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及畜禽标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1.动物免疫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场动物免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负责人作为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兽医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动物免疫工作。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免疫病种,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操作程序对应免动物进行100%免疫。
第四条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等不宜免疫的和新生、补栏及其他需要补免的动物及时进行补免.第五条认真填写免疫档案,对需要加施耳标的动物佩戴耳标,并按时报送防疫和生产信息。
第六条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检(监)测,并对检(监)测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动物及时补免。
第七条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强化免疫工作。
2.用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场药品管理,符合兽药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严格按照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兽药。
第三条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第四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和其他禁用化合物,禁止将人用药作为动物药品使用,所有兽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第六条建立并保存兽药购买、使用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购入单位、用药时间、疗程、休药期等。
第七条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兽药质量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抽检。
第八条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兽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医疗废弃物需及时、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3.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动物防疫法》,切实加强本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工作,有效杜绝染疫或患病动物运出场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调出、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工作。
第三条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调运,出售前3日(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养殖场免疫制度(4篇)
养殖场免疫制度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羊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者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机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6、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定期对主要病重进行免疫抗体检测落实常年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8、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记载、填写免疫证。
9、自觉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养殖场免疫制度(二)疫苗的免疫接种是预防、控制各类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为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畜禽免疫工作;二、按照国家防疫部门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尤其是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免疫接种,以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三、在实施免疫接种操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到从离禽引进开始就计划免疫,不漏注一只畜禽,不漏注一项强制免疫疫苗;四、做好养殖免疫接种记录工作,并随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查。
蛋鸡养殖场用药制度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瓜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蛋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畜禽标识的申请、审核、审批、查验、签收、入库、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登记、记录资料保存及其他。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依法应当使用畜禽标识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情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牲畜耳标管理规范.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畜禽标识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以及其他承载畜禽相关信息的标识物。
3.2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和农业农村部牲畜耳标管理APP。
3.3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乡镇或特定区域具体负责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
3.4产地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所实施的检疫。
3.5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4 标识申请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申请,申请数量宜结合动物产地检疫数量及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数量。
单次申请量以6~12个月用量为宜,申请时间以需使用前3~6个月为宜。
5 标识审核市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县级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审核处理。
审核结合县级畜禽养殖数量及历史使用情况,核实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
6 标识审批省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市级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审批处理。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篇一:规模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 2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临汾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禽。
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规模养殖场用药制度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
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
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动物免疫制度及畜禽标识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及畜禽标识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挡。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六、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七、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业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第六条动物免疫标识的编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
第七条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
编码全国统一,为8位阿拉伯数字,分上下两排。
上排6位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邮政编码。
下排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耳标正面边缘区印制用于乡(镇、苏木)以下防疫单元(如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以下简称基本防疫单元)编码的附加码。
第八条免疫耳标应由无毒、无刺激塑料制作,正面为圆形。
由农业部制定免疫耳标标准样式,各地耳标式样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
第九条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文(5篇)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文疫苗的免疫接种是预防、控制各类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为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畜禽免疫工作;二、按照国家防疫部门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尤其是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免疫接种,以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三、在实施免疫接种操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到从离禽引进开始就计划免疫,不漏注一只畜禽,不漏注一项强制免疫疫苗;四、做好养殖免疫接种记录工作,并随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查。
蛋鸡养殖场用药制度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瓜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蛋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____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宿迁市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换取动物出市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部令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动物防疫制度
1.动物防疫制度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治理。
五、实行封闭性治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展严格消毒。
制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任凭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看、疫情报告、疫苗使用治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标准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 2 年,牛为20 年,羊为10 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承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2.动物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打算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治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贮存、标准治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剩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前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穿插感染。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防止疾病传播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1. 健康检疫:所有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必须经过健康检疫,确保没有携带传染病和寄生虫。
2. 动物隔离:新进动物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确保没有潜在的感染风险。
3. 疫苗接种:按照相关规定,对养殖动物进行必要的预防性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
4. 卫生管理:保持养殖场区域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清理和通风,防止疾病传播。
5. 饲养管理:合理饲养动物,保证其营养需求,减少应激和疾病风险。
6. 监测和报告: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7. 消毒处置:处理病死动物时,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8. 应急响应:设立应急响应预案,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
9. 培训和教育:对养殖场工作人员进行健康防疫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
10. 相关记录:建立详细的健康防疫记录,包括动物接种情况、病死情况、治疗方法等。
通过实施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养殖场内动物健康管理和疫病防控的系统化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1. 规范化管理: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分工、工作程序、防疫记录等。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 动物健康监测: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温、食欲、粪便等指标的观察。
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养殖环境卫生:保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各种污物和垃圾。
做好消毒工作,杀灭病原体,防止疫病传播。
4. 动物饲养管理:合理饲养动物,确保动物的饲料、饮水和生活环境的优质。
定期对饲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动物疫苗接种:根据相关疫病的流行情况和养殖动物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疫苗接种。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动物免疫制度范本(三篇)
动物免疫制度范本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畜禽标识制度一、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二、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____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三、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四、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五、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____天内加施畜禽标识;____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____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六、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八、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____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例(4篇)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例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羊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者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机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6、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定期对主要病重进行免疫抗体检测落实常年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8、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记载、填写免疫证。
9、自觉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养殖场用药制度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____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____天。
使用药物预防时,7—____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
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____等催眠镇静类等____类药物。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三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动物防疫制度是指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动物传染病,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
动物传染病对农畜产品生产、畜牧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危害,因此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疫病监测与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各国均建立了动物疫病监测与报告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定期对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疫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建立动物疫病报告系统,实时更新疫情数据,及时发布警报和预警信息。
二、动物防疫检疫制度动物防疫检疫制度是国家对进口和出口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检疫工作;制定动物防疫检疫标准,规定进口和出口动物的检疫要求;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措施,对进出口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确保健康动物的进出。
三、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动物疫苗是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国都建立了动物疫苗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疫苗注册制度,要求生产和销售动物疫苗的企业必须得到批准和登记;制定动物疫苗质量标准,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性;实施动物疫苗监管措施,加强对疫苗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四、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动物防疫消毒制度是为了防止病原体通过环境传播,预防动物传染病扩散。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防疫消毒标准,规定防疫对象、方法和要求;设立动物防疫消毒设施,提供必要的消毒设备和物资;实施动物防疫消毒措施,对动物场所、设备和运输工具进行消毒,消除病原体的污染。
五、动物防疫隔离制度动物防疫隔离制度是为了防止病原体通过接触传播,控制动物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动物防疫隔离标准,确定不同疾病的隔离要求;设立动物防疫隔离场所,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设备;实施动物防疫隔离措施,对疑似或确诊病例进行隔离,阻断疫病的传播链。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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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及畜禽标识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六、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七、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自觉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
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坚持科学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进行合理用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的违禁药物。
七、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制度。
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
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
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
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进行病畜的无害化处理。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因一般性疾病引起死亡的畜禽,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因传染病引起死亡的畜禽,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当地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行政区域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县市动物防疫检疫,凭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到达输入地后,向县市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
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
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的,允许引进我县。
疫情上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养殖场发现国家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和静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布氏杆菌病、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炭疽、马鼻疽等危害严重的动物传染病以及本地新发生的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和静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措施。
本养殖场不得私自向社会透露、公布疫情,不得擅自治疗和处置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