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缆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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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买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卖方):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标的物

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注:光缆类由于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技术上很难做到所订数量与生产的数量准确一致,实际数量、金额与合同数量、金额存在一定偏差,故以收到的货物实际数量及发票金额作为结算标准。

2.标的物的使用范围、供货期限、交付数量、时间、地点及方式

2.1标的物的使用范围:。

2.2供货期限:收到预付款后30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

2.3标的物交付地点及方式:

乙方将标的物安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临沧市内,并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上述送货时间、地点或收货人有变动的,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2.4 标的物在交付甲方前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甲方后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3. 款项结算的要求及结算方式

3.1 合同签订后五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为材料备货款项。

3.2乙方在甲方预付款支付后十天内向甲方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

3.3乙方在货物生产完成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支付全部剩余货款,乙方在三天内

发货。

3.4支付方式:银行汇款。

4.标的物验收

4.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进行验收。

4.2 验收的内容和范围:标的物数量、检测证明文件或合格证。

4.3验收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及技术协议要求。

4.4 标的物经甲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标的物并通知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甲方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一年内,未通知乙方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

5.标的物包装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要求:

5.1导线类:光缆类分盘包装,标明数量、型号、规格、名称及合格证。包装物不回收。(包装必须结实牢固,具有良好的防震、防摩擦等保护措施,保证标的物能安全运抵现场不致受损)。

6. 标的物质保期或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承诺

6.1自货物验收合格投产使用之日起算。若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质保期长于前述约定的,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6.2 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承诺。

6.3 在本合同约定质保期内,若标的物出现质量缺陷或者瑕疵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派专人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乙方提供的是原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行业和生产者的质量检测标准未使用过的全新货物,附有正规的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并向用户交付相关资料的工具

6.5 标的物在本合同约定质保期内,无法修复或者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退货。

6.6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甲方可垫付费用对标的物进行修复,甲方修复标的物所垫付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 售后服务

7.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乙方的售后服务承诺,对交付甲方的标的物提供售后服务。

7.2 乙方的售后服务承诺:乙方承诺该批标的物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给予回复,甲方要求到现场服务的,乙方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8. 甲方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协议供货标的物。

8.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交付标的物。

8.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款。

8.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工作。

8.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 乙方权利义务

9.1 乙方对交付甲方的标的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9.2 乙方保证交付甲方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9.3 乙方确保交付甲方的标的物,不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9.4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标的物质保责任和售后服务。

9.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0.违约责任

10.1在甲方按照合同支付及提货款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标

的物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甲方订立本合同目的的,乙方应按结算总价款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收该标的物,并有权选择要求乙方予以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减少本合同约定价款。

10.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按结算总价款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 第三人就乙方提供的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5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若违约金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11.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1.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1 双方协商一致;

11.2.2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2. 通知及送达

12.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12.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 1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 1 。

12.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2.4产品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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