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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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范围和措施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结果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本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财政工作,应当一并报告财政监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018年政工考试:江苏省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学习专题

2018年政工考试:江苏省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学习专题

江苏省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学习专题1、题型:单选题分值:1 得分:1要把学习_____作为理论论武装的心任务,经常化、制度化、入心入脑,不断汲取真理的力量、信仰的力量和奋进的力量。

选项1: 两学一做选项2: 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选项3: 三严三实选项4: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答案正确2、题型:单选题分值:1 得分:1全面从严治党关鍵的是要建设_____。

_____既要保证干净纯洁,又要能够奋发干事。

在约束方面,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严明党的纪律。

选项1: 一个好的政治体系选项2: 一个好的政治氛围选项3: 一个好的政治环境选项4: 一个好的政治生态答案正确3、题型:单选题分值:1 得分:1会议号召,全省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_____工作总基调。

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起点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而努力奋斗!选项1: 效率第一选项2: 依法治党选项3: 稳中求进选项4: 勇于开拓答案正确4、题型:单选题分值:1 得分:1全会讨论了省委常委会_____的情况报告,审议通过了有关《决定》和全会《决议》。

选项1: 2017年度抓党建工作选项2: 2017年度工作总结选项3: 2017年惩治腐败选项4: 2018年主要任务答案正确5、题型:单选题分值:1 得分:1要推进“_____”建设,服务乡村振兴,造福农民群众。

选项1: 五好农村路选项2: 四好农村路选项3: 农村振兴选项4: 新城镇答案正确6、题型:单选题分值:1 得分:1在新的时代我们更要坚定文化自信、打造文化标识、讲好江苏故事,建好精神家园,把_____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选项1: 文化自信选项2: 文化强省选项3: 文化标识选项4: 文化产业答案正确7、题型:单选题分值:1 得分:1把_____作为最大民生普惠,明确配置标准,公共财政支出75%以上月于民生,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养老、体育等事业有力推进。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已于2006年11月4日经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

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民委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民委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民委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鲁民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民委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现将《中共山东省民委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委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中共山东省民委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鲁发〔2018〕4号)要求,结合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新时代民族工作思想和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切实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全面发力、务实高效、真抓实干的良好局面。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开透明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购买服务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承接主体将养老服务转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要求。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

分清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间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全面规范。

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报告报批程序,把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不出风险。

以本地区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

稳步推进。

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平稳推进。

二、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主体。

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二)划清政府与企业间债务责任。

企业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也不得将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推给企业偿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7•【文号】国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月27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落实的制度优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规范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30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30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12月24日苏发〔2000〕30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和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完善运行机制。

改革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党政管理体制。

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理顺党政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简化一般性具体管理事项,减少与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相重复的业务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各级党委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教民厅〔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现将201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提升民族教育水平,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做好骨干计划招生培养工作,进一步聚焦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聚焦中央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1.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2.生源地在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6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以及在上述地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考生。

3.在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承担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在西藏工作满5年以上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毕业生。

上述生源硕士招生计划单列为“其他”类。

三、招生计划1.骨干计划招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严格执行《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文件,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信用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民政厅、省信用办对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11日附件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指导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苏财购[2018]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8〕12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边界和购买目录,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抓好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

各地要加大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性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

三、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各级。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苏财农〔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扎实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加快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3号)精神和省级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现将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其中,中央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省级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一、根据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2022年起中央衔接资金(包括提前下达部分)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县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面清晰、流向明确。

省级资金继续纳入原财政扶贫动态监控系统管理,要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维护和执行监控,确保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

二、本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重点县(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以及对2021年获得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地区激励奖励等方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苏政办发[1997]149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49号1997年10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中支配权属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包括:电力建设基金(每度电2分钱中省分成1分钱部分)、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及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建设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附加收入等。

上述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收入的征解、使用和管理等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原在预算内管理的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等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养路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暂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预算管理。

其他政府性基金、收费一律按《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凡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财政预算内列收列支。

(二)基金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各项基金先收后支,其收入来源渠道和支出用途原则上不变,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2•【文号】人社厅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要求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安排,现就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按照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更好地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拔招募2.6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服务。

二、工作内容(一)合理确定招募规模。

各地要结合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分配方案附后),充分考虑基层单位需求、“三支一扶”人员期满流动情况以及地方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合理确定2018年招募规模。

中央财政补助名额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倾斜。

强化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新增中央财政补助名额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或贫困地区。

(二)积极拓展服务岗位。

各地要在做好支教、支医岗位开发的同时,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等需求,大力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领域服务岗位,不断提升“三支一扶”服务岗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苏财行[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8﹞31号)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为保障并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6号)和省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8]9号),省财政从2008年起建立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八年八月十一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并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6号)和省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苏司通[200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对县(市、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社区矫正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省财政通过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核定支出、分类分档补助”方式,实行专项补助。

第四条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

是指接收交接、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等工作所发生的台帐档案费、办公费、宣告费等费用。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苏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修订了《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经2022年11月7日第35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12月7日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江苏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综 _ 、

综合实力持 续增 强。
经济总
量再上 新 台
阶 ,
初步核算

全年实 现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其 值 亿 亿 元 上 年 增 长 9 25 95




% 6 . 7

中 第 产 一 业 增 加 ,
4 1 4 1 7 .
元 增 长 ,
加 加 值 增 第 产 业 % 8 1 .


个百分点 。
限 额 以 上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通 过 公 共 网 络 实 现 零 售 额 比 上 年 增 长 25%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通 过 公 ;


络实
现餐 费 收 入 比上
年增

% 49 4 .

商 务 服 务 业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实 现 增 加 值 6 805 7 6 . 亿 元
达 占 GDP 比 重
% 7 3 . 5
较 上 年 提 高 0. 1 个 百 分 点




营个体经 济 增 加值

GDP
达 比 重
% 49 . 9

民 营 经 济 增 加 值 占 GD P 比 重 达
% 5 5 . 6

2 0 1 8 年 末 全 省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的 私 营 企 业 28 6. 7 9 万 户 全 年 新 登 记 私 营 ;
江苏省人 民政 府公报
率达
% 8 1 4 . 沿 海 经 济 带 对 全 省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达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7.29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
(2018年7月29日)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规定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定性调整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调整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行政编制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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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
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农[201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01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

(苏财农〔2018〕5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全省民族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度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中,中央一般转移支付1730万元,通过2018年体制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1730万元,列2018年度“213农林水”预算支出科目。

二、本次资金安排,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资金分配向苏北经济薄弱地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快推动我省苏北民族村经济发展。

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各县(市、区)将本地民族工作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各县(市、区)可根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需要,从中央财政拨付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和特色村镇建设,请相关市、县(市、区)财政、民宗部门按照《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16〕59号)要求,根据省下达资金额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项目一经确定,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先拨付30%-40%启动资金,以便加快实施进度。

各市、县(市、区)民宗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苏财农〔2017〕128号)要求,切实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8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表
省财政厅
省民委
2018年3月1日
附件
2018年度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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