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质监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8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

6、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质监站审核完上述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上述文件缺少或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和纠正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质监站根据市政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工程师,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监督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监督工程师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二、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质监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质监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三)质监站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质监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五)质监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六)质监站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质监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三)质监站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