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标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我省情况,本次放开9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详见附件)。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向患者的说明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黑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一)改革范围对象。
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
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向和目标,结合本地区人口数量及空间分布、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需求等情况,各级卫生部门统筹研究提出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布局结构、人员编制配置等总体规划,为核定机构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2.摸底调查。
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梳理,摸清各类性质、各种形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队伍状况,为核定机构编制奠定基础。
3.资源整合。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区域卫生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各级卫生部门对本地区现有卫生资源整合通盘考虑,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转型、改造、引入社会力量举办、政府新办等多种渠道,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举办形式,并按投资主体确定主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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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业经2017年6月6日市政府15届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9日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实施意见》(黑医改领发〔2017〕2号)、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省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充分发挥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享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得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监管和投入等方面的责任,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20•【字号】黑政发[1991]24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1991年9月20日黑政发〔1991〕24号)根据省直机关机构调整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现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7〕6号《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规定如下: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分别接待受理致信或求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省直有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受权办理的信访案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指导省直机关和市地开展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服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理。
其他问题则引导或介绍到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2、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黑卫基层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黑卫基层发〔2014〕5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服务的重要补充。
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民营医院的积极作用, 2014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从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要求提出如下:一、凡是新农合患者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原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收费价格(只适合参合农民)。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
用药要遵守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用药范围内同种药品的使用,应选择国产及价格较低的品种。
若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应告知参合农民,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不予报销费用不能计入医疗费用收据中。
三、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
从此文件下达之日起,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上报治疗的单病种、病种总费用、临床路径及实现临床路径的分项费用作为各地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依据。
各统筹地区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报销均按单病种限价进行结算。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18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凡符合《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规定的条件,拟于2018年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省直单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2018年7月7-8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考试内容为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为闭卷、人机对话形式,总分100分。
四、报名程序(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7-27日。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点击黑龙江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区,注册后进入报名系统。
报名考生必须选择省直考点,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坐落在哈尔滨市地域外的省直单位考生,在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网上报名时选择当地考点。
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在网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2)及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一张后,直接从网上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考生打印《报名表》,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及公示。
合格者由审查人员及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报主管厅局审查盖章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进行审查确认。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1.23【实施日期】2017.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价联〔2017〕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务处: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1月23日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黑卫人函[2014]382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卫人函〔2014〕382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高级职称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3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纸质材料上报时间:2014年10月20日,地址:哈尔滨广瀚宾馆,哈尔滨市高新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33号。
各市(行署)及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的具体时间见附表4。
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一)执行标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
(二)学历与资历1、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还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各级别的学历证明:如为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如为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2、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包括初、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
鸡西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总体部署,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黑价联〔2017〕14号)的要求,结合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点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8〕89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新增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18〕145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13号)、(黑医保发〔2019〕30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通知》(黑医保发〔2019〕65号)、借鉴现行试点单位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举办主体)投入以及医院内部挖潜消化等多方共担,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检验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医疗费用水平相对稳定,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政策配套,协同推进。
取消药品、医用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分级定价,体现差异。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黑卫医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黑卫医发〔2014〕6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是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措施。
自2005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践活动以来,我省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队伍得到加强,为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加强县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战略安排,在重点领域创新工作内容,在传统领域巩固工作成果,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2000年5月10日)省医院:你院《关于省医院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龙医政[1999]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院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麻醉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气管导管、一次性吸氧面罩、挠动脉测压延长管(进口)、一次性专用泵注射器、漂浮导管、单腔管、一次性回吸器、双腔管、单双腔深静脉穿刺包、换能器、下回路、喉面罩、光导咽喉镜及镜片、螺纹管,以上材料可按进价加10%差率计价收费,其它不得另行收费。
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在你院停止执行。
二、麻醉收费标准1、脊神经破坏镇痛术每次收费200元;2、局部麻醉每次收费小50元,中70元,大100元(具体划分由你院提出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3、中心静脉穿刺术每次收费50元;4、双腔气管插管术每次收费50元;5、漂浮导管植入每次收费100元。
三、彩色超声收费1、外周围血管(双下肢动脉血管、双下肢静脉血管、双上肢静脉血管、双上肢动脉血管均各为一个系统)每系统每次收费240元;2、甲状腺每次收费140元(加做甲状旁腺加收50元,加做颈动脉淋巴加收50元)。
3、乳腺每次收费130元(加做腋下副乳或淋巴加收50元)。
4、眼球每次收费180元,5、经食道超声心动图每次收费400元。
四、动态心电图仪(三通道)每次收费250元。
五、三维正脊仪每次收费300元。
六、肘、踝、膝CPM治疗仪每次20元。
1-黑龙江省2018年度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计划
黑龙江省公路工 3002008 程质量监督站
重点工程科 科员
01
专业技 2 术类
不限
本科及以上 理工学
建筑土木工 程及管理
参照公务员 不限 管理
省工信委
3002009
用人处室
科员
01
综合管 1 理类
不限
统招本科及 理工学 以上
材料学
公务员
不限
2年及以上 基层工作经 历
省工信委
3002009
用人处室
黑龙江省扶贫开 3002011 发工作办公室 省政府发展研究 3002012 中心 省财政厅 3002013
督查考评处 科员
04
综合管 2 理类 专业技 1 术类 综合管 2 理类 综合管 2 理类 综合管 1 理类
不限
本科及以上 管理学 统招硕士研 经济学 究生及以上
会计审计
公务员
不限
信息处
科员
01
用人处室
科员
03
综合管 2 理类
不限
统招本科及 政法学 以上
法学
公务员
不限
2年及以上 基层工作经 历
黑龙江省卫生和 3002003 计划生育委员会
科技教育处 科员
01
综合管 1 理类
不限
统招、本科 医药学 及以上
卫生管理、 药品管理与 公共卫生、 医学
公务员
不限
2年及以上 基层工作经 历
黑龙江省卫生和 3002003 计划生育委员会
3002001
人事处
科员
02
不限
省物价监督管理 3002002 局
用人处室
科员
01
综合管 2 理类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家庭发[2016]23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黑卫家庭发〔2016〕23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6〕3号),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补偿与激励机制,指导评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效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评价,确保为签约居民提供便捷、安全、有效、连续、综合、可及、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实现基层首诊、急慢分治、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通过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以首诊性、连续性、可及性、综合性、协调性为特征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构建分级诊疗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二)指导性原则:在我委制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基础上,依据不同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差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本地化评价方案。
强调签约服务质量,签约一个,做实一个。
(三)实践性原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绩效评价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经费拨付、激励分配等方面相结合,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并在实践应用中不断调整,逐渐完善。
(四)过程-结果原则: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绩效评价既关注签约服务提供的过程,同时关注签约后产生的结果。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黑卫监督函〔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监督函〔2016〕82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持续推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提升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
我委决定继续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省内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1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歌舞厅等5类公共场所为开展2016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重点场所。
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场所不参加等级评定:(一)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或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应参照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审查,但不参加等级评定。
(二)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复核和延续或超经营范围,以及伪造、涂改卫生许可证的,不参加等级评定。
(三)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不参加等级评定。
二、工作目标2016年内,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8%以上,歌舞厅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0%以上。
三、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
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辖区内有关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对卫生监督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分别开展培训和宣教。
(二)审核评定阶段(2016年5月-8月)。
各地按照公共场所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件5)对5类重点公共场所开展量化评价,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发放卫生监督信誉度标识牌并张贴在公共场所场的醒目位置。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20【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反映截至2015年7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5年7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收费目录》中以“▲”标注。
附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5年7月3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0日附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项目序号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1 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8号,黑价联字[1999]21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1)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同上(2)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同上(3)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同上2电传、传真收译费缴入地方国库黑外字[1994]15号,黑财预[2009]39号二教育3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发[1997]27号,黑教联发[1997]43号,黑财综[2009]44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3]88号,黑财综〔2013〕109号,黑财综〔2014〕116号,黑价联[2014]83号4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发[1997]27号,黑教联发[1997]43号,黑教联发[1998]9号,黑价联字[2003]9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43号,黑价联[2011]70号5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价联字[2005]45号,财教[2009]442号,财教[2010]34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3]97号,黑价联〔2014〕15号,黑价联〔2014〕55号6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2001]54号,黑教联[2005]44号,黑价联字[2005]4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4〕15号1)7)项高等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黑教联[1998]23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黑教厅联[2000]7号,黑教联[2000]19号,黑教联[2001]39号,黑教联[2001]47号,黑教联[2002]24号,黑价联字[2006]17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字[2007]28号,黑价联字[2007]34号,黑价联字[2007]60号,黑价联字[2007]94号,黑价联字[2008]82号,黑价联字[2009]35号,黑价联字[2009]54号,黑价联字[2010]8号,黑价联[2010]79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10号,黑价联〔2012〕13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3〕19号,黑价联〔2013〕54号,黑价联〔2013〕83号,黑价联函〔2013〕1号,黑价联〔2013〕85号,黑价联〔2014〕27号,黑价联〔2014〕37号,黑价联〔2014〕77号,黑价联〔2014〕78号,黑价联〔2014〕84号,黑价联〔2015〕48号1)研究生教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7]1号,黑财综[2008]161号,黑价联字[2008]91号,黑价联〔2013〕37号,黑价联〔2013〕50号,黑价联〔2014〕73号,黑价联〔2013〕51号2)成人高等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2]23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4〕40号,黑价联〔2013〕87号3)电视大学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价联字[2005]95号,黑价联[2010]77号,黑财综〔2013〕155号,黑价联〔2013〕30号,黑价联〔2013〕73号4)高等职业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2013〕83号5)普通高等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价联字[2004]38号6)软件学院缴入地方财政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黑价联字[2009]36号专户7)电大视听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1998]20号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黑教联[1998]20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4〕27号,黑价联〔2014〕7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二 教育10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1992]367号,黑价联〔2013〕82号,发改价格号,黑财综〔2014〕93号 [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价联2014〕5号,黑财综〔2014〕93号财综[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价联〔2015〕10号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黑价联〔2014〕4号,黑财综〔2014〕93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黑价联〔2014〕4号,黑财综〔2014〕93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教联[1998]20号[2000]17号,黑财预[2009]39号,黑财综2014〕93号 [1999]第5号,黑财预[2009]39号 二教育 (30)体育、艺术类术科考试报名测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黑财综[2008]40号,黑财预[2009]39号,黑财综〔2014〕93号13公办幼儿园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07号,黑价联〔2014〕70号(1)保教费(2)住宿费14 招生录取费(1)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教联[2000]17号,黑财预[2009]39号(2)成人中专考试招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师考试招生录取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价联〔2014〕6号15自学考试考籍变更手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价联字[1999]第5号,黑财预[2009]3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17 证照费[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号,黑财综〔2014〕33号[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6]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6〕28号)省卫计委:你委《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黑卫规财函〔2016〕9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和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省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对自愿办理IC卡健康证的,初次办理免收费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收取每证10元费用,该项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对检测的甲型肝炎IgM抗体(酶联免疫法)和戊型病毒性肝炎IgM抗体(酶联免疫法)为阳性及肝功能(ALT)异常任一者,经医疗机构治疗康复后,可到原体检机构每年免费复检一次。
三、各级疾病防控机构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庆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庆政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九届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340项(含分级实施事项170项),下放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554项,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652项,其中取消410项,合并214项,变更为行政审批事项28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提出有效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保留的事项,要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对于下放的事项,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要保证承接到位、有效运转;对于调整的事项,要跟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防止反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以外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力度,建立健全动态清理机制,推进行政权力事项法制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保留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 下放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 取消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 合并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 变更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大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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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
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黑价联〔2017〕25号)
省直、哈铁、森工、农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哈中省直各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
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现就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包括驻哈部队医院等,下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