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及文物保护目标及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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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明施工及文物保护目标及保证措施
1.1.文明施工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
1.2.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2.1.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1.2.1.1.松散材料扬尘的管理措施
⑴水泥必须设置水泥仓库,下面用木方铺防水卷材或塑料布垫起30cm,卸货时严浸抛散;或者使用密闭水泥罐。
⑵砂子、石子等松散材料在现场必须用塑料布或帆布进行覆盖,随用随清,卸货时严禁抛散。
⑶回填土施工时,拌合白灰与回填土时、禁止抛散,以免产生扬尘。
⑷施工现场松散材料堆放处及时清理,以减少扬尘。
⑸根据实际进度确定松散材料进场时间,不得进场过早。
⑹四级(含四级)以上大风,禁止产生扬尘作业。
1.2.1.2.搅拌站降尘管理措施
⑴搅拌机进场前,用轻质类心板做好密闭式搅拌机作业棚,并安装好喷雾水龙头,进行定时空中降尘。
⑵搅拌站内及四周操作面、道路,派专人经常洒水湿润,防止扬尘。
⑶向搅拌机倒入粉装外加剂,先提前将外加剂称量好,装入塑料袋中,再慢慢倒入。
⑷搅拌站内不得存放多余的水泥,砂子,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剩余材料及时入库或归堆。
1.2.1.3.施工过程中降尘管理措施
⑴施工现场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派专人负责洒水、清扫。
⑵四级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
⑶回填土施工时,掺拌白灰的回填土禁止抛洒,以免产生扬尘。
⑷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运土方、渣土及散粒材料时必须使用防尘专用车辆,以防沿途遗洒扬尘。
⑸建筑垃圾装运时、如果太干,提前洒水湿润后再装车,以减少灰尘污染环
境。
⑹与劳务、物资供方签订环保协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
1.2.2.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进行硬化,场内道路两侧、材料堆放区用固定护栏设定明显区域界限。各区明显位置悬挂黄底黑字区域公示牌,公示牌上标明安全文明施工区域性质名称和责任单位、责任监护人。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石方必须进行覆盖,土石方施工必须湿法作业。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异常天气时,严禁拆倒微细颗粒材料的作业。
1.3.文物保护保证措施
1.3.1.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⑴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工程部、科学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各工区施工前应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咨询现场是否为文物保护区。在施工中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⑴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哄抢文物,并尽快报告业主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好文物部门的工作。对施工队伍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禁止施工队伍私自盗挖古墓、文物。
⑴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分工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工班设文物保护员。认真组织工区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国家《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
⑴安保部为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物保护日常工作,对项目经理部所属工程的文物负有监督、检查、管理和上报的责任。
⑴各工区必须成立文物管理小组,并对小组内人员进行明确责任分工,使责任落实到人。
1.3.
2.文物保护措施
⑴对各部门所承担的文物要确保它的安全稳定。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损坏文物、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
⑴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警示牌。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⑴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职责。
⑴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
⑴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发现文物地段,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数不少于两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空岗、漏岗、赌博、酗酒滋事现象的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
1.3.3.文物保护奖罚制度
⑴实行文物保护奖罚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⑴文物保护人处理原则:根据各工区保护文物的当事人或部门在文物遗失或损坏的轻重大小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⑴各工区、作业层
①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②走私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珍贵文物。
④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⑤各工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私自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工区领导滥用职权,非法占有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摧毁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⑴奖励办法
经各工区通过对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文物保护执行情况,结合上级安全质量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能够严肃认真执行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工区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加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