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2019年最新9月30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截至年月日,婚姻状况为已婚□未婚□离异□丧偶□。

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人,承诺将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因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如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为虚假的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同意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名单,并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业务时,有权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查询本人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人贷款结清为止;(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共享政务数据,查询本人及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获得的本人上述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且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包括事后稽核审计。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内容,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部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内容予以准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职工本人签字:年月日

“职工本人签字”栏系由职工本人签字,本人保证/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无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单位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印留存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 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青岛公积金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一、提取条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提取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 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 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 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 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 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 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四、申请办理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 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 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应该和海南省的是一样的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11-9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四条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房租、物业管理费、大学学费、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员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但是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员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员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青岛公积金贷款制度提取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手续; (四)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存取专柜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登记专柜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存取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年,或满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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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承诺书 篇一: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承诺书 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已与我公司就小 区签订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为了明确开发商、分中心、借 款人三者之间责权关系,以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公司自愿就合作事宜 做如下承诺: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分中心为实 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并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 相应递减,如在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未正式办理完毕之前,既在我公司保 证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我公司自愿 接受强制执行,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代为借款人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并对房产进行回购。保证期限从建行铁路支行与借款 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交由建 行铁路支行止。届时,我公司阶段性担保责任自然解除。同时,我公司承诺在《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交由建行铁路支行期限内,同意按贷款金额5%向分 中心缴存保证金。 承诺单位(公章): 法人(名章、签字):年月日 篇二: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工作单位:,手机: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房屋买受人为:,购房合同编号为:,网签合同密码:,是否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是/□否。

本人承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本 人愿意随时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受委托人采取的各种核查。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以下后果: 1、终止提取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取金额; 2、将违规行为通报所在单位或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 3、将违规信息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4、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注:本人已确认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真实、有效,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归集短信 服务。 银行网点见证:承诺人或有权代理人签字: (有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篇三: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系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现因在亳州市购买住房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特作如下 承诺: 一、本人(含配偶)所购住房坐落,用于自住。 二、严格遵守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在贷款后按月、及时、足额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因住房公积金在异地缴存的理由而发生逾期还款。 三、如本人发生贷款逾期,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担保机构 为催收逾期贷款、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诉讼费、 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邮寄费等均由本人承担。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中心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承诺人:联系手机:单位电话:;配偶:联系手机:单位电话:;亳州亲属姓名:(称谓:)联系电话:工作单位:;

公积金各种提取办法(全)

公积金七大用法 公积金的好处很多,对于打算买房的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申请低息贷款提高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对于不需要再购房的人,公积金则成为日常的一种储蓄,可以在退休后作为养老金的补充;同时,当职工一旦遭遇失业、大病等情况的,还可以申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缓解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公积金相关政策的不熟悉,在需要贷款和提取公积金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操作,对于一些公积金使用中的常见问题也比较模糊。为了使读者对于公积金的具体用法有更清晰的了解,本期《蓝地产》为您梳理出公积金最常用的七种用法,并请到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针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很多人都知道使用公积金购房具有低首付、低利率、提前还贷更便捷、并且可以申请到更高额的组合贷款等优势。但在具体的提取使用中,又大都对相关政策缺乏清晰的了解。此外,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其作用也不仅仅局限在购房这件事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用过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建造、翻建、大修、治疗重大疾病和生活救助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恰恰是广大百姓缺乏了解又急需了解的。 住房消费用途篇 用法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 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与办理该贷款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生活保障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三种形式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严格按照上级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坚持以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为原则。 第二章提取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提取的对象:凡在大唐洛阳热电厂工作的正式职工(原全民职工),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办理过借款,且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质押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 第五条提取条件: 一、销户性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在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

1、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手续审批完结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工因故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调出河南省电力公司公积金管理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 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 职工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三、生活保障性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因公致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 3、因病或非因工大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符合大唐河南分公司大病救助对象的。 5、突发事件引起家庭大额支出,造成日常生活困难的。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核心内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怎么走?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法律快车房地产法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管理制度)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之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 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之上(含1年)的。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壹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壹套房产的关联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壹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20xx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和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岛城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其中某些业务取消部分限制条件,并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 二是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款时间限时; 三是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全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 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青岛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操作指南

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操作手册 (单位部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前言 (1) 1.1. 网厅功能简介 (1) 1.2. 网厅系统特点 (1) 二、系统登录 (1) 5.1. 登陆方式简介 (1) 5.2. 首次登录注意事项 (3) 5.3. 登录首页概述 (4) 三、业务查询 (6) 3.1. 单位基本信息 (6) 3.2. 单位公积金资料 (7) 3.3. 职工公积金资料 (7) 3.4. 联名卡查询 (8) 3.5. 结息查询 (9) 3.6. 职工支取查询 (9) 3.7. 职工变更清册 (10) 3.8. 调入待确认查询 (11) 3.9. 单位缴存单据 (11) 3.10. 基数调整查询 (13) 四、业务办理 (14) 4.1. 单位信息变更 (14) 4.2.1. 业务介绍 (14) 4.2.2. 业务操作 (15) 4.2. 职工信息变更 (15) 4.2.1. 业务介绍 (15) 4.2.2. 业务操作 (15) 4.3. 单位汇补缴 (16) 4.3.1. 业务介绍 (16) 4.3.2. 业务操作 (16) 4.4. 个人补缴 (27) 4.4.1. 业务介绍 (27) 4.4.2. 业务操作 (27) 4.5. 职工综合变更 (31) 4.5.1. 登记 (32) 4.5.2. 提交单据 (37) 4.6. 基数与缴存比例变更 (39) 4.6.1. 单个登记 (39) 4.6.2. 批量导入 (42) 4.6.3. 基数的核对与修改 (45) 4.6.4. 基数启用 (46) 五、客户服务 (47) 5.1. 业务提示 (47) 5.2. 日志查询 (47) 5.3. 身份证未送达 (48) 5.4. 短信定制 (48)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方便职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国家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和《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业务,由市中心公积金管理科负总责,各县(市、区)管理部具体承办所在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初审业务,并及时上报公积金管理科审批。提取业务直接面向缴存职工,无需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和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银行结算应用系统进行实时结算。由职工本人提供本市辖区内与个人信息相符能正常使用的(工、农、中、建、邮储、浦发、交通、长安、中信、西安银行)一类储蓄卡或存折。 第四条已办理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提取或销户业务。 第五条所有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部建立电子影像档案,不留存纸质资料,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随着综合服务平台的全面建成将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减少提取申请人柜台办理的业务量。 第二章提取 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共性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由他人代为办理的,需由职工本人出具委托书或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为缴存职工及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 第七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购买期房:需提供已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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