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为保证对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及其他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我站将依法检查本工程的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审查参建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重点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行为。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我站将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重点对涉及本工程质量、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工序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现制定如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一.工程概况:第一标段北起黎明路,南至西流湖路,长2698米。采用高架桥+落地快速路形式,高架桥由希望路-东风路-五龙口南路后在化工路北侧落地。本标段主要由桥梁工程、道路工程、雨水工程组成。桥梁工程:高架桥标准跨径30米,在主要路口用60m大跨,桥梁标准段全宽25.5m。全桥共25孔,7联,在东风路、五龙口南路设置40m+60m+40m 的现浇变截面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其余采用26.5m、30m的等截面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C50混凝土)。桥墩采用花瓶型桥墩(C40混凝土),桥台为一字型桥台,桩基为摩擦桩(C30水下混凝土),桩径1.8、 1.5、 1.2m,承台(C35混凝土)高度有3、 2.2、2m三种。桥面采用9cm沥青混凝土铺装(4cm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砼+5cmAC-20C中粒式沥青砼(掺0.6%抗车辙剂))。伸缩缝为型钢伸缩缝,桥台处采用GQF-Z80型,桥墩处采用GQF-MZL160型。道路工程:横断面共分三种形式,跨线桥横断面为两幅路,规划红线60m,60m(红线宽)-3m(人行道)-22m(机动车道)-10m(绿化带)-22m(机动车道)-3m(人行道);引坡段规划红线60m,60m(红线宽)-3m(人行道)-14.25m(主线机动车道)-25.5m(引坡机动车道)-14.25m(主线机动车道)-3m(人行道);快速路地面横断面为四幅路,规划红线60m,60m(红线宽)-3m(人行道)-10m(辅道)-1m(绿化带)-15m(机动车道)-2m(绿化带)-15m(机动车道)-1m(绿化带)-10m(辅道)-3m(人行道)。快车道道路面积121210平方,结构为沥青混凝土,总厚度70cm,由上而下依次为:4cm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砼+5cmAC-16中粒式改性沥青砼+玻纤土工格栅一道+7cmAC-25C粗粒式改性沥青砼,0.6cm厚沥青下封层,36cm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18cm厚水泥石灰土。辅道道路面积6700平方,结构为沥青混凝土,总厚度64cm,由上而下依次为:4cm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砼+6cmAC-16中粒式改性沥青砼,0.6cm厚沥青下封层,玻纤土工格栅一道,36cm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18cm厚水泥石灰土。雨水工程:共四个系统,黎明路-希望路双侧布置,自南向北排放,分别位于中西21.5m和中东18m;希望路-东风路单侧布置,自南向北排放,位于中西15.5m。东风路-化工路双侧布置,自南向北排放,位于中西14.5m和中东18m。化工路以南,自南向北排放,位于中西16m和中东16m。采用二级钢筋砼承插口管,采用120°砂石基础,橡胶圈接口,检查井井盖框采用球墨铸铁井盖框,检查井采用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陇海路互通立交为郑州市三环路快速化工程—西三环(北环-南三环)工程的第三标段,互通立交主体位于陇海路与西三环交叉口,北起西三环中原路南侧(K6+157.239),南至西三环航海路北侧(K8+626.71),全长 2.47km 。陇海路方向:立交桥东侧落地与现状陇海路衔接,西侧与陇海西路跨南水北调桥相接,全长约1.4km。项目全线新建立交1处,为陇海路互通式立交,共设主线桥2条,匝道桥9条:涵盖桥梁工程、道路工程、雨污水工程。主线桥2条,匝道桥9条,西三环主线桥梁总长2469.471m,共28联81孔;上部结构为预应力混凝土斜腹板连续箱梁、普通钢筋混凝土箱梁及钢箱梁,桥墩采用上部略微外张的双柱式矩形墩(花瓶墩),桥墩基础为钻孔灌注桩,直径为1.2m、 1.5m,上部结构箱梁砼为C50,桥墩砼C40,桩基为水下C30,防撞墙、承台、扩大基础砼C30,承台垫层砼C20,支座选用球形支座、伸缩缝为模数式型钢伸缩装置。道路红线宽60m,双向六车,路面结构(含地面道路、高架及匝道落地段道路)为4cmSBSAC-13C、5cmSBSAC-16C、7cmAC-25C、玻纤格栅、稀浆封层、36cm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18cm水泥石灰土。排水部分、保通道路见设计图纸。二、方案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 6、本工程项目的批准建设文件、设计委托书、勘察文件,经有关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7、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8、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三、监督组织本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和专业质量监督员,代表本站履行监督职责。分管副站长: 孙海胜通讯电话:一标段监督组组长: 宫铭霞通讯电话:监督工程师: 袁为岭通讯电话:邢乐通讯电话:三标段监督组组长: 袁为岭通讯电话:监督工程师: 宫铭霞通讯电话:邢乐通讯电话: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一)资质检查在工程开工后,根据建设单位报监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本工程的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的资质。各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受监单位资质核查登记表》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监督人员在收到资质核查资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将审核结论通知相关单位。资质核查应提交的材料(二)质量行为的监督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将对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并填写“质量行为监督记录”。质监站将对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质监站抽查的质量行为(三)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主要采用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在抽查、抽测前施工主体以“市政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的形式报送质监站。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填写“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记录”。以“市政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形式报送的具体内容:1、道路工程项目1)、路床完成后,拟进行底基层施工;2)、底基层完成后,拟进行一层水稳施工;3)、一层水稳完成后,拟进行二层水稳施工;4)、二层水稳完成后,拟进行沥青面层施工。监督抽查试验:弯沉试验、压实度试验;2、排水工程项目:1)、管道回填前;2)、钢筋砼渠砼浇筑前;3)、回填土施工后。监督抽查试验:污水管道闭水试验、压实度;3、桥梁工程1)、桩基成孔后,拟安装钢筋笼;2)、承台、墩柱、箱梁、防撞墙的钢筋隐蔽前;3)、预应力钢束安装后,砼浇注前;4)、预应力混凝土钢束张拉前;5)、桥面砼铺装前;6)、桥面防水层施工前;7)、钢结构加工前、涂装层施工前及钢结构吊装前;8)、桥面沥青铺装前;伸缩缝的安装固定前。监督抽查试验:钢结构焊缝无损探伤试验、桩基质量的检测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1、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3)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已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7)有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8)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有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永久公示牌;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通知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附带包括竣工验收方案在内的竣工验收相关文件及验收组相关人员技术资格证书。竣工文件经监督机构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质监站将在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及竣工验收组人员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派相关监督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各负其责,对于验收组人员不到位的,重新组织验收。(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4)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六、质量监督措施质监站在巡回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1、对严重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签发局部停工指令单;3、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立案调查。七、质量监督重点1、桥梁工程重点监督的工序、部位和检查项目2、道路工程重点监督的工序、部位和检查项目3、排水工程重点监督的工序、部位和检查项目市政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监督号:郑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我单位施工的工程的(部位、项目)已完成,拟于年月日(上午、下午)进行。特此报告本表一式三份,质监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注:本报告单须提前24h送达本站并附上道工序技术资料郑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监制。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 精品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工程。
第三条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细则有关术语:(一)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二)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四)见证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样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试验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委托检测: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青建管字[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检查局关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监察机关,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全市建筑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市建委、市监察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09年全市建筑市场第二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及相关主体单位;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及相关主体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及相关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的履行情况,以及建设(开发)单位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施工单位转包、非法分包、挂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无资质和超越资质施工、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等行为。
(二)检查区市(不含市内四区)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及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2009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市建委、市监察局《2009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点》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下一年度工作的主要打算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本市市政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设施维修质量,保障道路畅通和桥梁正常安全运行,根据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管理标准》、《青岛市城市道路掘路及修复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统称四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市政设施(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养护维修工程根据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具体标准为:(一)道路小修工程: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损坏的局部挖补,工作量不超过5000平方米;道路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耗和道路局部损坏进行的维修工程。
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工作量超过5000平方米小于8000平方米;(二)桥梁小修工程:桥梁进行日常维护和小修作业;桥梁中修工程:对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恢复其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
超过以上工程范围的为大修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负责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违反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政设施(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实行分层次管理。
四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桥梁)养护维修中修(含中修)以上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程序进行质量监督。
市政设施(道路、桥梁)养护维修中修(含中修)以上工程、桥梁加固工程全部纳入到市级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统一用表》(上册)课件
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统一用表上册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前言为规范我市市政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等相关规范要求,2012年6月,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发布了《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统一用表》(以下简称《统一用表》)。
2015年,修订小组结合有关单位近几年使用情况,在查阅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统一用表》进行了修订。
《统一用表》适用于青岛市市政道路和桥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分为上、下两册。
上册包含:第一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建文件管理规程、第二章工程监理资料统一用表、第三章工程施工资料统一用表第一节和第二节的A类至F类表格;下册包含:第三章工程施工资料统一用表第二节中的G 类表格。
其中第二章监理资料统一用表分为“监A”和“监B”两类表格,“监A”代表监理管理资料,“监B”代表施工监理资料;第三章施工资料统一用表A类代表工程管理用表、B类代表技术管理用表、C类代表测量记录用表、D类代表施工记录用表、E类代表施工试验检验用表、F类代表质量监督管理用表、G类代表施工质量验收用表。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依据2013版监理规范,对第二章第二节工程监理资料用表进行补充和修编。
2. B类技术管理用表,新增了钢板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书、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报告书,将原H类表中样板(第一检验批)检查记录表、样板(第一检验批)复查记录表划为B类用表。
3. C类测量记录用表,新增了沉降观测记录、横坡度测量记录表。
4. D类施工记录用表,新增了混凝土试块同条件养护温度、石方路基沉降差、钢箱梁等施工记录表格。
5. G类施工质量验收用表,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验收批划分方案、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钢箱梁制作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表格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强夯地基、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人行道路基/基层、声屏障、沥青混凝土路面铣刨、检查井加固施工、路灯/亮化及透水基层/路面等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五市(以下称三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指定内部专门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区(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要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要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站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要点如下。
监督程序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填写《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二)建设单位申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注文件、规划许可证;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文件资料的审查,填写《报监资料审查表》(见表二)。
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表三);对提交文件资料有缺漏的,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缺漏文件通知单”(见表四),待建设单位将缺漏文件资料补充完整,符合要求后,再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办理工程开工报告。
(四)建设单位凭“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工程报监后,质量监督站应委派具备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及附表"。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以工程参建各方主题的质量行为,工程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和设计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确定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质量监督工程师对所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二)每项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组应到工程现场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建立和健全,是否已形成书面文件.2、核查参建各方单位资质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性。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青建管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第四条综合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第五条监理规划编制第六条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第七条基本建设手续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基本建设手续。
所有基本建设手续均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建设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总包和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总包和分包单位以下相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所有资料均须审核原件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报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外地企业的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4)安全生产许可证;(5)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6)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7)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8)其他按规定应审查的资料。
第九条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
市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理流程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一、办理依据: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建质[2000]38号);
3、《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青政发[1993]95号)。
二、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到政务大厅缴纳相关规费;
2、政务大厅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政务大厅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并核验相关原件;
4、政务大厅编号并告知申报单位监督注册号,将申报材料转交主管处室审核;
5、政务大厅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三、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按照单体工程申报,一式一份(网上上传审核合格后下载);
2、两个以上单体工程,报建所需的施工中标书、监理中标书、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放一号楼,其它单体放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件;
3、地质勘察报告原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经审查加盖审图章的全套图纸(原件)。
四、申报要求:
1、施工、监理中标书原件,施工、监理合同,在费用核算窗口已提交,由窗口间内部传递,无需再次提交;
2、两个以上单体工程,每个单体放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施工中标书、监理中标书、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复印件。
3、三个以上单体工程,需提交建筑工程监督收费明细总表(网上上传审核合格后下载)。
五、办理时限
即收即办。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要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要点一、前期准备工作1.明确监督目标:明确监督目标,包括工程质量标准、监督范围,制定监督计划。
2.选派监督人员: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的监督人员,确保监督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编制监督方案:编制监督方案,包括监督的内容、要求、方法等,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二、工程过程监督1.进场验收: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场验收,包括查验相关证件、资质,并进行初步了解施工单位的技术实力。
2.验收施工方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现场监督:按照监督计划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对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质量验收等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记录与整理:记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整理监督结果报告。
三、质量验收1.质量验收准备:与施工单位协商安排质量验收时间和人员,并准备验收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2.实地验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进行实地验收,包括勘测、检测、测试等。
通过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验收结果评定:根据实地验收情况,评定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
确认合格的工程可以正式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整改验收: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复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四、质量监督总结1.总结经验教训:对整个监督过程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2.完善监督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监督工作流程和监督方案,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反馈与改进: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推动改进。
以上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要点。
通过明确监督目标、进行工程过程监督、质量验收和监督总结,可以有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7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内含五个流程图)
海域使用权审核
3个工作日
市水务管 理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3个工作日
市水务管 理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审批
3个工作日
市水务管 理局
取水许可审批
3个工作日
市民族宗 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新建建筑物审批
3个工作日
市生态环 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
3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 批局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
附件1-1
项目 策划 阶段
建设 工程 审批 主流
程
并行 推进 事项
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出建设意见, 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
确定建设条件、规划条件
立项规划用地许可阶段(20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时限
市发展改 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含专家评审)
8个工作日
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
市行政审 批局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个工作日
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
市气象局
核
1个工作日
水务集团
用水报装
3个工作日
供电公司
能源集团
能源集团 市通信管
理局
供电报装 燃气报装 暖气报装 通信报装
5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 批局
市行政审 批局
市行政审 批局
市行政审 批局
市行政审 批局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时限
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
局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9个工作日
市发展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革委、市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07-07-22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管理通知编号:青建发〔2007〕132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070012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等材料及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其它建筑材料、建筑功能、建筑设备等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初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青建管执字[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青建管执字〔2011〕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1〕6号)精神,市城乡建设委于2011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国家住建部八月份的检查,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以省通知要求为标准,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省厅在通知中对此次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全省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表》,分为《工程基本情况及招投标情况检查表》、《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情况检查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检查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表》四个表格。
这四个表格的检查内容,基本涵盖了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表格内容,切实组织好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检查,并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
建设各方主体要依据通知要求,按照表格内容,逐个项目、逐项内容、逐个环节,对照搞好自查,全面落实相关要求。
二、以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借鉴,扎实做好整改工作6月20日省厅检查组来我市随机抽取、检查了四个在建工程,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近期,市建管局组织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检查,在讲评中均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省检查组指出的突出问题如下:1、有的项目钢筋位移很普遍,严重违反国家规范要求,现场实测最大位移达7厘米,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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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质监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8号);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6、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9、其他内容。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质监站审核完上述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上述文件缺少或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和纠正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质监站根据市政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工程师,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监督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监督工程师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二、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质监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质监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三)质监站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质监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五)质监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六)质监站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一)质监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三)质监站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四)质监站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五)质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3、工程的观感质量;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六)质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七)质监站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八)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九)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3、浇楼板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十)质监站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一)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