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上市实务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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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发行人是否拥有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独 立业务,是否存在发行人高管在控制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并兼任执行 董事的情况。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和上市公司再有同样 的业务。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但 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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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要对其他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 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 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要 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对注册制的误解
发行申请不再审核
注册制会一步到位 上市无门槛,审核无否决
不再对持续盈利能力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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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注册制改革
1、以《证券法》的修订为前提;
2、以谁作为审核的主体(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分工);
3、两个交易所标准的协调; 4、审核节奏与发行价格的监管; 5、再融资的下放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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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
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
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发行前后规模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 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 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
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 未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是第一大股东),目的是要 求公司保持稳定和持续发展与盈利。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五)财务与会计要求 总的要求: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
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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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都是由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细 致的审核,都是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作为基本原则, 而信息披露审核的重点,又都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 信息——持续盈利能力及相应的风险揭示。 目前,只有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台湾是采用注册制 ,而英国和香港还是采用核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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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二)公司主体资格与独立性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资产 完整(房屋、土地、商标、专利等与经营有关的所 有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五独 立),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证监会规定的36个月之内 的违法行为。(安全事故发生日和处罚通知下发日)
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单一业务要求: 主板和中小板没有单一业务要求, 创业板有单一业务要求 。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二)公司主体资格与独立性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
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项目 原办法 新政
批文发放时 通过发审会后视情况 通过发审会、落实会后 间 不确定性大 事项即获取批文 批文有效期 发行时点 6个月 12个月
证监会窗口指导一般 发行人自主选择证监会 获取批文后尽快发行 不再控制发行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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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主要规范文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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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总体要求
企业的前生、今世和来生;
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过去的历史是清白的,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的;
现在是符合法规要求的、没有违章、违规、违法;
未来公司的业务和盈利是持续的,募集资金效益是实
实在在的。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总体要求 2013年11月《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指导意见》中审核思路发生改变:
范主板和中小板报会企业;2、《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创业板报会企业;3、《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规范问答》;6、《会计监管风险提示》;7、《关于进一步提 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4号文;8、《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9 、《关于做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 复》;10、证监会发行部、创业板部的各项备忘录
企业上市实务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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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
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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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注册制的定义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 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 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 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 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 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 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证券主管机 关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Fra Baidu bibliotek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的情况。(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拟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不存在同业竞争(红线)。关联交易的比例不能 过高,决策程序和披露符合要求,特别是关联交易 的价格是否公允,公司的业绩来源是否主要依靠关 联交易是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在核算 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关联方之间显 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 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 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在申报期内受 到过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通 常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 对于金额特别大的处罚,应当如何判断?在一些情 况下,这种处罚往往也能拿到有权部门的“不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董、监、高受处罚情况。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过去可以做出承诺,现在是红线)。发行人应披 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发行人关联交易问题:恶意隐瞒关联方,后果很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
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信
息披露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充分,风险的揭示和披露是否全面和到位。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一)主板(中小板)发行股票要求 盈利能力和期限: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
严重。保荐机构核查时,发现报告期内有的关联方,
就必须要充分披露,不管现在是否非关联化。对于 关联交易,要充分披露程序上的合规性、交易的内 容、比例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 (过去曾规定不超过30%,目前要求比例较低,主要 看对盈利的影响情况)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四)近三年内公司的稳定性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 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 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 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股票发行审核以
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发行各个阶段(辅导、受理、
定价、配售)信息披露更及时、充分、透明;浅白、
可读性、重点突出;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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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注册制的定义
肖主席财经年会上的讲话:各个国家和地区,实行 注册制改革做法都不完全一样。当然,有一个基本 的特点,就是股票发行审核一定要以信息披露为中 心,证监会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发行人信息 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审核,但是,不对这个 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持续盈利能力做出判断,而交由 市场、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真正还权于市场,还权 于投资者。大家千万不要误解,注册制就是登记生 效制,不是这样的。股票发行不是不要审了,更不 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4
各直营店和加盟店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方式,不
同渠道采购的数量及金额,主要供应商等情况,
报告期各期采购、加工、配送的覆盖比率等详细 信息的披露。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一、IPO新政要点
核准制的定义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 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 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 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 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 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 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2013年11月30日颁布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 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 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 ,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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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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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审核端的改革措施
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1 受理即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和完整。
2 3 4 5 6 7 8 9 预披露后,财务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文件不得前后矛盾 被受理即担责,审核中发现重大问题,移交稽查
明确发行人、中介机构、审核部门和投资者相关责任, 监管机构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强化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财务信息质量(发审会前财务抽查) 明确在审企业可以发行公司债 受理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等决定 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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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钩:老股转让数量 — 募集资金 — 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限制老股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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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新政要点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 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会计核算表现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采购、付
款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其中涉及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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