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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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 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 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 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规模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基金存续 期间内不得赎回,因此,基金份额的总额即基 金规模在基金存续期间是固定的。即使发生依 法扩募的情形,扩募后的基金规模在基金存续 期间内仍然是固定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 者赎回,导致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一直处于增加 或减少的变动之中。


(4)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在完成募集后,由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投资者对封闭式基金份 额的买卖,只能根据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委托证券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交易,且交易双方均是基金的投 资者。 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投资者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 的基金服务机构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完 成交易,交易双方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非公开: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合格投资者 累计不得超过200

B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生方式不同
AB
公募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公司或者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按照规定 核准的其他机构
担任
非公开募集基金: 有依法设立的公 司或者合伙企业
担任
投资范围
公募基金
只能用于投资上市交易股票、 债权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非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合、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
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那边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 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 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 事私募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已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 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 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证券法
2.证券投资基金法
3.两者的关系
正文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但又密切相关,共同维护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券法。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证券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投资者集资组成的投资工具,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收益归投资者共享。

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定了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那么,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虽然这两部法律分别针对证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定,但它们在很多方面都是相通的。

比如,它们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证券法中的一些规定,如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必须遵循的。

第1页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有效监管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本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有关机构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全体投资者的共同资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分散投资原则,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运作,为投资者谋取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资金运作方式。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销售等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具体分类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设立条件依法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注册资本;2.有适当的基金管理团队;3.有专业的基金托管人;4.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基金合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第七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特性及相应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条基金的运作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应当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请求,封闭式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期限结束。

第九条基金投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行为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和备案拟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申请,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处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0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000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39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3901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2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21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7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131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45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450110【处罚日期】2022.08.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北京市【处罚对象】康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2022〕4号当事人:康健,男,1974年12月生,时任益民基金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益民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退还投资款_法律规定(3篇)

退还投资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日益紧密,投资款退还问题也随之成为投资活动中一个重要且敏感的话题。

投资款退还涉及到投资合同、公司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退还投资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对相关事宜进行分析,以期为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提供参考。

二、投资款退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投资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投资款退还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款退还问题有明确规定:(1)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投资款退还问题有明确规定:(1)第五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但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卖出证券的,可以提前卖出。

”(2)第五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卖出证券的,应当提前十个交易日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投资款退还的具体情形1.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下,投资者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年卷三25题,单选)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A项:《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故A项说法错误。

B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

故B项说法正确。

C项:《公司登记管理条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7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答案】:A【解析】:考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

3.下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B、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C、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D、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1. 基金类型与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按投资范围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基金管理人要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目标,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实现收益最大化。

2. 基金募集与运作基金募集主要通过公开发行和私募两种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需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管理和运作。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管理人要定期向基金持有人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3. 基金估值与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计算基金的净资产净值。

净值计算应当公开、公正、客观、可靠,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恶意操纵和不当干预。

4. 基金投资与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要依法履行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范围,控制投资风险。

在投资过程中,应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二、投资者保护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产品销售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禁止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强制捆绑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 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收取情况等,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管理人应当真实记录基金份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需要,查询基金份额和投资收益状况,基金管理人应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并保护投资者的个人隐私。

4. 投资者救济与维权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不当行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_原则都有什么

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_原则都有什么

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_原则都有什么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投资基金的特点是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供大家参考!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投资基金的特点: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投资的原则都有什么基金投资的原则都有:1.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专款专用的基金,是受保人的“保命钱”。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机构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使基金能够安全返回。

2.流动性原则,基金投资的流动性是指为保值增值而将基金投资的某一项资产,在其不损失原价值的条件下,能随时可转换现金的能力。

为了应付诸如医疗、工伤等保险随时可能支付的需要,投入营运的基金能够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3.盈利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到底依赖投资的收益,没有收益,就不能保值,更谈不上增值。

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有较高的盈利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及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核查方法1.只对依据法律规定登记为非法人形式的单位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此类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记证明显示为独立法人的单位;2.穿透核查是指全面考察直接投资人的最终出资人,一直穷尽到最终出资人为自然人、公司等法人特殊合格投资者时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考试题带答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考试题带答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考试题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40分)2、基金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米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米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4、设立基金应当由受托人制定基金合同,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视为接受基金合同。

5、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7、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认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9、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计40分)1abc 2abcd 3abcd 4abc 5a 6abcd 7abcd 8abcd 9abcd 10a1、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独立于(abc)的自有财产A、基金销售机构B基金销售支付机构C基金份额登记机构D基金管理人2、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

A、查封B冻结C扣划D强制执行D不得泄露与基金投资运作以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C基金销售机构D基金份额登记机构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A、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要求其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B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C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D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

(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现公布《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及相关活动,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做好系统调试、制度梳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此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三、此前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

四、对《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货币市场基金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遵照执行。

五、对于此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货币市场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因上述原因导致募集期间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已经缴纳认购款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退回。

六、《管理办法》有关词语解释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公式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央行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5年10月30日开始,证监会在官方的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修订事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

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6家单位或个人提出的13条意见建议。

总的来看,社会各方对《办法》的修订评价积极,认为《办法》的修订有助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维护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涉及明确投保基金性质、增加投保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

由于本次《办法》修订主要定位于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方式、收缴程序等问题,相关意见将在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时一并予以考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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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3号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证券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201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含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枪支管理法、防洪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城乡规划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
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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