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之间到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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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之间到底的区别:
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1总则
1.1目的: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实现。
1.2设计变更、洽商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四方)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问题的文件记载,其目的是弥补设计的不足及解决现场实际情况。凡施工过程中遇到做法的变动、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或为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等情况,均应通过设计变更、洽商予以解决。
1.3设计变更由设计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局部修改。洽商分技术洽商与经济洽商二种,经济洽商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纯粹的经济协商条款,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它由经营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1.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工程施工、验收和改建、扩建和维修的重要依据,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设计变更、洽商的办理
2.1设计变更、洽商的提出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三种情况。2.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图纸所作的局部修改。它一般直接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四方签字生效。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
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3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是指建设单位基于某种想法,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局部变更。此时变更一般必须通过设计,并经四方签字生效。
2.4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是指施工单位针对原设计图纸中某些矛盾处的更正,或在满足设计的前提下,因现场施工条件改变或受施工能力限制而对原设计提出的技术洽商。
2.4.1技术洽商一般由施工单位栋号技术负责人经办,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但对于重要技术洽商,如影响主要结构和使用功能内容的洽商,应上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办理。
2.4.2办理技术洽商时,经办人应综合各专业、各部门情况,谨慎从事。当某专业的项目变更对其他专业有影响时,必须事先与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协商,各专业本着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方便施工的原则,共同确定变更方案。
2.4.3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分包单位的设计变更与洽商,必须通过总承包单位办理。
2.4.4技术洽商应与经济洽商分开办理。但在办理技术洽商时,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对内容超出合同以外或涉及经济上的增减的技术洽商,应事先与工程、经营人员沟通,在经济问题得到落实后再签认。
2.5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2.6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要随施工进度及时办理,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宜。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应先签后干,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在签字未齐全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2.7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上应避免涂改。若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某一方不同意某项条款而进行涂改时,应重新办理。
2.8各项目经理部办理的洽商必须及时抄送预算、翻样、测量、质检以及水电等相关部门。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
3.1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采用规定表格,其中:
3.1.1“工程名称”一栏中,工程名称必须与施工图图签一致。对于群体工程,除冠以群体工程名称以外,还应注明单位工程名称。
3.1.2“记录内容”一栏中,均应详细注明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图纸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必要时附图示之,以利后期查询和追溯。记录内容必须条理清晰,明确具体,用词准确肯定,
不得有模糊词语,文字及图示表述清楚,深度满足施工和预算的需要。
3.1.3在签字栏中,四方签字必须齐全。若设计单位授权建设(监理)单位代为签字(如设计单位在异地时),则必须有设计单位的书面委托书。设计变更、洽商为多页时,必须张张签字。
3.1.4若在后期设计变更、洽商中,有对前期某一设计变更、洽商或其中某条内容重新更正的情况,则必须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洽商中第几条内容作废”的字样,同时在前期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相应位置处标出范围,写上“作废”的字样,并注上后期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日期、条款及编号。
3.2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正本四份,四方各存一份。若群体工程中有几个单位工程同时使用同一份“设计变更、洽商记录”,项目资料员必须按单位工程个数如数复印归档,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签字、日期,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3.3施工单位在收到或办理完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后,除及时将原件交给资料员归档以外,栋号技术负责人还必须做好相应技术交底。
3.3.1设计变更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3.3.2做好竣工图草绘工作。栋号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地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中相关内容按竣工图编制要求改绘在有关图纸上,以指导施工和方便将来竣工图的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