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设计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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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设计安全技术标准
1 术语
1.1 万达广场购物中心
由主力店,次主力店,室内步行街,室外商业街一环铺构成,利用室内步行街将主力店,次主力店,室外商业街等不同空间业态连接组合而成的一种商业综合体。
1.2 步行街首层公共区
室内步行街在首层除两侧商业营业设施外的区域。
1.3 主力店
通常为百货,超市,电玩,电影院,KTV,儿童业态,酒楼,培训,健身,电器等业态。
1.4 次主力店
万达广场购物中心内建筑面积在 1000~2000㎡之间的商业经营场所,主要位于室内步行街两侧。
1.5 室外街一环铺
与购物中心贴建的,面对室外的商铺。
1.6 消防性能化设计
以性能目标、工程分析和定量评价为基础,针对特定的建筑用途、火灾荷载和火灾场景,利用可接受的工程分析工具、方法和性能判据所进行的消防设计。
1.7 防火单元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实体墙、楼板、防火玻璃以及有喷淋保护的钢化玻璃等防火分隔物与其他相邻空间分隔而成的一个独立防火空间。
1.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是利用红外线、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组件,通过对火焰和温度的探测,实
现对早期火灾的自动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喷射水流的灭火系统。
2 图纸要求
2.1 购物中心、自持酒店、购物中心上部塔楼、独立的自持写字楼施工图设计单位,
以及自持酒店、各主力店的内装施工图设计单位均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
2.2 购物中心必须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与论证,设计图纸须经项目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通过后方可实施。
2.3 各主力店、次主力店的商家平面布置及内装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原施工图设计中防
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消防疏散门、消防通道的位置和宽度,如确实需要改变,
应由原施工图设计单位重新检核消防设计,并最终满足消防设计要求。
2.4 购物中心的员工宿舍应布置在商管用房内,不允许设于地下室内,且应遵行国家
相关规范。
3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3.1 万达广场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主立面宜
紧邻城市道路。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15m,消防车道的净
宽度和净空高度均应满足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且均不应小于4m。(详见附图 1)
3.2 当室内步行街长度大于120m 时,应在首层靠近中间部位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
进入室内步行街的入口,间距不宜大于120m。(详见附图 1)
3.3 在室内步行街的出口外应设置便于人员集散的开阔场地。(详见附图 1)
3.4 在购物中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一侧应设置消防救援作业场地。消防救援作业场
地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附图 1):
1) 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其长度不应小于15m,宽度不应小于8m;
2) 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不应大于15m。
3) 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
4) 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 消防救援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3.5 购物中心消防救援作业面一侧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附图 2、附图 3、附图 4):
1) 窗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净高度不应小于1.2m;
2) 窗口下沿距室内楼地面不宜大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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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窗口内不应设置影响救援人员进入的障碍物;
4) 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并应有明显的标识;该窗口可利用建筑外墙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或外门。
附图 1 消防救援总平面布局示意图
附图 2 消防救援立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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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3 消防救援剖面示意图
附图 4 救援窗口标示放大图
3.6 消防救援作业面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建筑、景观专业共同负责)
3.7 室内步行街公共区的宽度不应小于9m,购物中心外街公共区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3.8 购物中心内电影院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外墙设置;
2) 观众厅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和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电影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且宜直通室外地面;当不能直通室外
地面时,必须设置至少两部疏散楼梯或 2 个安全出口直接通向上人屋面,相邻的上人屋面应有疏散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地面;
4) 与其他防火分区通道连通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与下部楼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 每个观众厅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观众厅面积大于 400㎡时,不应少于 3 个;
6) 在观众厅进场通道侧面墙体(包含扶手墙)距地面不高于1m 处及等候厅地面,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3.9 儿童用品专卖及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3.10 购物中心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4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与建筑构造
4.1 主力店和电影院区应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
4.2 次主力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墙体与相邻商铺分隔,面向步行街一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分隔物进行分隔。当面向步行街一侧的防火分隔物需采用钢化玻璃进行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冷却系统保护,且设计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4.3 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之间、商铺与步行街公共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墙体与相邻商铺进行分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铺,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可为2.00h;
2) 商铺与室内步行街公共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分隔物进行分隔。当采用钢化玻璃替代墙体或防火玻璃进行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化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4.0m,玻璃的上檐至楼板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 的不燃材料封堵,其封堵材料在店铺内侧应与玻璃平齐;店铺内侧距钢化玻璃300mm 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类装饰,店铺内侧玻璃表面也不得安装任何凸起的装饰物,以免影响自动喷水冷却系统保护钢化玻璃;
(2)应设置有独立加压泵的自动喷水冷却系统保护,且喷水时间不小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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