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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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时间: 2016-04-21 14:02:48 来源: 网友评论?0?条•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来源:金祥慧董秘圈1?对外担保的定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不算。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

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其中,担保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经济影响。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

首先,从担保的主体来看,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资格。

这包括良好的财务状况、稳定的经营业绩、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如果上市公司本身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经营困境或者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其担保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或者不合规。

其次,对于担保的对象,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非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这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也不得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提供高额担保,以免承担过大的风险。

在担保的程序方面,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般情况下,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审议通过。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过程中,应当充分披露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便投资者做出合理的判断。

此外,关于担保的额度和期限也有相应的限制。

上市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市场情况有所不同。

担保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定的年限,以避免长期的风险积累。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事项。

一旦发生担保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同时,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余额、逾期担保情况等。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120 120 号 文
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资产
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 款担保业务时,应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 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是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 “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号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续)
办理时提交材料 对外担保定义 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上市公司担保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具有较高风险和复杂法律要求的经济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一、上市公司担保的基本概念上市公司担保,指的是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这些担保行为可能是为了关联方的债务,也可能是为了非关联方的债务。

担保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帮助被担保方获得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上市公司担保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担保都有相应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证券法》则侧重于规范上市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要求;《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操作和监管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三、上市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严格的决策程序。

一般来说,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担保,决策机构和审批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担保对象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那么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上市公司担保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担保的重要环节。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的金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方式、反担保情况等。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需要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出现风险,上市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担保的风险防范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评估担保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六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各上市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特向各位通报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概念和范围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以自身信誉或财力为他人承担债务责任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提供信用担保、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物等。

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2.1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1)董事会决议: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书面备案;(2)标的企业优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被担保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3)申报材料齐全:提供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担保合同等必要文件;(4)社会效益明显:被担保企业的债务用于具有重要经济或公益价值的项目。

2.2 公司内部要求的条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公司内部还应设置一些特定的条件,以进一步确保提供担保的合理性和安全性:(1)风险可控:担保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自身能力承受范围,避免对公司资金流动性造成严重影响;(2)风险分散:限制对同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次数和金额,避免出现集中风险;(3)监督措施:监测被担保企业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权益。

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程序3.1 内部流程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案:拟提供担保的部门或个人向董事会提出担保申请,附带担保理由和担保金额等;(2)审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议,确保担保合理和风险可控;(3)备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决议文件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4)执行:相关部门按照备案决议执行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并制定还款和监督措施;(5)监控:监测被担保企业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权益。

3.2 外部披露根据证券法和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应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担保金额及期限;(2)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用途;(3)担保方式和措施;(4)担保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邓舸摘要:由于政策、经济环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担保的滥用,反而使得巨额资金被占用或逐渐蒸发。

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关联人担保,实质上就是大股东或关联人资金占用及转嫁风险的一种形式。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关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监管作者简介:邓舸,供职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被担保公司的履约能力。

一旦被担保人因为经营恶化、滥用资金等等原因,导致其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就需根据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有负债变为实际负债。

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一旦上市公司由于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诱发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使上市公司陷入绝境。

连环担保的上市公司更形成了担保债务链条,一旦链条中的某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就会影响到一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目前对外担保事项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风险隐患,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历史、现状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在1990年到1994年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互保现象较为少见。

当时,由于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其偿债能力很少受到怀疑。

上市公司因此贷款相对容易。

公司上市后多积极争取配股再融资,市场更多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如何保配以及募资投向改变的情况。

1996年前后起,开始出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担保被控股股东恶意利用的案例。

证券市场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的粤金曼,被拖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股东粤金曼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亿元,这其中,粤金曼仅为粤金曼集团的所属企业水产发展总公司提供的担保就高达亿元。

在上述阶段,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担保的案例有较多的出现。

上市公司 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 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个对外担保细则一、引言上市公司以其资本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为支撑,为了更好地发展和拓展业务,有时需要为相关方提供担保。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对外担保细则。

二、定义和范围1. 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债务或者责任向金融机构、关联方或者实体提供担保。

2. 相关方:指与上市公司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关系的公司、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担保额度:指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上限,包括对单一债务人或者项目的担保金额总计及对一系列债务人或者项目的总体担保金额上限。

4. 担保期限:指担保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担保原则1. 依法合规: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 商业合理:对外担保应考虑盈利能力、可行性和长期风险,确保符合公司战略和风险可控的范围。

3. 公平公正:对外担保应公平对待所有相关方,不得因关联关系或者个别利益关系而偏袒某一方。

4. 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四、担保程序1. 审议程序a) 担保提议:拟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应由关联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

b) 决策程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c) 审议内容:审议内容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额度、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

2. 公示和报备a) 公示披露:公司应依法公示对外担保的信息,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等。

b) 监管报备:根据监管要求,对外担保应及时报备相关监管机构。

五、担保方式1. 信用担保:包括保证、承诺、信用证等方式。

2. 抵押担保:以公司或者第三方持有的房产、土地等财产作为担保物。

3. 质押担保:以公司或者第三方持有的股权、债券等金融工具作为担保物。

4. 保证担保:由关联部门或者关联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

六、风险管控1. 整体风险控制:公司应根据自身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把握对外担保的规模和范围,确保整体风险可控。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自身的管理需要,我们特向各位股东及相关方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明确公司在此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并加强风险控制,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致力于合规经营,树立行业榜样,遵守市场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

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了以下政策和规定,希望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予以认可和支持:1.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将遵守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风险可控:公司将合理评估提供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以确保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3. 获得回报:公司提供担保所获得的回报应当合理,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利益最大化。

4. 信息透明:公司将及时向相关方披露提供担保的相关信息,保障信息透明度。

2.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我们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做出如下规定:1.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2. 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期限和条件应当明确、合理,并通过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审核。

3. 公司对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进行调查,确保债权人具备还款能力。

4. 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以控制风险。

5. 公司只能提供符合其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的担保,禁止提供无关的或违法违规的担保。

3. 相关风险管理措施为了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2.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规范担保流程并严格执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近年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日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担保、风险失控等,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认真审议,重点关注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担保风险等因素,并形成明确的决议。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外担保方面的权限划分,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担保。

二、严格审查被担保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上市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重点审查被担保方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对于关联方担保,应当更加严格审查,防止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对被担保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担保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三、合理控制担保规模和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避免过度担保导致的风险集中。

原则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在为单个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控制担保金额。

同时,要注意分散担保风险,避免对同一被担保方提供过多的担保。

四、规范担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方式、金额、期限、责任等条款。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运营和决策往往对经济市场产生着重要影响。

其中,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这种行为可能是为了支持关联公司的发展,也可能是基于商业合作的需要。

然而,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理,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带来潜在的损失。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涵盖了担保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要求、风险控制等方面。

首先,在审议程序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

具体的审议权限通常根据担保金额的大小、被担保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一般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而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担保规定中的重要环节。

上市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反担保情况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担保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如果上市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此外,风险控制也是上市公司担保规定的关键内容。

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查。

同时,要合理设置担保额度,避免过度担保导致公司承担过大的风险。

而且,上市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规担保,监管部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如果上市公司违反担保规定,未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担保行为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广大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

对外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若不加以规范,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作出如下通知:一、明确对外担保的定义和范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债务担保、合同履行担保等。

二、严格审批程序(一)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形成明确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重大担保事项,如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例如 10%),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加强信息披露(一)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担保的详情,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二)定期报告披露在定期报告中,上市公司应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包括担保余额、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等。

四、风险评估与防控(一)风险评估上市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反担保要求在合理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五、内部管理与监督(一)内部制度建设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审批流程、风险评估方法、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六、违规责任追究(一)上市公司违规对于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对外担保的,证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第一节担保的条件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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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8年03月17号来源:字号:大小中(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

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九、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
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上市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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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8年03月17号来源:字号:大小中(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
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
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
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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