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执法证据使用规则及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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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执法证据使用规则及操作指引
一、执法依据
本规则及操作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非接触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审查、保存和应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证据种类
非接触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电子证据:包括监控视频、移动通信记录、互联网数据等;
2. 书面证据: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4. 其他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三、收集程序
1. 收集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收集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全面;
3. 收集的证据应当经过审查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和收集程序。

四、证据标准
非接触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 真实性:证据应当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篡改等情况;
2.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手段获取的情况;
3. 关联性: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五、证据审查
1. 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对于存在疑问的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六、证据保存
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七、证据应用
1. 非接触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书中充分运用;
2.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相关证据信息。

八、证据移交
1.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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