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发电机系统检验指南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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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发电机系统检验

一、图纸审查

(一)供电范围和时间:以应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的船舶应核对《电

力负荷计算书》中应急状态下应急发电机的供电范围是否包含下述

设备:

客船: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应急电源在计及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

(1) 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12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

①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

②通达登乘救生艇、筏集合地点、登乘地点的走廊、梯道和出口;

③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包括转弯和叉路口处)距甲板高度不超过0.3m处的照明(如需应急电源供电时);

④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出口及载人电梯内;

⑤超过16 人的居住舱室;

⑥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⑦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⑧消防员装备贮放处所;

⑨操舵装置处;

⑩现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

要求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处;

(2) 对下列设备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12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

①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8 章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②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4 章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船舶地面站(如设有时)以及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

③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④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5 章要求的航行设备,对小于5000 总吨的船舶,当此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经同意可不满足这一要求;

⑤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

⑥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

⑦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2-2 章要求的消防泵之一;

⑧自动喷水器泵(如设有时);

⑨应急舱底泵以及操纵电动遥控舱底阀所必需的所有设备;

以上③至⑥项所列的各项设备,如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蓄电池组供应急状态使用者,则可除外;

(3) 对操舵装置如按本规范第3 篇第13 节要求需由应急电源供电者,应按该条的规定时间供电;(辅助操舵装置如)

(4) 对下列各项设备供电0.5h:

①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2-1 章要求由动力操作的水密门,连同其指示器及报警信号;

②将旅客或船员提升至甲板上以便脱险的电梯应急装置(如设有时)。

货船:货船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时间

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应急电源在计及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

(1) 对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3 章所要求的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照明供电3h;

(2) 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3h:

①所有走廊、梯道、出口处;

②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③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④消防员装备贮放处所;

⑤操舵装置处;

⑥在2002 年7 月1 日或之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3) 对下列设备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3h:

①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8 章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②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4 章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船舶地面站(如设有时)以及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

③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④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⑤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

⑥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第2-2 章所要求的消防泵之一(如为应急发电机供电者);

以上③至⑤所列各项设备,如具有安装在适当位置,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蓄电池组供应急状态下使用者,则可除外。

(4) 对操舵装置,按本规范第3 篇第13 节要求需由应急电源供电者,应按该条的规定时间供电;

(二)安装处所: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

板以及应急照明配电板等均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易于

到达之处。且它们不应装设在防撞舱壁之前。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

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但若应急配电板的工作会因此受到妨碍

时,则可例外。应急配电板的背面和上方不应有水、油及蒸汽管、

油柜及其他液体容器,若不能避免,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驱动柴油机:应由一套独立的冷却装置和燃料供给;

(四)启动装置:能够自动启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

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启动的储备能源。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所耗尽。此外,还应配备在30MIN内另3次起动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电力和液压启动能源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如为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五)应急配电板:

a)防护等级:应急配电板的顶部应达到防护等级IP22的要求,

其两侧应有不低于防护等级IP2X的防护措施,额定电压大

于500V者,其背面还应有不低于IP2X的防护措施。(IP22

环镜条件为滴水和(或)中等机械损伤危险)

b)应配备设备、仪表:应设有绝缘监测报警器,小于1600GT

的可用接地指示器代替。应设有发电机断路器接通与切断

的指示灯;直流发电机控制屏上应设有调压设备和充磁设

备;应配电流表1只,电压表1只,功率表1只(50KW以

上),频率表1只,励磁电流表1只(必要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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