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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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
洽商记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图纸会审
1)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
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按建筑、结构、安装等顺序整理、汇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图纸会审纪要是正式文件,不得在纪要上涂改或变更。
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
(2)设计变更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
2)建设(监理)单位对提出的修改意见,须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
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内容的修改,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
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于设计变更汇总记录。
(3)工程洽商记录
1)工程洽商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满足设计变更记录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记录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
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内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
(2)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3)涉及政府监管内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未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5)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