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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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规范
1 责任部门
隶属海关办公室、纸质报关单证管理部门、总关现场业务处、审单处、技术处。
2 工作程序
2.1接受申请隶属海关办公室、总关现场业务处综合科(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外汇、税务、银行等送检单位递交或寄送的从本口岸申报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的二次核对联系单、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并验核送检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
2.2分类办理
2.2.1受理部门经办人将二次核对联系单、报关单的相关内容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并填注收到时间后转纸质报关单证管理部门验核。
2.2.2纸质报关单证管理部门将送检报关单与海关存档报关单进行核对后,将核对结果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内,经部门主管科领导审核签字后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转送审单处。
2.2.3审单处综合业务岗位人员将送检报关单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内,
交本部门主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转至技术处。
2.2.4技术处经办人对报关单进行防伪鉴定,鉴定结果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内,交本部门主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转回审单处。
2.2.5二次核对的报关单经电子数据、防伪鉴定核对后,审单处综合业务岗位人员将有关材料转回原受理部门。
2.2.6受理部门经办人根据各部门的验核情况作出鉴定结果,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后,送本部门主管科领导审核,报主管关(处)领导审核。
2.3出证答复
2.3.1.受理部门经办人根据鉴定结果,填写《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各项内容,并于骑缝处加盖本关“单证专用章”。
2.3.2受理部门经办人寄送或通知送检单位领取鉴别证明书并办理签收手续。
2.3.3核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鉴别证明书》及随附材料整理归档。
3 工作标准
3.1时限标准
3.1.1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各责任鉴定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1.2受理部门收到各部门鉴别意见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
对外出具《鉴别证明书》。
3.2《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内容标准
内容应包括:
3.2.1送检单位、送检报关单数量、编号;
3.2.2鉴别结果;
3.2.3假报关单涉及骗汇金额、实际付汇金额;
3.2.4报关单送检方式、签收证明书经办人签名、海关鉴别人签名。
本规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南宁海关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规范》(南关通﹝2002﹞6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