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王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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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这些条例,下列术语和表达的含义如以下所解释,除飞 行文中要求另外的含义: 主席: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 委员会:最高经济委员会主席。 管理委员会: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主席。 管理委员会主席: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主席。 局长:投资总局局长。 总局:投资总局。 外国投资者: 非沙特阿拉伯国籍的自然人或所有合作伙伴都不 具有沙特阿拉伯国籍的法人。 外国投资:根据本法律星和执行条例将外国资本用于被允许的活 动。 外国资本:在本法律和执行条例中所指的外国资本 (比方说, 而不是限定)是资金和外国投资者的下列权利 (当他拥有时)。 1, 用于投资项目的现金、证券和商业票据。 2, 外国投资的利润,如果用于增加资本或扩建现有项目或增建 新的项目。 3, 机器、设备、仪表、零件、运输工具和同投资有关系的生产 用品。 4, 精神权利如许可证、知识产权、技术知识、管理技能和生产 方法 外国投资企业的所有制:外国投资企业的所有制采取以下两种形 式中的一种: 1, 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有的企业。 2, 完全为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企业。 法律:外国投资法。 条例: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
内阁首相
第一条: 下列术语和表达含义如以下所解释,除非行文要求另外的含义: 1-委员会:最高经济委员会. 2-管理委员会:投资总局管理委员会。 3-总局:投资总局。 4-局长:投资总局局长合管理委员会主席。 5-外国投资者:非沙特阿拉伯国籍的自然人或所有合作伙伴都 不具有沙特阿拉伯国籍的法人。 6-外国投资:根据本法律将外国资本用于被允许的活动。 7-外国资本:在本法律中所指的外国资本(比方说,而不是限定) 是指外国投资者的下列权力(当地拥有时)。 -现金、证券和商 业票据。 -用于增加资本或扩建现有项目或增建新项目的外国投资的利 润。 -机器、设备、仪表、零件、运输工具合投资有关系的生产用品。 -精神权利如许可证、知识产权、技术知识、管理技能和生产方 法。 8-产品设施:生产工业和农业(植物合动物)产品的项目。 9-服务设施:服务和承包项目。
沙特阿拉伯王》国法律法规
Law and Regulation of 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投资总局外国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
前言 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经济领域正在发生的巨大发展合伴随而来的 体制改革,回历 1421年 1月 5日(公元 2000年 4月 10日)发布了 修改过的外国投资法,以便同此前颁布的满足现阶段要求的一些法律 合决定相协调。随后成立投资总局,以完善致力于提高国营和私营企 业经济效率、使国内经济发生根本性积极变化的政府机构。投资总局 已于回历 1421年 5月 4日(公元 2000年 8月 14日)发布了外国投 资法的执行条例和投资总局的实施条例。 这本小册子包括外国投资法,投资总局的组织法合两者的执行条 例。包括上述内容的还有一本翻译成英文的小册子。
第十六条: 贯彻本投资发不应向原有外国投资在实施本法前正常获得的权 益,但这些项目在从事活动和增加资本时要服从本投资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总局发布和在官方报纸上刊登执行条例,从刊登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投资法在官方报纸上刊登,从发表之日起三十天后实行。回历 1399年 2月 2日第 4号王室法令发布的外资法取消,与新投资法相 矛盾的规定也一并取消。
10-法律:外国投资法。 11-条例:外国投资法的执行条例。 第二条 为了不违背法律和协定,外国资本在沙特任何长期的或短期的投 资活动都有投资总局发给许可证。总局须在收到执行条例所要求的文 件之后三十天内对投资要求做出决定。如果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 裁决,总局应给投资者发给所要求的许可证。 如果总局在上述期限内拒绝了投资要求,被拒绝者可因此按照法 律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最高经济委员会负责发布不属于外国投资的现项目清单。 第四条: 考虑到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不同的投资活动中可以取得 不止一个许可证,执行条例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法律规定获得许可的外国投资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中 的一种: 1, 由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有的企业。 2, 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根据法律和指令确定企业的法律形式。 第六条: 根据本法律批准的项目,按照法律和指令,享受本国项目同样的 优惠、鼓励合保障。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他出售自己的股份或它得到的企业结算的盈 余或利润汇往国外,或用其他任何合法的手段使用。还可以汇出必要 的款项用于履行同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义务。 第八条 根据本法律获准建立的外国企业,在从事获批准的活动所需要的 范围内,或为了安置该企业全体或部分员工的住宿,可以依据非沙特 人拥有房地产的规定购置必要的房产。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合他的法沙特籍员工由获批准的企业担保。 第十条: 投资总局为有意投资者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说明合统计,并为 他们提供一切便利和完成投资的服务和措施。 第十一条: 不得全部或部分没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除非根据司法判决;不 得全部或部分取消其投资的所有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根据法律 和指示给予公正的补偿。 第十二条: 1, 发生违反本法律和执行条例的规定时,投资总局书面通知外 国投资者在总局规定的适宜的时限内予以纠正。 2, 为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外国投资者在未纠正违规时将受到下 述的处罚: 取消全部或部分给外国投资者的鼓励和优惠。 处以不超过 50万里亚尔的罚款。 吊销外国投资者的许可证。 3, 根据总局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上述第 2款的处罚。 4, 可以依法向投诉法庭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为履行沙特阿拉伯王国为一方的协议: 1, 尽可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沙特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在有关根 据投资法获准的投资问题上发生的分歧,有困难时按法律解决。 2, 尽可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外国投资者同他的沙特伙伴在有 关根据投资法获准的投资问题上发生的分歧,有困难时按法律解决。 第十四条: 根据本法律获准的所有外国投资均按沙特阿拉伯王国现行的和 调整的税收法对待。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沙特阿拉伯王国现行的法律、条例和指令及 沙特作为一方签订的国际协议。
外国投资法
回历 1421年 1月 5日第(1)号决议内阁研究了首相办公厅 1420 年 12月 29日 20517(乙)类第 7好来文,该文包括有工业合电力大 臣 1420年 8月 28日的电报并附有根据 1420年 2月 8日国王令组成 的大臣委员会关于审议工业合电力部就王国投资环境提出的建议,研 究了最高经济委员会 1420年 1月 14日的第 1号决定,审议了协商会 议 1420年 12月 22日第(64/60)号决议,研究了专家委员会 1420 年 12月 30日第(382)号备忘录,决定:批准呈报的外国投资法, 并附上为此拟定的国王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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