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解读-2015版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7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讲解]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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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00武房发〔2012〕190号00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00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00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00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00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00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190号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eaf5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29.png)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武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即2014年7月1日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或者“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已挂牌成交且已开工建设,但因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不齐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适用于本意见。
二、工作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处置、确保实效”的原则,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建设发展稳定大局。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一)项目清理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相关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挂牌时间和还建房项目开工建设时间或者建成交付使用时间。
对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的“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并制订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
(二)完善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建设主体(采取自主改造模式的建设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统征储备改造模式的建设主体为土地储备机构或者依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方式确定的承接主体)持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纳入“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单的意见,向区相关部门申请完善以下规划建设手续:1.完善项目用地手续。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武汉市的公租房政策对于购买和卖出公租房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以下将从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1.优先购买权:符合条件的租户有优先购买公租房的权利。
这些租户包括:首先是已经入住的原租约转购户,在购买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其次是已经入住满5年的租户,可以在购买范围内选择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公租房;最后是已经入住满10年的租户,同样可以在购买范围内自由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公租房。
3.费用和权限:购买公租房的租户需要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按照市场价值的70%支付购房款,同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购买后,租户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具有出租、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二、武汉公租房的申请条件:1.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有武汉市的户籍,且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或在武汉市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
2.家庭条件:申请人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家庭成员在申请房屋前3年内没有享受房屋补贴或购房优惠。
3.经济条件: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需符合相关标准,一般以武汉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具体标准将根据市政府的政策进行调整。
4.年龄条件:申请人的年龄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且需保证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总结:武汉市的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和购买程序,购买者需要支付市场价的70%作为购房款,同时需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而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户籍、家庭、经济、年龄和诚信等条件。
这些政策和条件的实施,旨在保障群众的住房需求,同时也加强了市场调控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三章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及处置第四章附则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交通市政线性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查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范围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计容与不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规划条件中有特别说明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二)建筑造型、立面风格、主要色彩材质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总平面布局中建筑工程的建设位置、主体功能、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四)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社区、物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垃圾收集屋等市政用房,配套商业,公租房等)的建设位置及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五)地上与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公共通道、停车配建(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六)地下空间范围、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七)建筑单体功能、外轮廓、尺寸、层数、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八)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已拆除;(九)存在违法建设的,是否已处理;(十)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精神,经研究,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核准机关仅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制订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4年1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二次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武社建〔2015〕4号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武社建〔2015〕4号各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事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法归集、使用、管理公共收益,对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界定公共收益范围。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
二、规范公共收益使用。
利用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小区服务方面的需要。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本小区公共收益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三、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
公租房开发服务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公租房开发服务的政策与法规解读近年来,我国公租房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顺利进行,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公租房开发服务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首先,我国《城市房产管理法》是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重要法规依据。
该法规明确了公租房的定义、产权和使用权等基本原则。
根据该法规,公租房的产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租用人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公租房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房屋资源被滥用。
另外,我国在公租房开发服务方面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首先,针对公租房建设,政府将提供土地、资金和税收等多方面的支持。
特别是针对公租房土地使用权,政府一般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以减轻其成本压力。
其次,在公租房的租金方面,政府会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租金补贴,确保他们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此外,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公租房的发展,使更多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条件。
除了上述法规和政策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
例如,北京市在公租房管理方面,制定了《北京市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公租房的租赁对象、申请条件和租赁期限等。
其中,明确了租赁对象主要为本市户籍家庭,或非本市户籍家庭且在本市已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公租房租金的确定方式,以及居住行为规范等,可有效维护公租房管理秩序。
在公租房开发服务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负责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例如,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政府要加大对公租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公租房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此外,政府还负责公租房的分配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优先享有公租房资源。
在公租房的运行周期内,政府还要对公租房的维修、更新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住房的质量和使用效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武政办〔2021〕116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
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
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建设2.16万套(间)。
二、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三、工作措施(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
2015年房地产新政解读

房地产新政解读:一、2015政府工作报告中房地产调控政策1.稳定住房消费,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
3.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4.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试点。
5、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稳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6、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 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二、房产新政七大关键词1.稳定住房消费稳定住房消费, 坚持分类指导, 因地施策,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解读分析:再一次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思路是分类指导、因地施策, 强调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不会再出现全国一刀切的调控措施, 去掉了“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提法, 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调整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将“稳定住房消费”作为六大消费支撑之一。
2.存量房转保障房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
解读分析:2014年底, 住建部开始推广地方政府回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新模式, 提出将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 该举措既着眼于住房保障, 同时也兼顾了目前市场库存量巨大的现实。
3.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
解读分析:首次提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央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 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旨在增强房贷资产的流动性以增加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 盘活房地产融资市场。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武汉市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解读-2015版

202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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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从网络收集整 理而来,供大家参考,
感谢您的关注!
2021/5/23
配建方案参考内容:
1.项目配建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配套建设 比例、配建总建筑面积、配建套数、户型结构、在项目 中的具体位置。
2.户型面积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 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30平方米;以40平方米 左右为主;户型以一室一厅、小两室一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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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方案资料清单
(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完成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总体规划平面图(含电子版、红色标注配建部位) (五)施工许可证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层平面图、户型图平面图(含电子版)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含电子版) (八)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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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方案确认意见书
尚未取得《规划方案审批意见书》的项目,统一到武汉市住 房保障中心(市房管局10楼)办理方案协审手续,所需提交的资 料如下:
(一)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征求意 见的工作联系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三)总体规划平面图三份(红色标注配建部位)(包括电子版)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 (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户型平面图及各类户型建筑面积 (包括电子版)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三份(包括电子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c614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ab.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精神,支持全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面积基数。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就地还建住宅面积计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基数。
就地还建住宅面积由各区人民政府核定。
二、限价安置房项目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自武政规〔2014〕20号文印发之日起(2014年9月15日),我市新下达的建设计划、且尚未确定用地规划条件的限价安置房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此前已下达建设计划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以及2014年9月15日之后下达建设计划、但用地规划条件已确定的限价安置房项目,均按照原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土地已挂牌、且挂牌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仍按照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目标的完成。
对于各区配建和专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3日附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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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方案确认意见书
尚未取得《规划方案审批意见书》的项目,统一到武汉市住 房保障中心(市房管局10楼)办理方案协审手续,所需提交的资 料如下: (一)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征求意 见的工作联系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三)总体规划平面图三份(红色标注配建部位)(包括电子版)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 (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户型平面图及各类户型建筑面积 (包括电子版)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三份(包括电子版)
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方案资料清单
(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完成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总体规划平面图(含电子版、红色标注配建部位) (五)施工许可证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层平面图、户型图平面图(含电子版)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含电子版) (八)序号 栋号 单元
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
楼层 房号 填报时间: 房型
年
月
日
备注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第 号楼房源合计 序号 栋号 单元 1.一室一厅房源 2.二室一厅房源 楼层 房号
㎡:
房源
套,其中:
套,建筑面积 ㎡ 套,建筑面积 ㎡ 房型 建筑面积(㎡)
备注
第 号楼房源合计
配建方案参考内容: 1.项目配建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配套建设 比例、配建总建筑面积、配建套数、户型结构、在项目 中的具体位置。 2.户型面积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 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30平方米;以40平方米 左右为主;户型以一室一厅、小两室一厅为主。 3.配建房源分布:集中位置,独立成栋;不能成栋布置 的,独立成单元布置;不能成单元布置的,应在合理前 提下集中布置。
建筑面积 ㎡: 房源 套,其中: 1.一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
2.二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 套
总计
总栋数: 栋; 总建筑面积: ㎡;总房源: 1.一室一厅总房源 套,总建筑面积 ㎡ 2.二室一厅总房源 套,总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