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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小学生董军因为上午语文课未能完整背诵课 文,李老师罚他当天放学前抄课文20遍才能回家, 小董只好利用午休和课外活动时间抄写,直到晚上
七点才抄完,章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BCD )。
A.健康权 C.娱乐权
B.休息权 D.不合理劳动权
案例3:
某班主任直接指定班上成绩排名第一的吕 锋同学作为本班上报学校接受表彰的三好 生,没有组织全班学生学习三好生条件,也 未组织班级推荐、评议、投票,班主任的
《教师法》培训资料
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 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 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 施行。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 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 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
如果你是班主任老师你会采用哪位教师的建议 来处理此事?
知彼: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学生的特点。
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在法律上都享 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教师与学生 之间年龄、知识、阅历上的不同,对自己行为 以及可能产生后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判断力的差异,教师与学 生又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法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 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 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
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有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 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的义务。
案例1:
某小学有一个学生张某特别调皮的,经常欺负 女同学,与老师顶嘴,损坏学校桌椅 等,班主任 在教育问题上伤透了脑筋。对此, 教师A建议:提请学校开除张某。 教师B建议:张某每次犯错误都对他进行罚款。 教师C建议:干脆对张某放弃不管。 教师D建议:可以先通过教师耐心教育、家长 配合管理、同学批评帮助等方式处理,如若屡 教不改还可以通过学校纪律处分,强制规范其 行为。
我们在教育中面对的中小学生一般都是未 成人。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般是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和不能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 有的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们的监护人代理。
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一般是小学四年级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监护人的同意。
二、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 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 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 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
做法侵犯了学生的(ABCD )。
A.知情权 C.平等权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荣誉权
第三章 教师的资格与任用。
1、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 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4)肖像权。 (5)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 (6)独立财产权。 (7)荣誉权。 (8)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9)民事活动代理权。 (10)平等对待权。 (11)隐私权。 (12)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 (13)休息娱乐权。 (14)生活获得照顾权。 (15)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16)名誉权。 (17)拒绝乱收费的权利。 (18)著作权。 (19)民主自由权。 (20)民主监督权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资格与任用; 第四章:培养与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待遇;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一、总则(共六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 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
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 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 事业。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 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 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 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