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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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等费用。

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可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

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第八条就读本市公立普高、职高、中专和中技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市级残联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并由学校减免50%的学杂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衡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和《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重度残疾人除外)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湘政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5年6月)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贫困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全省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障碍和外界环境的限制,他们在基本生存、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着许多突出困难。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9.05•【字号】湘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有各类残疾人408万人,关联1300万家庭人口。

残疾人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

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举措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但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加大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着眼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全面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目标任务。

每年扶持10万以上残疾人增收脱贫。

到2012年,基本完成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受有适度保障”,就业更加充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每人都掌握一至两门脱贫致富的实用技术。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残联:现将《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养服务对象、机构与形式第三章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第四章托养服务指标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监管与评价第六章附则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生活品质,根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2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补贴、残联支持开展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指为符合托养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参与能力、自理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提高生活自理与社会交往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以残疾人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城乡同步、均衡发展的原则。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衡政发[2009]37号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衡政发[2009]37号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正文:----------------------------------------------------------------------------------------------------------------------------------------------------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衡政发〔2009〕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歧视、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龄前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湖南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湖南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湖南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在湖南,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出台了两项补贴政策。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湖南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白残疾人两项补贴指的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是针对那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在湖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通常是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有所不同。

截至目前,在一些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_____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则是侧重于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方面的支持。

在湖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同样,补贴标准也存在地区差异,部分地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_____元。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但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为了确保两项补贴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需要的残疾人身上,湖南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申请流程方面,一般是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格外关爱。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

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总战略和"三量齐升"总要求,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

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其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其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

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

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推动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厅制订了《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2007年8月1日以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2007年8月1日以后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国家和省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主管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负责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精编范文】湖南省残疾人补贴政策-实用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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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补贴政策
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全省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1X〕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X〕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湖南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省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

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申办程序。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衡政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了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保障标准和水平。

各县市区制定了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救急难等政策措施,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是,目前部分县市区还存在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还有差距等问题。

各县市区要继续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认真落实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要求,加强制度衔接,实现兜底保障脱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

要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2017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分别比上年提高10%以上。

要加大受灾群众的救助力度,及时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积极主动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10【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生活福利作为整个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应当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人士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三)适时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提高补助标准,已高于这一标准的市州和县市区应维持现标准,可按照残疾人的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补助。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三、申办程序(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提交《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衡政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及时,全面覆盖。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条件和年龄范围(一)救助条件。

具有衡阳市户籍或在衡阳市辖区内取得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二)救助年龄范围。

1.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15岁)的残疾儿童。

2.人工耳蜗救助对象年龄放宽至17岁。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一次性的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0—6岁残疾儿童、7—14岁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600元;7—14岁非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残联:2021年湖南省残联印发了《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实施效果,确保托养服务规范、有效,确保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托养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一)严把托养服务准入门槛。

各级残联在选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时,要严格落实《办法》相关条件要求,对拟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对机构能否按规范提供托养服务进行研究判断。

特别是对于拟开展集中托养服务的机构,要确定机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残疾人托养服务,拟开展服务场所是否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文件,服务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功能房布置是否合理,工作人员配备是否齐全。

(二)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清查。

各级残联要对已承担残联托养任务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按照《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于经营范围、服务场所、服务人数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能再承接残联托养服务任务。

(三)签订完善的服务协议。

残联要与托养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明确服务经费标准与考核方式。

(四)严肃开展等级评定。

各市州残联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地开展3A级集中托养机构的评定工作,省残联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州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抽查。

(五)形成托养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受理残疾人及其家属对托养服务机构的投诉,发现有损害残疾人利益及其他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的,要责令托养服务机构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解除委托服务协议或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尤其是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湘民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打好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保障仗,切实增强残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就2023年全省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标准2023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应合理制定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本地区补贴标准。

2022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地区,2023年不低于2022年当地标准。

二、执行时间残疾人“两项补贴”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年初发放低于80元/月的地区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发放”纳入2023年度省政府打好重点民生保障仗管理清单,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把好事办好,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准认定对象。

各地要巩固去年精准认定成果,市州民政局每季度、县市区民政局每月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死亡、低保特困、工伤保险、监狱服刑、残疾人证等数据进行比对,各县市区残联应当每月将残疾人证异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切实做到“应享尽享、应补尽补”;严格落实精准动态管理,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程序,做到线上线下发放一致。

(三)做好资金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湘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7日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采取“扩大四类岗位供给、服务四类重点群体,提升两项发展能力”等十项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

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4.9万人。

二、主要措施(一)扩大四类岗位供给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落实有效措施,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

2017年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2017年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2017年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2017残疾人创业有什么补贴扶持?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年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4年湖南省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结合衡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2014年,省残联分配我市扶持城乡残疾人创业计划指标165名(具体分配指标附后)。

二、扶持对象条件具有本地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创业和正在创业的残疾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已经享受过各级残联扶持的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基地和盲人按摩机构原则上不纳入本项目扶持范围。

三、经费来源2014年,残疾人创业扶持经费按分级共担方式筹集。

省残联按人均1万元对残疾人创业进行扶持;各县(市、区)要积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项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城区的创业对象进行适当扶持。

四、扶持措施各地应将本级项目资金与上级项目资金整合,结合实际,根据项目规模、用工人数、安置残疾人员工人数、场地面积、开办投入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标准。

补贴资金用于场地租金、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农资种苗购置等方面。

五、项目实施(一)制定方案市残联制定《2014年衡阳市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将省残联分配全市扶持城乡残疾人创业计划指标下达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根据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对象条件、筹资方案、资金用途、扶持标准、绩效标准、验收办法、项目宣传等。

各县市区残联的项目实施办法要在9月12日前用红头文件将3份纸质版盖章连同电子版报送市残联教就科,由市残联教就科统一报省残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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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衡政发[2009]37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衡政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歧视、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龄前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第六条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

鼓励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费用。

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应当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符合残疾人标准的,鼓励免收残疾等级鉴定费。

第八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

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对接收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第九条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以上的贫困残疾学生专科一次资助2000元、本科一次资助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次资助5000元、博士生一次性资助8000元,所需费用按规定由省市两级财政负担。

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残疾人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

听力残疾人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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