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主体和内容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并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食源性疾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疾病名称、诊断依据、食物来源、暴露食品、暴露方式、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等。
第三章报告流程和时限第八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十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保密第十二条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纳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食源性疾病监测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1.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范围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1.2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主体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1.3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时间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1)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上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预防保健科。
(3)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5 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二、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程序2.1 样品采集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医疗机构应采集相关样品,包括粪便、呕吐物、血液等,并将其保存于冰袋中,尽快送检。
2.2 样品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病原体检测、毒素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2.3 检测结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填写《食源性疾病检测结果报告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 结果反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结果反馈,并提出防控建议。
2.5 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病例追踪、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食源性疾病是由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毒素或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为了及时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本单位制定了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确保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获得食源性疾病的相关信息,采取措施迅速应对,确保公众的食品健康和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对疾病事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相关人员。
四、报告流程1.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认并通知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迅速展开调查工作。
4.调查结果应在7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送调查报告。
五、报告内容1.病例情况:包括患者的人数、年龄、性别、发病时间等基本信息。
2.症状表现:详细描述患者的主要症状和相关体征。
3.食物源头:提供患者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具体食物来源,包括采购渠道、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4.调查过程:描述调查人员展开的具体工作,包括召集相关人员、采集食物和病例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等。
5.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疫情爆发原因、传播途径、传播范围等。
6.处理措施:针对调查结果,提出相关控制和防治措施,确保疫情迅速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止进一步传播。
六、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2.报告材料必须按时提交,不得迟延。
3.报告材料必须清晰明了,以便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并做出相应决策。
七、监督检查1.上级部门有权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对于发现制度执行不力或违反制度的行为,上级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宣传1.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处置等。
3. 各部门、各班级负责人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班级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1.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 学校食堂、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 各班级班主任负责对本班级师生进行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四、食源性疾病报告1. 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电话,接受师生食源性疾病报告。
2. 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并填写《食源性疾病报告表》。
3.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食源性疾病处置1.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 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通知家长。
3. 对已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采取隔离治疗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4. 对食源性疾病疫情,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1. 学校应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学校应定期对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食源性报告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食物中毒事件:指在校内食堂、小卖部等场所,师生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2. 食源性疾病:指通过食物摄入的方式,导致人体出现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疾病。
三、报告程序1. 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班级班主任报告。
2. 班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做好以下工作:(1)组织当事人到校医室就诊,并协助校医进行初步诊断。
(2)了解疑似病例的详细情况,包括食用过的食品、症状表现等。
(3)收集相关证据,如食品样品、现场照片等。
3.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做好以下工作:(1)启动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2)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四、报告要求1. 及时性: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 准确性: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篡改。
3. 保密性:对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五、责任追究1. 对迟报、瞒报、漏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在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1、所有符合食源性疾病定义的病例均需上报。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临床表现常见的有7类:(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痢疾);(3)食源性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4)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5)暴饮暴食引起的急性胃肠炎;(6)酒精中毒;(7)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引起的中毒性疾病。
2、所有符合食源性异常疾病定义的病例均需上报。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的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饮食暴露史等。
4、临床医生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上报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科,疾病预防控制科组织食源性疾病监测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家会诊,初步确认为异常病例后上报县卫计委卫生监督科及县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他们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确定为异常病例后由临床医师填写《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科存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检查结果、主要诊断、可疑病因、可疑食品、上报原因等并复制病历信息上报至县疾控中心。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部门,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确保监测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测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工作。
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信息。
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培训与宣传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识别、报告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报告、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指导临床科室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等。
第六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感染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指导临床科室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检验科负责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九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十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经过、诊断结果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临床科室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和感染科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预防保健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感染科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等。
第十四条感染科应指导临床科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病情恶化。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促进食品安全
通过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可以促进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 环节的安全,提高食品产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历史与现状
历史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美国开始对可能导致食品 安全问题的疾病进行监测和报告。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 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完善信息共享与协同机制
加强部门间协作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确保食源性 疾病监测数据的及时传递和有效利用。
建立信息平台
搭建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各 地区的监测数据,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分析。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交流与合作,引 进国外先进的监测理念和技术手段。
提高社会认知与参与度
公众认知度低
社会公众对食源性疾病的认知程度普遍较低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社会参与度低
社会力量在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中的参与程 度较低,缺乏社会监督和公共参与。
法律法规与政策保障的缺失
法律法规不健全
针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强制性措施。
政策保障不足
政府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的投入不足,相关政策保障措施不完善,制约了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公益活动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鼓励公众举报
建立公众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发现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相关线索,提 高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加强学校教育
将食源性疾病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培养青少年的健康饮食 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_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____实施;内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现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并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留存相关生物样本。
公共卫生科在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公共卫生科负责对本院门诊和住院登记薄进行核对。
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____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
七、公共卫生科要配合所在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引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传播的疾病,其发生与传播可能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2023年的视角,探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规程和要求的一套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食源性疾病的及时报告、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范例:1. 责任和权限:-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机构应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专门机构或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报告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疫情;- 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疾控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疫情分析结果。
3. 报告流程:- 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流程:发现疫情后,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医疗机构报告流程: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病例信息;- 疾控机构报告流程:疫情监测、调查和疫情分析结果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4. 数据管理和分析:-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食源性疾病报告数据库,对报告的疫情和病例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公告,向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疫情和控制措施。
5. 监督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各级机构和人员按照制度要求履行报告责任;- 对于未及时报告或虚报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等处理。
以上是一个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简要范例,具体实施细节和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二)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或食品接触引起的传染病。
为了及时报告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 及时了解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模版(四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医院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本报告制度模板。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报告制度模板适用于医院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操作,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登记和处理。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报告制度模板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监测内容和方法、监测报告和处理流程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负责单位医院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由医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组织机构医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组成,并设立专门的监测小组负责具体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职责医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标准和方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处理方案等。
第七条人员培训医院食品安全监测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监测内容和方法第八条监测内容医院食品安全监测的内容包括食品、饮用水、食品加工设备和环境等。
第九条监测方法医院食品安全监测的方法包括抽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现场调查和观察等。
第四章监测报告第十条报告内容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时间、地点、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结果、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及相关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报告周期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报告,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
第十二条报告流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流程包括监测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报告的编写和审核、报告的上报和发布等环节。
第十三条报告责任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由监测小组负责,报告的上报和发布由医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处理流程第十四条处理流程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医院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隔离病患、清除污染源、核查食品来源、排查感染人员等。
第十五条处理记录医院应做好食源性疾病的处理记录,包括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相关人员的追责情况等。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范文(三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范文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建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以确保医院食品安全,保障员工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本制度涵盖了监测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创建一个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食源性疾病相关问题,确保医院食品安全。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医院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和患者的食品安全,保障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医院的食品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监测内容1.食源性疾病监测- 定期对医院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残留、农药残留等。
- 定期对医院的餐厅、食堂、快餐店等食品摊位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包括工作人员的卫生状况、食品储存和加工环境的卫生条件等。
2.聚集性食物中毒事件监测- 监测和记录医院内的聚集性食物中毒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 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追踪调查,找出病原体和传播途径。
3.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 对医院食品供应商和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对医院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五、监测程序1.监测计划制定- 医院应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时间、范围和频率。
- 监测计划应根据医院的食品供应情况和食品安全风险等因素进行制定。
2.监测样本采集- 医院应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对食品样本进行采集。
- 采集的样本应保持完整,并妥善保存,以便后续检测。
3.实验室检测- 医院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对食品样本进行检测。
- 检测结果应及时出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监测结果分析- 医院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问题所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 分析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责任分工1.食品供应商责任- 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进行生产和供应操作,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背景介绍: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用水摄入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所引起的疾病。
由于食品供应链的复杂性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建立有效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变得至关重要。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暴发,保障公众健康。
一、制度背景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是指一套管理和监测食源性疾病的制度和程序。
通过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的信息,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该制度主要包括下列方面内容:疾病报告流程、病例调查与诊断、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等。
二、疾病报告流程1. 疾病报告者任何个人、单位或机构都可以成为疾病报告者,包括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监管部门以及公众个体。
2. 疾病报告渠道疾病报告者可通过疾病报告热线、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
3. 疾病报告内容疾病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描述、吃过的食品或饮水来源等。
三、病例调查与诊断1. 调查组建立当接到疾病报告后,相关部门将组建专业的病例调查小组。
该小组由医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食品安全专家等组成。
2. 病例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将实地调查病例,了解其就餐史、症状发生及持续时间等。
同时,将采集食物和饮水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3. 病例诊断与分类通过病例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将病例进行诊断和分类。
常见的食源性疾病包括细菌感染、病毒感染、寄生虫感染以及食物中毒等。
四、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1. 信息收集通过对疾病报告、病例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数据的收集,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数据库。
这将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疾病暴发和传播的趋势。
2. 统计分析监管部门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包括疾病的发病率、疾病类型和流行趋势等。
依据分析结果,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五、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1. 风险评估根据统计分析结果,风险评估是判断疾病传播和暴发的潜在风险。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提高报告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人员。
三、工作流程1. 接收报告:接收部门/人员负责接收来自医疗机构、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渠道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报告。
2. 核实信息:核实报告中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包括患者姓名、联系方式、发病时间、症状等。
3. 调查疫情:及时组织调查,确定患者相关就餐信息、食品来源等,追踪病原体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
4. 报告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上报食源性疾病疫情情况。
5. 统计分析: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相关报告,并及时上报给上级机构。
6. 公众宣传: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宣传相关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工作要求1. 保密性: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对报告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2. 及时性:接收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信息,并立即启动调查工作,确保及时控制疫情扩散。
3. 准确性:核实信息时,要仔细核对每一项数据,确保报告准确无误。
4. 协作性:与相关部门/人员之间要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合作,确保信息流动畅通,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5. 统计规范:统计分析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6. 宣传力度:公众宣传工作要不断加强,通过多种渠道传播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绩效考核1. 及时上报率:按规定时间上报食源性疾病疫情情况,不得拖延。
2. 准确性评估:对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报告进行核实比对,评估准确性。
3. 调查工作效果:评估调查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查清疫情传播途径。
4. 防控效果评估:评估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效果,控制疫情扩散。
医院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XXXX医院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能够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2023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制定我院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制度。
一、食源性疾病定义: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
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害有毒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二、首诊医生应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发现、救治、登记、报告等工作,不得有瞒报、迟报、谎报病例情况发生。
三、病例监测:(一)监测对象: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怀疑由摄入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
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确诊病例。
(二)暴发监测:1.监测目的: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2.监测内容: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食源性疾病的发现:首诊医师接诊时发现、怀疑就诊者由于摄入食品引起的肠道或全身部位感染性或中毒性的病例。
五、食源性疾病的救治:食物性中毒的治疗,需要根据中毒的人轻重程度以及进食食物的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进行治疗。
如果是进食食物中毒的时间比较短,患者症状比较轻,建议可以进行催吐,可以使用筷子或者其他比较干净的器具压迫压住舌根部位刺激引起呕吐。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调查、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第七条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分析,为食源性疾病报告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责任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和相关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报告范围与程序第九条食源性疾病报告范围包括疑似食物中毒、食源性感染病例、食源性中毒病例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立即进行诊断,并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报告至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共享。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及时向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报告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范本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实施监测、报告、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医院应当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院感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负责领导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二)制定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责任;(三)组织医院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监测报告能力;(四)定期召开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会议,了解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章监测报告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八条临床医生在诊断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第九条院感科负责全院医生食源性疾病监测知识培训;制定医院监测方案;收集信息表/卡,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临床医生填写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每月填写《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每月腹泻数据汇总表》。
第十条检验科负责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样本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报告给院感科,由院感科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信息共享与通报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及时将监测报告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进行通报。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三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人吃进体内的食品或水中传播的疾病。
随着医院食堂的不断发展和扩大规模,食源性疾病在医院中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医院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制定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是必要而重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制定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医院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医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健康。
2. 意义:(1)明确责任:制度的实施能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中的职责和权利,保证监测和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2)规范操作:制度可以明确监测和报告的流程和标准,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3)加强预警机制:及时监测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的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的预警能力,防止疾病蔓延和食品卫生问题扩大化。
(4)提高管理水平:制度的执行和监测工作有助于提高医院食能源性疾病的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的质量。
三、内容和要求1. 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内容:(1)食品和用水中微生物污染的监测;(2)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的监测;(3)食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残留的监测;(4)食品中添加剂的控制和监测;(5)食品中毒素的控制和监测;(6)食品中致病菌和病原体的监测。
2. 食源性疾病监测的要求:(1)监测周期:定期进行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2)监测对象:包括食品、饮用水、厨房环境等;(3)监测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监测,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4)监测标准: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判定。
3. 食源性疾病报告的要求:(1)报告周期:及时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2)报告内容:包括监测对象、监测结果、评估和判定等;(3)报告对象:报告给医院领导、卫生部门和相关部门;(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制度:(1)成立制度起草小组,确定制度起草的目标和内容;(2)收集相关资料,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和要求;(3)讨论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讨论和修订;(4)征求意见,征集各方反馈意见并进行修改;(5)制定正式版,征求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签署。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精选5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精选5篇]第一篇: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具体苏木、镇、村、嘎查、社区,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姓名,不得有缺项、漏项。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4小时内向预防保健科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旗疾控中心报告。
四、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五、预防保健科每季度对医院内的食源性疾病上报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了响应内蒙古卫生计生委的号召,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以及病原学检验,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及暴发线索,以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
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并印发如下,望遵照执行。
此通知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库伦旗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二篇: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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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2017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4、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5、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6、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填写报告卡外同时报告医疗总值班,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7、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8、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