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历年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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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的,主要观点是: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国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1.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二、填空题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2.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为准据法。

5.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2.我国解决自然人住所冲突的冲突法规则是: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5.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2.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

4.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9.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 个成员国。

10.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4.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5.《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在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 。

10.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3.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4.“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6.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8.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9.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分割论。10.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三、判断题

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X)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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