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总结4页(同名4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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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诉考点提示

2013年民诉考点提示

1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比】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是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

【比】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主张。

判决不得超出诉讼请求。

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分为积极的(肯定的)和消极的(否定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分为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4(1)概念:独立的诉。

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一审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②二审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5(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权利相同;权利对应;(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3)辩论原则:①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②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③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

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④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4)处分原则:有权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考法:①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③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法院可以干预。

(5)诚信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法条:①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学科,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民诉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的主体。

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抗辩,法院则行使裁判权。

此外,还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如第三人和公诉机关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定条件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

二、管辖权和受案条件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地域、案件性质和案值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如专属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等。

受案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要求,比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的清晰等。

三、诉讼的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提交和诉讼请求的表达等。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的行为,其中包括辩护事实和抗辩理由等。

法院依法对起诉和答辩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四、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举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

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据举证方的证据重要性和证据能力来进行认定。

五、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审判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等。

审判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六、上诉和再审当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判一审判决的行为。

而再审是指在一审和上诉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违法,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和再审都是对一审判决的复查机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民事诉讼法2013考点总结4页

民事诉讼法2013考点总结4页

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总结4 页作者:日期: 2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 2013版考点提炼(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证据提交时间 )7立,5转15答30查 3避3开庭通知(5、15最多);审结:一审 6延6,其余全3月(二审可延长); 再审申请 6月期限;执行申请 2年期限,可中止、中断、延长;回避和先执行复议一次;再审原判停止执行、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人身和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 基本原则:合议、回避、 公审、两审;民诉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合法,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3■对等:国外与我国 对等(非平等);少数民族例外照顾(变补法规由 省人大批准,人大备案 二、一审管辖权划分(管辖权异议 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未提出审理时发现的 法院裁定移送)1■级别管辖:1)基层:一审;2)中法:重大涉外(标的额大件、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众多) 影响或最高法指定(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级和基层法院管。

海事、海商案由海事法院 管);3)高法:辖区内重大影响;4)最高法:全国重大影响或应管的。

2■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原则(户籍地-原被告户籍注销归被告居住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 则注册登记地):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则归经常居住地;多个被告所在地不同, 各该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向其中一个起诉,都起诉由最先立案者管辖(不得移送给后一家)强制教育或对下落不明及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 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原告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则归居住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都离开先被告居住地后)特定的地域管辖:a 合同纠纷 归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b 保险合同纠纷 归被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c 票据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d 公司设立解散利润划分归公司所在地;e 运输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f 侵权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 g 船舶事故赔偿纠纷 归被告所在地或事故(行诉不调解) 、辖区重大 ;2 )原告所在地特例:被告 被拘禁、 。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适用原则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争议金额、案件性质等确定适用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和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民事案件。

2. 简化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确定适用范围,案件性质相同的,简化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三、诉讼主体1. 原告:民事诉讼的发起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 被告:诉讼被告方,享有辩护和举证的权利。

可以提起反诉的权利。

3. 第三人: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诉讼。

四、起诉和受理1. 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一般情况下书面起诉为主。

2.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

3. 立案和不予立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五、证据1.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勘验等。

2.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事实的反面。

3. 证据的认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为合理性和充分性。

六、调解和和解1. 调解程序:适用于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情况。

2.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和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当事人的限制。

七、判决和裁定1.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形式:判决书适用于裁决争议的案件,裁定书适用于暂时性和程序性决定的案件。

2.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上诉和再审1. 上诉条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需符合上诉条件。

2. 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再审条件。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总结4页

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总结4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提炼(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证据提交时间)7立,5转15答30查3避3开庭通知(5、15最多);审结:一审6延6,其余全3月(二审可延长);再审申请6月期限;执行申请2年期限,可中止、中断、延长;回避和先执行复议一次;再审原判停止执行一、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基本原则:合议、回避、公审、两审;民诉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合法,调解不成及时判决(行诉不调解)3.对等:国外与我国对等(非平等);少数民族例外照顾(变补法规由省人大批准,人大备案)二、一审管辖权划分(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未提出审理时发现的法院裁定移送)1.级别管辖:1)基层:一审;2)中法:重大涉外(标的额大件、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众多)、辖区重大影响或最高法指定(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级和基层法院管。

海事、海商案由海事法院管);3)高法:辖区内重大影响;4)最高法:全国重大影响或应管的。

2.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原则(户籍地-原被告户籍注销归被告居住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则注册登记地):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归经常居住地;多个被告所在地不同,各该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向其中一个起诉,都起诉由最先立案者管辖(不得移送给后一家);2)原告所在地特例:被告被拘禁、强制教育或对下落不明及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原告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则归居住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都离开先被告居住地后)。

3)特定的地域管辖:a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b保险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c 票据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d公司设立解散利润划分归公司所在地;e运输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f侵权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g船舶事故赔偿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或最先到达地或加害者被扣留地;h共同海损纠纷:最先到达地或航程终止地或共同海损理算地。

13年 民事诉讼法背诵版

13年 民事诉讼法背诵版

2013民事诉讼法课程精华第一章诉、基本原则和制度 (1)第一节诉 (1)第二节基本原则 (1)第三节基本制度 (2)第二章当事人 (3)第一节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3)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3)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4)第四节诉讼第三人 (4)第三章管辖 (5)第一节级别管辖 (5)第二节地域管辖 (6)第三节裁定管辖 (8)第四章证据与证明 (9)第一节证明对象 (9)第二节证明责任的分配 (10)第三节证据的学理分类和法定种类 (10)第四节证据收集和证明程序 (12)第五章诉讼保障制度 (12)第一节保全 (12)第二节先予执行 (13)第三节强制措施 (13)第四节期间与送达 (14)第五节代理 (14)第六章诉讼调解与和解 (15)第一节调解的适用 (15)第二节调解书 (15)第七章一审普通程序 (15)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15)第二节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16)第八章一审简易程序 (17)第九章二审程序 (18)第一节上诉 (18)第二节审理 (19)第三节裁判 (19)第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20)第一节再审程序的启动 (20)第二节再审程序的裁判与调解 (22)第十一章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 (22)第一节特别程序 (22)第二节督促程序 (24)第三节公示催告程序 (25)第十二章民事执行程序 (25)第十三章仲裁法 (28)第一节仲裁协议 (28)第二节仲裁程序 (29)第三节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31)第一章诉、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诉考点一: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积极)或不存在(消极)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财物、作为、不作为)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考点二:反诉▲思考o(>_<)o怎样判断是反诉还是反驳?注:反诉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是否定对方的主张主体要求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时间要求本诉举证期限届满前管辖要求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程序要求适用同一的诉讼程序牵连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第二节基本原则考点一: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江伟民事诉讼法2013最新版讲义

江伟民事诉讼法2013最新版讲义

江伟民事诉讼法2013最新版讲义江伟《民事诉讼法》必背讲义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及其成因所谓冲突,是指人们因利益和态度的不协调和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按冲突的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分为:(1)民事冲突;(2)刑事冲突;(3)行政冲突。

民事冲突又称作民事争议或曰民事纠纷。

以民事冲突的主体特征为标准,民事冲突又可分为:(1)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2)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冲突;(3)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冲突;,(4)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5)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6)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冲突。

民事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难以概括穷尽的。

择其要者有:一类是与人身权益相关的民事冲突。

二类是与财产权益相关的冲突。

民事冲突的成因是相当复杂的。

它有人的个性民事诉讼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独立的、完整的法典还是清朝的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将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同时亦开始重视法制建设。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982年12月起开始试行,至此,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

在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试行10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并参照国外的有益作法,立法机关组织力量几经修改数易其稿,终于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当事人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效力亦称适用效力。

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作用。

对人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探讨的科学。

民诉法2013

民诉法2013

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版)引言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诉讼的起始、审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判决的执行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权益,并促进法治建设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起诉条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判决执行等。

一、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诉讼主体的资格、管辖权和受理标准等。

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起诉主体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即具备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此外,法院也对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案件能够被正确受理和审理。

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诉讼的形式、期限、申请、答辩等各个环节。

其中,诉讼的形式主要有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两种,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适用哪种形式。

此外,诉讼的期限和申请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诉讼程序还包括了证据调查、庭审和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和审查案件的证据,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庭审阶段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法院会对原告和被告进行公开审理,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最后,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判决,并对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

三、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诉讼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法院也有责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特殊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规则,如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等。

四、判决执行判决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司法权威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

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执行判决,并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简要概括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并对其重点知识进行归纳,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归纳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它们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 当事人平等举证原则: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提供证据,法院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公开证据和质证。

(5)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主要制度:(1) 回避制度: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

(2) 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4) 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审判决不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程序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时间和步骤,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程序:(1) 起诉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

2013民事诉讼法整理版

2013民事诉讼法整理版

填空题D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是共同诉讼。

D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F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F法庭辩论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F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为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F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为诉讼行为的时间叫做期日。

F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M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M民事诉讼中,受理诉讼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此为管辖恒定原则M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为诉。

M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是财产保全。

R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叫做受理。

R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抗诉形式实现的。

X狭义的诉讼始于起诉,终于审判。

Y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Z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是诉讼代表人。

Z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本证提出反驳,证明对方当事人所提的本证是虚伪的、不合法的。

这种反驳叫做证据抗辩。

Z 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被称做反诉。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

(和解是私力救济)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

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1.第十三章调解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调解的适用范围:(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1)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2)检察院----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当事人----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

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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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指证明事实存在和证明 力的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真实性、 法性、关联性
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 法院的义务和权利
书证: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实物、物品等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和被告不同。第三人既不是原 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享有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享有与原告和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尊重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利益,不得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第三人违反 法律规定或者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要 求人民法院在审 理民事案件的过 程中,对当事人 自愿达成的调解 协议进行审查确 认,并促使当事 人自觉履行。
调解应当根据自 愿、合法、合理、 公正的原则进行, 不得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当事人接 受调解。
调解协议的内容 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不得损害国 家、集体和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协议应当具 有法律效力,当 事人应当履行。
管辖的概念: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的分类: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将 案件分配给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法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民族、性别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自愿是指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合法是指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处分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等。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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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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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2013版考点提炼(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证据提交时间)7立,5转15答30查3避3开庭通知(5、15最多);审结:一审6延6,其余全3月(二审可延长);再审申请6月期限;执行申请2年期限,可中止、中断、延长;回避和先执行复议一次;再审原判停止执行一、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基本原则:合议、回避、公审、两审;民诉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合法,调解不成及时判决(行诉不调解)3.对等:国外与我国对等(非平等);少数民族例外照顾(变补法规由省人大批准,人大备案)二、一审管辖权划分(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未提出审理时发现的法院裁定移送)1.级别管辖:1)基层:一审;2)中法:重大涉外(标的额大件、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众多)、辖区重大影响或最高法指定(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级和基层法院管。

海事、海商案由海事法院管);3)高法:辖区内重大影响;4)最高法:全国重大影响或应管的。

2.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原则(户籍地-原被告户籍注销归被告居住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则注册登记地):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归经常居住地;多个被告所在地不同,各该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向其中一个起诉,都起诉由最先立案者管辖(不得移送给后一家);2)原告所在地特例:被告被拘禁、强制教育或对下落不明及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原告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则归居住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都离开先被告居住地后)。

3)特定的地域管辖:a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b保险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c 票据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d公司设立解散利润划分归公司所在地;e运输合同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f侵权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g船舶事故赔偿纠纷归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或最先到达地或加害者被扣留地;h共同海损纠纷:最先到达地或航程终止地或共同海损理算地。

i:海难救助费纠纷:施救或被救船只最先到达地3.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归不动产所在地;2)港口作业纠纷归港口所在地;3)遗产继承纠纷归被继承人死亡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4. 地域管辖的自由选择(涉外适用):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在不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前提下可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所在地法院(涉外只选国内有的)。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发现受理案件不在管辖范围—移送-被移送一方也不属管辖范围-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2)发现无力管辖的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管辖权争议协商无法解决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4):上级可审下级的一审、下级经批准可将一审交上级;上级经批准经可将一审移交下级三、审判组织及回避制度1.审判人构成:一审可设陪审,陪审权利同审判员;二审不陪审;简易一个审判员;人数为单;2.重审和再审合议庭:1)重审:按一审另组合议庭;2)再审:原一审则按一审另组合议庭;原二审或上级提审则按二审另组合议庭3. 审判长的指定: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审则由其任审判长4.回避事由: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5.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日决定,可复议一次;同行诉法)6.回避提出时间:1)开审时提出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同行诉,管辖异议答辩状时提出);7.回避行为:回避决定做出前停止本案相关工作,需要紧急措施的除外8.回避决定人: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同行诉)四、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当事人可自行和解);2.代理人:代理人为律师、近亲、工作人员或社区单位推荐等;代理提供委托书,特权需特别授权;解除代理应书面通知法庭,转通知对方;离婚案件有代理当事人也应出庭(不能表达意思除外)3.共同诉讼(2人以上,同类共同标,法院批准)1)推举和商定代表人(认可、撤诉、和解、变更诉讼请求需批准),对标的物有权方可承认他人诉讼行为;2)共同诉讼的判裁效力: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效。

未参加登记者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

4.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可诉讼,无独立请求权可参与诉讼;5.企业合并分立:合并以合并后为当事人,分立以分立后为共同当事人;法人代表变更的以变更的后参诉6.企业清算注销:清算注销前法人代表,未依法清算自行注销则股东、发起人等;7.借用合同章或介绍信:借用业务介绍、合同章、盖章空白合同或银行账户的,出借和借用人共同诉讼人。

8.行为人为当事人:未依法登记的法人组织、企业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9.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五、证据及质证(谁主张谁举证并承担举证失利责任;证据应当庭质证;举证可延期,超期未必不采纳)1.证据类型: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请专家解释)、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聊、博客、微博、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和影像,适用电子数据)、证言、鉴定勘验2.书证物证:应为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可复印件复制物,外文必须提供译文(确有困难包括: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他人或对方手里无法获得;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法院也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3.人证及费用: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健康、交通、自然灾害等正当理由难出庭可远程视听或书面证言;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或法庭先垫付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结合其他证据判定,不陈述不影响认定5.鉴定勘验:鉴定机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必须出庭而鉴定人不出庭不采纳其结论,鉴定费返还6.公正证明: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采纳,但足够事实推翻的除外7.无需举证:1))自然规律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事实;4)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5)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仲裁机构生效裁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8.法院取证:法庭有权取证;2人以上共同取证;9.证据保全:1)当事人、法院在诉讼中可保全2)利害关系人在诉前可向证据地、被告地法院申请保全10.举证期限:一审不少于15日,二审新证据不少于10日,逾期对方无异议视为未逾期(宽限及法院采纳)六、期间和送达(障碍消除10日内申请延期,未必批准)1.日期计算:当日不在内;节假日顺延;诉讼书期满前交邮合规(不含在途时间);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在障碍消除后10内申请延期,未必许可2.送达:1)手送人:本人、同住成年亲属、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代理人、指定人、监所、强教所、团上军事单位;2)电传和公告送达:电传不能送判决、裁定、调解书,公告60日为准;3)拍照或见证送达七、调解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保全48h裁定不延期,利害关系人必须担保,30日内不起诉解除保全)1.调解原则:自愿、依法、1人调解可邀协助、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调解不成及时判决(离婚不得久调);2.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和好的离婚、2)维持收养、3)即时履行3. 财产保全的提出:1)提出人:当事人、法院;利害关系人(诉前);2)担保:当事人可要求担保,否则驳回;利害关系人必须担保(注意可反担保,错误需赔);3)裁定时限:48h内做出,立即执行,无延期4.财产保全的解除:30日内不上诉则解除保全(专利法:15日内不上诉解除保全,48h裁定无延期)5. 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1)方式:查封扣押冻结,已查扣的不得重复查扣;2)继续使用:不影响价值可有被申请人继续使用,但法院和委托保管人不得使用;3)保全范围: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6.保全的解除: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申请、诉讼被驳回、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等可解除7.先予执行及其复议:1)先予执行的情形:追索医疗、抚养、劳动报酬等;2)先予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双方权责明确不影响对方生存和经营;3)先予执行的复议:可复议一次,期间继续执行8.法庭违法行为的处理:训诫、责令退庭、拘留、拘传、刑事责任,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八、一审(7审5转15 答30调查3开庭,6月审结延长6月,再长上级批准)1.起诉条件: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明确的被告;3)明确的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4)属法院管辖2.起诉形式:书面起诉状,实在困难可口头上诉(符合要求7日立案)3.受理与告知:1)行政归行政,仲裁归仲裁;生效的判裁调告知再审;2)不属管辖则告知、超期不予受理、规定期限不得再诉(含离婚和好无新证据6月内又诉)不予受理4.时间顺序:1)7日立案,5日转被告,15日被告答辩(管辖权异议此时提出,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则30内完成调查,开庭3日前告知到庭(7 5 15 30 3)5.公开审理与巡回审理:国家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及离婚经申请可不公开审理(按需巡回审理)6.缺席与撤诉:1)原告缺席不到庭视为撤诉、被告缺席不影响审判;2)撤诉批准与否看法院7.延期开庭、中止诉讼和终止诉讼:1)延期开庭:正当理由无法到庭、临时提请回避、新证据出现及其他;2)中止诉讼:死亡待继承、丧失行为能力待代理、法人终止待承受、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不可抗力缺席;3)终止诉讼:原告死亡无继承或放弃诉讼、被告死亡无财产、离婚或赡养案一方当事人死亡8.判决、裁决:1)判决:案件一部分事实已清,可就该部分先行判决;2)裁决适用范围:受理、管辖、驳回、执行、终止、延期、笔误等(受管驳可上诉);3)生效判裁:最高法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超期上诉九、简易程序与一审终结(3月审结)31.上诉:可口头;2.审结:3月内;3)即日或择日开庭;4)事实清楚、关系简单,标的额30%省工资以下十、二审(5转被告15答5转原告5转案卷,判决3月审结,特殊延长院长批准;裁定30日审结)1.上诉期限及审理形式:可口诉,可不开庭;可调解,调解送达原审决定视为撤销2.审结期限:判决3月审结,延长需院长批准;裁定30日审结3.审判结论:1)全对维持原判;2)法律错误:改判撤销或变更;3)事实不清:查清改判;4)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等违法程序则撤销重审十一、再审和抗诉(再审6个月申请期限,3月内审结;申请人申请抗诉3个月)1.法院再审监督级别:1)法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决定;最高法对各级法院,上级对下级法院可指令再审2.申请人申请再审:新证据、旧错误、非当事人原因缺席、遗漏请求、原判撤销、徇私舞弊等均可申请再审;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再审6个月申请期限,生效或知道应当知道起3.再审中原判的执行:原则上停止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不停4.再审/重审合议庭:重审按一审重组、再审原一审则按一审原二审或上级提审则按二审5.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检对下级;同级建议并向上备案,或请上级向同级法院(上级的同级)抗诉6.申请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驳回再审、预期未完成再审、再审错误;再审期限:检察院3个月完成十二、执行、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1.支付令:无其他纠纷可送达债务人,提请法院发支付令,5日受理,15日支付令发出;债务人异议生效2.执行法院:一审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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