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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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3号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证券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201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含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枪支管理法、防洪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城乡规划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
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