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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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60岁以上审查人员应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可由专职和兼职组成。专职审查人员中结构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二分之一。兼职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再计入所属设计单位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人员数。
设计单位分立的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由本身或所属设计单位内部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外聘。
第十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前将施工图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原则上不得选择外省审查机构。特殊情况确需选择外省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审查机构应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11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勘察设计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如规划批准文件,包括总平面审查批准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全套施工图及其它相关材料:
1、工程勘察项目:
(1)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
(2)勘察纲要、工程勘察成果有关的数据、图表和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等;
(3)对于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大型以上工程的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纪录;
(4)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1)工程设计施工图全套(一式四份);
(2)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
(3)工程勘察报告书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合格书》;
(4)结构、给排水、电气和暖通等专业的主要计算书、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盘;
(5)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3、装修工程项目:
(1)装修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
(2)装修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一份),已竣工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图;
(3)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4)使用功能(或荷载)和结构承重体系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