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课堂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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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交易——是指针对电力商品和服务进行的买卖活动,包括电能交易、辅助服务交易、输电权交易(电能交易指不包括辅助服务的有功容量或有功电量交易)。

2、双边交易——没有第三方的交易方式,也叫协商交易。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后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网安全校核后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如电企与大用户的交易。

3、集中竞价——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买卖价格的情形。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产生成交价格,集中竞价可以采用连续竞价产生有多个即时成交价格。

4、连续竞价——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5、挂牌交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成交价格。挂牌交易的特点: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操作简便,便于开展。

6、目录电价——国家规定的到户的分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电价,如商业用电和生活用电,工业用电等。

7、分段报价——广东省曾经特有的报价方式,用户和发电企业的报价最多可分为三段报价,用以降低发电企业和用户不中标的风险。

8、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与现行目录电价电量电价的价差,发电企业申报与上网电价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上浮为正。

9、价差对——将发电企业与用户的报价配对,用发电企业申报价差减去大用户申报价差,计算生成竞争交易价差对。

10、交易撮合——价差对为正值不能成交,为负值或为零时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比例确定中标电量。采用分段报价的,按量价段撮合交易,而非按厂撮合。

11、价差电费返还和成交价格——成交的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的报价可能存在差异,结合成交量计算将产生价差电费,此部分电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发电企业和用户,并由此计算产生最终成交价格。

12、市场出清价——在竞争定价的市场中,能够实现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平衡的价格水平,商品是以统一的理想价格进行交易。

13、统一价格出清——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由此确定统一出清价格。

14、统一边际价格出清——电企供给侧曲线与用户需求侧曲线交叉点价格做为市场统一出清价格;没有交叉点时按满足交易的电企报价与用户报价平均值确定市场出清价格。

15、调峰——由于用电负荷是不均匀的,在用电高峰时,电网往往超负荷,此时需要投入在正常运行以外的发电机组以满足需求。电能不能储存,电能的发出和使用是同步的,所以需要多少电量,发电部门就必须同步发出多少电量。电力系统中的用电负荷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为了维持有功功率平衡,保持系统频率稳定,需要发电部门相应改变发电机的出力以适应用电负荷的变化,以上过程就叫做调峰。

16、用电负荷——电能用户的用电设备在某一时刻向电力系统取用的电功率的总和。

17、可中断负荷——电网高峰时段或紧急状况下,用户负荷中心可以中断的部分,通过经济合同实现经济补偿。

18、虚拟电厂——通过分布式电力管理系统将电网中分布式电源、可控负荷和储能装置聚合成一个虚拟的可控集合体,参与电网的运行和调度,协调智能电网

与分布式电源间的矛盾,充分挖掘分布式能源为电网和用户带来的价值。虚拟电厂=发电系统+储能设备+可控负荷+通信系统。

19、微网——多个分布式电源及其相关负载按照一定的拓补结构组成的网络,并通过静态开关关联至常规电网,能够实现自我控制、保护和管理的自治系统,既可以与外部电网并网运行,也可以孤立运行。微网=发电系统+储能装置+能量转换装置+相关负荷和监控+保护装置。

20、辅助服务——是一种控制实际机组容量的服务,通过系统运行者使用不同时间尺度来维持系统所需瞬时和连续的电力平衡。国际公认的辅助服务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七类:调节和负荷跟踪(或是快速电能市场)用于正常运行情况下的电力平衡;旋转备用、非旋转备用和替代备用只在发生事故特殊性况下参加间歇响应,但要保持具有随时响应的能力;还有两种附加辅助服务类型;电压支持和黑启动。黑启动由无需电网提供支持、能够自启动发电机提供,通常能够提供有功和无功容量,并且可用于控制重启电网的其他部分。

21、基本辅助服务——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22、有偿辅助服务——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

23、顶峰电量——由于用电负荷是不均匀的,在用电高峰时,电网往往超负荷,此时需要投入在正常运行以外的发电机组以满足需求。电能不能储存,电能的发出和使用是同步的,所以需要多少电量,发电部门就必须同步发出多少电量,这部分电量就叫做顶峰电量。

24、发电权转让——所谓发电权交易,就是计划合同电量的有偿出让和买入。交/2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在不影响电力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双边交易或集中交易的方式完成电量指标的买卖。通过发电权交易,引导鼓励和促使发电成本高的机组将其计划合同电量的部分或全部出售给发电成本低的机组替代其发电,从而达到优化电源结构,降耗减排的目的。

25、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电量的有偿出让和买入。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在不影响电力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双边交易或挂牌交易的方式完成电量指标的买卖。从合同角度来看,合同电量转让是对市场主体已经签订的交易合同的转让,是向具有同类功能的市场主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二十条中规定将合同电量转让作为与电力直接交易、跨省区交易并列的一种交易形式,并指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区交易合同等。发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随着现货市场、辅助市场的建立,储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力交易品种愈加丰富,但同时对市场参与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安排基数电量、长协电量、月度市场交易电量以及将来的现货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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