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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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对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理解

1、它既遵循了学前教育规律,又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两者结合的产物;

2、教育法规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主要适用于国家对教育的行政管理;

3、政策与法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体而言,前者体现一种导向性,而后者则多具有强制性;

4、学习时不仅要了解政策法规的字面意思,更要理解规定背后的用意与精神。

在课程学习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1、课程实际上分为政策法规解读和有关法律问题两大板块,在教学中我们更为偏重后者,因为前者

更多涉及幼儿教育科学与规律,大家将在学前教育学等课程中再次接触。

2、在教师指导下在课外更多地补习有关法律知识。这不仅是教学的需要,而且也有助于大家在今后

的工作中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甚至避免不必要地麻烦。

参考书目

1、张乐天主编.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11。

2、王相荣等编著. 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 新时代出版社, 2008。

3、庞丽娟编. 政府主导创新体制我国地方学前教育改革探索与政策启示.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4、庞丽娟主编. 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5、李生兰等. 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6、周兢. 国际学前教育政策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第一章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概述

一、教育法律

(一)教育法律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与“法”通用,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通行涵义)。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一般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

件。

思考:教育为什么要立法?教育对人类进步、社会发展、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一国要屹立于世

界民族之林,必须要有强大的教育,省域也是同样:湖南建设“教育强省”。

理解教育法律

1、教育法律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关系的一种规范(其中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范畴);

2、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教育活动规范可出自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及社会

团体,而教育法律只能出自国家);

3、教育法律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范(不同于依靠信仰和自律的宗教、道德和习俗)

4、教育法律是反映广大人民利益和教育规律的一种规范(客观规律与主观意志的统一,三个代表)。

(二)教育法律的特点

法的一般特点:

1、国家意志性:

2、强制性:

3、规范性:

4、普遍性:

教育法律的特殊性:

1、权利的主动性、积极性:受教育权的特征

2、对象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指教育关系

3、形式的分散性和集中性的统一:以前者为主

4、内容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恒定与发展

5、人文性:更体现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

二、教育法规

(一)教育法规的含义

教育法规是指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教育法规不同于教育法律,它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部)而非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从属性上看它更倾向于政策,因此往往成为从法律向政策转化的过渡形式。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

1、遵循教育自身特有的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后者是前者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

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先有单行法后有母法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轻重缓急、利益协调

4、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专业法规,易变性

5、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移植与本土化

三、教育政策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教育政策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教育在现代是一个公共性的问题,某些教育政策甚至还具有社会政策的属性,如免费师范生政策等。

(二)教育政策的特点

1、目的性与可行性:主观思维产物,从实际出发

2、稳定性与可变性:相对法律而言更倾向后者

3、权威性与实用性:以具体行为准则、规范出现

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行动牵涉着方方面面

四、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一)联系

1、目的一致性:共同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都都反映人民对教育的要求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2、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前者是制定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前者确

定后又对后者产生影响和制约,后者的位阶高于前者,因此前者必须服从于后者。

(二)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政党或国家机关制定,后者由立法机关制定,后者的制定严于前者

2、执行方式不同:前者执行方式多样,强调规范;后者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强调灵活

3、效力等级不同:后者的位阶高于前者,后者没有规定时方可运用前者,且不能和前者相抵触

五、教育法律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一)联系

1、都是调整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秩序的规范

2、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后者更多是制定的

3、都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都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作为其调整的机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区别

1、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立法机关而后者是行政机关,这也决定了其效力位阶的不同;

2、效力层次不同:后者要以前者为基础,不同与前者相抵触;

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全国有效,后者多半是地方性的。

第二节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体系

一、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的渊源

一般来说,法律的渊源指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

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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