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件审查合同福州成建施工图审查事务所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件审查合同福州成建施工图审查事务所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JZ2015-建设单位:审查机构:福州成建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建设单位(甲方):审查机构(乙方):福州成建施工图审查事务所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筑面积:平方米高度:米层数:层4、工程造价:5、工程内容:6、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级7、勘察单位:资质等级:级第二条施工图文件审查依据1、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意见。

4、甲方提供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本工程详勘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范围1、本工程范围内的专业设计及。

2、凡属于文件规定不必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内容均不在本审查合同范围内。

第四条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施工图文件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施工图文件审查周期1、合同生效后,当甲方和设计院送审资料经乙方确认符合送审要求之日,作为审查周期起算日,即列为审查项目。

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及技术审查程度,双方商定审查周期为个工作日(不含设计单位文件整改时间),乙方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时间和乙方的复审时间不计入审查周期;审查周期内,因甲方增加审查内容或扩大审查范围而增加的审查时间不计入审查周期。

整理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整理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________20 年 月 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及《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将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各专业和消防、人防、防雷、技防、通信等内容的设计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审查成果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审查。

施工图统一交由一家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

图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

图审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

施工图联合审查不改变法定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图审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审查:(一)施工图审查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等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二)消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消防技术审查。

(三)人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省人防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闽人防办〔2018〕56号)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等人防相关技术标准,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进行人防技术审查。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榕建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各县区(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 1 -《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福建省委托“施工图审查”须知

福建省委托“施工图审查”须知

委托“施工图审查”须知1、进入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在网上办事——“其它应用系统”栏下点击“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新),注册、项目登记、新增项目、提交、选择审查机构。

具体操作登入网站,了解“业主注册操作要领”。

一个大项目分多次送审,也要进行多次项目登记、提交。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需至福建省住建厅备案或单项备案后方能进行“项目登记”。

(注:出件前,此步骤一定要操作,否则合格书出不来。

)2、施工图审查分为:勘察工程、建筑工程、幕墙工程及市政(道路)工程。

委托工程施工图审查时,登入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要送审的项目相应的“XXX收件清单”,按“收件清单”备齐资料送审。

基坑支护、边坡支护(驳岸)工程按规定不需作施工图审查,如要委托,只在审好的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单位资质章,不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告书。

3、施工图审查过程发现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必须在原电子文档上修改,不宜在底图手改或以“设计变更”修改。

4、建设单位登入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网(),根据项目编号和密码(在收件时发短信告知),跟踪送审项目进展情况。

如技术性审查通过,即通知设计单位将“审查意见反馈单”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2815765994@,方能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建设单位送审的“勘察报告文件”,审查通过后将作为档案保存。

建设单位每一次送审结构专业(包括桩基施工图)、基坑支护工程、边坡支护(驳岸)工程及上述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均要附送该工程的“勘察报告文件”,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要记住取回附送的“勘察报告文件”。

“勘察报告文件”不在本单位审查的,建设单位每一次送审结构专业(包括桩基施工图)、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均要附送该工程的勘察报告文件、勘察合格书、勘察报告书(均为复印件),审查通过后,和施工图设计图纸同时留档保存。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件清单。

关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图纸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图纸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图纸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7]1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鉴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设计图纸套数有限,为便于图纸使用、监督管理,现将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图纸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套。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四套设计文件均应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章,其中一套留存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余三套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一套退还设计单位,一套本单位保存,一套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二、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出版供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等部门使用的正式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正式图)。

正式图应在图框标题栏中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全称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详见附件),并按规定加盖单位资质章和注册执业人员图章。

设计单位应对正式出版的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三、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凡属闽建设[2005]10号文规定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机构报送设计变更文件四份,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并在变更的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文件重新出版正式设计变更图。

一般性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办理正常变更手续后出版正式图。

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正式出版的设计变更图上签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监理单位应将正式图与施工现场留存的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章的施工图逐一对照,发现内容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通过正式图图框标题栏上注明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和合格证书编号,进一步了解该项目设计是否通过施工图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把施工现场是否留存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章的施工图作为质量监督的一个内容,发现施工现场未留存或施工的正式图纸存在重大问题的,或监理单位报告施工图存在问题的,要在进一步核查属实的基础上,立即制止施工,并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 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及《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将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各专业和消防、人防、防雷、技防、通信等内容的设计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审查成果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审查。

施工图统一交由一家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

图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

图审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

施工图联合审查不改变法定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图审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审查:(一)施工图审查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等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二)消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消防技术审查。

(三)人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省人防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闽人防办〔2018〕56号)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等人防相关技术标准,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进行人防技术审查。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5]1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因原设计变更应进行重新勘察;4、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合,需施工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 (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2)改变结构体系;(3)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型式、桩型、基础持力层、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3、电气(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2)改变防雷设计类别、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4、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 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2
•【字号】闽建科〔2023〕55号
•【施行日期】202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的通知
闽建科〔2023〕5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保障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

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住建厅科技与设计处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2日。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结构)一、深度要求1 总则1.1 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结构计算书和设计图纸两部分。

送审文件尚应包含勘察资料、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或专项审查意见。

1.2 所有计算书、设计图纸应校审,并有符合相应工程等级要求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主要图纸应进行专业会签。

1.3 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尚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结构计算书2.1 结构计算书应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注明计算内容及所在页号,计算资料中的文字、图形应清晰可辩。

2.2 计算书中引用的数据要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或出处。

构件编号、计算结果(确定的截面、配筋、材料强度等级等)应与图纸相符。

2.3 计算书内容应包括:(1)计算荷载取值及组成;(2)整体分析文件:含电算软件名称、版本、总体信息、输入数据文件、输出文本文件和图形文件以及超限信息(注:选用的整体分析软件应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对于“超限”工程,应采用2个或2个以上不同力学模型的电算软件进行分析)。

对于规范规定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的结构或需要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的结构,应有相应的计算内容;(3)重要构件(如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转换大梁、大跨度异形楼板等)的有限元分析结果;(4)牛腿、地下室侧墙与底板及必要的楼屋面板、楼梯、水箱、檐口、雨篷、栏板等的计算书。

构件如套用标准图的应注明,并进行必要的验算;(5)需要验算抗裂、裂缝宽度、挠度及局部承压构件的计算书;(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有承载力、变形、抗裂或裂缝宽度、应力验算,以及施工阶段验算等计算书;(7)钢结构构件应有强度、变形、稳定性及节点连接(如焊接、螺栓)等的计算书;(8)基础计算书(要有各种控制组合工况的柱底内力平面图作为基础设计依据):采用桩基时要有:①单桩承载力的计算或确定依据,单桩承载力的设计取值;②按承台“群桩”验算桩承载力及承台强度计算;③有软弱下卧层的桩基应按有关规定验算软弱下卧层,规范要求需要验算变形的桩基还应进行沉降计算;采用浅基础时,要有:①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取值;②确定基础宽度与基底压力验算,有软弱下卧层需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规范要求需要计算地基变形的基础还应进行变形验算;③基础梁板的强度计算;④必要时的稳定性验算;(9)有地下室的工程,应进行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抗浮验算,对于抗浮桩还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分别简称“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两者统称“施工图文件”),应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批准手续。

(一)凡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分二阶段出版施工图文件。

第一版施工图文件供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第二版是经审查批准重新出版的施工图文件,应加注施工图审查批准部门名称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以下简称《审查批准书》)证号,作为施工、监理、监督的依据。

(二)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开展前,先行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三)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监督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印发全省统一编号的《审查批准书》。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包括安全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

(一)安全技术性审查内容1、工程勘察报告部分(1)是否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是否满足国家规定深度的要求;(3)提供基坑开挖及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合理性;(4)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及建议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2、施工图部分(1)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2)是否满足国家规定深度的要求;(3)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4)是否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5)有否损害公众利益。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多图一审”工作细则(试行)为优化福州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服务效率和质量,规范施工图审查“多图一审”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8〕256号),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施工图阶段的规划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通信审查的联合审查管理。

二、审查流程(一)建设单位委托审查1、在福州市从事施工图审查的部门及审查机构均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施工图审查服务窗口(可联合设置),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的施工图审查全过程服务。

2、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项目勘察成果或施工图设计后,确定拟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并通过《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工程信息。

3、建设单位向确定的审查机构或当地施工图审查服务窗口提供技术审查纸质资料,按房屋建筑主体(含规划、消防、人防、通信)工程、专项设计工程(包括与主体同步实施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筑幕墙及门窗、室内装修、室外景观、智能化、附属钢结构、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重大设计变更等分类送审。

建设单位在向审查机构提交技术审查材料同时,可同时按各部门报审材料清单要求向规划、消防、人防、通信等部门提交报审材料,也可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再向各部门报审。

(二)审查机构受理1、审查机构核查送审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发现报审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送的资料。

审查机构受理工作适用容缺预审和承诺制审查,审查项目的部门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等相关材料缺少的情况下,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预审(影响正常审查的除外),容缺材料须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前提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 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

第九条对技术特别复杂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并在审查合格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以下设计内容不必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一)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工业工程中的工艺、构筑物;(三)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四)未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变化以及未超过原设计荷载的装修改造、立面改造工程;(五)未涉及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一般性设计变更;(六)施工过程中临时技术措施设计等;(七)抢险救灾的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三)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1)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3)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4)各专业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5)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工程勘察(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式四份);(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上述材料可提供复印件;(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专项工程设计(1)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4)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5)经审查合格的主体工程施工图(全套一份)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6)审查机构认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依据和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不予受理:(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不予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三)施工图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工程信息区存在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三人的。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先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办理情况、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签章要求和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全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共四套,分别由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现场存档或使用。

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做好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记录,并通过“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审查情况如实报送,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对规定必须审查内容外的技术标准等内容,审查机构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书,但不强制要求修改。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查机构除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对项目使用功能的设计合理性也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一)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二)违反资质管理、执业注册管理等规定,超越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三)图纸专用章、执业注册章或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等存在弄虚作假的;(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出版正式图,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使用。

正式图标题栏应注明审查机构名称和审查合格书编号,并按规定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和执业注册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出版的正式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设计变更内容涉及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凡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以“云线”标出变更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如建设单位变更理由和依据书面材料、规划等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勘察设计单位的变更说明等)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

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

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按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年度统计信息,年度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份。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计算书及相应电子文件等全套资料应归档保存,其中施工图纸的保存期限为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重大设计变更的图纸和审查报告书,应与原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查合格书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结构计算原始数据的电子文件(只读),并对提供的电子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审查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子文件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不得擅自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三条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年内累计达到二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2004〕5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