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浙江地方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杭州地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杭州地标)](https://img.taocdn.com/s3/m/5529701db90d6c85ec3ac660.png)
5.3 标识的字体
中文为大黑简体,英文为Arial粗体。
6.1.3.1 6.1.3.2 6.1.3.3 6.1.3.4
居住小区应设置 1 处固定的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 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隐蔽、有围档,围挡高度不得超过 2.5m。 临时堆放点应设有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临时堆放点堆放垃圾不得超过围护高度,应及时清运,确保安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 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区域。 3.2 集中处置 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至专业的集中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3.3 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4 可回收物 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3.5 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6.2 办公区
6.2.1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 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6.2.2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配置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间规模应符合本单位实际使用需求, 不得将本单位垃圾桶堆放至道路两侧。
4
DB3301/T 0190—2016
宜每 4 户设置一处
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
应设 应设
有害垃圾
应设
6.1.1.2 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采用 240L 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 居住区实际情况采用箱、桶等多种形式。 6.1.1.3 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出行的位置,宜设在道路隐蔽处或单元出入口,位置 应固定,不可随意移动。 6.1.1.4 垃圾投放点地面应硬化,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统一,标识朝外,便于居民投放垃圾。
义乌市垃圾分类标准
![义乌市垃圾分类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dee277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6b.png)
义乌市垃圾分类标准采用四分法,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
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质,需特殊处理的、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日用化学品。
易腐垃圾:指家庭、餐饮、机关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废弃食材、食物、食用油脂等。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橡胶、玻璃、金属、衣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应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以及回收利用废弃物的能力等方面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
鼓励居民在家庭滤出湿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湿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易腐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皮。
大件垃圾重量超过5kg、体积超过0.2m³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较强,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
园林垃圾园林植物自然凋落或人工
修剪所产生的植物残体。
装修垃圾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
弃料或废弃物。
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
园林垃圾包括残枝、落叶和草屑等。
装修垃圾包括装修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
2024年度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标准体系
![2024年度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标准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ea982a6b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eb.png)
2024年度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标准体系本标准体系包括农村清扫保洁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收运处理标准、农村环卫队伍管理标准、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管理标准、农村环卫信息化管理标准、农户环境卫生标准等。
适用范围主要为农村地区的乡镇(包括涉农街道)以及行政村(包括涉农社区)。
一、农村清扫保洁标准(一)集镇和集中居住区域1.环卫设施。
分类垃圾桶布局合理,分类摆放规范,定期清洗擦拭,外观清洁,无满溢破损;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公共垃圾收集转运站管理规范。
2.公共设施。
路面平整无坑洼,呈现本色(含人行道);交通标线、标示规范;人行道板、窨井盖、花坛条石无缺损;园林绿化管护到位,绿化带(绿地、花坛)绿植定期修剪、无残株缺株,无丛生杂草或裸露黄土;护栏及各类标识牌等公共设施无残缺破损。
3.集镇管理。
保洁到位,环境整洁;杂物规范堆放,无乱堆乱放;广告招牌规范,无落地灯箱广告;定期清理“牛皮癣”,无乱贴乱画、明显污渍;停车有序,交通畅通;归店经营,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适时洒水降尘,无渣土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和临街施工场所等围挡规范,建筑材料不占道堆放。
(二)村庄区域1.庭院区域。
前庭后院堆码整齐、地面平整无丛生杂草;排水沟干净畅通;垃圾分类入桶、清运及时;房前屋后无裸露、陈年垃圾;无放养禽畜污染环境现象。
2.“三园”区域(菜园、果园、田园等)。
围园规范,无彩条布(广告布/牌)围园和乱搭棚房现象;无露天粪缸(坑);无农药瓶、杀虫剂瓶等有毒有害包装废弃物等。
(三)道路沿线和公共区域应定期清扫道路沿线和公共区域。
做到“四无四净两可见”:无垃圾,没有裸露垃圾,没有露天焚烧垃圾和非法填埋垃圾等现象;无堆积物,定期(至少每季度)清理路肩杂草,没有杂物乱堆、杂草掩道等现象;无沙石泥土;无污水。
保持路面净、路肩净、边角净、沟渠净;道路见本色,设施见本貌。
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收运处理标准(一)分类类别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温岭市垃圾分类规章制度
![温岭市垃圾分类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958fb56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50.png)
温岭市垃圾分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温岭市垃圾分类工作,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温岭市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温岭市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化”的原则,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条温岭市垃圾分类涉及户籍、流动人口、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群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指导,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垃圾分类标准第五条温岭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再生资源,通过回收处理后可以再利用的垃圾。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垃圾。
(三)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食品残渣等易腐垃圾。
(四)干垃圾:包括纸盒、一次性餐具、砖瓦等不易腐烂的垃圾。
第六条垃圾分类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变更。
第七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垃圾分类,协助垃圾分类员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八条违反垃圾分类标准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垃圾分类管理第九条温岭市将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包括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
第十条垃圾分类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垃圾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垃圾分类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佩戴统一工作服装和工作证,提高群众辨识度和信任度。
第十二条垃圾分类员应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
第十三条垃圾分类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收集,不得私自挑选或混装垃圾。
第十四条垃圾分类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不得索要或接受有偿服务,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五条垃圾分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对垃圾分类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11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4efc435acfa1c7aa00cc38.png)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11号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4月9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33/T2090-2018“丽水山耕”建设和管理通用要求2018-01-032018-02-032DB33/T2091-2018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2018-01-182018-02-183DB33/T2092-2018淡水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中华鳖2018-01-182018-02-184DB33/T2093-2018湿地公园生态管理技术规范2018-01-182018-02-185DB33/T2094-2018北美冬青嫩枝扦插育苗技术规程2018-01-182018-02-186DB33/T502-2018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B33/T502-20042018-01-182018-02-187DB33/T768.14-201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4部分:公安监管场所2018-01-182018-02-188DB33/T2095-2018振动压实法密级配沥青混合料施工技术规范2018-01-182018-02-189DB33/T2096-2018基层群众文化团队管理规范2018-01-182018-02-1810DB33/T2097-2018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安全节能管理要求2018-01-262018-02-2611DB33/T2098-2018特色商业街(区)管理与服务规范2018-01-292018-03-0112DB33/T2099-2018高速公路边坡养护规范2018-02-052018-03-0813DB33/T2100-2018大花萱草种苗生产技术规程2018-02-072018-03-1014DB33/T2101-2018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本囊对虾2018-02-072018-03-1015DB33/T2102-2018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岩礁性鱼类2018-02-072018-03-1016DB33/T2103-2018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2018-02-072018-03-1017DB33/T2104-2018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2018-02-092018-03-1218DB33/T2105-2018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2018-02-092018-03-1219DB33/T696-2018天台乌药生产技术规程DB33/T696.1-2008DB33/T696.2-20082018-03-142018-04-1420DB33/T823-2018里叶白莲生产技术规程DB33/T823-2011(2015)2018-03-142018-04-1421DB33/T2106-2018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2018-03-142018-04-1422DB33/T2107-2018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曼氏无针乌贼2018-03-142018-04-1423DB33/T2108-2018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海蜇2018-03-142018-04-1424DB33/T2109-2018大中型水闸运行管理规程2018-03-142018-04-14。
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8c191544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20.png)
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也面临着日益增加的生活垃圾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农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技术规范进行探讨,为各地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供指导。
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1.1 分类原则农村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大类进行分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指生活中产生的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湿垃圾主要由厨余垃圾组成,包括食材残渣、果皮等易腐烂的垃圾;干垃圾主要指家庭生活中不能被直接回收的非可降解垃圾。
1.2 收集设施建设农村应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可回收物容器、有害垃圾收集箱、湿垃圾收集桶和干垃圾收集桶。
这些设施应在农村居民方便投放的位置,配备标识和说明,使居民能够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1.3 收集管理农村应设立专门的垃圾收运队伍,定期收集各类垃圾,并对其进行初步分类和处理。
收运队伍应制定垃圾收集路线,确保及时、准确地将垃圾转运至中心处理站点。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2.1 垃圾转运农村生活垃圾经过初步分类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转运至中心处理站点。
转运过程中,应采取密封、防漏、防污染等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2.2 垃圾中转站建设农村应在合适的地理位置建设垃圾中转站,用于垃圾集散、暂时储存和转运。
中转站应具备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设施设备,以确保垃圾转运高效、安全、卫生。
2.3 垃圾处理方式选择农村可根据当地资源和条件,选择适合的垃圾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堆肥、厌氧消化等。
处理过程中应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达标排放或无害利用。
三、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3.1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农村应鼓励居民和村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
可以发展废纸厂、废塑料加工厂等,将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3.2 厨余垃圾处理农村应推广家庭和农户的堆肥和厨余垃圾处理技术,将厨余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用于农田的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https://img.taocdn.com/s3/m/0b16a254ba0d4a7303763a98.png)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第一条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c7a80f6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f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浙政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按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和处理能力相对滞后、处理方式相对简单的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方式、优化管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建立布局合理、能力充足、技术先进、方式适宜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相应的在线监管系统,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初步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网络和标准制度体系。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a919ec4af111f18582d05a1b.png)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4月1日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其行为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
这部政府规章对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治理意味着什么,又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一、为何只针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立规垃圾分类,我省一直在先行先试。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省设区市本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超过55%。
但在实施中也暴露出问题,比如有居民不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混运、末端处置设施供给不足等,这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提出了要求。
在省域层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有助于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垃圾分类管理精神,有助于实现全省垃圾分类“一盘棋”,减少各地垃圾分类制度不一的损耗,还可以节约各地有限的立法资源。
浙江也成为继广东之后第二个从省域层面规范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省份。
二、为什么只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作规定这符合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立法精神。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曾建议把农村生活垃圾纳入规章的调整范围,适用与城镇相同的分类管理机制。
但由于目前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垃圾分类类型、处置措施等不尽相同,城郊地区农村与山区农村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办法没有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适用范围。
三、垃圾不分类可入信用档案生活垃圾分类已是大势所趋,但同时,我们必须直面居民遵从度不高这一难题。
如何提高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遵从度、积极性办法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比如明确居民有按照标准分类投放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对规范分类投放的居民予以奖励;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
同时,逐步开展定时、定点投放,推行投放责任区制度。
“如果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条文,法律将沦为一纸空文。
因此,办法强化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刚性。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335c84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ac.png)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五号)《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13日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2月1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五章分类处置第六章教育引导和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垃圾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https://img.taocdn.com/s3/m/ff52a7f86bd97f192379e93a.png)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分类;4.收集;5.运输;6.处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A座,邮编: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总则 (3)2基本规定 (3)3分类 (4)3.1一般规定 (4)3.2分类模式与处理处置途径 (5)4收集 (6)4.1一般规定 (6)4.2收集模式 (7)4.3收集点 (7)4.4收集车辆 (8)4.5收集站 (9)5运输 (10)5.2运输模式 (10)5.3运输车辆 (10)5.4转运站 (11)6处理 (12)6.1一般规定 (12)6.2小型卫生填埋场 (12)6.3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14)6.4生物处理 (16)1.0.1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0.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技术水平、垃圾量和种类合理确定,应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便于运行、保护环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b22b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6.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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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50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
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1435-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dd52afc5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92.png)
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6月28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1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减量与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以及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5993c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96.png)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实施日期】2021.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杭州垃圾分类收集点配置标准
![杭州垃圾分类收集点配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96afb7c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c4.png)
杭州垃圾分类收集点配置标准
杭州垃圾分类收集点配置标准如下:
1. 垃圾投放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农贸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
2. 公共机构每500人至少配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居住小区每300户不少于1个收集容器。
3. 集置点的设置应符合规定: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集置点;开放式居民区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集置点;农贸市场集置点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4. 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5. 投放点内的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240L或120L的分类垃圾桶;居民区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箱式收集容器。
6. 垃圾投放点的垃圾不得满溢、不得散落。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单独设立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
7. 有害垃圾投放点、集置点的设置需根据实际需求配备有害垃圾投放桶并张贴醒目标识,加强维护管理。
总的来说,杭州垃圾分类收集点的配置标准非常完善,不仅包括投放点的服务半径、容器数量和类型,还包括集置点的设置规定和特殊垃圾的处理方式。
这些标准有助于提高垃圾分类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6695ba0011ca300a7c39026.png)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案条例2019年度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案条例2019年度](https://img.taocdn.com/s3/m/18c2da09d4d8d15abf234e4c.png)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9.08.01【发布日期】2019.08.15 【实施日期】2019.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0.1534568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设施管理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c370383b3567ec102d8aeb.png)
志 愿 服务 活 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务 等 方 式 引 导 和 支 持社 会组织 , 提供 生 活
垃 圾分类 社会 服务 。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生 活 垃 圾分类 宣 传 教 育 , 增 强 公 众生 活 垃 圾
圾分类 管 理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发展 和改 革 、 经 济 和 信息 化 、 教 育 、 民 政 、 财政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 环境保 护 、 交通 运 输 、 商务 、 工 商 行政 管 理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旅 游 、 机关 事 务 管 理等
行为 进 行舆 论监 督 。
第 八条 鼓励 市 容 环 境卫生 、 再生 资 源 回 收 与利 用 、 餐 饮 、 旅游 、 物 业 服务 等 相 关行
业 协会 制 定 行业 自 律 规 范 , 开 展 生 活 垃 圾减 量 、 分类 的 培训 和 评价 , 指 导 、 督 促会员 单位
鼓励 予 以
。
第 六 条 鼓励 单位 和 个人开 展 生 活 垃 圾分类 宣传 、 引 导 和 服务 工 作 , 监 督 生 活 垃 圾
分类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措施 , 推 动 志 愿 者 和 志 愿 服 务 组织 参与 生 活 垃 圾 分类
浙 江省 人 民 政府公 报
20 1 8 年 第 8 期
浙江 省城 镇生 活 垃圾 分 类 管 理办 法
浙 江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6 5 号
《 浙 江 省 城镇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93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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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分类要求
6.1.1 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 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 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ICS 13.030.01 Z 71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XXXXX—XXXX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ource separation of rural house-hold solid waste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 - XX - XX 实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发布
DB33/ XXXXX—XXXX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为: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大学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所、浙江省“千村示范、 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安吉县农办、金华市金东区农办、三门县农办。 本标准的起草人为:覃雅芳、孔朝阳、刘彦林、吴伟祥、王昊书、喻凯。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NY/T 90 农村户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 NY 884 生物有机肥 NY 1109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NY/T 2371 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
6.1.2 易腐垃圾
农户家庭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家乐与民宿和村镇机关及相关企业食堂餐厨垃圾和农贸 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生物可降解的有机固体废弃物。包括: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厨 余垃圾;农家乐、民宿和村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宾馆、餐饮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 产品批发市场、村庄集市、村庄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 及村民自带回家的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和庭园饲养动物粪便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6.1.3 可回收物
可回收和可再生利用的农村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塑料、废包装物、废旧纺 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物、橡胶及橡胶制品、废旧家具等。其中:
——废纸主要包括打印废纸、报纸、期刊、图书、烟花爆竹包装筒等各种包装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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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XXXXX—XXXX
——废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罐、碎玻璃片、镜子、暖瓶等; ——废金属物主要包括废金属器材、易拉罐、罐头盒等; ——废塑料制品主要包括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 ——废包装物主要包括用于包装的桶、箱、瓶、坛、筐、罐、袋等; ——废旧纺织物主要包括干净的旧纺织衣物和各类纺织纤维废旧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微波炉、音响、收音机、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分类定时收集、分类定车运输、分类定位处理。
4 基本要求
4.1 根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四分四定”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应分尽分、日常日清。 4.2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 4.3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关设施、设备的改造与建设。 4.4 以农民可接受、操作较容易、环境效益显为原则。 4.5 应向村民宣传普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等知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垃圾 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农户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 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畜禽和宠物尸体,以 及建筑垃圾和医疗垃圾等。 3.2 四分四定
1
DB33/T XXXXX—XXXX
I
DB33/ XXXXX—XXXX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规划和设施配套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分 类定点投放、分类定时收集、分类定车运输、分类定位处理的要求、易腐垃圾堆肥发酵成肥要求、长效 管理措施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5 规划和设施配套要求
5.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5.2 乡镇(街道)应科学配置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制村应合理配备垃圾桶、垃圾箱和 垃圾收运车,乡镇(街道)应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或通过购买服务转运垃圾。 5.3 村庄内的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以及文体活动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 CJJ 27 的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5.4 农村新居建设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照 CJJ 27 和 GB 16889 的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 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算器、手机、打印机、电话机等; ——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物主要包括牛奶饮料纸包装、泡沫塑料泡罩包装、牙膏软管、烟箔纸、方便
面碗和纸杯等; ——橡胶及橡胶制品主要包括旧轮胎、旧密封圈和橡胶手套等; ——废旧家具主要包括桌、椅、沙发、床、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