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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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验估作业工作规程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验估作业工作规程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验估作业工作规程(本规程于200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化审单业务对验估工作的要求,规范关区验估作业,优化通关作业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总署《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署监发〔2005〕19号)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总关审单处审单人员在审单过程中为解决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等疑难问题,可向隶属海关验估岗位提出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要求。

第三条对需验估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隶属海关通关部门与监管查验部门联合查验作业制度。

第四条总关审单处确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验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以下作业流程和要求办理:(一)审单人员应将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外转隶属海关验估岗位,要求对该票货物进行实际验估,根据存在的风险特征在“转岗原因”栏提出明确的验估要求以及有针对性的验估方法或措施。

(二)隶属海关验估岗位人员接到验估指令后,如对验估指令存在疑问的,应及时通过“南宁海关通关电子问答系统”向总关审单处反馈。

确认验估指令无误后,应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现场交单、接受验估,并按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海关验估查验记录单》(以下简称《记录单》,见附件)的要求,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信息准确填至《记录单》(一式二份),并在“审单处、隶属海关验估要求”栏内批注验估要求后,交本部门主管科领导审核。

(三)验估岗位人员接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后,应认真进行“单单”、“单机”等单证审核工作,同时,将验估查验要求及时通知物流监控部门。

(四)物流监控部门选查放行岗位人员接到验估查验通知后,应根据验估要求下达查验指令并通知查验部门,查验部门应及时安排查验人员(双人)会同通关部门验估人员实施联合验估查验作业,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配合验估查验。

(五)现场验估查验应按《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的规定和审单处提出的验估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海关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查验适用本规程。

对于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查验可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程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职责划定]南宁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关区选择查验、实施查验及查验绩效评估的职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地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其他情况处理]海关其他部门或者作业岗位根据其职责要求需对货物实施验估,如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由查验部门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协助其实施。

第七条查验工作现场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海关通关监管部门处级领导现场巡视和科长带班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回避要求]海关查验实行回避制度。

查验关员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一)涉及查验关员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查验关员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查验关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验关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海关提供查验关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海关根据查验关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章选择查验第九条[岗位设定及职责]各现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设立选择查验/放行岗位,负责选择查验工作,根据各部门环节的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并结合选择查验系统提示的高风险报关单、提运单,自主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查验重点,下达查验指令,办理放行手续,并负责本业务现场的查验风险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及查验绩效评估等工作。

报关单初审、复核操作规程

报关单初审、复核操作规程

报关单初审、复核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报关单审核管理,减少报关差错,提高通关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报关单初审、复审应掌握的三原则:一是符合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二是客观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三是客观反映进出口贸易性质。

第三条审核填制的报关单应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涉及许可证、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对所填数据进行合法性和逻辑性综合审核。

第四条审核备案号、许可证号、合同协议号、提运单号、批准文号、随附单据是否正确
第五条审核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申报单位是否正确。

第六条审核进/出口日期、进/出口口岸是否正确。

第七条审核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是否准确。

第八条审核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地区)、原产地、境内目的地、装货港和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指运港、最终目的国是否正
确。

第九条审核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征免是否准确
第十条审核成交方式、总价、币制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审核申报货物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审核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审核法定计量单位和数量、申报计量单位和数量、成交计量单位和数量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审核是否加盖报关专用章及责任报关员签字。

第十五条报关单发生差错的,根据海关要求及时修改报关单,并按本规程重新审核报关单。

报关单位差错记录复核

报关单位差错记录复核

报关单位差错记录复核一、业务简介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修改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三)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0号。

四、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二)需提交资料1.《报关单位差错记录复核申请书》(在“下载中心”下载);2.企业申请报关差错复核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登陆关企合作平台(关企合作平台网址:/jcfweb;或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页 后点击页面上的“关企合作平台”进入)提交报关差错记录复核申请.2.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后,到记录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四)办理时限海关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予以更正。

(五)审批决定证件无(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其他注意事项无五、办事机构类信息(一)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二)办理地点、联系电话详见广州海关网站——在线服务——办事指南——海关企业管理——《广州海关受理企业管理业务申请的场所》,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三)办理时间详见广州海关网站——在线服务——办事指南——海关企业管理——《广州海关受理企业管理业务申请的场所》。

海关查验工作规范

海关查验工作规范

海关查验工作规范海关查验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海关查验工作流程和标准。

一、查验前准备(一)单证审核海关关员在接到查验指令后,首先要对相关的报关单证进行仔细审核。

这包括货物的报关单、发票、合同、提单等。

通过审核单证,了解货物的基本信息,如品名、规格、数量、价值、原产国等,初步判断货物是否存在异常。

(二)风险分析运用风险管理系统和数据分析工具,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

考虑因素包括货物的类别、贸易方式、企业信用状况、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等。

对于高风险货物,要制定详细的查验方案。

(三)查验指令下达根据单证审核和风险分析的结果,下达具体的查验指令。

明确查验的方式(如人工查验、机检查验)、重点查验的内容等。

(四)查验人员安排根据查验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合理安排查验人员。

查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海关法规和查验操作流程。

二、现场查验(一)货物核对查验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核对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报关单证是否一致。

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唛头等。

(二)开箱检查对于需要开箱的货物,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箱。

开箱时要注意保护货物的完整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三)货物查验对货物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外观、品质、规格、成分等。

对于一些特殊货物,如化工品、食品、医疗器械等,可能需要借助专业的检测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测。

(四)记录查验情况在查验过程中,要如实记录查验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查验的方法和结果等。

同时,对查验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作为查验的证据。

三、查验结果处理(一)正常放行如果经查验货物没有发现问题,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予以正常放行。

(二)整改处理对于发现的一些轻微问题,如单证填写不规范、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等,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予以放行。

(三)移交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涉嫌走私、违规、侵权等,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二次结算报关申报的流程

二次结算报关申报的流程

二次结算报关申报的流程一、了解二次结算报关申报的基本概念。

二次结算报关申报呢,就是在原来已经有过一次结算相关操作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关结算的过程。

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第一次付了一部分钱,后面发现有些特殊情况,还得再根据新的情况算一次钱然后报关。

这中间涉及到好多细致的环节呢。

二、准备相关文件。

在进行二次结算报关申报之前呀,可得把文件都准备好。

这就像出门旅行要带好各种证件一样重要。

那需要啥文件呢?比如说之前的报关单,这个是基础,就像地基对于房子一样。

还有相关的商业发票,这发票上可清楚写着货物的价值、数量之类的重要信息。

再有就是贸易合同啦,合同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海关判断这次二次结算是否合理的依据呢。

要是缺了这些文件,那可就像炒菜没放盐,整个事情就没味儿了,海关也不会让你顺利申报的。

三、确定二次结算的具体内容。

这一步可关键啦。

你得明确到底是为啥要进行二次结算。

是货物的数量有了变化?还是货物的价值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调整了呢?比如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有了一些损耗,那这个损耗就得在二次结算里体现出来。

或者是原来的价格计算有误,现在要重新调整。

把这些情况都搞清楚,就像给海关讲故事一样,得把前因后果都讲明白,这样海关才能理解你的二次结算申报。

四、填写报关申报表格。

接下来就到填写报关申报表格这个环节了。

这个表格里的内容可不能随便乱填哦。

要把前面确定好的二次结算的相关信息,像货物的新数量、新价值,还有调整的原因等等,都准确无误地填进去。

这就像小学生写作业一样,要认真仔细。

要是填错了,海关就会觉得你这个申报不靠谱,那就麻烦了。

而且这个表格的格式啊、填写规范啊,都得按照海关的要求来,不能自己瞎创新。

五、提交申报。

六、海关审核。

海关收到申报之后,就会开始审核啦。

这个时候我们就只能耐心等待了。

海关的工作人员可都是很严谨的,他们会仔细检查你提交的文件、表格里的信息,看看是否符合规定。

这个过程就像等待老师批改作业一样,心里七上八下的。

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的制度或者程序

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的制度或者程序

进出口单证复核管制程序1 目的:建立进出口单证管理及复核制度,明确对各岗位人员审单、录入和操作执行的控制要求;规范进出口业务操作,促使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使报关业务更加有效,准确与符合法规要求。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操作所涉及的程序。

3 报关业务管理3.1 出口业务3.1.1 业务员必须在货物订舱前 3 天编制装柜申请确认表和备报关资料表,装柜申请确认表需填写好订单编号、客户名称、出口国家、出口口岸、出口公司、装柜预计时间、柜量、柜型、成交方式、船公司等信息;并向采购、物流部和整车巴长确认可装货时间。

备报关资料表需填写好除装柜申请表上的信息外,还需要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件数、单价、净重和毛重、出口所需要的其它单证,并交业务经理审核货物的规格、单价、出品口岸、目的港及相关的出口单证情况,再交财务主管审核单价等。

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信息要求及时通知业务员,并追踪确认得到更新的信息。

3.1.2 业务员在签好装柜申请确认表后交关务组船务员安排订舱,备报关资料表签好后交关务组船务员准备做报关资料。

3.1.3 船务员在安排好订舱后按装船的计划和货好的时间确认装柜时间,并做好出货计划通知物流部和业务。

业务收到出货计划后向物流部物控科下达装货明细表,以便物控科备货。

期间如果货物生产异常或是物料异常而不能按时完成的,物流部计划科需先评估是否影响货物的交期,如果影响到货物的交期需要及时的填写交期变更申请表给业务和客人重新协商交期,给关务重新安排出货计划。

3.1.4 货物装柜后,物控科需及时将装货的明细和装柜的图片上传到 OA 系统,业务员在按实际装货明细和装柜图片,整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净重、毛重、包装种类、件数、体积、品牌、型号、唛头、柜号和封号等信息给船务员,船务员再次按实际装柜情况更新报关资料,做好电子版形式成交确认书、发票、装箱单、分柜明细、申报要素等资料给关务科长,关务科长再次审核所有资料,是否跟订单的信息一致,货物和单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及时通知船务员重新确认并追踪更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1]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
的批复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
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38号2001年11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31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次核对”的目的是检验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报关单的真伪,关键是要求海关证明报关单为海关签发,且内容真实,同时出具“海关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厦门海关的复函与“二次核对”的要求从形式到内容有本质的区别:
1、“复函”而非“鉴别证明”,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汇发[1998]48号)的联合发文中,明确规定对送检的报关单,海关须出具“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2、按规定,鉴别证明书中需表明:××报关单内容真实,确为××海关签发。

而厦门海关仅证明送检的报关单编号与其存档的报关单编号相同,并不能就此认定报关单是真实的,因为编号相同并不代表报关单本身真实,也未证明该份报关单为厦门海关签发。

综上,对厦门海关证明的有此编号的62份报关单,不能认定已做真实性核验。

此复。

——结束——。

南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关区商品归类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海关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审核、确定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关区各单位、业务部门商品归类及相关管理,进境物品的商品归类按照《税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审核确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的实际状态审核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审核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海关商品归类应按照下列法律规章进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四)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五)海关总署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公告;(六)通关参数数据库的《综合分类表》;(七)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

海关总署各归类分中心和总关关税处作出的《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可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商品归类人员是指关区各单位、业务部门从事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和具体承担商品归类审核、查验、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商品归类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商品归类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商品归类工作质量。

第二章商品归类职责第八条关税处是关区商品归类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商品归类的法规、规章、工作规程和归类裁定、决定,研究制定关区商品归类工作规程和规范;(二)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关区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工作,开展关区商品归类监控分析,发布和反馈商品归类风险信息;(三)加强与海关总署关税司、归类办、归类分中心的对口联系,研究解决关区商品归类疑难问题。

双查验工作实施方案

双查验工作实施方案

双查验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双查验工作是指在进出口货物申报环节,对货物信息进行两次查验的工作。

这项工作是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确保货物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违法违规货物的流通。

双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提升海关监管效能,保障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双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建立健全双查验工作机制。

双查验工作机制应包括货物信息申报、初查验、复查验等环节。

在货物信息申报环节,要求进出口企业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

初查验环节由海关对货物信息进行初步核查,确保货物信息的真实性。

复查验环节则由海关对初查验合格的货物进行再次核查,以确保核放货物的准确性。

2. 加强技术手段支持。

双查验工作需要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包括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对货物的实时监控和追踪,确保货物信息的准确性。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货物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和比对,提高查验效率。

3. 加强人员培训。

双查验工作需要配备专业的查验人员,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查验经验和专业知识。

因此,海关需要加强对查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查验能力和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货物信息识别、查验技巧、风险判断等方面,确保查验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4.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双查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查验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和跟踪。

监督管理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自律监督三个方面。

内部监督由海关内部建立监督机构,对查验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外部监督由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对查验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自律监督由查验人员自身进行,建立自律机制,提高查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5. 加强信息共享。

双查验工作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包括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对货物信息的全面核查和比对,避免信息偏差和遗漏。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违法违规货物的监管和打击,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

广西报关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广西报关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广西报关企业管理规章制度2006-01-05广西报关企业管理规章制度1-1广西报关企业报关登记簿编号:№广西报关协会监制1-2报关作业流程(16个环节)→→→部门经理审批初复审人复审人→→加盖公章责任报关员责任报关员→→→责任报关员责任报关员→→责任报关员责任报关员责任报关员→→责任出纳总经理责任报关员→单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1-3报关单初审、复核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报关单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报关单初审、复审应掌握的三原则:一是符合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二是客观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三是客观反映进出口贸易性质。

第三条审核填制的报关单应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涉及许可证、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对所填数据进行合法性和逻辑性综合审核。

第四条审核备案号、许可证号、合同协议号、提运单号、批准文号、随附单据是否正确。

第五条审核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申报单位是否正确。

第六条审核进/出口日期、进/出口口岸是否正确。

第七条审核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是否准确。

第八条审核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地区)、原产地、境内目的地、装货港和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指运港、最终目的国是否正确。

第九条审核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征免是否准确。

第十条审核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单价、总价、币制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审核申报货物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审核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审核法定计量单位和数量、申报计量单位和数量、成交计量单位和数量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审核是否加盖报关专用章及责任报关员签字。

第十五条报关单发生差错的,根据海关要求及时修改报关单,并按本规程重新审核报关单。

2-1报关企业经理岗位职责一、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关业务,在业务报关环节上严格把关。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7.07.28•【文号】[97]汇国函字第214号•【施行日期】1997.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97)汇国函字第2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二次核对”操作,提高核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签署的关于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的合作备忘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向签发地海关出具“二次核对”的信函格式各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在派专人或以发核对信函形式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地海关或其上级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时,应当出具“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

由外汇局经办的,应加盖经办外汇局或职能处印章;由外汇指定银行经办的,应加盖经办银行或其经办业务部门印章。

二、反馈送检报关单海关在办结送检报关单核对手续后,无论送检的报关单真伪,均应将送检的正本核销专用报关单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一同反馈给原发送核对信函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以用于核销或作为处罚依据。

三、外汇指定银行应在办理进口付汇后再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对情况。

对经核对伪造报关单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情况。

请各分局转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并遵照执行。

附件:1.海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2.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附件1-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199)第号第_______海关:一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联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海本核销专用)共(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海关查验_操作规程(3篇)

海关查验_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海关查验工作,确保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便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等进行的查验工作。

三、查验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安全、高效、便捷原则;3. 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

四、查验程序1. 查验申请:进出口企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查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查验通知:海关收到查验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查验通知,明确查验时间、地点、内容等。

3. 查验实施:海关查验人员应当按时到达查验现场,按照查验通知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等进行查验。

4. 查验记录:查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查验过程,包括查验时间、地点、内容、结果等,并妥善保管查验记录。

5. 异常情况处理:在查验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海关,并依法进行处理。

6. 查验结束: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将查验结果通知进出口企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后续处理措施。

五、查验内容1. 货物:检查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质、包装等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存在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

2. 运输工具:检查运输工具的合法性、安全性,是否存在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

3. 行李物品:检查行李物品的合法性、安全性,是否存在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

六、查验要求1. 查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查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查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查验,不得擅自改变查验内容。

3. 查验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4. 查验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海关工作秘密。

七、附则1. 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一、目的为规范海关查验工作,确保海关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查验效率,保障进出口货物合法合规,特制定本规程。

报关单第二次打印情况说明

报关单第二次打印情况说明

报关单第二次打印情况说明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报关单的第二次打印情况说明
2.报关单的打印流程
3.第二次打印的原因
4.第二次打印的注意事项
正文
报关单的第二次打印情况说明:
报关单是指在进出口货物时,需要向海关提交的一种重要单证。

在报关单的打印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第二次打印的情况,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报关单的打印流程。

在进出口货物时,企业需要根据海关的要求,填写并提交报关单。

一般情况下,报关单的打印流程分为两次。

第一次打印是在填写完报关单信息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关单并进行打印。

而第二次打印则是在报关单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打印报关单。

那么,第二次打印的原因有哪些呢?一般来说,第二次打印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报关单信息填写错误:在填写报关单时,可能会出现信息填写错误的情况,这时需要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报关单。

2.报关单信息发生变更:在报关单提交后,如果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例如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就需要重新打印报关单。

3.海关要求重新报关:在某些情况下,海关可能会要求企业重新报关,此时需要重新打印报关单。

在进行第二次打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报关单信息准确无误:在第二次打印前,需要仔细核对报关单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报关进程。

2.使用正确的打印设备:第二次打印时,应使用与第一次打印相同的打印设备,以确保报关单的格式和内容一致。

3.妥善保管报关单:打印完成后,需要妥善保管报关单,防止丢失或损坏。

总之,在报关单的打印过程中,第二次打印情况是常见的。

报关复核岗位职责制度

报关复核岗位职责制度

报关复核岗位职责制度一、岗位职责与目标报关复核岗位是负责对企业报关资料进行逐项核对、审核和复核,以确保报关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的重要职责。

本制度的目标是明确报关复核岗位的职责,并保障报关操作的质量和效率,最终实现企业的合规发展。

二、岗位职责1. 对进出口报关资料进行核对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等资料,出口货物的装箱单、合同等资料。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核实所有报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在报关资料出现错误或疑点时,及时与报关操作人员进行沟通,明确事实情况并要求修改。

4. 监控报关操作人员的工作流程,确保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制度。

5. 根据需求,对报关资料进行归档和备份,以备查验。

三、岗位要求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颁发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2.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进出口报关业务操作流程。

3. 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能够阅读和理解英文报关文件。

4.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细致认真地完成工作。

5.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他人有效配合。

四、工作流程1. 接受报关操作人员提交的报关资料。

2. 逐项核对报关资料,包括商品编码、进出口品名、数量、价格、产地等。

3. 核实报关资料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

4. 如发现错误或疑点,及时与报关操作人员沟通,要求对报关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

5. 根据核对结果和要求,对报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做出相应的复核意见。

6. 将复核结果提交给报关操作人员进行进一步操作,或者直接提交报关申报部门。

五、绩效考核1. 准确性:核对报关资料的正确率。

2. 效率:核对和复核报关资料的时间周期。

3. 合规性: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和复核的合规度。

4. 沟通协调能力:与报关操作人员的沟通效果和配合度。

六、奖惩制度1. 优秀员工:工作准确率高、效率好、合规性强的员工将获得奖励和晋升机会。

海关工作人员的报关单和文件审核

海关工作人员的报关单和文件审核

海关工作人员的报关单和文件审核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国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其中报关单和文件审核是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报关单和文件审核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这一任务时需要注意的要点和程序。

一、报关单审核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通关的重要文件,海关工作人员需对报关单进行仔细审核,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1. 核对报关单信息首先,海关工作人员应核对报关单上的货物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成交方式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在审核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对照,如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2. 检查货物归类报关单需要对货物进行正确的归类,以确保适用正确的关税和监管要求。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国际贸易相关法规和商品编码体系,对货物进行准确的分类。

3. 检查申报价值海关工作人员还需审核报关单中申报的货物价值是否准确。

这需要结合商业发票、运输费用等相关文件进行核实,以避免虚报或漏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二、文件审核除了报关单,海关工作人员还需审核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其他文件,以保证货物合法合规地进出口。

1. 核对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进出口货物交易的法律证明文件,海关工作人员需核对商业发票上的信息与报关单的一致性,包括商品描述、数量、金额等。

2. 检查装箱单装箱单是记录货物包装情况的文件,需要与报关单中的货物数量和包装方式相符。

海关工作人员需检查装箱单上的货物描述、数量、容器材质等信息的准确性。

3. 检验检疫证书某些特定类别的货物需要提供检验检疫证书,以证明其符合相关质量和卫生标准。

海关工作人员需核对证书的有效性和与货物的对应关系。

4. 审核运输文件海关工作人员还需审核与运输方式相关的文件,如提单、航空运单等。

这些文件记录了货物的运输轨迹和相关信息,需要与报关单的内容进行核对。

总结: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和文件审核时必须保持高度的细致和准确性,确保货物的合法合规进出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
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物资管理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汇经复[2001]38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1.19
【实施日期】2001.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
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38号2001年11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31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次核对”的目的是检验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报关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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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规范
1 责任部门
隶属海关办公室、纸质报关单证管理部门、总关现场业务处、审单处、技术处。

2 工作程序
2.1接受申请隶属海关办公室、总关现场业务处综合科(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外汇、税务、银行等送检单位递交或寄送的从本口岸申报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的二次核对联系单、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并验核送检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

2.2分类办理
2.2.1受理部门经办人将二次核对联系单、报关单的相关内容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并填注收到时间后转纸质报关单证管理部门验核。

2.2.2纸质报关单证管理部门将送检报关单与海关存档报关单进行核对后,将核对结果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内,经部门主管科领导审核签字后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转送审单处。

2.2.3审单处综合业务岗位人员将送检报关单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内,
交本部门主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转至技术处。

2.2.4技术处经办人对报关单进行防伪鉴定,鉴定结果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内,交本部门主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转回审单处。

2.2.5二次核对的报关单经电子数据、防伪鉴定核对后,审单处综合业务岗位人员将有关材料转回原受理部门。

2.2.6受理部门经办人根据各部门的验核情况作出鉴定结果,填入《报关单鉴别工作单》相应栏目后,送本部门主管科领导审核,报主管关(处)领导审核。

2.3出证答复
2.3.1.受理部门经办人根据鉴定结果,填写《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各项内容,并于骑缝处加盖本关“单证专用章”。

2.3.2受理部门经办人寄送或通知送检单位领取鉴别证明书并办理签收手续。

2.3.3核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鉴别证明书》及随附材料整理归档。

3 工作标准
3.1时限标准
3.1.1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各责任鉴定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1.2受理部门收到各部门鉴别意见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
对外出具《鉴别证明书》。

3.2《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内容标准
内容应包括:
3.2.1送检单位、送检报关单数量、编号;
3.2.2鉴别结果;
3.2.3假报关单涉及骗汇金额、实际付汇金额;
3.2.4报关单送检方式、签收证明书经办人签名、海关鉴别人签名。

本规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南宁海关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规范》(南关通﹝2002﹞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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