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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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是指利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的运输合同。利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要与航空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运输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使用民用航空器将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可分为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一般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包机运输合同、航空货物包舱运输合同等。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由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我国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96年修正)》。本文章主要以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包机运输为例,详细讲解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条款。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运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内容规定了合同主体信息。
【风险提示】
在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中,涉及的有关当事人主要有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航空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03.01施行)
第九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第九十二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空运(货物名称)到(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托运人于月日起需用型飞机架次运送(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月日自至,停留日;
月日自至,停留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元。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条款规定了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托运时间、运费、使用的航空器等合同基本信息。
【风险提示】
托运人要求包机进行运输货物的,应当与航空承运人签订包机运输协议。具体流程一般为:首先,由托运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包机申请书,明确要求包用机的机型、架次、航程。其次,航空承运人根据自己的运输能力,如果能满足包机者的要求,即可与包机人签订包机协议。
由于航空运输合同路途遥远,运费高,运输的货物多,多停留一天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托运的货物、时间等作出约定,防止事后当事人对航
空运输的具体细节产生纠纷。
【相关案例】
2010年5月6日下午,华大公司电话委托南航公司CZ3816航班将一批鱼苗空运至广州***机场,货运当天,***机场上空雷电交加,飞机不可能按时正常降落;为此,华大公司电话通知南航,要求退货终止运输,南航公司答复,以飞机随时可能起飞、作业时间不足为由,拒绝退货终止运输,两天后飞机降落***机场,收货人见包装完好,收下货物,并运至住所后打开,发现鱼苗已经全部死亡。华大公司遭受重大损失,遂将南航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中,南航公司将鱼苗交付时间至少已过去近24个小时,还不包括鱼苗的包装路途运输一段时间。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可以推断出鱼苗在到达广州机场后已全部死亡,但按照《民用航空法》第134条的规定,收货人收受托运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托运货物发生损失的,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书面提出。本案中,收货人收货时未提出异议,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起诉南航,如果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将上述特殊货物运输作相关责任划分的规定,能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规定了航空器每架次的最大载货量。
【风险提示】
根据包机货物运输的特殊性,承运人应当根据飞机航程、所用的时间以及经停站等情形,判断所使用的飞机的最大载货量,并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载量的减少,最大程度上保证货运运输的安全。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是对航空运输中装载的空隙的具体约定。为了充分利用飞机的运载能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飞机装载的空隙予以充分的利用,但是对于空隙的利用不得对运输的主要货物造成损害。
【法律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96.02.29修订)
第四十一条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条款规定了所托运的货物的包装。
【风险提示】
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七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该条是对航空运输保险的约定。
【风险提示】
由于航空运输有一定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至于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缴纳保险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八条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该条是托运人临时要求停留时收取留机费的约定。
【风险提示】
由于航空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有可能临时要求载货的飞机停留,而停留所引起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可以收取留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