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机构,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并对其评标活动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
第三章评标活动原则第七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活动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标活动保密第十条评标活动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销毁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保留必要的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活动监督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公共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政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规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阐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内容和意义,并对其进行深入剖析。
二、评标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公共采购活动评标工作的组织机构,旨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评标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从法定代表人、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中选拔并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评审相关文件及材料,确保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2. 依法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3. 制定评标标准及评审办法,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4. 根据评审结果,提交评审报告并提出中标建议;5. 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环节,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且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拥有保密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评标方法的制定和实施评标方法是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评审办法,旨在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评标方法的制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审标准及权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价格、服务等因素,确定评审标准,并为其赋予相应的权重,以确保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2. 评审流程:规定评标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明确评审活动的起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的会议安排、材料提交和审查的要求等。
3. 评审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制定适应性强的评审方法,包括评审表格的设计和使用、评审会议的组织和记录等。
4. 评审结果的公示和申诉程序:规定评标结果的公示时限和方式,确保供应商和相关方能及时了解评标结果,并设立申诉程序,以保障评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评标方法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及时进行评审工作,且在评标过程中要保持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干预供应商间的竞争和其他违反评标规定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定中标人名称、中标项 目名称数量、中标总金额、商谈签订合同的时间 和地点等内容# 中标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未中标 的投标人名称、中标人名称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则
※适用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遵循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操作条件: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行政监督。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有评委成员推举或招标人确 定。负责人与评委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评标价格比较表(表11)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 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 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 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 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委回避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 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 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 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 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 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是在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方法的实施,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就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首先,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招标人代表、政府监管部门代表、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其次,评标方法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方法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既要考虑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又要考虑价格因素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评标方法应当采用多元化的评分方式,综合考虑技术、价格等因素,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还对评标工作的程序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评标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出台,对规范招标工作、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规范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共同维护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责评定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专门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采购单位确定,通常包括相关专家、行业代表和政府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公正。
评标方法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等内容。
评标方法应当充分考虑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合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工作,不得违反评标方法进行评标,不得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结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留评标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评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完善评标方法,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评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标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机构,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评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8月1日电为了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定的机构,其作用至关重要。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方法的制定,对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应当公开、透明、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客观和透明。
其次,评标方法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公正。
评标方法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准确。
评标方法应当明确规定评审程序和标准,避免主观性和歧视性,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评标方法应当注重综合评价,充分考虑技术、经济、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因素,确保最终评定结果符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
最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应当不断完善和改进。
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总结评审经验,完善评审制度和规定,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
评标方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评审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招标项目的需求和目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应当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需求,不断提升评审水平和公信力。
总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对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建,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公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应当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评审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招标项目的需求和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制定和执行,促进招标活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等七部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是公开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为了规范评标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保障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首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合理、公正。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领域内权威人士组成,其中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以确保在评标过程中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
其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应当规范、公开。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评标工作方案,明确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确保每个投标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评标过程。
再次,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评标方法是评价投标文件的重要工具,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
评标方法应当注重综合评价,全面考量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履约能力等方面,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的评价。
最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应当得到严格执行。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监督,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人员应当加强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杜绝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招标工作,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招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与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存在利益关系;三)曾经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处罚;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自主、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受到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预或者影响。
第三章评标方法第十四条评标方法应当符合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采取适当的评分、排名、综合评价等方法。
第十五条评标方法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并在评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第十六条评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评标文件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七条评标应当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评审投标人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能力和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十八条评标应当及时、准确、公正地进行,评标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确保公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其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任何财物或好处。
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编制相应的评标表格,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他们至少应该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项目的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相关因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应该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修改后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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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建设部部长俞正声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一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阻止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时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
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出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了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限,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价“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
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各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各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各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