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广告法实施细则
广告法实施细则
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广告法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广告监管机构:规定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明确了各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置和组织结构。
2. 广告审查和审批:规定了广告审查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广告备案制度、广告审查的申请和受理、审查标准和内容等。
3. 广告内容规范:明确了广告内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社会公共利益等,并对一些特定行业的广告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
4. 广告发布和标识:规定了广告发布的方式和要求,包括广告发布媒体的资质要求、广告标识的位置和尺寸等。
5. 广告抽查和处罚:明确了对违法广告的抽查和处罚措施,包括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罚款、停止发布广告等。
6. 广告行业自律规范:规定了广告行业协会的职责和权力,促进广告行业的自律管理,并规定了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广告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加强广告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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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长沙广告牌规章制度
长沙广告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市的广告牌布设管理,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广告牌布设管理工作,包括广告牌的审批、设置、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长沙市规划局负责长沙市的广告牌规划和布设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监督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广告牌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部门和广告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
第二章广告牌审批管理第五条在长沙市范围内设置广告牌,需要经过规划审批程序,并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未经审批的广告牌一律不得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的审批机构为长沙市规划局,广告牌设置业主须向该机构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七条广告牌审批程序包括规划设计、环保评估、建设工程和施工验收等程序。
所有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法违规设置广告牌。
第八条广告牌的审批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否则将影响审批进程。
第九条审批通过的广告牌需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在规定的位置设置,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
第十条设置广告牌后需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照片和相关证明。
第三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要求,不得影响市民的日常生活和交通通行。
第十二条广告牌的设置位置应当明确、合理,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景观和建筑物。
第十三条广告牌的尺寸、颜色、字体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或诱导性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广告牌的质量和外观,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状态。
第十五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违规设置广告牌的将被要求撤销,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第四章广告牌管理监督第十七条不定期检查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0]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19施行日期2010.11.19文号岳政发[2010]19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内从事城市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服务等商业和公益广告,包括:(一)利用城市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屏幕、实物造型等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户外其他形式设置的公益及商业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岳阳市临街门面招牌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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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
1.利用城市户外空间,通过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巨幅(含条幅、彩旗)、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等设置的商业广告;
2.利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广告;
3.利用气球、飞行伞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商业广告;
4.户外采取其他载体或形式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监管。
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门店招牌广告的管理。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广告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告主、发布广告的代理人、代言人、接受广告委托从事广告活动的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规范广告活动。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提高广告自律意识,加强广告创作和发布管理。
第四条国家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管,保障广告活动的依法开展。
第五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活动予以指导和协调,加强与国家广告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信誉并具备广告从业人员。
第二章广告主体和广告的形式第七条广告主体应当以真实、准确、充分表达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为原则进行广告创作,不得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广告主体应当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广告创作应当以形象、口号、文字、音频、视频、图片等方式进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条广告以商标、公司名称、店名、字号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广告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发布具有社会、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可引起公众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广告。
第三章广告审核和发布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在创作和发布广告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广告审核应当着重检查广告与产品、服务之间的真实性、准确性、易懂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广告创作和申报前将广告计划书、广告产品、服务的真实材料等提交国家广告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向国家广告监管部门申报广告计划,并提交广告产品、服务的真实材料。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长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8〕21号)为切实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户外广告登记、审批。
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设置、发布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未经登记、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二、严格户外广告规划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格做到先规划、后审批、再设置。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没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区域、路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严格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四、严格追究违法审批人员的责任。
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违法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追究批准机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撤销户外广告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作出违法审批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广告法实施细则(二篇)
广告法实施细则《广告法实施细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用于补充和解释广告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下面是对《广告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广告内容和宣传方式的真实、合法、文明、健康,调整广告活动的秩序,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告是肯定产品、服务或者组织的广泛宣传,包括电视广告、广播广告、出版广告、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等方式的广告。
第三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规范广告活动。
第四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
第五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倡导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广告。
第六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广告行业自律,加强广告行业协会和组织的建设,规范行业自律的内容和程序,加强行业经验和信息的交流,提高广告行业的科学管理和发展水平。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八条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广告。
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的内容;(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内容;(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广告代言人的姓名和其代言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广告不得冒用或者模仿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它组织的名义。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使用下列手段或者方法:(一)超过波动的声、光、电、化学等物理因素;(二)特殊频率、节拍或者形状、颜色等;(三)不利于保护环境或者对人体危害较大的其他手段或者方法。
2023年5月广告法
2023年5月广告法2023年5月,广告法在我国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和监管广告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2023年5月广告法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2023年5月广告法对广告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广告主体包括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
对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法规要求其必须依法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且在广告中明确标明自己的身份和资质。
对于广告代言人,除了要求其真实拥有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使用经验外,还要求其在广告中明确标明自己是代言人的身份,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其次,2023年5月广告法对广告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欺骗等不当内容,不得宣扬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广告应当以公开、真实、准确、合法为原则,不得涉及医疗、药品、食品等领域的虚假宣传。
此外,广告内容还应当与广告的产品或服务相符合,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2023年5月广告法还对广告语境进行了规定。
广告应当以友好、健康、尊重个体差异的态度出现,不得歧视、侮辱或者贬低任何个人、群体。
广告不得以超出正常的力度刺激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不得利用孩子的天真无知误导其家长购买。
此外,广告不得伪装成新闻报道或者其他形式,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是客观的事实陈述。
第四,2023年5月广告法还强调了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处罚。
广告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广告的监督和检查,并设立了投诉举报机制,以及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流程。
对于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的广告主体,广告法还规定了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综上所述,2023年5月广告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广告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告主体要严格遵守广告法规的要求,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和语境应当合法、真实、友好,不得侮辱和歧视任何个体。
相信通过广告法的实施,我国的广告行业将得到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发展。
湖南省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1 / 1 湖南省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9.01.20
【实施日期】1999.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赴港旅游市场的管理,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招徕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关于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代办点的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标明旅行社的全称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旅游项目名称、内容、价格、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等。
任何非。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后,必须在九十日内发布;逾期未发布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九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十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三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条已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对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征用者应当事先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通知广告发布者办理注销手续;征用者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张贴栏内,不得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和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发布者承担;违反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发布地点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在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由于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起火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户外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审查机关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告法实施细则
广告法实施细则《广告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具体细化和解释。
下面是关于《广告法实施细则》的____字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制定本细则,对广告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具体规定,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广告法作为我国广告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广告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及广告主体的权责进行了规范。
本细则是对广告法的细化和补充,是对广告活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具备相当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广告是指为了向公众传递商业信息或者促使公众对特定商品、服务、企业或者品牌等产生认知、好感、兴趣及购买行为而以有偿方式发布、传播的宣传活动。
第四条广告主体是指在广告活动中承担发布、传播或者发布者和传播者的法定责任的广告主、广告代理机构等。
第五条国家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管,促进广告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广告活动,并独立承担发布、传播的责任。
第二章广告的发布和传播第六条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广告发布和传播活动,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欺诈等误导性言辞或图像。
第八条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应当负有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广告内容、形式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查,对未发布或者未发布完而发现存在问题的广告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条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或者逃避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审查责任,对发布的广告质量负有后果责任。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夸大、欺诈等误导性言辞或图像的广告。
对于发布的带有虚假宣传的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应当对广告中的商品、服务、企业或者品牌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广告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广告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广告行业法律体系概述我国广告行业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告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广告行业自律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4. 地方性法规: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广告管理相关法规三、《广告法》主要内容《广告法》是我国广告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颁布,2009年进行了修订。
以下是《广告法》的主要内容:1. 广告定义: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身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2. 广告准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4)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5)贬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6)妨碍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7)违反社会良好风尚;(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广告发布:广告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发布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6.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利用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是《广告法》的实施细则,对广告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1. 广告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制定,旨在规范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广告受众合法权益。
2. 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诚信、健康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任何欺骗性内容。
二、广告内容规定1.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明确,不得存在任何虚假内容或对产品、服务性能进行夸大宣传。
2. 广告不得含有任何违法违禁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3. 广告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广告不得利用病态心理、恶俗内容等方式诱导或引导受众购买或使用产品或服务。
5. 广告不得含有任何歧视性言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三、广告宣传手法规定1. 广告宣传手法应当合法、文明,不得利用低俗、暴力、色情等手法吸引受众注意。
2. 广告不得依赖声称“第一”、“最佳”等用语,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产品、服务在相关领域中确实具备该特质。
3. 广告不得使用过分渲染、色彩过于鲜艳的图片或视频,不得捏造非真实场景。
4. 广告表达方式应当符合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使用丑化、侮辱等负面手法。
5. 广告不得利用音频、视频等方式产生过度刺激或对受众产生不良心理影响。
四、特定领域广告规定1. 医疗保健广告不得违背医疗伦理,不得夸大药物、医疗设备的功效或效果。
2. 食品饮料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捏造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内容。
3.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虚假宣传教学效果,不得承诺保过、包就业等不实内容。
4. 金融广告不得以夸大危险程度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五、广告发布者责任1.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广告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宣传手法合法、文明,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广告发布者应当审慎选择广告媒体,确保广告信息准确传达,不产生任何歧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正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于199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交通工具、橱窗、店堂牌匾、音像制品、印刷品、霓虹灯、礼品、邮电通讯、计算机网络等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告监督管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广告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广告经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主席令[第三十四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2024年1月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市、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有权投诉或者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广告法》进行制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第三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四条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文化传统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诋毁他人,不得煽动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责任。
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虚假、夸大、误导、引人误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不得编造虚假事实、假冒他人或者窃取他人广告创意。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准确真实。
第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涉及的产品、服务进行确保,并对广告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准确性要求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保证广告内容准确、真实、可信。
第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故意隐瞒、篡改、虚构关键信息,不得进行不可实现的虚假承诺。
第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中的数据、统计、调查结果等信息真实可靠,严禁进行数据造假、统计失真。
第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夸大、超过实际的宣传,不得以错误或者廉价手段获取消费者的关注。
第十三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中使用的描述性语言、比较性广告和超级广告等应提供准确、可衡量的事实依据。
第十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的准确和真实。
第三章广告的合规性要求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广告渠道的相关规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立法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体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以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依法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其中的“百分之三十”修改为“百分之五十”。
(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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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8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于199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交通工具、橱窗、店堂牌匾、音像制品、印刷品、霓虹灯、礼品、邮电通讯、计算机网络等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告监督管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广告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当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广告经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
凡受理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专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或者名称冠“中国”、“中华”等等以及不冠行政区划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名称冠“湖南省”、“湖南”字样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名称冠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名称冠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九条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属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单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属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应当凭有关部门对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准文件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属省直单位举办和跨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举办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他的,由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