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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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环保部

负责对各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台帐。

第四条设备工程部

负责在线设备监督管理及备品备件、在线消耗品采购。

第五条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稳定运行,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

第三章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

第五条各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设备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

(一)设备采购合同。

(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通知等文件)。

(三)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

(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五)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六)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报告。

(七)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设备产品认证文

书。

(八)设备出厂合格证。

(九)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十)一年的监测数据结果,月数据台账(台账中的异常数据要有原因分析和相应整改记录)。

(十一)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

(十二)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应有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和运行维护协议。

第四章监控设备运行管理

第六条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建立在线监测数据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年报。

第八条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排除全过程记录备案制度,排污单位应留存巡查记录、故障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给予的批复文书、维修过程手工监测数据报表、设备修复启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各单位统一使用国家定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格式。包括在线监测仪日状况报告表、在线监测仪月状况报告表、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公司环保部提交书面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6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若6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恢复运行的期限,同时申请环保部启动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数据报送环保局,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停产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运的需报环保

部,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当流量监测部件、污染物分析部件等关键部件发生故障时,经维修后在正常运行前必须对仪器进行比对校验,经确认其监测性能恢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十四条为了保障设施运行正常,及时消除隐患,各排污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在线设备运行,掌握各项操作技能。环保部每天查看监测结果和数据传输情况,出现超标、数据不变、数据为0等情况时须立即查找原因,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遇法定节假日可往后顺延,于上班第一天上报。

第五章设备验收要求

第十五条设备验收要求

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比对合格后,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常使用。验收申请资料包括:

(一)设备验收申请红头文件;

(二)设备运行技术报告;

(三)验收监测报告;

(四)联网证明;

(五)设施运行一个月的数据;

第六章日常自检要求

第十六条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见附件)自查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单位须每季度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人工比对监测。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保存在线设备打印出的监测结果,保留一年数据。对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要留存复

印件,原件及时粘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

第七章考核

第十九条环保部将对各单位的在线设备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单位在线数据传输情况、监测站房规范建设情况、现场设施运行和维护记录等进行抽查,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标准要求实施考核。

(一)现场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二)现场运行记录不规范的。

(三)监测站房未按要求建设的。

(四)每日报数不及时的。

(五)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数据的。

(六)出现异常数据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环保部报告的。

(七)未及时将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原件及时粘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的。

(八)标气耗尽或超期未提前上报采购计划的。

(九)收到采购计划未及时采购造成标气耗尽或超期的。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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