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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师范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直接统一领导下,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上级领导部门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是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和主持的研究、审议、决定学校行政方面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组成人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列席人员为:学校各部门正、副领导及各专业科主任。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正式和列席人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开会,其中校级领导也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会议决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一下午召开。如遇重大而须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讨论校党委关于学校行政方面重大问题的决议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教学、科研、人事、后勤、财务、学生管理等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其改革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五)审定教学、科研、行政机构及行政方面各类委员会或专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设置和调整;

(六)审议申报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点等重要事项;

(七)审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八)审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方案;

(九)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5 万元以上大额度预算外经费的使用;

(十)研究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及实施、招生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十一)审定学校年度基建计划,讨论决定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

(十二)审定与外单位合作办学等有关项目;

(十三)审定学校对教职工的奖惩(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和学生退学和开除;

(十四)副高以上人员的退休;所有人员的调离、延期聘任或返聘;

(十五)讨论决定校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要在会前经过充分酝酿和准备:凡提交上会的议题,必须事先经过有关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的充分研究和沟通,形成较为成熟的书面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分管校领导应在会前就议题与校长沟通,并就重要议题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各分管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题目,由党政办公室汇总梳理后报校长审定。

(二)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或会前准备不够充分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除需紧急商议的事项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凡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与要求:

(一)校长办公会议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有关情况、初步研究意见、建议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作简要说明,然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结论性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三)由党政办公室专门人员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字迹要清楚,并能准确地反映发言人意见;会议决议要记清楚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要求;某些议题若因故暂不能形成决议的,也须记录在案;遇有原则分歧除记清表决结果外,还要记清各方的主要观点。

(四)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议的过程、以及会议决定不得外传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

第八条本《办公会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公会议制度》有抵触的, 以本《办公会议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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