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整理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________20 年 月 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及《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将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各专业和消防、人防、防雷、技防、通信等内容的设计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审查成果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审查。
施工图统一交由一家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
图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
图审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
施工图联合审查不改变法定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图审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审查:(一)施工图审查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等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二)消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消防技术审查。
(三)人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省人防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闽人防办〔2018〕56号)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等人防相关技术标准,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进行人防技术审查。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分别简称“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两者统称“施工图文件”),应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批准手续。
(一)凡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分二阶段出版施工图文件。
第一版施工图文件供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第二版是经审查批准重新出版的施工图文件,应加注施工图审查批准部门名称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以下简称《审查批准书》)证号,作为施工、监理、监督的依据。
(二)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开展前,先行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三)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监督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印发全省统一编号的《审查批准书》。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包括安全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
(一)安全技术性审查内容1、工程勘察报告部分(1)是否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是否满足国家规定深度的要求;(3)提供基坑开挖及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合理性;(4)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及建议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2、施工图部分(1)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2)是否满足国家规定深度的要求;(3)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4)是否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5)有否损害公众利益。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榕建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各县区(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 1 -《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等4份文件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等4份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2.21
•【字号】榕建科〔2023〕235号
•【施行日期】2023.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等4份文件的通知
榕建科〔2023〕235号
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等4份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
3.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
4.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1日。
福建省委托“施工图审查”须知
委托“施工图审查”须知1、进入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在网上办事——“其它应用系统”栏下点击“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新),注册、项目登记、新增项目、提交、选择审查机构。
具体操作登入网站,了解“业主注册操作要领”。
一个大项目分多次送审,也要进行多次项目登记、提交。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需至福建省住建厅备案或单项备案后方能进行“项目登记”。
(注:出件前,此步骤一定要操作,否则合格书出不来。
)2、施工图审查分为:勘察工程、建筑工程、幕墙工程及市政(道路)工程。
委托工程施工图审查时,登入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要送审的项目相应的“XXX收件清单”,按“收件清单”备齐资料送审。
基坑支护、边坡支护(驳岸)工程按规定不需作施工图审查,如要委托,只在审好的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单位资质章,不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告书。
3、施工图审查过程发现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必须在原电子文档上修改,不宜在底图手改或以“设计变更”修改。
4、建设单位登入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网(),根据项目编号和密码(在收件时发短信告知),跟踪送审项目进展情况。
如技术性审查通过,即通知设计单位将“审查意见反馈单”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2815765994@,方能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建设单位送审的“勘察报告文件”,审查通过后将作为档案保存。
建设单位每一次送审结构专业(包括桩基施工图)、基坑支护工程、边坡支护(驳岸)工程及上述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均要附送该工程的“勘察报告文件”,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要记住取回附送的“勘察报告文件”。
“勘察报告文件”不在本单位审查的,建设单位每一次送审结构专业(包括桩基施工图)、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均要附送该工程的勘察报告文件、勘察合格书、勘察报告书(均为复印件),审查通过后,和施工图设计图纸同时留档保存。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件清单。
关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图纸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图纸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7]1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鉴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设计图纸套数有限,为便于图纸使用、监督管理,现将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图纸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套。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四套设计文件均应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章,其中一套留存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余三套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一套退还设计单位,一套本单位保存,一套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二、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出版供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等部门使用的正式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正式图)。
正式图应在图框标题栏中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全称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详见附件),并按规定加盖单位资质章和注册执业人员图章。
设计单位应对正式出版的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三、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凡属闽建设[2005]10号文规定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机构报送设计变更文件四份,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并在变更的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文件重新出版正式设计变更图。
一般性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办理正常变更手续后出版正式图。
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正式出版的设计变更图上签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监理单位应将正式图与施工现场留存的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章的施工图逐一对照,发现内容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通过正式图图框标题栏上注明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和合格证书编号,进一步了解该项目设计是否通过施工图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把施工现场是否留存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章的施工图作为质量监督的一个内容,发现施工现场未留存或施工的正式图纸存在重大问题的,或监理单位报告施工图存在问题的,要在进一步核查属实的基础上,立即制止施工,并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 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及《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将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各专业和消防、人防、防雷、技防、通信等内容的设计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审查成果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审查。
施工图统一交由一家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
图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
图审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
施工图联合审查不改变法定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图审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审查:(一)施工图审查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等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二)消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消防技术审查。
(三)人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省人防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闽人防办〔2018〕56号)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等人防相关技术标准,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进行人防技术审查。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省、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第五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 1 -工作。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 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结构)一、深度要求1 总则1.1 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结构计算书和设计图纸两部分。
送审文件尚应包含勘察资料、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或专项审查意见。
1.2 所有计算书、设计图纸应校审,并有符合相应工程等级要求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主要图纸应进行专业会签。
1.3 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尚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结构计算书2.1 结构计算书应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注明计算内容及所在页号,计算资料中的文字、图形应清晰可辩。
2.2 计算书中引用的数据要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或出处。
构件编号、计算结果(确定的截面、配筋、材料强度等级等)应与图纸相符。
2.3 计算书内容应包括:(1)计算荷载取值及组成;(2)整体分析文件:含电算软件名称、版本、总体信息、输入数据文件、输出文本文件和图形文件以及超限信息(注:选用的整体分析软件应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对于“超限”工程,应采用2个或2个以上不同力学模型的电算软件进行分析)。
对于规范规定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的结构或需要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的结构,应有相应的计算内容;(3)重要构件(如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转换大梁、大跨度异形楼板等)的有限元分析结果;(4)牛腿、地下室侧墙与底板及必要的楼屋面板、楼梯、水箱、檐口、雨篷、栏板等的计算书。
构件如套用标准图的应注明,并进行必要的验算;(5)需要验算抗裂、裂缝宽度、挠度及局部承压构件的计算书;(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有承载力、变形、抗裂或裂缝宽度、应力验算,以及施工阶段验算等计算书;(7)钢结构构件应有强度、变形、稳定性及节点连接(如焊接、螺栓)等的计算书;(8)基础计算书(要有各种控制组合工况的柱底内力平面图作为基础设计依据):采用桩基时要有:①单桩承载力的计算或确定依据,单桩承载力的设计取值;②按承台“群桩”验算桩承载力及承台强度计算;③有软弱下卧层的桩基应按有关规定验算软弱下卧层,规范要求需要验算变形的桩基还应进行沉降计算;采用浅基础时,要有:①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取值;②确定基础宽度与基底压力验算,有软弱下卧层需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规范要求需要计算地基变形的基础还应进行变形验算;③基础梁板的强度计算;④必要时的稳定性验算;(9)有地下室的工程,应进行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抗浮验算,对于抗浮桩还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2
•【字号】闽建科〔2023〕55号
•【施行日期】202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闽建科〔2023〕5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保障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
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住建厅科技与设计处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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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
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胜任审查工作。
60岁以上审查人员应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可由专职和兼职组成。
专职审查人员中结构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二分之一。
兼职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再计入所属设计单位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人员数。
设计单位分立的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由本身或所属设计单位内部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外聘。
第十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前将施工图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原则上不得选择外省审查机构。
特殊情况确需选择外省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审查机构应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11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勘察设计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如规划批准文件,包括总平面审查批准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全套施工图及其它相关材料:1、工程勘察项目:(1)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2)勘察纲要、工程勘察成果有关的数据、图表和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等;(3)对于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大型以上工程的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纪录;(4)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1)工程设计施工图全套(一式四份);(2)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3)工程勘察报告书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合格书》;(4)结构、给排水、电气和暖通等专业的主要计算书、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盘;(5)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3、装修工程项目:(1)装修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2)装修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一份),已竣工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图;(3)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4)使用功能(或荷载)和结构承重体系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5)审查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各一式四份)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三套)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重点工程和超限高层工程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三套)退还建设单位,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载明。
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施工图,并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工程勘察须进行重勘或补勘的;(二)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三)挂靠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违反资质管理、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四)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建立审查档案,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和施工图文件等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其中施工图保存期限应当至少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及时记录审查项目的信息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查项目情况通过施工图审查软件系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修改涉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送审,对于特殊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按分项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条审查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审查人员申报表;(二)审查机构与聘用审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三)已退休人员须附退休有效证明;(四)兼职的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应附有审查机构与受聘人所在单位签订的技术劳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与审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勘察设计单位在职审查人员时,应征得受聘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审查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审查机构从业。
专职审查人员不得承担设计任务,兼职审查人员不得承担除设计校审外的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在参加施工图审查中,应按岗位责任,在相应审查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审查机构对涉及第十三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书,但不强制要求修改。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颁发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审查时玩忽职守,未能发现存在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二)专职审查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机构技术力量实际情况及内部技术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二)完成的施工图审查情况,包括工程数量、规模、审查报告书、质量等情况;(三)审查机构市场行为以及审查人员从业情况;(四)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
(五)工作场所、技术装备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向受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