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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云07民终8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江英胡强胜杨艳【审理法官】蔡江英胡强胜杨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边某【当事人】徐某边某【当事人-个人】徐某边某【代理律师/律所】和笋萍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和宁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和笋萍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和宁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和笋萍和宁【代理律所】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院调解庭前调解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2019年11月6日离婚时,虽就婚生女达娲卓玛的抚养问题达成轮流抚养,每个抚养周期为6个月、互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并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9)云0702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但离婚后,双方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孩子的抚养问题,婚生女达娲卓玛一直是与被上诉人生活在一起。
且在离婚案件的执行及本案一审中达娲卓玛均表示愿意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虽坚持按原协议共同抚养婚生女达娲卓玛,但一审基于婚生女达娲卓玛的意愿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达娲卓玛一直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的实际,判决婚生女达娲卓玛由被上诉人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吴某、胡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胡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1【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5098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玲玲;胡永品【当事人】吴玲玲胡永品【当事人-个人】吴玲玲胡永品【代理律师/律所】余江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蔡华东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江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蔡华东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江泽蔡华东【代理律所】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玲玲【被告】胡永品【本院观点】吴玲玲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至于该份证据能否证明胡永品拟证事实,需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与证据综合予以考虑。
根据吴玲玲所述,吴周倩系其与他人所生,与胡永品并没有生物学上父女关系,故胡永品对于吴周倩并无抚养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吴玲玲所述,吴周倩系其与他人所生,与胡永品并没有生物学上父女关系,故胡永品对于吴周倩并无抚养义务。
吴玲玲虽是在其与胡永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有吴周倩,吴周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名字是胡永品,但并不表示胡永品与吴周倩已经构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吴玲玲虽称胡永品早就知道吴周倩与其没有生物学上父女关系,但其该主张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吴玲玲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玲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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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女方)乙方:********(男方)甲、乙双方经******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女儿/儿子******现年******岁,归******方抚养。
二、抚养费的确定1、从*****年*****月*******日起由*****方每月付给*****方*****元作女儿/儿子******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不愿读书为止)。
3、******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的医药费,在*******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担当一半,超过*******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担当。
四、*****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篇二)合同标题: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摘要:本合同旨在对变更抚养权纠纷进行判决,澄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包括摘要和正文两部分,摘要概述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正文详细阐述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请在使用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确保双方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
正文:一、背景和定义1.1 被告方:[被告方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告住址];1.2 原告方:[原告方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住址[原告住址];1.3 变更抚养权纠纷:指关于儿童的抚养权是否应当由原告单独享有的法律纠纷。
孙某1、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2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锋韩智伟袁莉【审理法官】姜锋韩智伟袁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孟某【当事人】孙某1孟某【当事人-个人】孙某1孟某【代理律师/律所】贡海洋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贡海洋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贡海洋【代理律所】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朝阳市龙城区联合小学出具的证明一张、朝阳龙城区茂泽工程施工处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医师证、执业药师证、房屋买卖协议及朝阳街小学五年八班微信群截图、询问孙某2笔录等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儿已年满八周岁一审法院经征询其本人意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孙某2的实际生活状况和个人意愿一审法院认定婚生女儿孙某2归被上诉人抚养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王某与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王某与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76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洋【审理法官】刘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某;肖某某【当事人】王某某肖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某肖某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权责关键词】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49:10王某与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终76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员刘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闫英勋书记员刘桂凤"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抚养权判决书》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女×××(以下简称孩子),现年×岁。
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家庭矛盾,现双方已分居满一年。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孩子归其抚养。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孩子应归其抚养。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2. 被告×××每月支付给孩子抚养费人民币×××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四、证据材料1. 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书;2. 分居证明;3. 原告与被告的抚养权纠纷陈述;4. 证人证言;5. 相关法律法规。
五、审理过程本院依法审理本案,充分听取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六、判决理由1. 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女×××,在双方分居期间,原告一直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等费用,为孩子提供了稳定的生活环境;2. 被告×××虽然在经济条件上较为优越,但与原告相比,对孩子的关心、照顾程度较低;3. 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性格、生活环境等因素,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4. 被告×××每月支付给孩子抚养费人民币×××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云23民终1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丽娜;卢庆彪【当事人】王丽娜卢庆彪【当事人-个人】王丽娜卢庆彪【代理律师/律所】周万艳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万艳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万艳【代理律所】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丽娜【被告】卢庆彪【本院观点】卢庆彪因与妻子王丽娜产生矛盾,于2019年1月将女儿王妤桐、儿子卢宇轩从元谋县王丽娜家中带回贵州省老家生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卢庆彪因与妻子王丽娜产生矛盾,于2019年1月将女儿王妤桐、儿子卢宇轩从元谋县王丽娜家中带回贵州省老家生活。
元谋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云2328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王丽娜与卢庆彪离婚,并判决王妤桐由卢庆彪抚养,卢宇轩由王丽娜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双方收到该判决书后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双方本应按该判决确定内容执行,但卢庆彪未将儿子卢宇轩交由王丽娜抚养。
王丽娜在卢庆彪不愿主动将卢宇轩交由王丽娜抚养的情况下,为避免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伤害到卢宇轩,而未强行将卢宇轩领回抚养的行为并无过错,卢庆彪要求王丽娜支付卢宇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与(2019)云2328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卢庆彪要求变更卢宇轩由其抚养和要求王丽娜支付王妤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正确,但判决由王丽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卢宇轩的抚养费800元不当。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曲某程某1【当事人-个人】曲某程某1【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谷云鹏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博谷云鹏【代理律所】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辽宁晟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四张照片,欲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暴力倾向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因该组照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准许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正确;二、原审对抚养费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其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就多次殴打过上诉人与孩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虽提供了照片证明其被上诉人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但依据照片体现出的严重程度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存在严重暴力倾向不符。
照片拍摄时间为2018年,即使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孩子现已满12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不能履行父亲责任或对孩子会造成不利影响。
考虑到上诉人再婚期间又生育了一名子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陈某、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8【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46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项颖王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潘某【当事人】陈某潘某【当事人-个人】陈某潘某【代理律师/律所】李辉新疆尊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辉新疆尊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辉【代理律所】新疆尊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潘某二人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0 13:29:30陈某、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66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新疆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被上诉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潘某父亲已去世,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由被上诉人父母帮助抚养”有误;2.陈某系被诱导离婚,《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将抚养权变更给陈某更有利于婚生子成长。
婚生子在双方离婚后主要仍跟随上诉人生活并由上诉人照顾,亦多次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潘某工作性质不稳定,其将孩子送至户籍地温泉县塔秀乡寄养,客观上无法亲自对孩子尽到抚养及监护责任;4.潘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未尽抚养义务,本案属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律某、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某、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5【案件字号】(2022)辽05民终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解芳刘杰【审理法官】张艳玲解芳刘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律某;徐某1【当事人】律某徐某1【当事人-个人】律某徐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本院观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徐某2在一审调查时陈述:爸爸有时候打麻将,考试不好会打她,愿意跟妈妈在一起生活。
再查明,律某在海城市王石代千服装厂工作,已购买海州管理区东关街新东委新东方首府三期新东路99栋3单元13层121号房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律某与徐某1在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了子女归徐某1抚养,然而徐某1在抚养孩子期间有打麻将不良嗜好及孩子考试不好打孩子的不良行为,且孩子经常由其奶奶照料,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现律某已买房有固定住所及收入,征求孩子意见也愿意随母亲生活,孩子由母亲照顾更方便,故律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法律规定,徐某1在律某抚养孩子期间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综合徐某1的实际情况和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徐某1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700元。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案件背景。
这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啊,就像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紧紧拽着孩子抚养权这根绳子,谁也不想松劲儿。
原告和被告曾经是亲密的伴侣,可现在却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站在了法庭的两端。
孩子呢,就像一颗珍贵的明珠,被双方都视若珍宝,这也让这个案子充满了浓浓的火药味。
二、庭审情况。
在法庭上啊,那可真是热闹得很。
原告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诉说着自己对孩子的爱,说自己如何如何细心照顾孩子的吃喝拉撒睡,就差没把孩子每天吃几颗米都数出来了。
还说自己为了孩子,学了多少育儿知识,就像一个育儿专家似的。
被告也不甘示弱啊,大声地讲着自己对孩子的规划,什么要给孩子上最好的学校,请最好的家教,带孩子去世界各地见世面。
而且啊,被告还拉来一群亲戚朋友当证人,证明自己家庭氛围有多好,孩子在这边会有多幸福。
法官我呢,就像一个裁判,要在他们俩的七嘴八舌中,找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案。
这可不是个轻松活儿啊,就像在一团乱麻里找线头,得特别细心才行。
三、判决依据。
经过仔细的调查和权衡,我们主要考虑了这么几个方面:# (一)孩子的生活环境。
孩子从出生到现在,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原告身边生活的。
周围的邻居也都知道,原告把孩子照顾得井井有条。
孩子熟悉的小床、熟悉的玩具、熟悉的小伙伴都在原告居住的那个小区里。
要是突然改变这一切,就像把一棵已经扎根的小树苗连根拔起,再种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对孩子来说肯定是个不小的冲击。
# (二)双方的经济状况。
被告虽然经济条件还不错,能给孩子提供很多物质上的享受。
但是啊,原告的经济状况也足以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
孩子还小,他需要的不仅仅是钱,更多的是陪伴和关爱。
在这一点上,原告能给予孩子更多的时间陪伴。
就像一句老话说的,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对于孩子来说也是一样的。
# (三)双方的教育理念。
原告注重孩子的品德教育,想让孩子成为一个善良、有爱心的人。
被告呢,更侧重于孩子的学业和技能培养。
孩子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孩子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关于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
原、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如果是未婚生育可表述为双方曾有恋爱关系并育有子女),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如果未婚生育则表述为于[孩子出生时间]生育一子/女),后因[阐述离婚或分开的大致原因],双方感情破裂,于[离婚日期]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未办理离婚手续,表述为双方分居)。
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孩子姓名],[孩子出生日期]出生。
在离婚(或分居)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二、双方主张及证据。
1. 原告主张及证据。
原告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原告表示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月收入为[具体金额]元,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物质生活保障。
为证明其工作情况,原告提交了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
原告称自己的居住环境也非常适合孩子成长。
目前居住在[详细居住地址],居住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周边有学校、医院、公园等配套设施,孩子上学、就医、休闲都很方便。
并且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小区周边环境的照片等证据。
原告强调自己对孩子的生活照顾和教育规划更用心。
在日常生活中,一直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例如每天亲自为孩子准备营养丰富的饭菜,辅导孩子功课等。
提供了与孩子相处的照片、孩子的学习成绩报告等作为证据。
原告还表示自己的家庭支持系统更完善。
自己的父母身体健康且愿意帮忙照顾孩子,他们有着丰富的育儿经验,能够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
提交了父母的健康证明以及父母的书面声明,表示愿意协助原告抚养孩子。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法院审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胡某之间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现
依法公开宣判如下:
一、案件概况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其与被告胡某之间的抚养协议,以获得更适当的抚养安排。
被告胡某则主张维持现行的抚养安排。
二、法院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以下事实成立:
1. 原告马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名为小A。
2. 根据先前的法院判决,小A的抚养权由原告马某行使,被告胡某
享有探视权,每月一次。
3. 原告马某主张,小A目前已经年龄较大,需要更多的独立时间,
因此请求变。
李某、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2【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2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岩程义明王宇明【审理法官】王岩程义明王宇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郭某【当事人】李某郭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郭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依照《离婚协议》,被上诉人与郭万达一起生活,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现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有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以及被上诉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上诉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主张婚生男孩郭万达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因无充分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谢某、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5【案件字号】(2021)吉08民终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宝明孙晓琦李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某;李某【当事人】谢某李某【当事人-个人】谢某李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谢某与李某虽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仍应对婚生女谢佳慧承担抚养义务,现双方同意婚生女谢佳慧变更由李某抚养,故谢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谢某与李某虽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仍应对婚生女谢佳慧承担抚养义务,现双方同意婚生女谢佳慧变更由李某抚养,故谢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吉林省农村居民收入及支出标准,结合婚生女谢佳慧的实际需要,一审法院酌定谢某应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谢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1、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1、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1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兴棠王宇明程义明【审理法官】杨兴棠王宇明程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1;王某【当事人】刘某1王某【当事人-个人】刘某1王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
经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25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男孩刘某2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其后刘某2随上诉人及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祖父母帮忙照顾至今。
刘某2现年九周岁,被送至寄宿制学校读书,每周回家一次,由祖父母接送并负责日常生活。
因此即使如上诉人所述刘某2现愿意随被上诉人王某生活,但因王某现既无固定收入,亦无固定住所,而其母亲先天耳聋,父亲身有残疾,无力帮助照顾子女。
同时因上诉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能提供被上诉人的生活条件、居住环境及经济基础优于上诉人、由被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现有的经济状况及生活条件,并考虑到刘某2多年来的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便利性后,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角度出发,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杨某1、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1;何某【当事人】杨某1何某【当事人-个人】杨某1何某【代理律师/律所】张殿军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吕建功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梁宇辽宁申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殿军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吕建功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梁宇辽宁申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殿军吕建功梁宇【代理律所】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申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关于婚生子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的抚养权问题,婚生子杨某2现与母亲何某共同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婚生子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的抚养权问题,婚生子杨某2现与母亲何某共同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且婚生子杨某2已年满八周岁,能够表达真实的意愿,其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何某一起共同生活。
原审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从孩子的主观愿望及客观实际综合考虑,认为杨某2由何某抚养,并无不当。
现杨某1提出何某患有抑郁症,不适合抚养孩子,但未能提供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何某二审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其心理健康,故对杨某1提出改判婚生子由其抚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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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女,XXXX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1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富塘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蒋佳送,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熊林芳,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男XXXX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122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何亚男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佳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西安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于20xx年在一起同居,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xx年10月2日生儿子李**。
20xx年6月25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因感情不合,20xx年5月5日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
现今女儿李**实际上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实施家庭虐待,女儿李**不敢与被告在一起生活。
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第月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内举证如下: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20xx年5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双方约定女儿李**由被告抚养成人;3、
xxxx信息扫描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
被告李**未予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的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力,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系同村人,双方于20xx年同居生活,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xx年6月25 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10月2日生儿子李**。
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xx年5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
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李**不好,女儿李**不愿随被告李**生活,实际上一直随原告唐家璇某生活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xx年9月10日以前两次xxx联系被告李**协商其女儿抚养问题被告均予以拒绝。
女儿李**表示愿意随唐**生活,原告唐某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离婚时虽约定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在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不好,女儿李**实际一直随原告唐某生活,被告李某未尽抚养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女儿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唐某放弃要求被告李**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推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所生女儿李**由原告唐某自行抚养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