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工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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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G206小关至桐城段公路改(扩)建工程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一、安全培训目的
1、提高安全意识;
2、提供管理思路;
3、掌握安全知识;
4、明确安全职责;
5、提出管理要求;
6、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培训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安委会2012年11月
21日颁发)
三、项目安全管理
(一)提高安全意识
1、死亡事故对企业影响巨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3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 0o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
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
(2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
(3)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 、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
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个人处罚严重(经济、行政、刑事)
30日。
60日。
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
(1 )经济:直接处罚金,扣除效益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一把手的影响。
(2)行政:分公司经理降级使用,且两年内不能提拔,其他相关人员一并降级;项目经理降级使用,且3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不得升级升职。
(3)刑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死亡事故导致个人家庭破碎
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卜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五条丄厂、矿山、
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
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
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
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
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
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十、安全技术规范(节选讲解)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 ;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30-2011 ) ;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等。
受教育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