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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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关于我国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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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基础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土地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较少,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征收与补偿等方面对我国土地法律规定进行概览与分析。
二、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概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2. 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四、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概述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2. 土地流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概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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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垦国土资源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2号)精神,区厅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10年12月30日,经第17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土地领域)一、非法转让土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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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试析土地管理法中的几个易混淆法条的适用白新亚在土地管理执法中,《土地管理法》的第74条、第76条同第77条之间,第73条、第76条同第81条之间,常出现对土地违法行为处理适用法条不准,导致败诉,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试对这些法条之间的区别作适用分析。
第74条是针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易混淆之处是将建房列为破坏耕地行为,这里,法律是把在耕地建房的行为与在耕地挖砂、采石等行为作为同等性质的行为而看的,就是说,在耕地上建房仅是破坏耕地行为的一种,之所以规定为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是因为对诸如挖砂、采石等行为是不能规定拆除的,这里责令限期改正就包含着对房屋的拆除。
第76条突出的是任何非农业建设都必须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里规定的非农业建设,仅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包含其它形式,此与第74条规定中的在耕地内建房这一点是相同的,且法律责任的后果也是相同的,即拆除房屋,可以并处罚款。
当然,凡遇此情况在适用上是可以选择而用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常会出现当前看来是耕地,而按总体规划却是未来的建设用地,若属这种情况,则应处以没收建筑物并可以罚款的处罚。
而第77条规定的侧重点,则在对无住宅(因村民分家另立户,或新设立户)的村民户不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
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违法主体只限于农村村民,建设的建筑物必须是住宅(包括兴建与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厕所、猪圈等),占用的土地类型不受限制,可以是耕地、村庄内空地,也可以是其他未利用地等。
该条之所以对村民未经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只规定拆除而不罚款,是因为,对一户农村村民来说,因不合法而所建住宅被拆除,经济损失受打击的程度一般来说可能已到极限,若法律再规定施以罚款,是脱离农村实际的。
当然,从法理和法条的适用上看,对无住宅村民在耕地上违法建住宅,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处罚款的处罚也不会有什么错,但问题是,当同时出现有房户的村民在耕地内违法建房的行为时,如果对二者同时都适用第76条作拆除并罚款,或者同时都适用第77条只作拆除住宅而不罚款,就都会有一种很不公平的负面效应。
责任田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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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责任田租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租赁给农户或其他单位使用,由使用者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责任,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在我国,责任田租赁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责任田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责任田租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建立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程序、期限、流转等内容,为责任田租赁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章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了规定。
责任田租赁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容、保护等,为责任田租赁提供了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三、责任田租赁的法律规定1.责任田租赁的合同订立责任田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租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欺诈、胁迫。
2.责任田租赁的期限责任田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具体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续订合同,但续订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
3.责任田租赁的租金责任田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应考虑土地质量、地理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
租金支付方式、时间等由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责任田租赁的流转责任田租赁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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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背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擅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释义】本条是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惩罚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用地审批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2)举行乡镇企业未经批准利用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批准,占用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批准,临时利用国有土地或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5)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涉及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或采取欺骗手腕骗取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等。
另外,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这种超占行为,也构本钱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别离情况,依法作出以下惩罚:1.行政惩罚,包括:(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利用者。
(2)对违背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擅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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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22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
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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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被侵占的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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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然而,现实生活中,土地被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土地被侵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土地被侵占的法律定义土地被侵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使用他人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侵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擅自将林地、草地、水域等改变为其他用途的。
3.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4. 非法征收土地: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征收土地的。
三、土地被侵占的法律后果1. 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1)要求返还土地: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占者返还侵占的土地。
(2)要求赔偿损失:受害人因土地被侵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侵占者赔偿。
(3)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受害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土地侵占行为。
3. 国家利益受损的法律后果(1)土地资源浪费:土地被侵占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影响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国家财政收入受损:非法占用土地,逃避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受损。
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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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土地法2019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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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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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五某市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个乡,拟在现为0.5ha养鸡场的规划村镇建设用地上,改为建设一所敬老院,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2-3层主要为供老人的住宿、食堂、活动室、医疗保健室等,还有一些工作人员用房。
此建设项目经区计委立项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确认。
评析:像这类乡里为村民办实事的建设项目现在逐渐多了起来。
利用集体土地为集体谋福利,将集体企业改为集体事业,其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了,但其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未改变。
这种土地使用性质改变要不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要该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而且进行建设活动,应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对其建设也应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其建设方案。
不能因为农村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去管它。
这与养鸡场改为果树基地或变为养鱼场之类的情况不同,那是农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关。
现在是将养鸡场改为敬老院,有建设活动,又在城市规划区内,就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有关了,不但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该乡不办理“两证”,那就是违法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辖部门理应去查处。
实例七某市市区总体规划方案规定,市区东北部有一绿化隔离地区,面积约400ha.为使该隔离地区近期实施绿化,市政府采取鼓励政策,如在该地区已实施绿化面积达30%之后,可以利用2%用地开发经营不影响绿化的低层建设项目,并在开发建设的同时将该地区全部绿化。
为此乡政府依据市政府的政策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该用地内建设3万平方米的二层乡村式别墅和1.0万平方米的游艺设施。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建设总用地为7.5ha,并经市政府批准。
评析:这是将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变更问题。
虽有市政府的局部调整用地政策,并经市政府批准,但仍需办理用地性质的变更手续。
首先,应办理将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因为依照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是不能用来开发建设的申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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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谋划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体式格局流转”。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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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篇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情】20XX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涉以及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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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关问题的法律剖析最近几年来,我国存在着大批私自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好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私自将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跟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乡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常常面对着排除土地租借合同所引起的高额赔偿问题,不单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我们就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借合同的效劳、合同的排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理、预防等进行了有关的法律剖析,以求对妥当解决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对于合同效劳的法律剖析(一)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劳的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执行合同,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搅乱社会经济次序,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即刻奏效。
法律、法例规定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奏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许被撤除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劳的,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二)集体土地租借合同的效劳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一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是创办乡镇公司和村民建设住所经依法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全部的土体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同意使用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切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吞并等情况以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经过和解或许调停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和解、调停不可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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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地租赁期限有多长⽬前农村的集体⼟地除了耕作之外,还可以⽤来租赁来产⽣效益,特别是⼤城市⾥的农村集体⼟地租赁的机会也很⾼,租赁的收益也不错。
⼟地租赁会有期限,那么,农村集体⼟地租赁期限有多长?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农村⼟地租赁期限有多长《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地。
”;第⼆⼗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年⾄五⼗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年⾄七⼗年;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般主体订⽴⼟地使⽤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农村⼟地租赁合同纠纷我国的⼟地所有制实⾏的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农村⼟地是集体所有,为了保证⼟地⽤途和保护耕地,我国法律禁⽌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式转让⼟地,因此在农村⼟地租赁合同中,有很多合同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效的,对于未通过合法⽅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地使⽤权的企业和个⼈,⼀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效,在⽆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地使⽤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在⼟地上⾮法修建的建筑物将会被拆除,由此带来经济纠纷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土地转租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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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其使用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流转成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承租土地转租作为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承租土地转租的法律规定,从转租的定义、条件、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承租土地转租的定义承租土地转租,是指承租人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后,将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承租土地转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它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承租土地转租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租土地转租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2. 转租方与原出租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3. 转租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土地用途规划。
4. 转租方具备转租土地的合法资格。
5. 转租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
四、承租土地转租的程序承租土地转租的程序如下:1. 转租方与受让方协商,达成转租意向。
2. 转租方向原出租方提出转租申请,原出租方应予以审核。
3. 原出租方审核同意后,转租方与受让方签订转租合同。
4. 转租方将转租合同报送原出租方备案。
5. 转租方与受让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变更手续。
五、承租土地转租的法律责任1. 转租方未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土地用途规划进行转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转租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的,由原出租方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依法处理。
3. 转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受让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六、承租土地转租的注意事项1. 转租方应确保转租土地的合法来源,不得非法侵占、倒卖土地。
土地一地二租的法律后果(3篇)
![土地一地二租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2190246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6f.png)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出现土地一地二租的现象。
土地一地二租,即同一块土地在同一时间段内被出租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租人。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土地流转市场的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土地一地二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土地一地二租的法律后果1. 违反《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未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土地一地二租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合同法》土地一地二租涉及多份租赁合同,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土地一地二租的当事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
3. 土地资源浪费土地一地二租导致同一块土地被多个承租人同时使用,可能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一地二租的行为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能对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引发纠纷土地一地二租可能导致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金、租赁期限、土地用途等事项存在争议,可能引发诉讼或仲裁。
此外,土地一地二租还可能引发相邻关系纠纷,如影响其他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5. 损害国家利益土地一地二租可能导致国家土地收益受损。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收入归国家所有。
宅基地错变农场的法律后果(3篇)
![宅基地错变农场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0bb81e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49.png)
第1篇在我国,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居住的土地,而农场则是用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土地。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求,宅基地与农场之间可能会出现错变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宅基地错变农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宅基地错变农场的原因1. 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实行土地改革,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其中一部分土地被划为宅基地,另一部分被划为农场。
随着时间推移,部分宅基地因种种原因被错误地变更为农场。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在土地审批、登记、流转等环节出现漏洞,为宅基地错变农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地方政府行为:部分地区政府在土地管理过程中,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忽视法律法规,违规审批、登记土地,导致宅基地错变农场。
二、宅基地错变农场的法律后果1. 土地使用权变更:宅基地错变农场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失去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
因此,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
2. 土地收益损失:宅基地错变农场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无法继续享有宅基地的土地收益。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收益。
而农场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收益相对较低,甚至可能产生亏损。
3. 土地纠纷:宅基地错变农场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农场使用权人之间可能产生土地纠纷。
一方面,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可能要求恢复宅基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农场使用权人可能要求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赔偿损失。
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法律途径,如诉讼或仲裁。
4. 违法责任:宅基地错变农场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若涉嫌犯罪,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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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篇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情】20XX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规定。
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XX)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0XX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
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
因此,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认定为有效。
:中国民商法律篇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情】20XX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规定。
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XX)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0XX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
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
因此,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认定为有效。
:中国民商法律篇三: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农村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紧张。
传统农业经济效益比较低下,加之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转低,土地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笔者承办了多起此类纠纷案件,对在民事诉讼中严格审查其受案范围,感觉有所悟,恐难以言尽其详,以管窥豹,但求抛砖引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第十条有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根据其是否被用于农业而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国家房屋土地管理局在20XX年国地资发(20XX)255号文件中进一步作出解释,所谓农用地就是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其他农用地又分为,坑塘水面、养殖水面、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田埂、晒谷场(场院)。
除以上农业用途外的土地则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下面就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论述。
一、农用地的租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有关“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九条有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的规定,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以出租的形式进行流转。
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有关“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进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的规定,出租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在土地上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有关“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规定,应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