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标准版)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设备失灵、人为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
二、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1. 安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必须置于首位,任何生产活动都不能牺牲安全为代价。
2.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更好地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整体管控: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使责任分明、各司其职。
4. 严格法规: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矿山企业合法经营和生产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1. 完善安全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责任到位。
2. 加强安全培训:定期组织矿工进行有关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定期检查维修设备:加强对矿山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4. 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行为。
5. 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处置和救援。
6. 推广安全技术设备: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如智能监测系统、瓦斯抽放装置等,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1. 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矿工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强安全意识。
2. 传递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文化活动等,提高矿工对安全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3. 典型事例宣传:宣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以警示各方不可忽视安全,从事矿山工作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
五、责任追究机制1. 加强安全责任追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2. 强化问责机制:对于存在安全管理不力、纵容违规行为的相关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了更好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一些特别规定,以帮助煤矿企业更好的管理煤矿安全。
下面将针对此规定进行介绍。
一、生产管理1.定期安排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严禁操作过程中随意变更方法和工艺;2.安排专业人员定期检查设备,故障出现及时进行维修;3.限定煤矿的最大产量和最大供电量,设定合理的生产计划;4.人员流动提醒,在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审批后方可上岗;5.煤矿企业应建立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
二、安全设备1.必须有完备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2.煤矿企业要做到安全设备的专业化、标准化,确保安全设备的质量;3.安全设备必须得到专业人员的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应急预案1.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流程;2.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要重新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能力。
四、风险评估1.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不同风险,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公示;2.风险评估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者,以便做出准确的决策;3.进行风险评估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五、安全文化建设1.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企业建设安全文化的内生动力;2.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和考核机制,对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给予奖励,对安全不达标的实施问责;3.煤矿企业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经验和交流,及时吸收新技术、新理念,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要求煤矿企业对生产安全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和设备保障,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经验和交流,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来源,但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复杂的工艺流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国务院特制定本特别规定以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每个煤矿企业必须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知识,并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1.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煤矿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涵盖主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并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1.3 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安全设施和装备2.1 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艺流程,合理布置矿井内的安全设施,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防爆设备等,确保矿井内部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2.2 安全装备配备煤矿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如防毒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帽等。
同时,要定期对这些安全装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三、预防措施与应急救援3.1 预防措施煤矿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对矿井内的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矿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较为危险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监控等。
3.2 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和责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
3.3 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4.1 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等行为,要及时采取监督、检查和整改措施。
4.2 责任追究对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救援和处置措施,或存在过失、失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Article/jishugf/201005/Article_23863_13.html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91 更新时间:2010-5-1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本规定的监管主体。
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五条矿井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做出的生产安全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
总工程师、安全副职对危及安全生产、建设的事项有权予以否决。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构和专职副总工程师。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和防冲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和职位,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布置采区必须由煤矿编制采区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必须每年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开拓布局及生产计划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条大中型开采深度超过1000m、小型开采深度超过600m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基本建设矿井,施工安全可靠性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采深超过800m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威胁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生产矿井,开采深度和范围超出原论证深度和范围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预防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管理规定》
《预防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有效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的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煤炭生产承运人和元大潭矿业公司。
第二章加强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制度。
元大潭矿业公司和各煤炭生产载体必须建立从横向到横向、从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负责。
在安全一号负责人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规模内由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业务责任规模内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督管理。
元大潭矿业公司拟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的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按期定期召开技术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公平优化生产布局。
元大滩矿的开拓、采区准备和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矿井开拓系统后,可为采区准备巷道施工。
预备采区必须根据采区设计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灾害管理系统,才能施工回采巷道。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测、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管理的需要,采区与采掘工作面的连接时间必须满足灾害管理的时间。
第六条严格矿山设计管理。
远大潭矿想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
矿井总工程师在设计新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时,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勘探查明影响规模的设计区域和采掘技术前提,分析预测采掘过程中的潜在致灾因素,制定灾害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专项措施。
矿区和工作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灾害控制工程和采矿工程应尽早设计、建造和投入使用。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注解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政府和煤矿管理机构制定了许多特别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规定:
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必须定期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对矿工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 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体系: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安全设施设备的落实:煤矿企业必须在生产中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如安全照明、防爆设备、通风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4. 强化风险评估和排查:煤矿企业必须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矿井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5. 加强安全巡逻和检查: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井内外环境的巡逻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实施。
6. 强化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矿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和装备,确保其安全作业,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煤矿企业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方案,并定期组织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通过以上特别规定的落实,可以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然而,预防事故的责任不仅仅在于政府和煤矿管理机构,个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确保自我安全,为煤矿生产安全做出贡献。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特别规定一、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培训1. 全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矿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 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危机意识和自我救护能力。
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1. 所有矿工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和违规行为。
2. 强化对重点岗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重点岗位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能力。
三、完善安全设施设备1. 检修和维护矿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关键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安装监测和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强化安全监管和检查1. 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督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五、加强事故调查和经验总结1. 对每起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找出事故成因和责任人。
2. 组织事故经验交流会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1. 建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救援效率和能力。
七、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1. 加大对煤矿生产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煤矿安全的关注和重视。
2. 鼓励公众参与煤矿安全监督,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以上特别规定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和矿山的安全。
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强化安全监管和检查、加强事故调查和经验总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以及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等措施,可有效降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风险。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防备煤矿重点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防备重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管理实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全部煤矿企业及其管理负责人,包含国有、民营和外资煤矿。
第三条【定义】•重点安全生产事故:引导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实现或超出10人,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管理负责人:指煤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指对煤矿生产全过程进行协调、监督和掌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防备措施:指为防备重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1.煤矿企业的管理负责人应自动承当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2.煤矿企业的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确保其责任的层层签字确认。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并将其纳入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2.管理负责人应带头订立安全生产目标,并确保其转实现各级责任人员,并追踪督促其实施。
第六条【安全投入】1.煤矿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加添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和维护。
2.管理负责人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情况符合预算,定期对投入进行审计。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管理负责人应依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分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1.煤矿企业应订立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2.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的掌握和遵守。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4篇)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4.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5. 事故应急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7.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情况、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等。
8. 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些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2)《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对该管理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导言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行业之一。
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工人安全权益,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二、管理目标该管理规定的核心目标是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概述煤矿生产事故是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防止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煤矿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在中国,所有煤矿必须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了严格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才能领取和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
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
煤矿生产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中国煤炭生产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从生产过程控制、安全投入管理、安全监测体系、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方面出发,对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大大提高了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员工以及法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经营单位领导对全单位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规范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煤炭生产企业应做好“三同时”管理,即:设备、用人和材料三者同时满足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同时,煤炭生产企业还应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等。
总结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煤矿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对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只有如此,才能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的发生。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仔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平安进展,结合煤炭平安生产有关平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其次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
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需建立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平安负总责。
分管领导在平安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根据“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工作负平安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管理工作负责,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平安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讨论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讨论解决重大平安技术问题。
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
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预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需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预备巷道施工;预备采区必需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难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平安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需满意灾难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意灾难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方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
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需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猜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藏致灾因素,制定灾难治理和风险防范特地措施。
国务院预防煤矿事故特别规定
演讲人
目录
01. 规定背景 02. 煤矿安全监管 03. 煤矿企业责任 04. 事故预防与处理
规定背景
煤矿事故现状
01
煤矿事故频发,造成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02
煤矿安全形势严峻,
亟待加强监管
03
煤矿事故原因复杂,
涉及管理、技术、设
备等多方面因素
04
煤矿事故对社会稳定
和公众安全产生严重
02
适用于所有煤矿 从业人员
03
适用于所有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
04
适用于所有煤矿 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制定和实施
煤矿安全监管
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煤矿 安全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职责
加强煤矿安全 监管执法,严 格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
强化煤矿安全 监管信息化建 设,提高监管 效率
加强煤矿安全 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 素质
事故调查: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组织 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查明事故原因,确定 事故责任,提出处理 意见。
事故处理:煤矿企业 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 告,制定事故处理方 案,并按照规定进行 整改,防止类似事故 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追究:对于 事故责任人,应当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 责任追究,对事故企 业进行处罚,对责任 人进行教育、处罚或 者追究刑事责任。
培训内容: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安全
知识、安全技能
培训方式:定期组 织培训、考试、实
操演练
培训目的:提高员 工安全意识,预防
煤矿事故发生
企业安全投入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平稳发展,国务院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
同时,加大对矿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生产漏洞,为确保矿工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应当完善煤矿事故预警机制。
按照煤矿状态、天气变化、设备运行等多种因素开展煤矿事故预警工作,对可能出现风险的煤矿实时进行监控,并采取及时防范和对策措施,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应当加强煤矿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办法、严肃审查煤矿企业证照、假证情况,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煤矿企业严厉惩处,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应当加强煤矿设备及配套安全管理。
对煤矿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对煤矿配套设施进行加固维护,并确保煤矿生产作业设备的完好和故障率的降低。
第五条:应当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把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质量,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经营核心来抓,以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第六条:应当加强煤矿消防工作。
按照建筑消防安全规范标准,加强煤矿消防管理力度,以确保煤矿内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可用。
同时设置煤矿贯通通道,进行专业消防队伍合作,以最大化减少煤矿事故带来的风险。
第七条:应当建立完备的煤矿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煤矿应急预案,建立煤矿应急管理网络,配备紧急救援人员、专业的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对煤矿事故的迅速应对,切实减少煤矿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巨大损失。
同时,建立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沟通的应急信息系统,保证煤矿应急工作的大力开展。
第八条:应当切实加强煤矿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煤矿工人安全教育,提高煤矿工人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煤矿干部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从基层入手加强员工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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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108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标准版)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抓好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各方面认真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2003年开始,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持续上升的势头有所控制。
但是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淡薄,没有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对抓事故隐患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受利益驱动强迫职工突击蛮干;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视不够,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等。
因此,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为了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特别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在研究制定特别规定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一是,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
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从增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明确容易引发事故的主要隐患,加强证照管理,保证煤矿职工教育培训,强化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多方面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源头监管,突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
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和事后惩处的整个过程中,重视和加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从近两年发生的特大、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把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从制度上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真正放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上。
三是,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落实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突出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和加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预防事故中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从已经查处的案件看,相当一些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有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与矿主搞权钱交易,充当非法矿主的保护伞,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办矿。
因此,惩治腐败应当是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
特别规定对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了哪些规定从近期发生的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来看,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煤矿在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另一类是,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产生的事故隐患。
因此,特别规定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五项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同时规定,煤矿凡存在这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违法煤矿“停不了、关不死”的问题,特别规定采取了什么措施目前,有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发出的停产、关闭指令,“带病”生产,导致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为解决这一问题,特别规定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做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停产整顿。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处以重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有关部门、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二是,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暂扣其相关证照,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求恢复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是,非法煤矿的关闭。
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煤矿,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2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关闭该煤矿,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五是,关闭煤矿的程序和要求。
对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关闭煤矿的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对决定予以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必须达到五项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六是,落实责任。
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什么具体制度和措施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除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隐患外,还与制度约束机制不健全有关,比如:有的企业违背自然规律,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安全开采的煤矿冒险开采;有的企业丢掉了一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和工作方法,如煤矿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带班下井”制度;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办煤矿、牟取私利,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坐视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等等。
因此,特别规定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规定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针对目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增多的突出问题,特别规定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是,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促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四是,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
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五是,公告制度。
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机制。
六是,防止腐败制度。
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有利于制止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有什么责任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煤炭生产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的义务,应当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能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关键在于落实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为此,特别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是,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未依照规定进行排查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
三是,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煤矿,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