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标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我省情况,本次放开9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详见附件)。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向患者的说明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黑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一)改革范围对象。

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

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向和目标,结合本地区人口数量及空间分布、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需求等情况,各级卫生部门统筹研究提出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布局结构、人员编制配置等总体规划,为核定机构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2.摸底调查。

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梳理,摸清各类性质、各种形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队伍状况,为核定机构编制奠定基础。

3.资源整合。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区域卫生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卫生资源整合通盘考虑,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转型、改造、引入社会力量举办、政府新办等多种渠道,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举办形式,并按投资主体确定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2014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2014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下载地址,职位筛选地址详见/zt/zw/,海量真题免费下载地址尽在黑龙江华图官网。

黑龙江华图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36号华图教育,2014黑龙江省考QQ 交流群:127748415省委办公厅省法学会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省人大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省科协省林业工会省委老干部局民进省委农工党省委省工商联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鸡西无线电管理处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直属佳南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建三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九三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航务管理处佳木斯航务管理处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林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地质工会委员会省住建厅省供销社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总工会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协会哈尔滨市工商业联合会哈尔滨市委政策研究室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共青团哈尔滨市道外区委尚志市委宣传部宾县委宣传部宾县纪检委宾县老干部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省检察系统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宾县检察院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粮食稽查支队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哈尔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政府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兴办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松北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哈尔滨市平房区发展改革局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木兰县吉兴乡人民政府木兰县东兴镇人民政府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木兰县柳河镇人民政府依兰县三道岗镇依兰县依兰镇依兰县团山子乡依兰县道台桥镇依兰县宏克力镇依兰县达连河镇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巴彦县巴彦镇巴彦县兴隆镇巴彦县西集镇巴彦县洼兴镇巴彦县万发镇巴彦县龙庙镇巴彦县龙泉镇巴彦县天增镇巴彦县巴彦港镇巴彦县黑山镇巴彦县松花江乡巴彦县富江乡巴彦县华山乡巴彦县山后乡巴彦县德祥乡巴彦县丰乐乡巴彦县红光乡巴彦县镇东乡延寿县公安局双城市同心乡人民政府双城市团结乡人民政府双城市朝阳乡人民政府双城市万隆乡人民政府双城市临江乡人民政府双城市五家镇人民政府双城市东官镇人民政府双城市兰棱镇人民政府宾县统计局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尚志市司法局尚志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尚志市统计局尚志市公安局尚志市一面坡镇人民政府尚志市亚布力镇人民政府尚志市帽儿山镇人民政府尚志市元宝镇人民政府尚志市亮河镇人民政府尚志市石头河子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尚志市黑龙宫镇人民政府尚志市乌吉密乡人民政府尚志市珍珠山乡人民政府尚志市长寿乡人民政府五常市公安局方正县方正镇人民政府方正县会发镇人民政府方正县大罗密镇人民政府方正县天门乡人民政府方正县宝兴乡人民政府方正县德善乡人民政府方正县松南乡人民政府方正县伊汉通乡人民政府中共克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克东县委组织部中共拜泉县委办公室中共拜泉县委宣传部拜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甘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办公室中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组织部中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委办公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讷河市人民法院克东县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检察院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检察院泰来县检察院拜泉县检察院龙江县检察院齐齐哈尔市粮食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政府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民宗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政府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莽格吐乡政府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政府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东安街道办事处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司法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工信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中心镇政府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富饶乡政府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解放乡政府齐齐哈尔市依安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新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县先锋乡政府太东乡政府阳春乡政府乡政府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新发乡政府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曙光乡政府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西建乡政府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北联镇政府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古北乡政府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司法局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富强乡政府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兴国乡政府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龙泉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拉哈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老莱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通南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讷南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学田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龙河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二克浅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同义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六和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长发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九井镇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同心乡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孔国乡政府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和盛乡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教育局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民政局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财政局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大兴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克利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江桥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平洋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塔子城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汤池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和平镇政府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胜利乡政府宁安市委办公室宁安市委宣传部宁安市委党校宁安市妇联宁安团市委东宁县委办公室东宁县纪检委东宁县委宣传部东宁县计划生育协会东宁县档案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林口县人民法院穆棱市检察院林口县检察院牡丹江市统计局牡丹江市东安区司法局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政府海林市发展和改革局穆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穆棱市民政局穆棱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穆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穆棱市水务局穆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穆棱市下城子镇政府穆棱市共和乡政府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穆棱市福禄乡政府林口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宁县老黑山镇政府东宁县道河镇政府富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富锦团市委同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桦南县委办公室桦南县委组织部桦南县委宣传部汤原县纪检委汤原县委组织部桦川县委办公室桦川县委政法委桦川县委宣传部富锦市检察院富锦市二龙山镇政府富锦市锦山镇政府富锦市兴隆岗镇政府富锦市宏胜镇政府富锦市上街基镇政府富锦市长安镇政府富锦市向阳川镇政府富锦市砚山镇政府富锦市头林镇政府富锦市大榆树镇政府富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富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桦川县乡镇司法所桦川县统计局桦川县发展和改革局桦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桦南县政府办桦南县统计局汤原县教育体育局汤原县香兰镇人民政府汤原县鹤立镇人民政府汤原县竹帘镇人民政府汤原县汤旺乡人民政府汤原县胜利乡人民政府汤原县太平川乡人民政府汤原县吉祥乡人民政府汤原县永发乡人民政府汤原县振兴乡人民政府大庆市委组织部大庆市妇联林甸县纪委林甸县总工会林甸县残联林甸县档案局林甸县委党校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林甸县人民法院肇州县人民法院大庆市检察院肇州县检察院肇源县检察院大庆市气象局大庆市农业委员会(粮食局)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大庆市地震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水务局肇源县政府办公室肇源县财政局肇源县教育局肇源县大兴乡肇源县二站镇肇源县民意乡肇源县福兴乡肇源县茂兴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肇源县浩德乡肇源县薄荷台乡肇源县肇源镇肇源县和平乡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肇源县古恰镇肇源县新站镇肇源县三站镇肇源县头台镇肇源县超等乡林甸县科学技术局林甸县民政局林甸县国土资源局林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林甸县农业局林甸县林业局林甸县森林公安局林甸县统计局林甸县财政局三合财政所林甸县审计局林甸县教育局林甸县交通运输局林甸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林甸县红旗镇人民政府林甸县林甸镇人民政府林甸县四季青镇人民政府林甸县三合乡人民政府林甸县四合乡人民政府林甸县宏伟乡人民政府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鸡西市委老干部局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人民政府信访局鸡西市妇女联合会鸡西市总工会鸡西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鸡西市档案局中共恒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梨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虎林市人民法院鸡西市城乡建设局鸡西市司法局鸡西市科学技术局鸡西市粮食局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鸡西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虎林市虎林镇人民政府虎林市杨岗镇人民政府虎林市虎头镇人民政府虎林市东方红镇人民政府虎林市宝东镇人民政府虎林市东诚镇人民政府虎林市伟光乡人民政府虎林市珍宝岛乡人民政府虎林市新乐乡人民政府密山市二人班乡政府密山市承紫河乡政府密山市密山镇政府密山市黑台镇政府密山市知一镇政府密山市连珠山镇政府密山市兴凯镇政府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人民政府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人民政府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鸡西市滴道区兰岭乡人民政府鸡西市恒山区政府办公室鸡西市恒山区农林水牧局鸡西市恒山区发展改革局鸡西市恒山区教育局鸡西市麻山区政府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鸡西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鸡西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鸡西市水产总站双鸭山市委党校双鸭山市委党史研究室双鸭山市委宣传部双鸭山市岭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鸭山市宝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集贤县委组织部集贤县委宣传部宝清县委组织部宝清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鸡西市梨树区检察院双鸭山市统计局双鸭山市司法局饶河县公安局饶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饶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饶河县饶河镇政府饶河县小佳河镇政府饶河县西丰镇政府饶河县五林洞镇政府饶河县山里乡政府饶河县大佳河乡政府饶河县西林子乡政府饶河县大通河乡政府饶河县四排乡政府宝清县公安局宝清县七星泡镇政府宝清县宝清镇政府宝清县小城子镇政府集贤县政府办公室集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伊春市委办公室伊春市政协伊春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伊春市伊春区纪律检察委员会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伊春市带岭区法院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伊春市友好区检察院伊春市五营区检察院伊春市汤旺河区检察院伊春市粮食局伊春市政府办铁力市公安局嘉荫县向阳乡政府嘉荫县青山乡政府七台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七台河市人社局七台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七台河市公安局勃利县勃利镇勃利县抢垦乡勃利县青山乡勃利县小五站镇鹤岗市科学技术协鹤岗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会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鹤岗市工农区委员会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鹤岗市政府办鹤岗市统计局鹤岗市城乡建设局鹤岗市粮食局鹤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鹤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鹤岗市供销社鹤岗市向阳区政府鹤岗市兴山区政府中共黑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五大连池市龙镇委员会中共五大连池市朝阳乡委员会中共五大连池市团结乡委员会中共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委员会中共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委员会中共黑河市爱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逊克县逊河镇委员会中共逊克县克林乡委员会中共逊克县奇克街道办事处委员会北安市人民法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逊克县人民法院黑河市检察院嫩江县检察院逊克县检察院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黑河市公安局黑河市爱辉区基层司法所逊克县司法局逊克县奇克镇政府逊克县劳动就业局北安市商务粮食局北安市工业与科技信息化局北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安市政府办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安市国土资源局北安市林业局北安市卫生局北安市通北镇政府北安市赵光镇政府北安市兆麟办事处北安市铁南办事处北安市和平办事处嫩江县海江镇嫩江县联兴乡五大连池市卫生局五大连池市统计局五大连池市审计局五大连池市司法局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五大连池市太平乡五大连池市建设乡五大连池市龙镇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办事处五大连池市地方社保局绥化市委办公室绥化市委宣传部绥化市政协绥化市委政研室绥化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兰西县人民法院明水县人民法院兰西县检察院绥化市工业和信绥化市住房和城乡绥化市教育局绥化市科学技术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息化委员会建设局绥化市司法局绥化市商务局绥化市林业局绥化市水务局绥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绥化市粮食局安达市卧里屯乡政府安达市吉星岗镇政府安达市火石山乡政府安达市升平镇政府安达市昌德镇政府安达市中本镇政府绥棱县后头乡政府绥棱县上集镇政府绥棱县靠山乡政府绥棱县绥中乡政府绥棱县泥尔河乡政府大兴安岭新林区检察院图强林区检察院大兴安岭阿木尔林区检察院塔河县检察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改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大兴安岭林政稽查大队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天保办地区劳动定额站绥芬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绥芬河市委办公室绥芬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绥芬河市教育局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公安局绥芬河市旅游局绥芬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省哈尔滨监狱省新建监狱省女子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省呼兰监狱省松滨监狱省新康监狱省齐齐哈尔监狱省泰来监狱省六三监狱省老莱监狱省牡丹江监狱省佳木斯监狱省香兰监狱省鸡西监狱省双鸭山监狱省七台河监狱省北安监狱省五大连池监狱省华山监狱省凤凰山监狱省花园劳教所省森工总局宝泉岭管理局红兴隆管理局牡丹江管理局北安管理局九三管理局齐齐哈尔管理局绥化管理局垦区环境保护局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纤维检验局泰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穆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肇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林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鸡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虎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集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七台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黑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安市质监局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加格达奇分局漠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抚远质监局拜泉县工商局宁安市工商局穆棱市工商局佳木斯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富锦县工商局汤原县工商局双鸭山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宝清县工商局新青工商分局红星工商分局五营工商分局上甘岭工商分局友好工商分局翠峦工商分局伊春工商分局金山屯工商分局南岔工商分局孙吴县工商局安达市工商局肇东市工商局望奎县工商局绥棱县工商局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新林分局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松岭分局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呼中分局垦区宝泉岭工商分局绥滨工商所垦区宝泉岭工商分局梧桐河工商所垦区宝泉岭工商分局汤原工商所垦区宝泉岭工商分局新华工商所垦区宝泉岭工商分局依兰工商所垦区宝泉岭工商分局普阳工商所垦区红兴隆工商分局通江工商所垦区红兴隆工商分局南横林子工商所垦区红兴隆工商分局北兴工商所垦区红兴隆工商分局曙光工商所垦区红兴隆工商分局红旗岭工商所垦区建三江工商分局创业工商所垦区建三江工商分局局直工商所垦区建三江工商分局前哨工商所垦区牡丹江工商分局云山所垦区牡丹江工商分局兴凯湖所垦区牡丹江工商分局安兴所垦区牡丹江工商分局金沙所垦区牡丹江工商分局迎春所垦区北安工商分局格球山工商所垦区北安工商分局引龙河工商所垦区北安工商分局建设工商所垦区九三工商分局局直工商所垦区九三工商分局鹤山工商所垦区九三工商分局嫩江工商所垦区九三工商分局建边工商所垦区九三工商分局嫰北工商所垦区齐齐哈尔工商分局查哈阳工商所垦区绥化分局铁力工商所垦区绥化分局海伦工商所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林口林区基层法院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政法干警|招警|军转干|党政公选|法检系统|路转税|社会工作师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清河林区基层法院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法院系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检察系统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富拉尔基分局克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讷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穆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富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抚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肇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集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宝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伊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乌拉嘎所分局伊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乌伊岭分局伊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金山屯分局嘉荫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绥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青冈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嫩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业经2017年6月6日市政府15届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9日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实施意见》(黑医改领发〔2017〕2号)、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省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充分发挥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享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得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监管和投入等方面的责任,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20•【字号】黑政发[1991]24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1991年9月20日黑政发〔1991〕24号)根据省直机关机构调整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现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7〕6号《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规定如下: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分别接待受理致信或求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省直有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受权办理的信访案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指导省直机关和市地开展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服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理。

其他问题则引导或介绍到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2、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2001.06——2003.0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黑卫基层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黑卫基层发〔2014〕5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服务的重要补充。

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民营医院的积极作用, 2014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从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要求提出如下:一、凡是新农合患者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原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收费价格(只适合参合农民)。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

用药要遵守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用药范围内同种药品的使用,应选择国产及价格较低的品种。

若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应告知参合农民,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不予报销费用不能计入医疗费用收据中。

三、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

从此文件下达之日起,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上报治疗的单病种、病种总费用、临床路径及实现临床路径的分项费用作为各地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依据。

各统筹地区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报销均按单病种限价进行结算。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18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凡符合《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规定的条件,拟于2018年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省直单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2018年7月7-8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考试内容为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为闭卷、人机对话形式,总分100分。

四、报名程序(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7-27日。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点击黑龙江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区,注册后进入报名系统。

报名考生必须选择省直考点,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坐落在哈尔滨市地域外的省直单位考生,在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网上报名时选择当地考点。

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在网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2)及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一张后,直接从网上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考生打印《报名表》,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及公示。

合格者由审查人员及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报主管厅局审查盖章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进行审查确认。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1.23【实施日期】2017.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价联〔2017〕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务处: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1月23日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黑卫人函[2014]382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卫人函〔2014〕382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高级职称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3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纸质材料上报时间:2014年10月20日,地址:哈尔滨广瀚宾馆,哈尔滨市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

各市(行署)及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的具体时间见附表4。

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一)执行标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

(二)学历与资历1、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还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各级别的学历证明:如为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如为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包括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

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

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总体部署,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黑价联〔2017〕14号)的要求,结合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点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8〕89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新增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18〕145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13号)、(黑医保发〔2019〕30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通知》(黑医保发〔2019〕65号)、借鉴现行试点单位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举办主体)投入以及医院内部挖潜消化等多方共担,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检验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医疗费用水平相对稳定,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政策配套,协同推进。

取消药品、医用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分级定价,体现差异。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黑卫医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黑卫医发〔2014〕6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是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措施。

自2005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践活动以来,我省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队伍得到加强,为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加强县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战略安排,在重点领域创新工作内容,在传统领域巩固工作成果,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2000年5月10日)省医院:你院《关于省医院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龙医政[1999]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院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麻醉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气管导管、一次性吸氧面罩、挠动脉测压延长管(进口)、一次性专用泵注射器、漂浮导管、单腔管、一次性回吸器、双腔管、单双腔深静脉穿刺包、换能器、下回路、喉面罩、光导咽喉镜及镜片、螺纹管,以上材料可按进价加10%差率计价收费,其它不得另行收费。

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在你院停止执行。

二、麻醉收费标准1、脊神经破坏镇痛术每次收费200元;2、局部麻醉每次收费小50元,中70元,大100元(具体划分由你院提出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3、中心静脉穿刺术每次收费50元;4、双腔气管插管术每次收费50元;5、漂浮导管植入每次收费100元。

三、彩色超声收费1、外周围血管(双下肢动脉血管、双下肢静脉血管、双上肢静脉血管、双上肢动脉血管均各为一个系统)每系统每次收费240元;2、甲状腺每次收费140元(加做甲状旁腺加收50元,加做颈动脉淋巴加收50元)。

3、乳腺每次收费130元(加做腋下副乳或淋巴加收50元)。

4、眼球每次收费180元,5、经食道超声心动图每次收费400元。

四、动态心电图仪(三通道)每次收费250元。

五、三维正脊仪每次收费300元。

六、肘、踝、膝CPM治疗仪每次20元。

1-黑龙江省2018年度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计划

1-黑龙江省2018年度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计划

黑龙江省公路工 3002008 程质量监督站
重点工程科 科员
01
专业技 2 术类
不限
本科及以上 理工学
建筑土木工 程及管理
参照公务员 不限 管理
省工信委
3002009
用人处室
科员
01
综合管 1 理类
不限
统招本科及 理工学 以上
材料学
公务员
不限
2年及以上 基层工作经 历
省工信委
3002009
用人处室
黑龙江省扶贫开 3002011 发工作办公室 省政府发展研究 3002012 中心 省财政厅 3002013
督查考评处 科员
04
综合管 2 理类 专业技 1 术类 综合管 2 理类 综合管 2 理类 综合管 1 理类
不限
本科及以上 管理学 统招硕士研 经济学 究生及以上
会计审计
公务员
不限
信息处
科员
01
用人处室
科员
03
综合管 2 理类
不限
统招本科及 政法学 以上
法学
公务员
不限
2年及以上 基层工作经 历
黑龙江省卫生和 3002003 计划生育委员会
科技教育处 科员
01
综合管 1 理类
不限
统招、本科 医药学 及以上
卫生管理、 药品管理与 公共卫生、 医学
公务员
不限
2年及以上 基层工作经 历
黑龙江省卫生和 3002003 计划生育委员会
3002001
人事处
科员
02
不限
省物价监督管理 3002002 局
用人处室
科员
01
综合管 2 理类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家庭发[2016]23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黑卫家庭发〔2016〕23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6〕3号),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补偿与激励机制,指导评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效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评价,确保为签约居民提供便捷、安全、有效、连续、综合、可及、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实现基层首诊、急慢分治、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通过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以首诊性、连续性、可及性、综合性、协调性为特征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构建分级诊疗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二)指导性原则:在我委制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基础上,依据不同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差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本地化评价方案。

强调签约服务质量,签约一个,做实一个。

(三)实践性原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绩效评价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经费拨付、激励分配等方面相结合,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并在实践应用中不断调整,逐渐完善。

(四)过程-结果原则: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绩效评价既关注签约服务提供的过程,同时关注签约后产生的结果。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黑卫监督函〔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监督函〔2016〕82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持续推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提升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

我委决定继续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省内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1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歌舞厅等5类公共场所为开展2016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重点场所。

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场所不参加等级评定:(一)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或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应参照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审查,但不参加等级评定。

(二)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复核和延续或超经营范围,以及伪造、涂改卫生许可证的,不参加等级评定。

(三)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不参加等级评定。

二、工作目标2016年内,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8%以上,歌舞厅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0%以上。

三、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

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辖区内有关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对卫生监督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分别开展培训和宣教。

(二)审核评定阶段(2016年5月-8月)。

各地按照公共场所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件5)对5类重点公共场所开展量化评价,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发放卫生监督信誉度标识牌并张贴在公共场所场的醒目位置。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20【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反映截至2015年7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5年7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收费目录》中以“▲”标注。

附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5年7月3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0日附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项目序号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1 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8号,黑价联字[1999]21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1)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同上(2)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同上(3)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同上2电传、传真收译费缴入地方国库黑外字[1994]15号,黑财预[2009]39号二教育3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发[1997]27号,黑教联发[1997]43号,黑财综[2009]44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3]88号,黑财综〔2013〕109号,黑财综〔2014〕116号,黑价联[2014]83号4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发[1997]27号,黑教联发[1997]43号,黑教联发[1998]9号,黑价联字[2003]9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43号,黑价联[2011]70号5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价联字[2005]45号,财教[2009]442号,财教[2010]34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3]97号,黑价联〔2014〕15号,黑价联〔2014〕55号6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2001]54号,黑教联[2005]44号,黑价联字[2005]4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4〕15号1)7)项高等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黑教联[1998]23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黑教厅联[2000]7号,黑教联[2000]19号,黑教联[2001]39号,黑教联[2001]47号,黑教联[2002]24号,黑价联字[2006]17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字[2007]28号,黑价联字[2007]34号,黑价联字[2007]60号,黑价联字[2007]94号,黑价联字[2008]82号,黑价联字[2009]35号,黑价联字[2009]54号,黑价联字[2010]8号,黑价联[2010]79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10号,黑价联〔2012〕13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3〕19号,黑价联〔2013〕54号,黑价联〔2013〕83号,黑价联函〔2013〕1号,黑价联〔2013〕85号,黑价联〔2014〕27号,黑价联〔2014〕37号,黑价联〔2014〕77号,黑价联〔2014〕78号,黑价联〔2014〕84号,黑价联〔2015〕48号1)研究生教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7]1号,黑财综[2008]161号,黑价联字[2008]91号,黑价联〔2013〕37号,黑价联〔2013〕50号,黑价联〔2014〕73号,黑价联〔2013〕51号2)成人高等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2]23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4〕40号,黑价联〔2013〕87号3)电视大学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价联字[2005]95号,黑价联[2010]77号,黑财综〔2013〕155号,黑价联〔2013〕30号,黑价联〔2013〕73号4)高等职业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2013〕83号5)普通高等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价联字[2004]38号6)软件学院缴入地方财政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黑价联字[2009]36号专户7)电大视听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1998]20号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黑教联[1998]20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4〕27号,黑价联〔2014〕7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二 教育10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1992]367号,黑价联〔2013〕82号,发改价格号,黑财综〔2014〕93号 [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价联2014〕5号,黑财综〔2014〕93号财综[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价联〔2015〕10号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黑价联〔2014〕4号,黑财综〔2014〕93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黑价联〔2014〕4号,黑财综〔2014〕93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教联[1998]20号[2000]17号,黑财预[2009]39号,黑财综2014〕93号 [1999]第5号,黑财预[2009]39号 二教育 (30)体育、艺术类术科考试报名测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黑财综[2008]40号,黑财预[2009]39号,黑财综〔2014〕93号13公办幼儿园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07号,黑价联〔2014〕70号(1)保教费(2)住宿费14 招生录取费(1)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教联[2000]17号,黑财预[2009]39号(2)成人中专考试招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师考试招生录取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价联〔2014〕6号15自学考试考籍变更手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价联字[1999]第5号,黑财预[2009]3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17 证照费[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号,黑财综〔2014〕33号[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6]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6〕28号)省卫计委:你委《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黑卫规财函〔2016〕9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和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省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对自愿办理IC卡健康证的,初次办理免收费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收取每证10元费用,该项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对检测的甲型肝炎IgM抗体(酶联免疫法)和戊型病毒性肝炎IgM抗体(酶联免疫法)为阳性及肝功能(ALT)异常任一者,经医疗机构治疗康复后,可到原体检机构每年免费复检一次。

三、各级疾病防控机构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庆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庆政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九届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340项(含分级实施事项170项),下放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554项,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652项,其中取消410项,合并214项,变更为行政审批事项28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提出有效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保留的事项,要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对于下放的事项,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要保证承接到位、有效运转;对于调整的事项,要跟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防止反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以外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力度,建立健全动态清理机制,推进行政权力事项法制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保留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 下放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 取消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 合并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 变更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大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附件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
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黑价联〔2017〕25号)
省直、哈铁、森工、农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哈中省直各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
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现就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包括驻哈部队医院等,下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