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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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经第 37 次

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

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

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

少于 5 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

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

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

少于 6 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

不少于 6 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岁,60 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 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

者 100 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 10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

少于 5 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

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门从事勘

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4 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岁,60 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 1/2。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

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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