都有爱与被爱的权利,但是当我们在爱情中被欺骗、受伤时,不要忘记了还有《民法典》等法律在默默守护着我们。

生病住院不要告诉别人

生病住院不要告诉别人

生病住院不要告诉别人说到人情往来,大家首先想到的恐怕就是婚嫁之事,这也是我们平日遇到最多的一种人情类型。

除此之外,其实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人情,那就是探望病人。

人生在世,都是吃五谷杂粮,很少有人不会生病的。

一旦生病住院,无论病情是轻是重,生理和心理两方面难免会变得脆弱,更需要他人关注和照顾。

但是这些都是站在病人的角度来想的,有失片面。

事实上,假如你有一天真的生了病,千万别告诉别人,越少人知道越好。

这可不是迷信,而是为你好。

一是他人第一反应:反感以前的人情往来很简单,谁家有喜事,或有人住院,街里街坊的邻居好友,拎着一挂香蕉或者一刀猪肉就能充当礼金,略表心意。

换到现在就行不通了,有很多地方甚至攀比礼金到离谱的程度。

如今很多人一听说谁家里有事,不管是好是坏,第一反应都是反感。

赚钱不容易,花钱却犹如流水,无法控制。

而且这花销里头大部分都给别人送了礼,岂能不让人心生厌恶,顺便讨厌上了这个致使自己花钱的人。

原本你告诉大家自己生病的消息是想得到大家的宽慰,谁知不但没有安慰,他们背地里还会对你埋怨憎恶,真乃得不偿失。

二是自己第一时间:疲倦前几天在小红书上看到一位网友发了个帖子,称第一次住院和自己想象中完全不一样,以后再也不想来了。

网友说小时候看电视剧,总是很羡慕那些病人能天天躺着睡觉。

这次自己拉肚子住院,本来也想体验一下终于没工作,能睡到自然醒的生活。

谁知道每天五六点钟清洁工就开始打扫卫生,七点不到护士就来测体温,八点医生查房,九点就开始打针。

一天到晚净是治疗,根本没时间睡觉。

要知道,不管病情轻重,病人生病最要紧的就是充分地休息。

本来医院里睡眠质量就不好,要是还时不时来上三五个亲朋好友探望,那病人只会更觉疲倦,恢复健康遥遥无期。

三是生病首要任务:休养早就有医学研究表明,同样剂量的药,心情好,休息得多的人疗效比心情差,没有充足睡眠的人好。

病人在生病的时候,最主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好好休养。

不仅要吃好睡好,还要保持心情舒畅,自在轻松。

婚姻情感案例法律讲堂(3篇)

婚姻情感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屡见不鲜,涉及到财产、子女抚养、情感纠纷等方面。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知识进行解读。

二、案例一:婚前隐瞒疾病,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前,李某患有严重心脏病,但未告知张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的病情,要求离婚。

李某认为,自己并未故意隐瞒疾病,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导致对方在结婚登记前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但在此案中,李某并未故意隐瞒疾病,而是由于自身原因未告知张某。

因此,张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结论:婚前隐瞒疾病,若非故意隐瞒,一般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三、案例二: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张某发现王某出轨,心情极度痛苦。

张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此案中,王某出轨,给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结论: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三:离婚时财产分割,如何确定财产价值?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和一笔存款。

双方对财产价值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财产分割时,应当确定财产价值。

财产价值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等确定。

在此案中,双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轿车和存款进行评估,确定财产价值。

结论: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确定财产价值,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等确定。

五、案例四:离婚后子女抚养,如何确定抚养权?案情简介:陈某与李某离婚,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如何规定婚姻事务

民法典如何规定婚姻事务

针对夫妻婚后发现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病史想离婚难、一 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所得对方无权分享、一方因赌气离婚 又无法反悔等“烦心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 法典》有何规定?婚前隐瞒大病可申请撤销婚姻刘某与田某登记结婚 后,发现田某经常难以控 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 人服药。

刘某认为田某故 意隐瞒婚前患病事实,故 起诉离婚。

刘某随后从法 院得知,田某在婚前就患 有重度精神疾病。

经过几 次诉讼,刘某最终走出痛 苦的婚姻。

点评:在以往的司法 实践中,法院往往不考虑 一方婚前隐瞒大病的情况, 更多地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 病,作为配偶有扶养义务, 倾向于不判离婚。

针对这一 情况,《民法典》出于对当 事人意愿的尊重,不再将疾 病列为禁止结婚情形的同 时,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 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 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 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也就是说,婚后发现对方隐 瞒重大患病事实后,如果选 择与对方共克病魔,那么婚 姻关系依然有效c 如果不愿 相伴一生,则可以自知道真 相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属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与许某婚后搬进婚房,于是许某出租了其 名下的一套房屋,每月可 收租金2200元。

妻子张某 要求许某把租金拿出来贴 补家用,许某则认为房产 是他的,所产生的收益自 然归其个人所有,双方为 此发生争执。

点评:《婚姻法》第 十七条只规定工资、奖金和 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而劳务报酬、 投资的收益未被列入其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 条将“劳务报酬”“投资的 收益”增设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而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 范围。

这样,夫妻一方婚后 以个人钱财购买股票或理财 产品、出租个人房产所得的 收益,另一方也有份。

婚内单方举债债务 需分情况而定陶某和沈某因感情不 和闹离婚。

婚前隐瞒病史离婚怎么判

婚前隐瞒病史离婚怎么判

婚前隐瞒病史离婚怎么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那么您知道婚前隐瞒病史离婚怎么判?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前隐瞒病史是否可以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不包括婚前隐瞒病史的情形。

婚前隐瞒病情《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手续时,为了确保婚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也是会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和规范,其中也规定了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对方隐瞒了病症时,也会给婚后的生活带来影响,如果是影响到婚姻状况的疾病,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此婚姻是无效的。

二、哪些病可称为婚前隐瞒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五种疾病: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也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了。

想要终生幸福,真诚相待,才是对人对己真正的负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草案14亮点婚前隐瞒重大病史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民法典草案14亮点婚前隐瞒重大病史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婚前隐瞒重大病史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对比现行婚姻法,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坦白婚前重大病史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婚前应该坦白哪些重大病史?草案上述条款应明确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就表示,什么样的重大疾病才应该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法律应作出界定。

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民事赔偿权,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因重婚、近亲婚、早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只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并不能同时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没有直接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

草案则对上述无效婚姻赔偿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明确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因重婚、早婚、近亲婚、“骗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因被胁迫结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等原因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要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均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此外,从一审稿到三审稿,都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即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有的专家学者提出,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据此,去年12月的四审稿删除了上述婚姻无效的情形。

不过,有观点认为,近年发生了数起“被结婚”事件,例如贵州一位女士办理购房事宜时查询到,自己竟与一位素不相识的男子在外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

一审至三审稿新增的“骗婚”无效情形,可以遏制此类“被结婚”,即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本条为新增条文,2001年《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

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此进行修改,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2001年《婚姻法》第10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本次《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因此,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作为无效婚姻处理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形势。

虽然200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出于保护另一方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和实现优生优育,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医疗的发展,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已经逐渐缩小,许多疾病都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预防甚至治愈。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想分手该怎么办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想分手该怎么办

PUFA普法|法律咨询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想分手该怎么办?文/观法•导读之声•现实中,有人明知对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仍与其结婚领证,一起共克病魔,而按此前婚姻法规定,此种婚姻无法律效力,但由于双方是自愿的,所以违法状态会一直持续。

而有的人为了步入婚姻殿堂,不惜隐瞒重大疾病。

另一方在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时,通常是诉讼离婚。

可很多时候法院并不考虑婚前是否有隐瞒的情况,往往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作为配偶有扶养义务,倾向于不判离婚,以致原告一方往往要经过几次诉讼,付出大量精力,才能最终走出痛苦的婚姻。

出于对当事人意愿和婚姻自由的尊重,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出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者虽然可以结婚,但须事先告知对方。

•故事聚焦•婚前甜甜蜜蜜,婚后晴天霹雳,蓦然回首才发现枕边人身患重大疾病。

陶某婚前患有骨结核病,结婚登记时没有如实告知孙女士这一情况。

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孙女士发现陶某时常背着自己到医院看病、服药,遂起疑心。

后孙女士通过调查得知,陶某在婚前就患上了该种疾病。

孙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而且两人的婚姻生活质量较差,因此要求离婚,可陶某不同意。

孙 女士想知道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有话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有重大疾病者有结婚自由的权利。

虽然重大疾病不再属于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但由于重大疾病不仅会对婚姻生活有影响,也会增加未患病一方的义务,所以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的病情如实告知对方。

如果尽了告知义务,对 方仍选择与其步人婚姻殿堂,该婚姻合法有效。

二是患重疾一方婚前未尽告知义务的,该婚姻是否有效,主动权或选择权掌握在被隐瞒一方,即对方婚后知道真相后认可该婚姻关系,且一年内未选择申请撤销的,则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后不愿相伴一生,则可以自知道真相时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论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论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论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一、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概念和意义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婚姻关系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明确告知自己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该疾病的病情、治疗方案、可能对婚姻生活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义务的提出,旨在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因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的婚姻纠纷。

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婚姻关系建立在自愿、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

通过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可以确保双方当事人在结婚前对彼此的健康状况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果一方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而一旦发现隐瞒事实,双方可能会产生猜忌、不信任等负面情绪,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有助于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保障婚姻家庭的经济安全。

重大疾病的治疗往往需要较大的经济投入,而患者本人或家庭可能难以承担。

如果一方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能导致对方在婚后承担过多的家庭负担,甚至影响到家庭的经济安全。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有助于降低此类风险,保障婚姻家庭的经济安全。

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体现了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

遵守这一义务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对于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婚姻家庭的经济安全以及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定义和内涵;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可能导致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

这些疾病通常需要长期治疗、昂贵的医疗费用以及对生活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常见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

诚实: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要求双方在订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对方的健康状况,不得隐瞒、欺诈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关于婚前隐瞒疾病对社会带来的影响范文

关于婚前隐瞒疾病对社会带来的影响范文

关于婚前隐瞒疾病对社会带来的影响范文嘿,大家有没有想过婚前隐瞒疾病这件事儿呢?这可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小秘密,它对整个社会都有着不小的影响呢。

就拿那些隐瞒传染性疾病的来说吧。

要是一个人在婚前知道自己有传染病,却瞒着另一半,这多可怕呀!他们婚后的亲密接触很可能就会让对方也染上病。

这时候,这个家庭可就陷入困境了。

生病的人要治病,没生病却被传染的人那得多委屈、多愤怒啊。

而且,他们周围的家人、朋友也可能会受到牵连,这就像一颗小石子扔进水里,泛起的涟漪越来越大。

我觉得这种情况对家庭的稳定性简直就是个巨大的冲击。

家庭不稳定了,社会能安稳吗?肯定不能呀!再说说那些隐瞒遗传病的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不知道彼此存在遗传病的风险,婚后生下孩子可能就会有健康问题。

这孩子多无辜啊!他可能一出生就要面对各种病痛,这对孩子来说是多么不公平的事儿。

而且,照顾这样一个有健康问题的孩子,对家庭来说是沉重的负担。

从社会的角度看,大量这样的情况出现,那社会的医疗资源就会被过度占用。

你想啊,本来医疗资源就紧张,这一来不就更紧张了吗?另外呢,婚前隐瞒疾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咱们这个社会是讲究诚信的,人与人之间信任是很重要的基础。

要是这种隐瞒疾病的行为多了,大家互相之间的信任就会被破坏。

以后人们在交往的时候,可能都会变得小心翼翼、疑神疑鬼的。

这是不是很糟糕呢?我觉得啊,我们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从个人层面来说,每个人都要有责任感,要坦诚对待自己的另一半。

要是自己有疾病,就应该如实告知。

也许有人会担心告知后就结不了婚了,但我想说,隐瞒才是最错误的做法。

从社会层面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更加完善,要保护那些被隐瞒的人的权益,同时也要对隐瞒者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健康、和谐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总之,婚前隐瞒疾病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可千万不能小瞧了它。

我们都要行动起来,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要为解决这个问题做出努力呢!这对我们每个人的幸福生活可是息息相关的哦!。

婚前重大疾病管理制度范本

婚前重大疾病管理制度范本

婚前重大疾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告知与管理。

第三条重大疾病是指可能影响婚姻当事人婚后生活质量、生育能力和双方感情的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等。

第二章告知义务第四条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是否患有重大疾病。

第五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向另一方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包括病情、诊断证明、治疗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告知义务人应当确保告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陈述,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查验与证明第七条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向医疗机构申请出具诊断证明。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学知识和技术,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第九条诊断证明应当由医疗机构盖章,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签字。

第四章撤销婚姻第十条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十一条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撤销婚姻请求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确认婚姻确属可撤销的,应当判决撤销婚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通过以上婚前重大疾病管理制度范本,可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腾讯新闻·热推

腾讯新闻·热推

腾讯新闻·热推【婚礼上发现丈夫偷偷服药,妻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林先生和张女士恋爱一年后结婚,两人感情甚好。

可是就在婚礼的当天晚上,妻子发现丈夫偷偷服药,怀疑丈夫患有疾病,追问其为何吃药。

一开始,林先生只说是吃点保养身体的保健品,但在妻子的一再追问下,林先生松口吐露了真相。

原来林先生多年前患有甲状腺癌,现在已经治愈,但是需要长期服药,不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妻子却认为,丈夫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确实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甲状腺癌”的事实,但这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是本案焦点。

我国《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通常会参考《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重大疾病”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通常来说,这三类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其他疾病能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慎认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本案中,林先生于2017年之前患病,且经手术治疗已经结束,目前恢复状况良好。

法院基于这方面考虑,认为这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女士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幸福婚姻的前提是彼此真诚相待。

当涉及到婚姻选择,尤其是即将结婚时,大家有如实告知对方的义务,不管自己身上有大毛病还是小毛病,都应该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就会产生纠纷。

一方婚前病史,另一方应有知情权

一方婚前病史,另一方应有知情权

一方婚前病史,另一方应有知情权关不羽婚姻中的一方不能以“保护XXX疾病患者的隐私权”为由,侵犯另一方的婚姻自主权和生命健康权近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全面加强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婚前检查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

根据该条例,婚检不再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

但是,这一变化始终存在法律冲突。

因为,另一部涉及婚育的法律母婴保健法自1994年10月27日通过伊始,至2017年11月4日修改,始终保留了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该条的表述显然对婚检有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的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只是行政部门自行其是的事实结果,而不是法律程序的合理产物。

另外,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检自愿化之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徒具虚文,造成了事实上的漏洞。

婚检自愿化推行后的实践结果也颇为堪忧。

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约90万例,从2003年起,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在10年间翻了一倍。

“取消强制婚检”导致生育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失守,与新生儿缺陷率攀升存在明显的关系,新生儿缺陷率攀升无疑会造成家庭、社会的重大损失。

除了考虑“下一代”,婚检更是“婚前病史知情权”的重要保护措施。

“婚前病史知情权”在很多国家已经是婚姻有效性的“标配”,如果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信息,另一方有权主张婚姻无效乃至损失赔偿。

婚检是落实这一知情权的主要方式,比如日本虽然没有强制婚检,但是结婚前互相交换婚检报告已经形成约定俗成的社会惯例。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数次出现因一方隐瞒法定传染病病史,另一方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例。

婚前精神病史该不该告诉对方

婚前精神病史该不该告诉对方

婚前精神病史该不该告诉对方
陈斌
【期刊名称】《家庭医学:上半月》
【年(卷),期】2006(000)021
【摘要】上海许女士来信说,她有个女儿曾患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
2年,现在已上班。

女儿正是谈婚论嫁的年龄,也不断有人提亲。

但我的心中很矛盾:女儿的精神病史如果不告诉给对方,感到既欺骗人家,不道德,又怕婚后病发,对方提出离婚,此时女儿会受到更大的刺激;假如让对方知道,又怕恋爱不成,女儿也会受打击,使原本已稳定多年的病情出现反复,以致前功尽弃。

请告诉我该怎么办?
【总页数】1页(P61)
【作者】陈斌
【作者单位】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医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749.3
【相关文献】
1.一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对方可分得一半吗 [J], 张木生
2.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
解释(三)》第6条 [J], 童付章
3.嫂子红杏出墙,该不该告诉我哥 [J],
4.爱已成往事,婚前赠与该不该返还? [J], 吴丽丹
5.升迁主管该不该先告诉他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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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为告知义务!聪明女人看完,90%都去买保险了!重磅!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为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外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这个条例,把没有保险的人吓了一跳!从前结婚的誓言:"不论是贫穷还是富贵,不管是健康还是疾病,我都爱你、尊重你,直到死亡将我们分离!"再也不能当真,因为以后,另外一半完全可以因为健康问题,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把你抛弃!但这就是残酷的现实!当一个女人,最需要关心、最需要照顾的时候,曾以为是最爱的人却在她心上狠狠的插上一刀!女人不要总被现实打败才想起没买保险!保单也就是您的第二个老公,永远对你不离不弃,忠心耿耿,爱您一辈子!女人爱自己千万别忘了保险现在女人患病被抛弃的新闻比比皆是,女人何为总是输给自己?靠山山倒,靠人人跑,女人别总被现实打败才想起自己没任何保障,还有什么安全感和幸福感!P a p i酱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网络红人,以风趣幽默的风格征服了不少网民,而在年末的最后一个视频,却告诫所有女人:没有保险根本没有安全感!女人最大的底气是自己有份保障,不用看别人脸色,有保险的女人才有对抗风雨的能力和勇气,而保单没有背叛,只有陪伴!法律规定:保险赔款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用分割,与其把希望放在别人身上,做一个倚靠丈夫生存的"全职主妇",不如做一个靠自己,拥有自己专属的重疾保障的"独立女人"!所以,建议各位,在婚前投保一份保险,给自己一份实实在在的健康保障!有保险的女人,哪怕夫妻感情不在了,至少能保住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而没保险的女人如果感情没了,财产更别想保住,到那时真是人财两空,哭都没地哭去。

女人如何通过保险来保护自己!1、重疾险:因为环境因素,空气污染,人吃五谷杂粮,现代人每人一生中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在72%左右,但是社保是不报销进口药,护理费,收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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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该不该告诉对方病史?网友吵翻了!法律这样说......
&ldquo;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无论富裕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

&rdquo; 这句常出现在影视剧中的婚姻誓词,常令人动心不已。

然而,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隐瞒时,这段婚姻你是否还会维持下去?
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婚姻撤销!
婚前病史是否应该告知配偶?结婚后发现另一半隐瞒病史,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申请撤回?21日,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换言之,若伴侣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

实际上,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在不少网友看来,配偶是否如实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是影响婚姻稳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

对于告知配偶自己重大病史的规定,不少网友表示支持,并提到做婚前检查的必要性,甚至分享出自己在结婚前主动了解配偶家族病史的情况。

在支持者看来,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和家族遗传病史,是提升婚姻质量和保护下一代健康的关键。

当然,这一规定也引来网友的争议,有网友疑惑:&ldquo;难道生过病就没有了结婚权?强制说出患病经历,患者隐私权又该如何保障?&rdquo;
了解配偶病史网友:这是我的知情权!
去年3月,28岁的成都姑娘何穗,和相恋8个月的丈夫走进了婚姻殿堂。

恋爱时期,何穗对这个另一半很满意:&ldquo;比我大2岁,挺会照顾人,平时也很文静。

&rdquo;
但何穗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

&ldquo;我以前只觉得老公沉默易悲观,后来结婚了才知道他有抑郁症。

&rdquo;发觉丈夫的抑郁症,源于何穗偶然在丈夫工作单位的抽屉里发现了氟西汀药片(一种抗抑郁药物)。

后来几经询问,丈夫才承认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抑郁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何穗变得紧张起来。

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属于家族遗传,未来这个病会不会变得更加严重?在丈夫坚持吃药的情况下,备孕是否会受到影响?在何穗心里,丈夫的刻意隐瞒更像是对这段关系的不忠。

自从得知丈夫的病情,何穗的婚姻生活也笼上了阴影:&ldquo;他越来越沉默寡言,有时还会自残。

&rdquo;
很长一段时间,何穗回到家就会变得小心翼翼,家里催着生孩子的压力,也只能她独自承担,因为她并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遗传。

&ldquo;难道结婚前,我没有权利知道自己另一半的病史吗?&rdquo;何穗为自己感到不公平。

对此,有着多年婚姻类案件代理经验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ldquo;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的确享有知情权。

同时,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

&rdquo;
在付建看来,婚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其背后牵扯到夫妻双方未来共同的生活,以及生儿育女的问题。

因此,付建认为,民法典该项草案内容,是在要求一方具有&ldquo;坦白义务&rdquo;,即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透露婚前病史我的个人隐私怎么办?
什么病需要如实告知?病到什么程度才需要清楚交代?对患病者而言,要求说出婚前病史确
保对方知情权的条件下,又是否侵犯了患者的个人隐私?
对此,付建认为,对于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隐私权并不能成为其隐瞒病情的借口。

他解释称,隐私权的保护,是以不触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但当隐私权与他人权利乃至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则需要让位于社会利益,隐私权的保护也要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ldquo;个人隐私权不能滥用,也不能扩大解释,当它直接威胁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时,隐私权就会受限。

&rdquo;付建表示,坦白重大病史是尊重配偶的知情权与生命权的体现。

&ldquo;此前,法律法规未明确对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予以确认,而这项草案则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婚姻选择权,知情权更加有了保障。

&rdquo;在付建看来,该项草案的提出,在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对立时,也有了一个孰轻孰重的标准。

那么,什么疾病属于配偶应该坦白的范围?付建解释称,草案中提到的重大疾病范围,可参考《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ldquo;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rdquo;。

&ldquo;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一些指定的传染病,如传染病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rdquo;付建补充。

此外,他解释,诸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除了隐瞒遗传病或传播性疾病,付建提出,也有不少人曾遭遇恶意隐瞒病情结婚后,配偶在短时间内因病去世,另一半却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

陷入此种情况,债务是否还需另一半承担?对此,付建表示,还需从两方面看待这一问题。

&ldquo;首先要看此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rdquo;付建解释,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就有义务偿还。

此外,还需考虑去世一方是否遗留财产,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付建补充,看病债务虽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对另一方隐瞒病情,未尽到诚实守信,坦白告知的义务。

那么去世留下的债务,根据公平选择,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外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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