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过错方赔偿损失范围不包括可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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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般应相当于因合同⽆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过错⽅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效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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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1、(1)⽆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般应相当于因合同⽆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2)但是,不得超过过错⽅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效可能造成的损失。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四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效则存不存在违约1、从民法典的⾓度来说,合同⽆效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

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

2、如果合同是⽆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违约⾦是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效,违约条款作为从合同也⽆效,所以不能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般应相当于因合同⽆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过错⽅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效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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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应以预期可得利益为标准

最高法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应以预期可得利益为标准

最高法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应以预期可得利益为标准欢迎关注“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微信公众账号!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ID:wangblawyer)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不良资产投资收购、经营处置以及资管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解决方案,提供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纠纷法律服务;提供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诚邀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zgcpwsw/zgrmfy/ms/201505/t2015 0520_8052213.htm[裁判要旨]1、虽然《委托征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电力公司不具备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由国土局征收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以协议方式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欲发生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予以履行,故当事人预期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得到履行,原审判决以案涉土地拍卖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差价作为电力公司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3、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似认为,在查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须向当事人就是否变更诉请予以释明,可直接作出认定。

工程无效合同赔偿规定

工程无效合同赔偿规定

工程无效合同赔偿规定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
当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二、赔偿责任
1. 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该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 若合同无效是由于双方共同原因造成的,双方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合同无效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 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
-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四、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应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确定,可以采取货币赔偿、物品赔偿或者服务赔偿等方式。

五、违约责任的限制
任何一方对对方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争议解决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赔偿规定自合同无效之日起生效,直至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八、法律适用
本赔偿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九、附则
本赔偿规定作为原工程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本赔偿规定与原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赔偿规定为准。

十、签字盖章
本赔偿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法赔偿损失

合同法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具体包括:第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

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第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

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

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

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

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除保险和保价运输的以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过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时,才可以借助损害赔偿方法。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研究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研究



所谓 无效合 同是相 对 于有效 合 同而言 的,是指 合 同虽 然成
立 , 因其违 反法律 、 但 行政法 规 、 社会 公共利 益, 律对其 效力持 或要约 等法 律行 为为实现 有 明显利 害关 系的人 对他 人的法 律行 法 否 定态度 , 因此被 确认 为无效 合 同。无论 当事人 是否 已经 履行 , 为给 予合理 信赖而 产生 的合理 、 明显利 益 。在订立 合 同的过程 或者 已经履 行完毕 , 都不 能改变 合 同无 效的状 态 。 由于无效 合 同 中, 当事人 具有 以下三种 利益: 履行利 益、 待利益 、 期 诚信利益 。 所
的保护 在于 弥补 受害人 可能遭 受 的损 失。如 果确 因一方违 反先
合同义 务或 基于 故意的心埋造 成他方 丧失订 约机会而 受损害 , 法 律若不 J 以保护就 会有失公平 , J u 同时对 市场交 易秩序 的维 护也会 带来消 极的影 响 。对 消极损 失 的规 范 , 为能 够合理 的得 到赔偿 , 防止滥 用, 失订 约机会 必须严 格 界定 , 国法律 明确规 定下列 丧 我 条件可认 定消极损 失: ) ( 受害人 与第三人 之间确 实 曾经存 在订约 1 机会 :2 一 方违反 先合 同义务造 成受 害人与 第三人 丧失 订约机 () 会 : 3 订约机 会的丧 失必须 是 以违 反先 合 同义务人 的缔约 行为 () 的信 赖 为前提而 产生 的 。
通 方 因过错违反 先合 同义 务, 成对 方当事 人损害 , 法应承 担 造成 他人 的人身或 财产遭 受损 害的 , 过适 用侵权 法加 以解决 。 造 依 的一种 民事责任 。先 合 同义 务 , 是指 在订立 合 同过 程中 , 于诚 如果通 过缔约过 失责任 的人都来解 决损害 固有利 益, 基 势必会混淆 实信用 、公平 原则而 产 生的合 同当事 人之 间应该 履行 的互相保 缔约过 失责任与 侵权责任 的的使用 界限 , 不利于和谐债 法体 系的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引言在商业交易和民事纠纷中,当一方遭受损失时,可以寻求赔偿作为补偿措施。

赔偿的目的是尽量将受损一方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

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包括了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

本文将探讨在赔偿过程中,预期可得利益被纳入损失范围的原因和应用情况。

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由于某种需要赔偿的行为或事件所导致的一方或多方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可能是直接的、明确的,例如财产损失或医疗费用,也可能是间接的、间接的,例如失去商业机会或未来收益的损失。

在赔偿损失的范围中,通常会将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纳入考虑。

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损失发生后可以直接衡量和计算的损失。

这些损失往往是经济性质的,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维修费用等。

因为这些损失是可以明确计算的,所以它们在赔偿过程中往往是容易确定的。

预期可得利益预期可得利益是指一方根据可能实现的事件或交易所期望获得的经济利益。

例如,当一方与另一方签署一份合同时,他们可能希望通过合同获得某种经济利益,例如利润或市场份额的增加。

如果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这些预期利益无法实现,那么这些预期利益也可以作为赔偿的一部分。

预期可得利益的纳入原因将预期可得利益纳入赔偿的范围有以下几个原因:1. 补偿原则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一方能够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状态。

如果只考虑实际损失,而不考虑预期可得利益,可能不能完全达到这个目的。

因此,将预期可得利益纳入赔偿范围是符合补偿原则的。

2. 束缚原则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或交易。

如果预期可得利益在合同中被明确提及并被认可,那么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受损方应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预期利益,那么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这种预期无法实现,受损方应该被赔偿。

3. 公平原则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考虑受损方的合理预期利益。

如果一方合理地依赖于另一方的行为或承诺,而预期根据这些行为或承诺获得某种经济利益,那么受损方应该可以在赔偿中得到补偿。

合同无效损失的赔偿

合同无效损失的赔偿

对于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分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基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

那么当事人提出赔偿的理由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实际审判中态度不一: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因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除法定情形外,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围。

有的法院认为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而产生的合同请求权乃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的请求权。

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多方面的接触,即双方已形成了一种实际接触和磋商的关系;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联系,从而使双方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

侵权责任的发生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首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在双方磋商进入缔结合同的过程中造成的。

一方当事人基于对他方的信赖进行准备工作,支付相应费用。

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该方当事人所受损失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现有利益的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

而侵权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上仅限于现有利益的损失。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果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请求,那么他只能得到对现有利益损失的赔偿。

合同有效履行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将无法得到救济。

而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保障。

最后,基于侵权行为提出请求缺乏依据。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很难确认有过错的一方是否侵害了对方受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而且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主要是合同订立或履行中所遭受的损失,非侵害他人其他权利造成的损失。

二、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损失事实的存在。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承包工程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承包工程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承包工程合同无效怎么赔偿当一份承包工程合同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时,通常意味着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赔偿原则:1. 返还原则: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

例如,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预付款,乙方应当返还;乙方已经为甲方完成的部分工程,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2. 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这一方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例如,如果乙方因为提供了虚假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3. 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利润等间接损失。

这意味着,赔偿应当基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不是基于合同原本约定的利润。

4. 公平原则: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确保赔偿结果公平合理。

基于以上原则,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承包工程合同无效赔偿范本:---承包工程合同无效赔偿协议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__________(无效原因)被认定为无效,现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及利息。

二、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日内,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费用。

三、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原合同无效,该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具体损失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提交有关机构评定。

四、双方承诺放弃因原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一切预期利润及其他间接损失的索赔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无效 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无效 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范围咱来聊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这档子事儿!您想想,合同就好比是两个人之间的约定,要是这约定根本不作数,那造成的损失可咋办?先说这损失的范围,就像是一个大箩筐,啥都能往里装。

比如说,您为了履行这个无效合同,前期投入了大把的资金,这钱不就打了水漂?像租场地、买设备、请人工,这些实实在在花出去的钱,难道就白扔啦?再比如,您因为信赖这个合同能成,放弃了其他赚钱的好机会,这中间的损失是不是也得算?这就好比您本来能走上一条康庄大道,结果因为这无效合同拐进了死胡同,这多冤呐!还有啊,要是因为这无效合同,让您的名声受损,以后做生意都不好开展了,这损失能小吗?这就好像您在市场上的招牌被抹黑了,谁还愿意跟您打交道?而且,有时候这损失还不只是金钱方面的。

您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那可都是无价之宝!您满心欢喜地准备大干一场,结果发现合同无效,这心情得多糟糕,精神上的折磨难道就不算损失啦?举个例子,老王和老张签了个合同,老王要给老张提供一批货。

老王为了准备这批货,又是借钱买原材料,又是加班加点生产。

结果合同无效,老张不认账了。

老王借的钱要还利息吧?加班加点的辛苦费谁给?这损失可大了去了!所以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范围,那可真是方方面面都得考虑到。

不能让那些因为无效合同受了委屈、吃了亏的人白白遭罪。

咱得明白,法律就是要维护公平正义。

不能让那些耍心眼、使坏招,弄出无效合同坑人的家伙得逞。

得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把给别人造成的损失都赔上。

总之,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事儿,可不能马虎,得认真算清楚,该赔的一分都不能少!。

最高法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 -9 第三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2

最高法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 -9  第三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2

第三条 [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背景依据]二、条文演变与起草过程(二) 起草过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关于承包人资质、招标投标的规定出现了不少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不同于普通物品,用途有特定性,通常不适于返还,而折价补偿又涉及鉴定等问题,费时耗力、成本高昂,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支付作出了规定,但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停工、窝工导致的损失如何赔偿却无明确标准。

我们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大量无效合同的背景下,应以《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点,明确相关赔偿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6~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无效时承包人的赔偿责任、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和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第6~7条分别对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作出规定。

该规定与《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第58的规定不尽致,建议进步研究。

我们也认为,原来的表述不妥当,故将征求意见稿第6~8条整合为一条。

对于文字表述,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规定的质量标准”“规定的工期”,后改为“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表述,主要原因是,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属于合同文件的当然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不能排除适用,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比强制性标准更高的标准,故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表述更为适合。

合同无效应该怎么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应该怎么赔偿损失

一、合同无效应该怎么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二、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

2、过错与损失承担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

在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

3、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

4、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因合同无效,保证人的属于从合同,自应随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无过错。

5、无效合同的抵押双方为保证所签订的抵押权协议,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包括未来可得利益

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包括未来可得利益

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包括未来可得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不少⼈签订合约的时候都会加⼊违约⾦这⼀条款,那您知道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可以包括未来可得利益吗?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搜集了⼀些关于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包括未来可得利益的说明,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些帮助。

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包括未来可得利益我们都清楚合同违约,违约⽅就要给守约⽅⼀定的损失赔偿。

具体损失赔偿的⾦额,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来计算。

在计算赔偿⾦额的时候,别忘了未来可得利益也是可以计算在内。

说⽩了,就是在合同履⾏的过程中,由于违约⽅违约,可能因此造成对⽅当事⼈利益受损的情况。

譬如⽣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由于⼀⽅违约,造成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就可以从⽣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这些⽅⾯计算。

确定违约损失可得利益的基本公式: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的损失-受损害⽅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公式解析:1、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的违约⾏为⽽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

通常包括⽣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主要类型。

但可得利益是合同履⾏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付的费⽤。

2、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3、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应包括守约⽅采取合理措施防⽌损失扩⼤的合理费⽤。

但守约⽅未采取防损措施的,应⾃⾏承担扩⼤的损失。

4、可得利益应扣减守约⽅因损失发⽣的同⼀违约⾏为⽽获得的利益。

确定未来可得利益要注意: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不得超过可预见、应当预见的损失。

利益受损⽅在主张未来可得利益时,要着重搜集相关证据。

譬如确实是因为对⽅的违约,导致了⾃⼰本该获取的收益落空了。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不包括履行利益损失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不包括履行利益损失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不包括履行利益损失一、问题提出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产生几个法律后果,分别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在涉及赔偿损失这一环节,除了为了履行合同而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之外,损失的范围是否包含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履行利益损失?二、观点聚焦在一起案例中,就上述问题发生了争议。

甲承包了乙的一个砖厂,签订合同后,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添置了生产设备并修建了生产砖窑。

在甲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履行合同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因乙的过错造成)而被确认无效。

甲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赔偿添置生产设备及修建生产砖窑支出的费用、并要求乙赔偿承包期内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

那么,甲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三、实务解析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虽然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意,但却不能发生合同受法律保护、认可的法律后果。

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其无效的后果即从合同订立之时发生。

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实物,均应当返还。

因合同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各自分担损失。

该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承包经营利润能否得到支持,其实涉及的是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

首先,需要判别无效合同的损失属于什么性质?有人认为是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该种观点不正确,因为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质属于有效合同债务。

而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损失与有效合同债务不同,该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损失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表现为既有财产的减少,即为了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经济费用。

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概念为履行利益(也可称为预期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可以获取的利益。

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

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

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直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已支付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7.间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期待利益、丧失的商业机会、以及因合同无效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

8.信赖损失:指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一方对合同履行抱有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损失。

9.惩罚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实际损失:根据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已支付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2.可期待利益:根据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丧失的商业机会等计算。

3.信赖损失:根据一方对合同履行抱有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损失计算。

4.惩罚性损失: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限额等因素计算。

四、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责任1.因一方欺诈、胁迫导致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因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恶意串通各方应当承担连带损失赔偿责任。

3.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掩盖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损害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违反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诉讼1.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

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限额等因素,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

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合同标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1.返还已收款项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而另一方未履行,则已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收款项。

如果双方都履行了合同,则双方都有权要求返还已收款项。

2.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时,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

3.收缴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收缴。

收缴的财产包括非法所得和因合同无效所取得的财产。

收缴财产的程序和办法,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4.承担行政责任合同无效,如果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承担刑事责任合同无效,如果涉及犯罪行为的,如诈骗、强迫交易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但是,对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诉讼时效应当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包括: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当合同无效争议发生时,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合同无效争议。

五、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审查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禁止买卖的物品和非法劳务等,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doc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doc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如果合同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双方之间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与违约损失赔偿有所区别,不包含可期待利益损失,仅限于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

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处理方法有三种: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及迫缴财产。

在实践和理论中,对于损害赔偿存在着太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围绕着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探讨,下面就由为您介绍总结。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一、问题的引出合同无效所引起的财产关系,仅凭借返还财产一种方式是不能使得纠纷得以解决。

由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例如缔约、履约支出,标的物损耗或贬值等,这些虽不是应返还的财产,但是一种支出,是不该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过错一方向无辜受损方支付赔偿,即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都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侧目应的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

那么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理由是什么?对此有两种看法。

其一侵权行为说,认为,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害,除了法定的情形之外,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围,应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赔偿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另一种观点是缔约过失说,认为,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而产生的损失赔偿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当事人由于自己过失致使合同无效的,应当对信赖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这种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上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差异在于:在责任产生的前提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为缔结合同己进入了实际接触和磋商阶段,形成了特殊的信赖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前,侵权关系的双方不需要有任何特殊关系,只需要侵权损害之事实已经发生。

最高院:合同无效,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院:合同无效,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院:合同无效,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吝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简介】2007年4月1日,王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签订了《砖厂承包合同书》,约定村委将村里一窑厂承包给王某,承包期限为5年,窑厂所需土源由村委提供,用地手续由村委负责办理。

后村委向当地土地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被告知,约定取土之土地为耕地,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故村委的申请未被批准。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返还承包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80万元,具体包括:(1)修建砖窑的费用5万元;(2)因提供不出成品砖,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3万元;(3)购买制砖设备费用22万元;(4)承包期内砖厂可得的经营利润50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村委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经营利润50万元属于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

所购买设备不专属于涉案合同,仍可继续使用,不应全额赔偿,王某也已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但合同无效的确导致了设备在一定期间内的闲置,故酌定折旧费5万元。

王某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对自己所受损失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合同无效及返还2万元承包费的认定,改判村委应向王某赔偿损失9. 1万元〔(5折旧费十3违约金+5修建费用) x70%二9.1]【主要观点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经研究,观点如下:(一)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I)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不包括

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不包括

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甲方:【基本信息】姓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乙方:【基本信息】姓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双方均已了解并确认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承诺其签订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均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得以执行。

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况,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所有款项,并按约定提供必要的承诺和担保,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乙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货物或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质量和时间进行交付,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四、双方应按约定合作完成本合同的履行,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五、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理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货物,并且不得将其转让、转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非法利用。

六、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逾期或拒绝履行其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应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和强制性规定。

以上内容为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的约定,双方均已阅读并确认同意,该约定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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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过错方赔偿损失范围不包括可期待利益《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但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律师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指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其利益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并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履行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信赖利益的赔偿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1、善意缔约人为缔约支付的直接费用,具体又可以包括:订约费用其中包括邮电费用、至订约地或者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与此相关的,善意缔约人所遭受的财产利益的额外支出,包括
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比如因相信合同成立而租赁房屋、雇工支付的费用等;
3、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的损失;
4、现有经营利益的损失,可以包括经营者的利润,也可以包括一般劳动者因此误工而导致的损失;
5、可期待的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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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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