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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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衡政发[2009]37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衡政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禁止侮辱、歧视、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龄前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第六条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费用。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应当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符合残疾人标准的,鼓励免收残疾等级鉴定费。

第八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对接收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第九条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以上的贫困残疾学生专科一次资助2000元、本科一次资助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次资助5000元、博士生一次性资助8000元,所需费用按规定由省市两级财政负担。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残疾人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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