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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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2000年5月1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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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修订)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需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相关货物和服务, 是指《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要求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含: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难防治、土地整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六)其她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含: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 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其她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包含:(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而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融资项目, 包含:(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四)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方法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范围包含:(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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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的基本流程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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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公用建筑等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供水工程等与水资源相关的工程。

4.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工程。

5.矿山工程: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石油、天然气等矿山资源的开采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6.农林牧渔工程: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农产品加工工程等。

7.能源工程:包括火电厂、电力输变电工程、新能源工程等与能源相关的设施建设。

8.环境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环境监测站、清洁生产工程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9.工业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建设、生产线设备安装、装修等工业设施的建设。

10.其他工程项目:包括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医疗卫生设施、旅游景区等各类特殊工程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招标规模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投资额进行划分和标定。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额越大,招标规模就越大。

2.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工程造价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档次:-小型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中型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大型工程:工程造价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特大型工程: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

3.不同招标规模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工程类型。

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小型工程可以包括一栋单体建筑物或少数几栋单体建筑物,而大型工程则可以包括整个小区或大片区的建设。

以上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简要规定。

随着社会发展和建筑技术的进步,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建筑企业或个人在参与招标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标准文件,确保自身符合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令 第3号)

国家计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2000/05/11国家计委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布第3号令,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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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前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和价格,并签订合同。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该遵守的范围和标准,是保障招标公平竞争的基础。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2.1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项目等。

其中,新建项目指的是未在原有基础上新建的工程项目;改建项目指的是对原有工程项目进行改变的工程项目;扩建项目指的是在现有基础上扩大项目规模的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指的是对已有工程项目进行维护或修补的工程项目。

2.2招标权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招标人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权限。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3.1项目金额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通常是根据项目所涉及的金额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定,之后进行标书的发放和评估。

各省市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但通常在100万元以上。

3.2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也不尽相同。

通常按照规模大小、维护周期、工程所处地区等进行区分:•小型工程项目:指总投资额不超过IOoo万元的工程项目,规模较小,周期短,通常是由政府部门或者企业自己设计和施工。

招标的范围相对较小,主要涉及一些基础建设以及民生项目等。

•中型工程项目:指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近1亿元的工程项目。

通常较为复杂,周期较长,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也比小型工程更大。

•大型工程项目:指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工程项目。

通常较为复杂,周期较长,并且需要具备更高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因此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也相应更高。

4.结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是确保在招标过程中公正、公平、透明、竞争的基础。

各招标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22年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相关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20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招标方式主要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在报纸、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根据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的特点是: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书怎么写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______的__________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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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对项目的规模和范围进行明确和规定,以便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能够明确项目的需求和要求,从而更好地进行投标和评标工作。

一、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对于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其建设范围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房屋建筑项目,其建设范围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等;对于道路建设项目,其建设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排水设施等。

在招标范围的规定中,需要明确项目的建设范围,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2.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范围,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中,还需要对项目的设计范围进行规定。

设计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内容、设计标准、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项目的设计范围,以便于投标人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编制。

3.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范围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内容、施工标准、施工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施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

二、规模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指对项目的规模进行明确和规定,以便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能够明确项目的规模要求,从而更好地进行投标和评标工作。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2.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3.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规模,施工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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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3 号令)
(2000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批准 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
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益。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制定相关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招标范围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应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类型:招标范围应包括哪些类型的工程项目,例如建筑工程、
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2.项目规模:招标范围应明确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包括项目总投资
规模、工程规模等。

3.参与主体:招标范围应明确参与招标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事
业单位等。

4.地域范围:招标范围应明确适用的地域范围,例如国家范围、地市
范围等。

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规模: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应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进行规
定,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

2.工程规模: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根据项目功能和用途确定,包括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道路长度等。

3.施工工期: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应包括施工工期的规定,确保项目
按时完成。

4.质量要求: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还应包括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结语
通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促进项目管理和施工的规范化。

同时,科学合理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也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对于相关部门和企业来说,遵循规定,严格执行,是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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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的估算投资额、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
(二)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

前款第三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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